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法律法規稅法稅務與創業加盟開店實務 (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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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若無進貨事實,卻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違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之罰鍰。同時營業人取得不實憑證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成本部分,因無進貨事實,核屬虛增營業成本,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還要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按漏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還要分別處予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若無進貨事實,卻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虛增營業成本,除補徵稅額外,營業人不可不慎。

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所得稅法第110-2條
營利事業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
餘者,處以所漏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自行辦理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
發現有應依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者,除依法補徵應加徵之稅額外,應照
補徵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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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應處罰鍰

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涉嫌虛報進項稅額,應補徵營業稅並依法處罰鍰外,倘將進項憑證列報當年度營業成本者,尚須補徵短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並依法分別處罰鍰。

該局說明,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虛報進項稅額部分,已構成實質逃漏營業稅,除補徵稅額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之罰鍰。另營業人取得不實憑證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成本部分,因無進貨事實,核屬虛增營業成本,除剔除虛增營業成本後計算漏稅額,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又營業人因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致同步漏報未分配盈餘,應調增未分配盈餘計算漏稅額,除補徵未分配盈餘應納稅額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按漏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卻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虛增營業成本,將同時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及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10條之2規定,致須分別處予罰鍰,營業人不可不慎。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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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消滅公司決算虧損在發生次一年度起才可扣抵

有一公司在96年與持有其100﹪股權的乙公司合併,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6千萬元(含乙公司之95年度結算虧損1千萬元及96年度決算虧損5千萬元)。其中乙公司96年度決算虧損,依法,自虧損發生次一年度起5年內,從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國稅局核定甲公司應於次一年度(即97年度)始可列報,核定前5年虧損扣除額1千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如有合併應注意消滅公司決算虧損的扣抵期間,以免被國稅局剔除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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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執行兩個以上專門業務虧損適用盈虧互抵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如補教業補習班、安親班、托兒所、養護院所、診所、個人事務所等執行業務者,其中如經稽徵機關核定有虧損之部份,因執行業務所得係個人綜合所得之一類,現行稅法尚無〝跨年度〞盈虧互抵之規定,故虧損餘額亦不能於次年執業所得中抵減。若符合下列條件,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一、規定期限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稽徵機關調查,並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

員工搭乘高鐵車票額可申報扣抵稅額

因公務派遣員工出差,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可扣抵者外,均可扣抵銷項稅額。其出差旅費可檢具車、船、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與住宿統一發票扣抵聯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因車票訂價係內含營業稅額,營業人應依下列公式計算營業稅額:
營業稅額=票價金額÷(1+5﹪)×5﹪,尾數不滿1元者,按4捨5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載有稅額其他憑證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例如員工搭乘高鐵出差至臺南,票價為1,350元,該營業人在申報當期營業稅可扣抵進項稅額時,應可於載有稅額其他憑證中加計此筆64元之進項稅額【64.29元=1350元÷(1+5﹪)×5﹪】。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因業務所需,公務派遣員工出差,可將車、船、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與住宿統一發票扣抵聯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查定改用開立發票進項稅額仍可扣抵

為鼓勵開店商家從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轉變成開立發票商家,開店商家在申請改用統一發票前,如有尚未扣減完的進項稅額,仍可在改用統一發票後,扣抵應納稅款。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開店商家,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 統一發票(載有營業稅額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的開店 商家,不適用之。依規定,進項憑證應分別在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分進項憑證為限,逾期發票不得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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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遭受水災、火災等損失,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報請國稅局勘查核定,並將實際受損金額列報於結算申報書「災害損失」項下,如有保險賠償,則應將取得之賠償金額列報於「其他收入」項下。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如損失已申報而收入未申報,國稅局會就漏報之賠償收入補稅及處罰罰款。

國稅局曾查得有一營造公司水災受損,營造公司主張實際水災損失金額大於理賠收入,故未列報於結算申報書,並無漏未申報其興建中之工程水災損失之賠償收入之情事。但國稅局認為發生損失之工程無結轉損失紀錄,且該營造公司又無列帳以外之災害損失相關憑證等證明,收入未申報,因此就漏報之賠償收入補稅及罰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若因颱風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就能於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若災害損失未報經派員勘查,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雖仍可核實認定,但會增加事後舉證之困難度,開店商家經營業者應注意維護自身權益

相關法律條文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
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左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前項第二款現金禮券,訂明與其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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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如損失已申報而保險賠償收入漏未申報,應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受水災、火災等損失,應報請國稅局勘查核定,並將實際受損金額列報於結算申報書「災害損失」項下,如受有保險賠償,則應將取得之賠償金額列報於「其他收入」項下。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如損失已申報而收入漏未申報時,漏報之賠償收入部分應補稅及送罰。

國稅局曾查得某營造公司漏未申報其興建中之工程水災損失之賠償收入,該公司主張實際水災損失金額大於理賠收入,故均未列報於結算申報書,並無漏報之情事。但該營造公司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並無確實證據證明其水災損失在建工程明細。因該發生損失之工程無結轉損失之紀錄,相關材料、人工及費用(包含水災前已投入部分)均已列報於工程成本,且該營造公司又無列帳以外之災害損失相關憑證等證明,因此國稅局就漏報之賠償收入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災害損失未報經派員勘查,如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雖仍可核實認定,但將增加事後舉證之困難度。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萬一不幸發生災害損失,最好依規定報請國稅局勘查核定,並將實際受損金額及取得之賠償金額分別如實列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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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受災記得要在30日內申報災害損失

 國稅局特別提醒受災納稅義務人,記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日前蘇拉颱風來襲造成災害損失,該局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輔導受災民眾辦理災害損失申報外,並於網站設置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提供申請書表下載,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發送電子郵件向該局所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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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來襲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

受風災損失營利事業,請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 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財政部表示,日前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財政部特就與納稅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展延之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六、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7年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七、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八、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管轄稅捐稽徵處、分處(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九、另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確實依據財政部96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24號函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積極輔導轄內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並指出,納稅人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颱風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

 小規模營業人可向當地稅捐稽徵單位申請減免營業稅,准予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查定課徵的娛樂業者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亦可向當地管轄稅捐稽徵單位申請,扣除因災害影響其未營業的天數,稅捐稽徵單位核准後會按比例核減當期娛樂稅。

受災貨物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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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為促銷商品,常見以折扣方式發行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吸引消費者,應注意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開店商家為推廣業務,於週年慶期間另推出贈品活動,消費者取得抵用券係屬無償取得,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如為發行禮券, 是商品禮券,禮券上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貨物,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為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有消費民眾持現金禮券購物視同以現金消費,於兌換貨物時,開店商家請記得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未依規定開立發票而受罰。 另若消費民眾購買商品禮券,且禮券上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貨物,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相關法律條文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
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左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前項第二款現金禮券,訂明與其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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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持百貨公司禮券或抵用券消費,應否索取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大百貨公司週年慶陸續開跑,業者為促銷商品,常見以折扣方式發行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吸引消費者,應注意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如為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為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禮券上均印有使用注意事項,如有「本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兌換商品時,恕不再開立」字樣,即為商品禮券,憑商品禮券兌換貨物,營業人不會再開立統一發票,惟如交易金額大於禮券金額,須另行支付差額價金,營業人應按差額價金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禮券上僅載明金額,即為現金禮券,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持以兌購貨物,營業人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指出,百貨公司為推廣本業及附屬業務,於週年慶期間另推出滿仟送佰活動,消費者取得滿仟送佰之商品抵用券係屬無償取得,百貨公司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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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做生意簡化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開店做生意對於經常交易之特定買受人,有些往往採月結制結算帳款,故且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訂定意旨係鑒於商業交易習慣,准許營業人於符合一定條件情形下,得就同一交易對象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開店商家營業人得檢附列有各該買受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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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創業承包工程並自負盈虧應辦營登並開發票

個人創業如是從事僱工承包工程及自負盈虧者,係屬銷售勞務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特別是營造公司勿僅以薪資清冊來充抵而觸犯稅法之規定,切記應取得合法憑證。

國稅局日前查核營利事業涉嫌虛報薪資案件時,發現甲公司並未直接僱用工人,而係將部分工作發包給工頭承攬,承攬金額為7,680,000元,甲公司因發包工程之對外交易行為應依規定取得外來憑證而未取得,違反稅捐稽徵法的規定,處以實際金額5﹪的罰鍰384,000元。 另工頭部份,工頭將其所僱用之工人,編製薪資印領清冊及各工人之身分證影本交付發包的甲公司,由甲公司製作扣繳憑單申報,並列報當年度的薪資費用。該工頭承攬工程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發票報繳,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該局查獲後除補稅384,000元外,並依法裁處1倍罰鍰384,000元。
 

網路開店賣家劃撥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點

開店商家特別是網路開店賣家,若是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郵局「郵政劃撥儲金收支詳情單」、「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後,才交付郵購貨物者,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最遲應於收到郵局上述2種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買受人。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故未依前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應依同法第51條、第52條等相關規定,除處1至10倍罰鍰外,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遭受停止營業處分。

無意間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依法仍要受罰

開店商家若將所購買之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開店商家委託記帳報稅代理業者購買發票,雖因委託會計事務所或記帳報稅代理業者代購統一發票人員疏忽,誤將購買之發票轉供其他營業人使用,雖開店商家不是故意且無逃漏稅之意圖,依法仍將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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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有時因人員疏失而誤將金額錯誤之二聯式發票開立予消費者, 或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錯誤,但因無法聯絡消費者而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及另行開立,就已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國稅局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若開店商家 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開50元以下者,應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誤將金額錯誤之二聯式發票開立予消費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及另行開立。另於每單月1日應提醒開立發票人員務必記得購買且更換當期統一發票外並應注意依規定開立,以避免因誤用上期發票或未依規定開立

