一般而言,黃金店面的高租金,讓許多創業者望而卻步,基於此,土地法為保護較為弱勢的房屋承租人,有制定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對房屋租金價格加以限制。然而實務上,自由市場下,租金之金額還是由房東房客自由約定。
此種情形還發生在土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租賃之擔保金(押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以押金之數額作限制,以保護房屋承租人,然而實務上,大部份店面押金還是由房東房客自由約定,市面上也常見收三個月租賃之擔保金(押金),黃金地點上的店面甚至租賃之擔保金(押金)有收半年,但因地點好人潮多,想租的店家老闆還搶著要租呢~~


參考法條:
土地法第九十七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
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依前項所
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土地法第九十九條
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