相關法律條文

營業稅法第48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一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五十元以下。
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二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一百元以下。
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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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錯誤,無法作廢重開將如何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一般餐飲業者或零售商家等營業人詢問,因人員疏失而誤將金額錯誤之二聯式發票開立予消費者,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相關規定為何?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錯誤,因無法聯絡消費者而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及另行開立,除有涉及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如無減免處罰標準適用者,則依財政部90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423號令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應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如A商家正確應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實際銷售額為190元(含稅後應開立金額為200元),誤植為20,000元,未依規定作廢及另行開立,除應向所轄稽徵機關核備外,因誤開之金額不符前揭減免處罰標準,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以該張發票應開立之正確銷售額190元為罰鍰計算標準,處以最低1,500元罰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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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誤用前期統一發票怎麼辦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誤用前期統一發票和未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再檢附補報繳資料並書明誤用前期發票起訖號碼、金額及張數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企業,於每單月1日應提醒開立發票人員務必記得購買且更換當期統一發票外並應注意依規定開立,以避免因誤用上期發票或未依規定開立,經人檢舉受罰及須向稽徵機關報備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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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紅利點數兌換商品店家無須開立發票

消費民眾向媒體反映用儲值卡紅利點數免費兌換餐點,拿到速食店店員開的零元發票,對中20萬元頭獎,郵局卻告知不能給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故營業人若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或以信用卡、紅利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向營業人退還押瓶費等,尚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但若開店商家結帳是採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因收銀機特性所設定之統一發票已立即開出,或因系統控管存貨或收款等事由須開立合計金額為零之統一發票者,致無法配合法令不開出者,應注意不應將零元發票交付消費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消費者與營業店家間若僅有兌換或退費行為,必沒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等其他交易者,營業店家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以免事後衍生不必要爭議。

 

年度中途改使用統一發票之開店商號應知

小規模營利開店商家所得計算,如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適用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予以核定;若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大於3,000萬元者,則不適用書面審核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五點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詳加留意全年營業收入計算,以免漏報營業收入而遭處罰。

開店商家發票給非實際買受人按銷售額處5%罰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營業人違反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銷售額處5%罰鍰。

有一實務案,例甲公司於99年3至4月間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實際買受人乙君,卻開給非實際交易對象丙公司,經國稅局查獲,按銷售額處5%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實際買受人為丙公司,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阿甘提醒開店商家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注意將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以免被查獲後遭受按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銷售額處5%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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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大量解僱案件頻傳,雇主應依「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規定辦理,違反者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爰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7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所謂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符合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 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有大量解僱案件,應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    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
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
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
    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1條

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相關單位或人員
向主管機關通報: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二個月;僱用勞工人
    數逾二百人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一個月。
二、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未依法
    提繳勞工退休金達二個月,且金額分別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三、全部或主要之營業部分停工。
四、決議併購。
五、最近二年曾發生重大勞資爭議。
前項規定所稱相關單位或人員如下:
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為工會或該事業單位之勞工;第四
    款為事業單位。
二、第二款為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
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通報後七日內查訪事業單位,並得限期令其提出說
明或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派員查訪時,得視需要由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
員協助辦理。
主管機關承辦人員及協助辦理人員,對於事業單位提供之財務報表及相關
資料,應保守秘密。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7條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
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
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9條

事業單位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拒絕提出說明或未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提供,屆期未提供者,按次連續處罰至提供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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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邇來大量解僱案件頻傳,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業鑫局長對此表示關切,除要求事業單位保障勞工權益外,另提醒雇主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並強調雇主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違反者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另事業單位反映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自101年10月1日生效,擔心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規定之公告揭示是否會有違反個資法之情事,勞工局表示,解僱計畫書應記載事項為:「一、解僱理由。二、解僱部門。三、解僱日期。四、解僱人數。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基此,尚無涉公開勞工個人資料之事項,並無牴觸問題,故仍請事業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

大量解僱勞工標準表
 僱用勞工人數  解僱勞工人數
1  未滿30人者  60日內解僱逾10
2  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20
3  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50
4  500人以上者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備註:以上僱用勞工人數、解僱勞工人數均係指同一事業之同一廠場所僱用者。

下載:大量解僱勞工標準表.doc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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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對遊戲橘子集團大量裁員處理說明

遊戲橘子以市場競爭劇烈、衝擊集團獲利能力等為由通報資遣105位員工,經勞工局查遊戲橘子公司101年1月迄今,共通報資遣143人,8月22日前60日內共通報138人,尚未超過該公司受僱勞工總數的1/5,故未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及就業服務法之相關規定。然企業營運負有永續經營的使命,企業獲利不佳下為避免衝擊員工權益,企業應該先循組織整併及職位調動等手段,盡力安置,以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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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家具店IKEA爆發勞資解僱糾紛

 知名家具店IKEA爆發勞資糾紛,一名在新莊分店工作2年半的黃姓男子,遭客人寫意見表,寫服務態度惡劣,因為一天內被不同客戶用顧客意見調查表投訴2次,依照規定投訴2次公司會記2次警告,黃姓員工連同之前已有一次警告紀錄,共3次警告依規定3次警告就要解僱,結果工作2年半的黃姓員工因此遭到IKEA解僱

黃姓員工對公司憑顧客意見 調查表,且未與客人求證,就要因此解僱員工, 認為處理方式有明顯瑕疵,一度找勞委會來進行調解但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最後黃姓員工心有不服提起告訴,結果法官裁定IKEA剝奪員工的改善機會,判IKEA敗訴。IKEA強調,一切都是依規定行事,將會 在收到裁定判決書後再提起上訴。

試用期懷孕解僱罰款1至10萬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在86年6月12日修正刪除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之規定,然一般事業單位為了評估員工是否有能力勝任,在勞僱雙方均同意且不違背契約自由與平等、誠信的原則之下,仍可約定合理試用期間。但一知名連鎖糖果分店尚未知悉該新進員工懷孕情事前,即已進行2次試用期考核,卻於知悉該員工懷孕後,利用第3次試用期考核即以「試用期間不適任」加以解僱,因此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裁定雇主解僱涉及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處新臺幣1至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員工懷孕情事,應考量員工妊娠及安胎需求,主動給予調整工作內容,以善盡母性保護的雇主責任。

勞工局持續追蹤檢查英業達解僱情況以維勞工權益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於10月28日員前往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勞動檢查,惟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出具體資料證明資遣事由之正當性,勞工局已要求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於下星期一(10月31日)下班前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將持續追蹤、檢查,如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非有重大業務調整或緊縮之事實,勞工局將嚴格依勞基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以保障勞工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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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注意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 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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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如有需要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國稅局為便利債權人特於網站建置「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服務平台」,債權人依服務平作業流程操作,填妥債權人、債務人資料及勾選應檢附證明文件後,存檔列印申請書,然後持該申請書及相關附件資料,至就近國稅局全功能櫃臺辦理即可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發生對方欠債不還,你當然有權可以跟他要,法律的專業術語叫做「請求權」,俗稱討債,這種「請求權」雖得請求對方還錢,但須在一段時間內提出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大多數的欠款請求權行使期間有十五年之久,但還是要看你請求的內容是什麼而定,如你請求的是要對方清償利息,就要在五年內提出。若有債務人的身分證字號可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若在收到支付命令二十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若其異議則可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

相關法律條文

公證法對於可以強制執行的標的,範圍甚廣,除給付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外,特定的動產,租借期滿交還房屋或土地辦理公證之後,債務人若不履行,無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聲請手續如下:
 (一)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新臺幣(下同)二元。
 (二)訂立契約雙方的當事人、保證人都是請求人。依次序將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填入請求人欄內,如有見證人填入證人欄內。
 (三)請求書「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明聲請的事由,如買賣、贈與、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夥等事件訂立契約,請求公證。
 (四)在「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寫明強制執行的標的,請求書末尾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五)請求書填好後交公證處收案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六)請求人(保證人、證人都算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場。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
 (七)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一)提出之授權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1經公證或認證。
2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3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4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5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二)前項第5點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依司法院87、7、10(87)院臺廳民三字第一五三九二號函內容: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舊公證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機關、商會、村、里辦公處等單位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1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六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2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巳逾六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八)各種法律行為契約書由當事人自備。至少須三份,一份由公證處存卷。
(九)公證人依公證法第八十條規定,於必與時得對公證之標的物實際體驗。
(十)公證費用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1、二十萬元以下者,一千元。
2、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3、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三千元。
4、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5、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6、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7、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8、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資料摘錄於(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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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省時新作法,「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服務平台」報您知

為便利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南區國稅局特於網站建置「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服務平台」,債權人先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as.gov.tw)在首頁點選左下角「便民服務」之「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服務平台」,依作業流程操作,於填妥債權人、債務人資料及勾選應檢附證明文件後,存檔列印申請書,然後持該申請書及相關附件資料,至就近國稅局全功能櫃臺辦理,經審核文件無誤並繳交費用,即可取得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大大節省申辦洽公時間。

該局呼籲,如有需要查調此類資料之債權人,特別是金融機構可多加利用此服務平台,有效節省臨櫃等待時間,如尚有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欠款債權發生呆帳損失何時可列報呆帳損失

開店商家若有欠款債權因和解發生呆帳損失,營利事業聲請調解所列報之呆帳損失,在未經法院核定前,調解尚不具效力,其損失則未確定,不應於未確定以前之年度預先列報,應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後,於確定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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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跟銀行借貸不論是企業貸款或個人貸款籌資,當然一定要經過你負責人簽名蓋章才行的,若有繳不出款,當然你是銀行求償的對象。如果公司行號是欠合作廠商,公司倒了合作廠商錢大多數是拿不到手了,然有些廠商會把你欠他的債權賣給討債公司,討債公司還是會想辦法向你這負責人索回帳款。如果有廠商拿你的公司票(一般公司申請支票,銀行會要求蓋公司與負責人之大小章)向地下錢莊調借,跳票開立支票負責人的你,當然也會是地下錢莊求償的對象。

如果合夥開設公司行號你是負責人的話,公司行號倒閉後所要繳的費用,欠國家的稅金,會強制扣你未來的所得到繳完為止;然公司股東合夥人僅就出資額部份負擔營運風險,公司負債不會牽連到(股東合夥人)個人的財產。然行號之負責人或合夥人對於行號經營上的風險就須負完全責任,行號負債會牽連到(股東合夥人)個人的財產上,所以建議合夥生意盡量採公司,股東合夥人較沒風險,若要行號合夥的話,除要立一份合夥契約,寫請楚雙方責任歸屬外,並由律師或至法院公證這一份契約。
 

如何拿回借別人的錢
錢借給別人,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
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 那要寫什麼...?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
寫成 "保管條" 請對方代為保管,
特別要註明"歸還日期",
最好還有2個証人. 這樣期滿後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哈!!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請警方提起公訴....
因為他以經犯了 "侵佔罪".......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 打官司, 還拿不到錢哦 !! 」
對就是保管條的方式。

要證明有借錢給朋友的事實,不能僅憑你單方面的說法,要靠人證、物證或書證協助。舉證是官司勝敗的關鍵,在法庭上你所主張的事實,法官依據你所提出的證據來審理,若沒有證據或是證據不夠,縱使你具雄辯之才,滔滔不絕,說的天花亂墜,最後仍無法獲得法官的支持,敗訴還是免不了。 

換言之,為了證明究竟有無借貸的事實,你必須找到以下證據事項,包括借款之初,是否有其他人在場,若有人證,則可依在場者所述的內容作為證明;此外,借款之初雙方是否訂有書面借據,或他向你借款時,他交給你的收據;或者,對方曾經親口向你承認有跟你借錢的事實,而且你曾錄下他的對話,例如你可以打電話錄音問對方:「所欠的錢是否要還?要怎麼還等語」,對方若回答:「當然要還,但現在手頭比較緊一點,過一陣子有賺錢了再還你等語」,再將此錄音帶(在此提醒,此非無故錄取別人的對話,應無涉及刑事竊錄別人非公開活動的罪名)拿來當做打民事官司的呈堂證供。

對方欠債不還,你當然有權可以跟他要,法律的專業術語叫做「請求權」,俗稱叫做討債。這種「請求權」雖得請求對方還錢,但須在一段時間內提出,否則一旦時效過了(專業術語稱消滅時效),要再向對方要錢,就很難了,對方可以拒絕還錢(這種拒絕還錢的權利,專業術語叫抗辯權)。「消滅時效」的時間長短,全看你請求的內容是什麼,例如你請求的是要對方清償利息,就得在五年內提出,若是律師請求你付出庭報酬或醫生請求病人付醫藥費,都僅能在二年內提出。至於你請求對方還返三十萬元的借款本金,跟大多數的請求權行使期間一樣,都長達有十五年之久。其實,法律規定行使權利必須在一定時間內,其目的主要是在提醒你不要讓你的權利睡著了。
最後,要提醒你的一點,為了要證明對方向你借錢的事實,你得提出人證或物證或書證,法官不可能單憑你自己一廂情願的說法,就採信你的話。再者,你要跟對方討回借款,時效是十五年,否則請求權就會消減,對方就可以行使抗辯權拒絕還錢。

資料來源:行政院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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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公司於台北世貿舉辦之「2011年台灣國際照明科技展」展場發送商品宣傳單及型錄刊載「LVD無極燈節能效果比較」表中,就其商品「LVD無極燈」之「光效」標示為「150 lm/W」,對照「加油站福樂燈」為「60 lm/W」,惟其商品之功率為200W,光通量為16400 lm,其光效應為82 lm/W,故上一公司將其「LVD無極燈」商品之「光效」標示為「150 lm/W」並無依據 。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92次委員會議通過,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商品宣傳單及型錄刊載「LVD無極燈節能效果比較」廣告就自身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被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共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 若文中有比較,就應注意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應提出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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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上一國際光電公司於商品宣傳單及型錄刊載「LVD無極燈節能效果比較」廣告不實罰2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3)日第1092次委員會議通過,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一公司)於商品宣傳單及型錄刊載「LVD無極燈節能效果比較」廣告,就自身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被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共處上一公司新臺幣(下同)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上一公司於100年3月18日至21日間,在台北世貿舉辦之「2011年台灣國際照明科技展」展場發送之商品宣傳單及型錄刊載「LVD無極燈節能效果比較」表中,就其商品「LVD無極燈」之「光效」標示為「150 lm/W」,對照之「加油站福樂燈」為「60 lm/W」,惟其商品之功率為200W,光通量為16400 lm,其光效應為82 lm/W,故上一公司將其「LVD無極燈」商品之「光效」標示為「150 lm/W」並無依據,已屬就自身商品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復與「加油站福樂燈」之「60 lm/W」為對照比較,自易引起交易相對人誤認其「LVD無極燈」之光效遠大於「加油站福樂燈」,該廣告表示亦將引致消費者就其商品之內容有錯誤認知及決定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並表示,上一公司於系爭廣告比較表中雖將對照比較對象列為「加油站福樂燈」而未指明為北豪公司之燈具商品,惟依北豪公司說明,該公司使用福樂2字於燈具上已有20年歷史,為相關業者所周知;且一般使用燈具之業者亦有福樂燈即北豪公司燈具之認知,並提出該公司廣告型錄、94年4月份台灣省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雜誌內頁廣告、台灣戶外廣告媒體協會、臺北市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出具證明書為佐證,故相關大眾應得推知其所指者為競爭對手北豪公司之燈具商品。

上一公司於刊登系爭商品比較廣告時,將案關加油站原有之照明燈具列為「加油站福樂燈」,並載列與北豪公司燈具不同且較劣之功能數據,與該公司之「LVD無極燈」作為比較,足使交易相對人對於北豪公司福樂燈具與該公司無極燈之功能產生錯誤認知,難謂非屬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況系爭比較表係以案關加油站使用過之舊商品與該公司新裝設未經使用之無極燈做為功能比較基準,亦屬顯失公平之不當比較,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爰併同前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總計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宣稱全國、唯一、首創若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

速x立股份有限公司宣稱「全國、唯一、首創通過持有商品檢驗證書」及「市面上家用變頻排油煙機,台灣生產製造的只有一家」等語, 其已足以引發交易相對人特定認知,進而作為交易決定因素之一,速x立股份有限公司無法提出標檢局核發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為據證明。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8月10日第1031次委員會議通過,速x立股份有限公司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 

開店商家應注意若有事業之經營實績評價等用語,如 全國、唯一、首創等字眼形容,應提出標檢局核發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為據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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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榮獲十大拌手禮」廣告不實罰5萬

信賓麵包供應中心懸掛「榮獲高雄十大拌手禮」、「高雄十大伴手禮」等看板廣告,予人印象為信賓麵包供應中心所銷售旗鼓餅、黃金象棋餅、火獅餅、鳳梨酥等商品,曾參與並獲得高雄市政府主辦之高雄伴手禮評選活動評選推薦及獎章,然信賓麵包供應中心未獲得高雄十大伴手禮之獎項,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其停止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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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上餐廳廣告不實未舉辦摸彩活動違公平交易法

開店商家對所刊登廣告內容,負有廣告上真實表示之義務,若廣告內容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

宸x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於廣告文宣中宣稱除夕圍爐安排摸彩活動,惟因故未舉辦,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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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鍋癮公司於加盟廣告DM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26 )日第1090次委員會議決議過鍋癮餐飲有限公司(下稱過鍋癮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過鍋癮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每年有超過100萬的客戶基礎」及「可得到一個月約10萬-20萬的獲利」等語,惟該公司計算各店獲利時,僅扣除進貨成本與租金,並未扣除人事、水電等管銷費用,故無法真實反映各店的實際經營情狀,廣告亦未載明其統計依據,且過鍋癮公司與小蒙牛餐飲有限公司(下稱小蒙牛公司)係屬不同事業主體,兩家經營風格、加盟品牌與販售餐點各異,經營利基不同,有意加盟者加盟「過鍋癮」未必即可承接小蒙牛公司之顧客群。故案關廣告宣稱,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其招募加盟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產生錯誤認知,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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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鼎香風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十年以上的專業品牌經驗」及「榮獲中華民國消費者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等語,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鼎香風公司於94年11月設立,且係吮指王咔拉脆雞股份有限公司獲頒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鼎香風公司與吮指王公司並非關係企業。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9月26日第1090次委員會議決議鼎香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 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實際公司營業存續期間及加盟服務品質產生錯誤認知,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公平交易委員會議決議鼎香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應注意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宣稱獲利多少等語,應載明其統計依據,且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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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鼎香風公司於招募加盟刊載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26 )日第1090次委員會議決議鼎香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鼎香風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鼎香風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十年以上的專業品牌經驗」及「榮獲中華民國消費者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等語,經調查鼎香風公司於94年11月設立,且係吮指王咔拉脆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吮指王公司)獲頒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鼎香風公司與吮指王公司並非關係企業。故鼎香風公司沿用、併計吮指王公司之經營、營業資料做為案關廣告內容,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實際公司營業存續期間及加盟服務品質產生錯誤認知,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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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榮獲十大拌手禮」廣告不實罰5萬

信賓麵包供應中心懸掛「榮獲高雄十大拌手禮」、「高雄十大伴手禮」等看板廣告,予人印象為信賓麵包供應中心所銷售旗鼓餅、黃金象棋餅、火獅餅、鳳梨酥等商品,曾參與並獲得高雄市政府主辦之高雄伴手禮評選活動評選推薦及獎章,然信賓麵包供應中心未獲得高雄十大伴手禮之獎項,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其停止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應注意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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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7月第1026次委員會議通過,享x商行加盟傳單廣告不實罰5萬元。

享x商行於97年至99年期間,對有意加盟開店創業者提供加盟商說明書供其參閱;亦於97年2月至99年7月期間,陸續提供傳單廣告予加盟店對外散發,「名牌頭等艙加盟商說明書」表示「全國唯一平價租借名牌包之專賣店」,復於提供加盟店對外傳單廣告宣稱「全台唯一名牌包包出租店開幕了」。

據公平會調查,享x商行無法就廣告宣稱內容提出公正客觀佐證資料,且海御國際有限公司自98年10月即開始經營名牌包出租業務,足證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同時命享x商行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於「菁英加盟網」網路廣告表示「已加盟」之家數總計為「29」家,及宣稱「DSC五年淨利潤」達「500萬~780萬」等文字,惟查其刊登系爭廣告時,已加盟之店數僅有10家,扣除檢舉人等3家不再營業之加盟店,廣告時之加盟店家數實際僅有7家,另公司自承每月營業額非100萬元或未達100萬元,5年(60個月)之淨利潤無法達到廣告所宣稱之500萬元至780萬元。廣告表示內容顯與事實未符,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規定,爰引同法第41條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企業淨利潤計算,不能係由其自行估算各項費用金額、比率所推算,而是要依所屬任一加盟店實際營業資料,或所有加盟店平均營業情形所推算,以免觸犯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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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水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天下水公司)招募「水國王」加盟刊載廣告,宣稱「180%高報酬率」、每月營業額、獲利、其他投資商品之報酬率、「全國首創」、「業界首創」、「全國最大」、「連續三年被中華民國加盟促進協會評鑑為全國前三名獲利最高熱門產業」、「榮獲創業加盟雜誌、商業周刊、自由時報評鑑為最領先及最具發展性行業」、「500億商機」等,對有意加盟、創業的交易相對人極具招徠加盟效果,但天下水公司無法提出客觀佐證資料,例如加盟店營業額與其他投資商品的客觀數據、同業店數統計資料、相關報章資料等,因此該廣告核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8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 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募加盟廣告,應注意若文中若引用「首創」、「最大」就應提出客觀佐證資料,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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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鍋癮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每年有超過100萬的客戶基礎」及「可得到一個月約10萬-20萬的獲利」等語,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廣告未載明其統計依據,另該公司計算各店獲利,僅扣除進貨成本與租金,並未扣除人事、水電等管銷費用,故無法真實反映各店的實際營收。

公平交易委員會101年9月26日會議決議過鍋癮餐飲有限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宣稱獲利多少等語,應載明其統計依據,且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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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過鍋癮公司於加盟廣告DM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26 )日第1090次委員會議決議過鍋癮餐飲有限公司(下稱過鍋癮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過鍋癮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每年有超過100萬的客戶基礎」及「可得到一個月約10萬-20萬的獲利」等語,惟該公司計算各店獲利時,僅扣除進貨成本與租金,並未扣除人事、水電等管銷費用,故無法真實反映各店的實際經營情狀,廣告亦未載明其統計依據,且過鍋癮公司與小蒙牛餐飲有限公司(下稱小蒙牛公司)係屬不同事業主體,兩家經營風格、加盟品牌與販售餐點各異,經營利基不同,有意加盟者加盟「過鍋癮」未必即可承接小蒙牛公司之顧客群。故案關廣告宣稱,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其招募加盟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產生錯誤認知,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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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開店業者如何派發DM效果最佳

在競爭激烈的開店行業中,加盟開店創業者印製DM派發主動出擊是不可少的,依據以往累積經驗來講DM派發成效好壞的重點在是否有計劃性持續發行,應將派發DM的地點做一些規劃,輪流派發,平時派發可採用塞信箱費用較低的方法發行即可,如有較大型的聯合造勢活動,就可考慮採用費用較高的夾報方式發行DM

加盟開店創業者不必常花錢印製新DM,但最好每季有一次新DM派發,這樣才可使商圈的消費者保持對該商家DM的新鮮感,如果能預先規劃好每次DM的主題及促銷目的,那派發DM效果會更佳。
加盟開店創業者DM的製作內容可自己規劃請人印製,也可聯合附近同體系加盟店或是請加盟總部協助製作聯合DM;也可找同商圈內的知名店家異業合作,聯合製作DM。聯合印製DM的好處可節省印製成本外,也可增加DM派發的地點份數,另外也可藉助所擁有的知名品牌形象,相互提高形象及價值的功能,很值得加盟開店創業者推廣促銷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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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廣告宣傳單的設計,並沒有一定的規則,然而想要成功吸引顧客上門,挑起消費者的購買慾,在消費者心目中建立—品牌形象資產,達到預期的宣傳效果,只靠著一張dm廣告紙 ,就可知DM廣告絕不可能是輕率拼湊文字版面就可以辦到。 DM其中版面的配置 要從消費者的立場來思考dm廣告架構和想傳達的訊息,以及文字、圖片、色彩、圖表等的適度搭配運用,多少都會影響到DM廣告宣傳成效。

比如宣傳字體如採用傾斜的方式呈現,會比用橫的呈現更能吸引人的注意力。又比如傳單中有每日特賣品的優惠資訊,充滿個性感的傳單刺激視覺效果……等等這些宣傳設計,都能有效引發購買慾。
 

廣告DM商品圖片誤植罰10萬

開店商家寄發廣告DM予會員,若商品圖片誤植,且商品圖片內容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開店商家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廣告DM商品圖片誤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除命全聯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全聯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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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百公司廣告DM商品促銷資訊不實罰5萬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愛買量販店,下稱遠百公司)於其101/5/23~101/6/5檔期廣告DM登載「義美豆腐」系列商品促銷資訊,宣稱原價為20元 ,於促銷期間皆以12元特價銷售。經公平會調查發現,4款「義美豆腐」商品僅有「燕麥」品項之原價為20元,其餘「鮮嫩」、「湯的」、「家常火鍋」等3款豆腐之原價均低於20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101年9月5日第1087次委員會議通過,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爰引公平交易法第41條,處遠百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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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向法制局申訴,該民眾透過網路向業者購買一隻迷你杜賓犬,經接回家後,該犬隻即陸續發生軟便及嘔吐現象,將犬隻送請獸醫診治,經住院醫療一周後宣告不治,因此要求業者必須賠償醫藥費、住院費及當初購買價金,總共新台幣1萬2千元。

業者主張其交付之犬隻係健康正常,且已打2合1之疫苗,不知為何犬隻會突然生病;法制局消保官認為,寵物於法律之認知上係為「物」之概念,業者於交付時已有病徵,則該業者即須負物瑕疵擔保責任,若該瑕疵為重大而無法補正瑕疵,則消費者可主張解約退費,並請求損害賠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出具獸醫檢查合格之健康證明書及公會出具之血統證明書,以為品質保證並杜絕爭議。

出售寵物應據有銷售寵物許可執照外,出售寵物還應提供寵物經獸醫診斷並開立健康證明文件、證明寵物來源之血統證明文件及相關就醫與施打預防針之記錄資料等,以為品質保證並杜絕日後爭議發生。

相關法律條文

商品標示法第6條
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商品標示法第14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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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消費者購買寵物應主動索取證明文件以保權益

本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日前接獲民眾申訴,稱其透過網路向業者購買一隻迷你杜賓犬,經業者運送至指定地點,並經該民眾接回家後,該犬隻即陸續發生軟便及嘔吐現象,該民眾發現此一情形,便將該犬隻送請獸醫診治,經住院醫療一周後,仍宣告不治,該民眾傷心不已,要求業者必須賠償醫藥費、住院費及當初之購買價金,總共新台幣1萬2千元。消保官審閱相關資料後,邀請申訴人及業者至市政府協商,業者主張其交付之犬隻係健康正常,且已打2合1之疫苗,不知為何犬隻會突然生病;惟消費者認為,該犬隻自其收到即發生軟便之病狀,隔天便發生嘔吐,可見該犬隻於業者交付時,便已生病,然業者仍將生病之犬隻交付給消費者,致使消費者為照顧該犬隻,而付出高昂之醫療費用,故主張業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消保官認為,寵物於法律之認知上係為「物」之概念,業者於交付寵物時,若該寵物已有病徵,則該業者即須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若該瑕疵為重大而無法補正之瑕疵,則消費者可主張解約退費,並請求損害賠償。就本案而言,依一般社會經驗判斷,犬隻於交付不久即發生身體變故,可合理推論該犬隻於運交於消費者時,其瑕疵即已存在,故消保官認同該申訴民眾之賠償請求,要求業者應退還價金,並就消費者所支付之醫療費用負賠償之責。本案經消保官協商後,因申訴民眾富有愛心,希望再領養一隻愛犬,業者亦有彌補消費者之誠意,因此雙方協議,由消費者至業者之狗園,任選一隻同種類之犬隻,並攜回豢養,且應消保官要求出具獸醫檢查合格之健康證明書及公會出具之血統證明書,以為品質保證並杜絕爭議。


本府消保官籲請有意豢養寵物的民眾,除須具備愛心及耐心之照顧精神外,仍需注意領養寵物之相關事項,如業者有否銷售寵物之許可執照、寵物經獸醫診斷並開立之健康證明文件、證明寵物來源之血統證明文件及相關就醫與施打預防針之記錄資料等,如此不但能保護寵物之健康安全,也維護消費者之權益,甚而亦可遏止不良業者不擇手段銷售寵物之劣質行徑。消保官亦呼籲銷售寵物之業者秉持良心,依動物保護法及相關規定申請設立許可,並依規定銷售寵物,且開立相關證明文件,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維護企業經營者之商譽。消費者若有任何消費上之爭議問題,均可撥打1950專線,新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定會幫消費者解答各項消費問題。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非法寵物繁殖買賣業者稽查專案行動展開稽查!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保處)自今年4月份至12月份針對全市領有及未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相關產業者,合法販售犬隻的業者共計42家;一般其它寵物業者共計三百多家,實施「100年度臺北市非法寵物繁殖買賣業者稽查專案行動實施計畫」。

本稽查行動可能遭遇之情況與處理方式如下:
一、遇店家領有執照並且妥善照顧販售之動物者,將予以口頭表揚。
二、遇店家無特定寵物業許可而販賣犬貓或從事寄養者,將現場製作筆錄並依動物保護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裁罰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且限期令其改善。
三、遇店家展示販售之犬貓如有流鼻水、眼屎、下痢等生病情況,店家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未給予必要之醫療,經本處獸醫師現場病理學及診斷試劑診斷,確定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將現場開立勸導單並令其限期於一週內改善,屆期未改善,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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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寵物店經營趣聞軼事

寵物店老板對顧客說:「養狗不能取名「好運」、「富貴」、「有錢」....」

顧客:「為什麼?」

寵物店老板續對顧客說:「如果你他每天出門前,都對那隻狗說:「再見啦!好運」、「富貴再見啦!」、「再見啦!有錢」,怎麼會有好運上門」

寵物食品標示牛肉成分抽驗結果未檢出

北市動保處為確保寵物食品安全,赴本市寵物食品販售場所抽驗產品;自5月起發現2件不符商品標示,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北市動保處已抽驗乾飼料23件,罐頭19件、代奶粉2件及零嘴2件。檢測項目包括黄麴毒素、三聚氰胺、沙門氏桿菌及動物性成分等4項,其中檢測動物性成分28件,其中2件標示牛肉成分,檢測結果並未檢出,不符合商品標示規範。 最具危害的黄麴毒素檢測,結果23件均在國際標準規範 20 ppb ( u g/kg )以下;另檢測沙門氏桿菌23件及三聚氰胺26件,結果均未檢出。

不符合商品標示規範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另商品標示虛偽不實者依前法第14條規定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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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店賣寵物服飾的旺季約有40幾天的銷售時間,往往是在第一次寒流來到過完年假止,一過完年,會替寵物買服飾的飼主就會明顯減少許多。寵物服飾市場,高低價寵物服飾老手們早就盤據該市塲,從大陸進口的低價品,他們的取得成本每件不到35元,光憑進貨相較下你根本沒什競爭力,走高價路線你又要賣給誰?所以你是新開的寵物店要介入販賣這寵物服飾市場會很不易經營。

不過寵物服飾還有一很不好做的原因是,一年約只能做一批的生意,因為在台灣寵物穿衣服一年只有3~4個月冬天期間比較常見,一年其他期間在台灣有穿衣服的寵物畢竟是少數。

如你真想從事指點你一條明路,你可從事明確且貼心的服務來增加其價值,如現場可行的尺寸修改定做寵物服飾、送貨到府等,另外也可以將自行設計的寵物服飾款式投稿寵物雜誌來吸引飼主的注目,開擴網路訂購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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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期間工讀生的工資及休假一向是勞動檢查的重點,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公布暑假期間對轄內餐飲業、量販店、便利商店、補習班等僱用工讀生比例較高行業「青春專案勞動檢查」結果,總計檢查181家次事業單位,發現63家次違法,其中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未給予例假及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未加倍發給較為嚴重;其他還有未記載勞工出勤時間以及未達基本時薪等違法情事。

事業單位在僱用工讀生時,其工資、工時、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都應該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辦理,並不因是工讀生或是採時薪計薪而有所差別。勞工局除依法裁處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罰鍰,未來仍將不定期派員實施複檢,若仍有相同違法情事將加重處罰,以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事業單位不要誤認為,採時薪計薪工讀生就無須比照正式僱用人員給予加班費、工資、工時、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這是錯誤的觀念。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工讀生超過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加班提供勞務,其加班費之給付前2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2小時者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再加給2/3以上,並不會因為勞工身分是工讀生或正式僱用人員而有所差別。

下載檔案   101年青春專案暑期工讀勞動條件檢查結果一覽表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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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勞工局青春專案勞檢 未給加班費最嚴重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天(27日)公布暑假期間對轄內餐飲業、量販店、便利商店、補習班等僱用工讀生比例較高行業之「青春專案勞動檢查」結果,總計檢查181家次事業單位,發現63家次違法,其中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未給予例假及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未加倍發給較為嚴重。勞工局除依法裁處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罰鍰,未來仍將不定期派員實施複檢,若仍有相同違法情事將加重處罰,以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保障工讀生應有權益。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暑假期間工讀生的工資及休假一向是勞動檢查的重點,但在本次檢查結果中,仍有發現事業單位未依法給付工讀生加班費,計有21家次違規;或是未給予工讀生例假休息,計有19家次違規;其他還有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未加倍發給,未記載勞工出勤時間以及未達基本時薪等違法情事。


謝政達針對檢查結果指出,目前仍有少數事業單位認為,工讀生無須比照正式僱用人員給予加班費或是例假休息,甚至要求工讀生於國定假日出勤而未給予加倍工資,這些都是錯誤的觀念。如事業單位有使工讀生超過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加班提供勞務,其加班費之給付前2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2小時者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再加給2/3以上,才是正確的做法。


勞工局強調,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並不會因為勞工身分是工讀生或正式僱用人員而影響其權益。因此事業單位在僱用工讀生時,其工資、工時、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都應該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辦理,並不因採時薪計薪而有差別。


若事業單位對於僱用工讀生有任何關於勞動條件的問題,歡迎洽詢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電話:29603456分機5213至5214或6528至6531,若有任何勞保投保或勞退金提撥問題,亦可向勞工保險局(電話:23961266)洽詢。

下載檔案   101年青春專案暑期工讀勞動條件檢查結果一覽表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勞工局專案勞檢補習班工讀生5業者違法 

勞工局特別針對補教業者進行專案檢查,本次檢查20家事業單位中,發現 5家有違法情事,本次檢查違法態樣以「未依法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最嚴重,計有3家違規;其次為「連續出勤,未給予例假休息」以及「加班費未依法給付」,各計1家違規。 勞工局除依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業者外,未來仍將不定期派員實施複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且各項勞動條件如工資、工時、請假、休假等,都應依勞基法規定辦理,務因勞工身分是工讀生或非正職人員而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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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早餐店在誠徵工讀生趣聞軼事

一間早餐店在誠徵工讀生,不久之後
來了一位年輕人
年輕人問:你們在徵人嗎?
早餐店老闆:對阿
年輕人說:我是來應徵
早餐店老闆:那我現在就問你幾個問題
早餐店老闆 :先請問你姓什麼?
年輕人說: 我信佛教
店員:我是問妳姓什
年輕人再說一次:我信彿
早餐店老闆微笑點點頭: 那很少人信佛吆

早餐店老闆:那你叫什麼?
年輕人說:大部份我只叫燒餅 如果有錢的話就會叫燒餅油條

兼差打工店員適用勞基法 

有些開店商家老板基於經營成本考量,會聘請短期間的工讀生或兼職生,再以兼差打工是「短期工作」,或以「試用期」為由,降低雇用條件,宣稱不適用勞基法,來規避勞基法。甚至有些開店商家老板會制訂嚴苛扣薪罰則、到職前要購買高額的制服費、到職前要先繳交一筆高額的保證金,或先行預扣工資等等,其實這些行為作法,都已違反勞動法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老板注意,如雇用時薪勞工,應依勞基法基本工資規定給予時薪,也必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和勞工退休條例法讓員工參加勞保和提撥勞退金。另所有勞動條件如投保勞健保、符合基本工資、請休假規定..等等勞動條件,都應比照勞基法規定辦理,才不會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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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店家老闆付給工讀生薪資應知 

工資是受僱勞工(工讀生)生活的重要基礎,雇主不得以各種名義積欠或扣勞工(工讀生)薪資,也許大部分勞工(工讀生)可能選擇默默承受,不敢與雇主爭論,但若是勞工(工讀生)向勞工局投訴資方違反勞基法規定,資方將可能被處新台幣2萬元整罰鍰。

有一案例一工讀生至知名連鎖餐飲業打工,因自認無法適應而離職,但店長卻以他任職未滿一周為由僅給半薪,這名工讀生向家長反映此其情況,家長向勞工局投訴資方違反勞基法規定有剝削勞工之嫌,並要求店家補足薪水及道歉。結果知名連鎖餐飲業者調查是一行政作業疏失導致僅給半薪,已將另一半薪水寄給工讀生當事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依勞基法規定,無論勞工領時薪或月薪,資方都不得積欠或扣勞工(工讀生)薪資,若經勞動檢查處審查屬實,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資方將可能被處新台幣2萬元整罰鍰。但若勞工(工讀生)故意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有具體事實上之損害,且雙方另有約定,如簽署切結書,並對於損害賠償無爭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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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暑假期間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與消費安全,臺北市資訊休閒業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資訊休閒業協會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照,於營業場所入口處明顯標示營業時段限制及警語。且於暑假期間,禁止15歲以下之少年無父、母、法定監護人陪同或無學校出具證明及滿15歲未滿18歲之人於夜間11時至翌日8時進入其營業場所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咖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網咖連鎖加盟業者, 應於營業場所入口處明顯標示第一項與第二項營業時段限制及警語,且應確實遵守各地方政府所定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以免被依規定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臺北市為管理輔導資訊休閒業,健全產業發展、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 公共安全、衛生及市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資訊休閒業之管理輔導,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主管機關得將其權限委任臺北市商業處執行。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資訊休閒業,指提供特定場所及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式 擷取網路上資源或以非連線方式結合儲存裝置,供不特定人遊戲娛樂之營利 事業。

 第 四 條 資訊休閒業提供之電腦遊戲分為下列二級: 一 普遍級。 二 限制級。 電腦遊戲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限制級: 一 有產生或顯示自殺、吸毒、暴行、血腥、變態者。 二 有裸露人體性器官或描繪性行為,尚未達違反刑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制條例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者。 三 有其他明顯不良行為者。 資訊休閒業者應於電腦遊戲首頁明顯標示普遍級或限制級字樣。

第 五 條 資訊休閒業對於所提供之電腦遊戲應否列為限制級,遇有疑義時,得自行送 請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光傳播局)認可之專業民間團體,或由觀 光傳播局成立之審查委員會認定之。 前項認可之要件及程序,由觀光傳播局定之。

第 六 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主管 機關辦妥營業場所地址登記後,始得營業。 辦理前項營業場所地址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營業場所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二 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 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四 營業場所之衛生設施,應符合衛生法令之規定。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營業場所地址登記申請時,應會辦都市計畫、建築管理、 消防及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審核,始准登記。

第 八 條 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道路,並應距離高中、高職 、國中、國小等學校二百公尺以上。但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第一項之臨接道路,以營業場所之主要出入口為認定基準。

第 九 條 資訊休閒業者自行停止營業達一個月以上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 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停業;停業後,非經申請核准復業,不得營業。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復業登記,應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資訊休閒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營業場所應依提供之電腦遊戲分級區隔,禁止未滿十八歲之人進入限制 級電腦遊戲區;普遍級電腦遊戲區不得提供限制級電腦遊戲。 二 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俗)、其他犯罪行為;或有兌換現金、提 供其他獎品之行為。 三 不得提供具開分、押分或倍數等押注性或射倖性之電腦遊戲;或裝設具 開分、計分或積分等相同功能之電腦控制器或計數器。 四 進入營業場所之人瀏覽、使用色情、賭博或其他涉及犯罪內容之網站或 軟體者,應予禁止。 五 營業場所不得門禁管制、設置包廂或使用電腦畫面切換操控設備。如須 使用隔屏,應採活動或開放式之隔板施作。 六 營業場所不得吸菸,並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七 營業場所室內二氧化碳濃度應保持在百分之零點一五以下;照明應保持 在三百米燭光以上;室內十五分鐘均能音量平均值不得超過八十五分貝 (dbA),瞬間最大音量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五分貝(dbA)。 八 營業場所應備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及營業場所地址登記、投保公共意外責 任險證明文件,並應標示或每隔四十至五十分鐘於電腦裝置顯示消費者 應定時讓眼睛休息及起身活動意旨之文字、圖畫或警語。

第 十一 條 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應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進入或滯留: 一 未滿十五歲之人。 二 滿十五歲未滿十八歲之人於非例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其就讀夜間 學校者為下午六時至夜間十時。 三 未滿十八歲之人於夜間十時至翌日八時,次日為例假日時,為夜間十一 時至翌日八時。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有父、母、法定監護人陪同或有學校出具證明者, 不受各該款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所稱例假日,指週六、週日、寒假、暑假及國定假日。 資訊休閒業者,應於營業場所入口處明顯標示第一項與第二項營業時段限制 及警語。
 

第 十二 條 資訊休閒業者對消費者之年齡有質疑者,應請其出示身分證明;無身分證明 或不出示證明者,應拒絕其進入。
 

第 十三 條 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內應設置電信或主管機關檢核、測試通過之防賭、防 色伺服器或相關電腦軟硬體設備,及設置現場錄影監視之設備。現場錄影監 視設備於營業期間,應持續全場錄影,其錄影資料至少應保存一定期間備供 有關機關調閱。 前項一定期間,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需之防賭、防色伺服器或相關電腦軟硬體設備技術規範,由主管機 關定之。主管機關並得將檢測工作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或專業團體辦理;其 委任或委託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其他機關或專業團體辦理檢核、測試時,得向受檢測者收取一定費用; 其費用標準,應報主管機關同意。
 

 第 十四 條 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應設置儲存瀏覽網頁之歷史紀錄檔裝置,並應於營業 期間儲存瀏覽網頁之歷史紀錄。 前項瀏覽網頁歷史紀錄檔,應至少保存一定期間備供有關機關調閱,保存期 間不得任意更改或刪除。 前項一定期間,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十五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資訊休閒業之營業,資訊休閒業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進行前項檢查,必要時得會同稅捐、都巿計畫、建築管理、警察、 消防、環境保護、衛生、新聞、教育、社政、勞動檢查、資訊中心等相關機 關辦理。 前二項之檢查人員,於實施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
 

第 十六 條 為營造優質資訊休閒業形象,主管機關得辦理優良資訊休閒業選拔,並頒發 優質標章。 前項優良資訊休閒業選拔標準及標章式樣,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十七 條 違反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 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十八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辦妥營業場所地址登記而擅自營業者,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令其停止營業。 經前項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第 十九 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令其 停止營業。

第 二十 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提供之電腦遊戲分級區隔或於普遍級電腦遊戲區 提供限制級電腦遊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 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 辦理。 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禁止未滿十八歲之人進入限制級電腦遊戲區,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依行 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一 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停止營業之處分或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 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止營業之處分;其情 節重大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十條第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連續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條第五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 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條第六款規定,於營業場所吸菸經勸阻而拒不合作者,處行為人新 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資訊休閒業者未勸阻行為人吸菸,處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條第六款規定未設置禁菸標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條第七款室內二氧化碳濃度規定者,依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法規辦 理。 違反第十條第七款室內照明及音量規定者,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十條第八款規定者,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 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依行政 執行法規定辦理。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其情節重大者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三十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二條 資訊休閒業者有本章各條項規定之違規情事者,除處罰該業者外,並得對其 負責人或行為人處以各該條項規定之罰鍰。

第三十三條 依本自治條例管理之營利事業負責人,在未繳清依本自治條例所處罰鍰前, 主管機關不受理其新設立或變更擔任資訊休閒業之負責人或公司代表人之申 請案件。

第三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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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暑假期間禁止兒童及少年進入資訊休閒業(網咖)營業場所之時段比照例假日規定(夜間11時至翌日8時

臺北市商業處表示,本(101)年度中、小學暑假期間自101年7月1日起至8月29日止,為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與消費安全,該處已函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資訊休閒業協會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照規定,於暑假期間,禁止15歲以下之少年無父、母、法定監護人陪同或無學校出具證明及滿15歲未滿18歲之人於夜間11時至翌日8時進入其營業場所。

該處並呼籲本市資訊休閒業者確實遵守規定,市府相關單位亦將不定期查察,以共同營造一個優質、健康的休閒環境。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相關資料

臺北市商業處前往違規網咖斷水斷電工作展現公權力

臺北市商業處等單位9月22日上午前往違規網咖斷水斷電工作,展現公權力執法決心!

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明定網咖不得設立於學校200公尺內,臺北市違規網咖業者如經查處仍不改善者,繼續違規經營, 臺北市商業處將執行「斷線專案」,並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對違規網咖執行強制處分,最重可斷水斷電。


打擊無照網咖強力執行鐵腕斷電

新北市列管的無照網咖業者達157家,在強力取締下,去年度已執行16家次斷電處分,迫使多達100家業者於年底自行停歇業。

板橋區及汐止區有兩家無照網咖業者,自去年7月起即多次被開單罰款,累計罰鍰達33萬元以上,且已對這兩家無照網咖業者命令停業但兩家業者仍我行我素,持續無照營業,今日市府依行政執行法,處以斷電處分。


加強稽查網咖結果有4成6網咖違法

為防青少年寒假沉溺不當場所,新北市市府加強寒假及春節期間,稽查網咖(資訊休閒業),新北市經濟發展局統計,今年一月截至27日止,針對網咖加強針對網咖容留青少年問題進行加強稽查,共稽查37家次,其中發現有16家次違法,比例高達4成6。

16家次違法中有12家網咖違法容留青少年,4家網咖未張貼「未滿18歲禁止進入」標示,1家未設置錄影設備。新北市經濟發展局依違反新北市內網咖24小時禁止18歲以下青少年進入規定條款的網咖(資訊休閒業),依新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違者裁罰3萬到10萬元。

相關法律條文

新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為健全資訊休閒業產業管理,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資訊休閒業,係指提供場所及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式擷取網路資源或以非連線方式結合資料儲存裝置,供不特定人從事遊戲娛樂之營利事業。
第 四 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本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始得營業。
資訊休閒業營業場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距離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學校四百公尺以上,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道路,並不得設置於地下樓層。
二 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三 建築物構造、設備及用途應符合建築法規規定。
四 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規規定。
五 衛生設備應符合衛生法規規定。
前項第一款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第 五 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未滿十八歲之人禁止進入。
二 營業場所入口處,明顯標示前款限制規定。
三 營業場所設置錄影監視設備,於營業期間全程使用;其錄影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個月,且保存期間不得任意修改或刪除。
四 現場不得瀏覽使用色情、賭博或其他涉及犯罪內容網站或軟體。
第 六 條 本府得派員檢查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檢查人員實施檢查時,應出示證明文件。
對於前項檢查,資訊休閒業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阻撓或拒絕。
第 七 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令停止營業。
第 八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九 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第 十 條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十一 條 資訊休閒業未繳清依本自治條例所處罰鍰前,本府不受理其申請負責人變更登記。
第 十二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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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商業處前往違規網咖斷水斷電工作展現公權力

臺北市商業處等單位9月22日上午前往違規網咖斷水斷電工作,展現公權力執法決心!

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明定網咖不得設立於學校200公尺內,臺北市違規網咖業者如經查處仍不改善者,繼續違規經營, 臺北市商業處將執行「斷線專案」,並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對違規網咖執行強制處分,最重可斷水斷電。


相關法律條文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主管機關辦妥營業場所地址登記後,始得營業。
 辦理前項營業場所地址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營業場所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二  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  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四  營業場所之衛生設施,應符合衛生法令之規定。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辦妥營業場所地址登記而擅自營業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令其停止營業。
經前項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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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與農曆8月15日的「中秋節」,兩節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都屬勞基法規定應該放假之日,如遇到勞動基準法規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的例假,應於翌日補假1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休(補)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但因目前的不同行業別營運方式不同,勞工出勤模式多元,有週休二日或隔週休二日等各種排班方式,所以 今年「孔子誕辰紀念日」及「中秋節」到底放不放假?是否可以連休4天?相關休(補)假細節,還需視勞雇雙方針對排班的約定而定。

隔週休的事業單位如果將星期日定為例假日的話,今年中秋節隔天應該補假一日,勞工在休(補)假日出勤後,可自願換取補休,雇主不可以硬性規定只能申請「補休」。 如果勞資協商將包括「孔子誕辰紀念日」及「中秋節補假」在內的部分休(補)假日,調移到其他工作日實施的話,那麼被調移的休(補)假日當天(即9月28日或10月1日),就無須再休(補)假。如果未經勞資協商「調移」,本應於國定假日或補假日當日放假,雇主就應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且應依規定加發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條件有關工資、工時、休假之規定為法定最低標準,不僅保障勞工基本工作權益,而且加強勞雇雙方關係,經營業者應予遵守,切莫因小失大,如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形,將依新法裁罰2萬元至30萬元。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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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孔子誕辰紀念日」及「中秋節」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予休假或補假

今年「孔子誕辰紀念日」及「中秋節」到底放不放假?近日接獲許多民眾詢問的勞委會表示,依法兩節日都屬勞基法規定應該放假之日,且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但因目前法定工時為2週84小時,不同行業別有週休二日或隔週休二日等各種排班方式,所以包括「孔子誕辰紀念日」等在內的假日是否已「調移」到其他時間放假,還需勞雇雙方針對排班的約定釐清。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與農曆8月15日的「中秋節」,屬應放假之日,如遇到勞動基準法規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的例假,應於翌日補假1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休(補)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委會指出,現行法定正常工時是每2週84小時,常見排班方式之一是從星期一到星期五上班8小時,加上隔週六工作4小時,形成「隔週休二日」模式;而由於今年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是星期五,依照勞基法第39條規定,該等假日應該放假而且工資照給,加上今年中秋節又落在星期日,因此隔週休的事業單位如果將星期日定為例假日的話,今年中秋節隔天應該補假一日。

至於「週休二日」或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上班的勞工朋友,勞委會強調,如果事業單位以勞動基準法所定2週84小時工時為基準,經勞資協商將包括「孔子誕辰紀念日」及「中秋節補假」在內的部分休(補)假日,調移到其他工作日實施的話,那麼被調移的休(補)假日當天(即9月28日或10月1日),就無須再休(補)假。如果未經勞資協商「調移」,本應於國定假日或補假日當日放假,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雇主應依規定加發工資。至於勞工在休(補)假日出勤後,可以自願換取補休,但雇主不可以硬性規定只能申請「補休」。

勞委會強調,由於各事業單位的營運方式不同,勞工出勤模式多元,到底孔子誕辰紀念日及中秋節是否可以連休4天?相關休(補)假細節,必須從勞雇雙方針對排班的約定釐清。勞雇雙方如有疑義或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可就近向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洽詢或申訴。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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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休假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勞動節為法定休假日依法應給假給薪

「5月1日勞動節」係國定假日應放假一日,雇主依法應給假並給薪,雇主若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若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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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超時、休假不正常違法最高可罰30萬

 勞動檢查處執行「臺北市百貨業週年慶專案勞動條件檢查」計畫檢查5家設於101大樓外商專櫃與知名服飾公司,竟就發現其中4家明顯有超時工作、休假不正常之違法情事,勞工局皆已依法裁處。

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罰則章大幅提高罰鍰金額,最高可處罰至新臺幣30萬元,經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且還可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披薩公司休假日工作工資未加倍違法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年10月7日接獲市民申訴某披薩公司對休假日工作員工未加倍發給工資,勞動檢查處遂於10月24日及28日至披薩公司司及其分公司擴大勞動檢查,該公司解釋對全職人員訂有加班者之申請加班費或補休制度,但檢查人員卻發現,該公司對加班人員並未主動計發加班費,且未依法取得工會及勞資會議同意員工延長工時,亦未遵照勞基法給予部份工時人員特別休假,勞動檢查處除要求該公司立即改善所有缺失,並於11月4日將全案移送勞工局依法處理。

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時之規定為法定最低標準,事業單位應予遵守,如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形,將依新法裁罰2萬元至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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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勞女性工擔任業務一職,到職後發現懷孕,有意向公司申請轉調內勤,公司表示無內勤職缺後,認為該員工無心於業務一職,以其工作無熱忱、上班時間瀏覽社群及其他與公司業務無關之網站及業績未達等事由,於該名勞工僅到職15日,即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予以資遣。

勞工局經召開性別工作平等會議,認為民眾求職面試時,如果已經懷孕,並不需要特別告知面試官已經懷孕,認定事業單位解僱涉及懷孕歧視成立,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開罰十萬元罰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 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千萬別以為只要員工表現不佳就可恣意解僱。若有員工懷孕情事,應考量員工妊娠及安胎需求,主動給予調整工作內容,以善盡母性保護的雇主責任。若在職員工對於所擔任工作不能勝任,表現不佳者,雇主應從員工客觀上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予員工合理改善期間,若員工仍無法有效改善,才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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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面試時未告知懷孕而遭資遣 公司被裁罰

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日前召開第46次會議,經評議認定某家海運承攬公司涉及懷孕歧視成立,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臺北市政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予以裁罰新臺幣10萬元。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該名勞工擔任業務一職,到職後發現懷孕,有意向公司申請轉調內勤,公司表示無內勤職缺後,認為該員工無心於業務一職,以其工作無熱忱、上班時間瀏覽社群及其他與公司業務無關之網站及業績未達等事由,於該名勞工僅到職15日,即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予以資遣。經勞工局調查發現,公司與該名勞工協商過程中明確表示,解僱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因為其未於面試時告知公司已懷孕。勞工局認定事業單位解僱涉及懷孕歧視成立,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罰。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陳業鑫表示,員工若表現不佳,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雇主應從員工客觀上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予員工合理之改善期間,若仍無法改善,始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另外,針對妊娠期間之在職婦女,雇主必須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保護」的精神,給予相當指導、改善的機會,千萬別以為只要懷孕員工表現不佳可恣意解僱。而且雇主亦無權要求勞工於面試時有告知懷孕情事的義務,公司更不能以此為由予以解僱。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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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懷孕解僱罰款1至10萬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在86年6月12日修正刪除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之規定,然一般事業單位為了評估員工是否有能力勝任,在勞僱雙方均同意且不違背契約自由與平等、誠信的原則之下,仍可約定合理試用期間。但一知名連鎖糖果分店尚未知悉該新進員工懷孕情事前,即已進行2次試用期考核,卻於知悉該員工懷孕後,利用第3次試用期考核即以「試用期間不適任」加以解僱,因此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裁定雇主解僱涉及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處新臺幣1至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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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持續追蹤檢查英業達解僱情況以維勞工權益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於10月28日員前往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勞動檢查,惟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出具體資料證明資遣事由之正當性,勞工局已要求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於下星期一(10月31日)下班前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將持續追蹤、檢查,如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非有重大業務調整或緊縮之事實,勞工局將嚴格依勞基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以保障勞工工作權。

知名家具店IKEA爆發勞資解僱糾紛

 知名家具店IKEA爆發勞資糾紛,一名在新莊分店工作2年半的黃姓男子,遭客人寫意見表,寫服務態度惡劣,因為一天內被不同客戶用顧客意見調查表投訴2次,依照規定投訴2次公司會記2次警告,黃姓員工連同之前已有一次警告紀錄,共3次警告依規定3次警告就要解僱,結果工作2年半的黃姓員工因此遭到IKEA解僱

黃姓員工對公司憑顧客意見 調查表,且未與客人求證,就要因此解僱員工, 認為處理方式有明顯瑕疵,一度找勞委會來進行調解但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最後黃姓員工心有不服提起告訴,結果法官裁定IKEA剝奪員工的改善機會,判IKEA敗訴。IKEA強調,一切都是依規定行事,將會 在收到裁定判決書後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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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遠見公司於100年10月底出版銷售「賈伯斯傳」乙書前,分別與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PChome線上購物)及書虫股份有限公司(即城邦讀書花園網路書店)訂有協議書,內容針對「賈伯斯傳」乙書約定其轉售價格為599元,且限制前揭網路書店業者不得逕行調價或提供任何折扣;並約定倘業者逕行調降終端售價,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查證,各大通路業者係向天下遠見公司進貨後賺取書籍之實際零售價與進貨價之價差利潤,是天下遠見公司在供應「賈伯斯傳」乙書予下游通路業者後,即限制下游業者就「賈伯斯傳」乙書轉售價格之行為,實已剝奪通路商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9月19日第1089次委員會議通過,天下遠見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按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依據其所面臨競爭狀況、營運策略訂定產品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18條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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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限制下游事業轉售「賈伯斯傳」乙書價格之自由!天下遠見公司罰2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9月19日第1089次委員會議通過,天下遠見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下遠見公司)限制下游事業轉售「賈伯斯傳」乙書價格之自由,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該會除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天下遠見公司於100年10月底出版銷售「賈伯斯傳」乙書前,分別與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PChome線上購物)及書虫股份有限公司(即城邦讀書花園網路書店)訂有協議書,內容針對「賈伯斯傳」乙書約定其轉售價格為599元,且限制前揭網路書店業者不得逕行調價或提供任何折扣;並約定倘業者逕行調降終端售價,經查證屬實,天下遠見公司將保留法律追訴權,並得取消業者銷售該書及請求損害賠償等違約罰則。

公平會指出,各大通路業者係向天下遠見公司進貨後賺取書籍之實際零售價與進貨價之價差利潤,是天下遠見公司在供應「賈伯斯傳」乙書予下游通路業者後,即應容許業者有自由決定價格之權利,惟天下遠見公司前揭限制下游業者就「賈伯斯傳」乙書轉售價格之行為,實已剝奪通路商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通路商將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訂定產品售價,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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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達工業公司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罰200萬

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本案經調查美利達公司之經銷商,經銷商多表示美利達公司確實曾以口頭方式要求經銷商不得從事網路銷售,亦有確實遭警示或取消經銷權之事實。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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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零售通路商品價格罰100萬

祥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書面及口頭方式通知量販店及超市等零售通路業者,須依祥美公司所訂最低價格銷售義美豆米奶產品。

經公平會調查, 101年農曆春節前量販店所銷售義美2L豆米奶促銷價為49元,祥美公司為提高各賣場銷售價格,以書面及口頭方式通知零售通路業者,如果義美2L豆米奶銷售價格低於55元以下,將會立即暫緩正常供貨及促銷活動的配合。此限制零售通路業者決定商品價格自由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爰引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命祥美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之行為,以避免觸犯公平交易法第18條 規定。

加盟契約及經銷契約中不得有限制轉售價格約款之行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96年1月(18)日第793次委員會議決議,臺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x公司)被檢舉於加盟契約及經銷契約中就所供給之商品約定轉售價格,復於契約關係存續中發函要求加盟店及經銷商遵循該等限制轉售價格之約款,並對違約者予以處罰,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命臺x公司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該會表示,事業應容許其交易相對人有自由決定價格之權利。倘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所供給之商品約定轉售價格,並以配合措施限制交易相對人遵行,此種限制下游廠商事業活動之交易行為,已剝奪配銷階段廠商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配銷商將無法依據其各自所面臨之競爭狀況及成本結構訂定合理售價,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經銷通路間的價格競爭,而為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所禁止。

該會進一步表示,本案經調查後發現,臺x公司銷售予加盟店與經銷商之商品,其所有權已移轉予加盟店與經銷商,並由渠等自行設法轉售獲取利潤及負擔商品未能售出之風險,而臺x公司與加盟店及經銷商簽訂之相關契約中,均訂有限制售價之約款,顯已有限制轉售價格之意圖,且臺x公司於加盟契約或經銷契約關係存續中,陸續發函或傳真通知警告加盟店及經銷商不得以低於特定折數之價格販售,甚至對違反之經銷商予以處罰,顯見臺x公司確有執行前揭限制轉售價格約款之行為,且對於加盟店或經銷商必當產生一定之拘束力,臺x公司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臺x公司上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之規定,經審酌臺x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營業額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後,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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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在臺中市的紅景天,臺北分店發生延遲發放員工薪資事件,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於7月間派員查證屬實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開罰在案,日前傳出該公司再度延欠員工薪資之情事,勞工局關注該公司發薪是否已回復正常,如有延遲發放員工薪資相同或類似情形,勞工局仍將依法開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應按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是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
違反第22條規定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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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紅景天延發薪 北市府續開罰

紅景天臺北分店延遲發放員工薪資,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於7月間派員查證屬實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開罰在案。日前傳出該公司疑似財務危機,再度延欠員工薪資之情事,本局將持續關注該公司發薪是否回復正常,如有相同類似情形,本局仍將依法處理,以保勞工權益。

另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業鑫局長強調,該公司登記在臺中市,惟本市仍有部分分店,勞工朋友如勞務(工作)地點在臺北市,可撥打電話2720-8889轉分機7015-7022,向本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或申訴。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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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延發薪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知名陸資餐廳延遲一天發薪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為確保本市勞工勞動權益,已於7月12日針對媒體報導知名陸資餐廳員工出面爆料發薪日不見薪資入帳之傳聞,主動派員進行勞動條件檢查。

檢查結果發現知名陸資餐廳薪資業已發放,惟仍有延遲一日發放薪資之事實,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應按期給付工資之規定。該餐廳表示非積欠或拒付薪資,係因「兩岸銀行作業時間差異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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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預扣薪資違法

某服飾專櫃發現九件衣服遭竊,店家老闆在沒有知會店員,就將損失轉嫁予員工且直接從員工薪水中預扣抵償,員工因此憤而離職並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告訴。結果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負責人和公司違反勞基法,各罰金新台幣四萬五千元。

員工出錯造成公司損失,資方不得預扣薪資,要員工承認錯誤時才能依懲戒規定扣錢;資方如先行預扣或延後發放員工薪水,將可能觸犯勞基法。因此,企業在規劃懲戒規定時宜多留意,資方最適當處罰做法,是在工作手則中明確列舉出懲戒相關罰責及規定,且其罰責及規定需符合「適當性」與「合理性」。


 

有關太子汽車延宕發放或積欠薪資處理情形

太子汽車出現延宕發放或積欠薪資情形,已嚴重影響員工生計,工會於(11日)正式罷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出,今年起陸續協助太子汽車員工7件28人進行勞資調解,其中4件4個人調解不成立,3件24人調解成立;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薪資未給付完全」處分太子汽車2件,計處分3萬6,000元。

若該公司持續積欠員工薪資,勞工局將再對該公司勞動條件進行檢查,並限期給付;如於期限內未給付者,將依法處罰。

太子汽車積欠薪資案勞工局已依法進行勞動檢查

針對「太子汽車」積欠員工薪資案,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主動派員實施勞動檢查「太子汽車」4次、大量解僱預警訪視2次,發現確有涉嫌積欠員工薪資違法情形,分別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3條第1項規定,除發函要求該公司限期給付,亦已針對違法情節進行裁處。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近期亦陸續接獲該公司員工勞資爭議調解的申請,已接獲調解案39案83人,其中調解成立29案56人,調解不成立10案27人,其中有關涉及積欠資遣費、退休金等情事亦已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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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女性消費者花7萬元購買一張 床墊,沒想到拆封後卻有濃濃刺鼻的塑膠臭味,通報寢具業者,塑膠臭味刺鼻狀況沒改善下,改要求全額退款卻遭寢具業者拒絕全額退款,這位消費者一怒憤而提告寢具業者請求全額退款。

台北地院判定床墊本身雖無瑕疵,但塑膠臭味來自塑膠封套,業務員曾允諾不滿意可退貨,因此判寢具業者敗訴, 然因本案購買時有被單當贈品,贈品被單已使用過,因此寢具業者須扣除贈品價金後退還6.3萬元,給女性消費者,全案仍可上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惹毛了一個具有消費者,客戶感到不爽,有機會就會告知周遭人士,店家損失的客戶很可能不只一個。 如對方火氣很大,絕對要避免和客戶在賣場上發生退貨爭執,以免影響商譽,及影響賣場內消費氣氛。
 

相關法律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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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 開店商家&退貨退款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客人拿購買剛逾七天的商品要求退貨退錢 

客人拿購買剛逾七天的商品要求退貨退錢,一般來講開店業者立場,大多數是收錢容易退錢拿,要業者吃到嘴邊的肉完全吐出來,店家業者當然會感到若有所失,能不退當然不退,更何況是早已進袋的銀子。

但若不退錢或告知店內退換貨規定、考慮制度作業流程下,因此惹毛了一個具有消費掌控權的人,店家會損失的客戶很可能不只一個,很可能還包括這客戶的一家人,也可能會波及他的街坊鄰居、朋友、同事都將知道此退換貨倒致不愉快的消費經驗,原本店家只要退費,完全沒損失的退貨處理,就在解釋店內退換貨規定、考慮制度作業流程及不知彈性變通下,不能當下解決客戶問題,一定會讓客戶感到不爽,客戶感到不爽,有機會就會告知周遭人士此退換貨所導致的不愉快消費經驗,所導致日後的顧客消費價值損失可遠遠超過這商品價值的好幾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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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貨還會以現金券補貼油錢

到實體零售通路消費買貴退差價以不稀奇,補貼來店交通費用才夠貼心。全國電子服務再升級,推出退貨還會以現金券補貼顧客油錢,行銷推廣新招術。
 
顧客到全國電子門市消費,自購買日起2小時後至7天內,對所購買商品有所不滿意,可憑原購買發票至全國電子門市辦理退貨,退貨不但不收手續費,全國電子還會依照退貨商品金額多寡,再送現金券補貼油錢。退貨金額滿1,000元補貼50元現金抵用券,若滿2,000元(含)以上則補貼100元現金抵用券,單次退貨最高補貼100元現金抵用券,且須於100年3月31日前使用完畢。
 

店家為捍衛銷售利益訂立嚴苛退貨標準值得嘛

有些商家在辦理顧客退貨退款時,服務的態度不怎麼好,因為以老闆的立場來看,退貨的成本不低,如果退貨退到毛利高,店家進貨又需買斷的商品,往往老板會有所賣出的商品會從賺錢變成虧錢的可能性。

所以有些店家會為捍衛銷售利益,只好訂立退貨規則,以降低顧客退貨的機率,例如商品上的標籤不能撕、憑發票來店退貨、包裝不得破損,提升退貨門檻及困難度,這些都是為捍衛商品銷售利益。

然店家在捍衛銷售利益,訂立較嚴格退貨規則時,是否有考慮到現在市場是「供過於求」的市場,若是太過於「嚴苛」會不會因此讓顧客將你列入拒絕往來戶,這可能會比單一商品損失更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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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加盟創業者與加盟連鎖總部間因進退貨引來的糾紛 

加盟創業者在開店初期難免會因不瞭解該地市場的消費需求,再加上加盟連鎖總部實務經營上,會根據其產品的瞭解及特性,對加盟創業者提出進貨的建議或要求。然實務經營上,各地區消費水平、消費習性及喜好各不相同,加盟連鎖總部在某地不暢銷的冷產品,在某地市場搞不好就是暢銷的產品,加盟連鎖企業極力推薦在某地暢銷的產品,改在某地市場不一定就有銷路。


站在加盟連鎖總部的立場,當然希望加盟分店能多進貨,加盟分店多進貨,意謂銷售業績佳,其營業利潤會比較高。如果進貨又是加盟連鎖總部經營的獲利的主要來源,此現象又會更為明顯。

因此初開店的加盟創業者難免會有進貨方向或是數量不對,在進貨容易,退貨難的情況下,導致缺貨、滯銷、積壓等現象發生,為避免這些現象發生,加盟創業者初期應聽從加盟連鎖總部對進貨產品的建議,但最好遵循種類多、數量少的進貨原則,在摸清當地消費者的需求和資金周轉運作的狀況後,再依市場銷售狀況逐漸增加進貨量。

 加盟創業者與加盟連鎖總部間因退貨引來的糾紛屢見不鮮,加盟創業者不如一開始就在商言商,在簽訂加盟合約時,就和加盟連鎖總部針對進退貨原則,進貨價、進貨量達成進貨共識,以避免加盟後不必要的困擾紛爭及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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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勞動檢查統計,勞動檢查機構實施事業單位危害物質標示及通識措施初查2,126家中,有39.3%的事業單位違反「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相關規定,又以「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未依規定之分類、圖示及格式明顯標示有關事項」609家最多,違反比例為28.6%;其次為「未製作危害物質清單」386家,違反比例為18.2%;第三為「未訂定危害通識計畫」332家,違反比例為15.6%。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勞動檢查機構已要求業者儘速於限期內改善,複查時如發現仍未改善,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33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成立中央工廠的連鎖加盟業者, 對所製造、處置或使用的危害物質,須蒐集建立正確完整的危害資訊外,也應建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及災害緊急應變處理機制,並對勞工辦理危害通識教育訓練,及提供適當之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具,以確實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以免違法而被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一、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
    、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
    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
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
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前二項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等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7條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前項作業環境測定之標準及測定人員資格、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33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六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三、拒絕、規避或阻撓依本法規定之檢查。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3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 十九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
二、違反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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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勞委會要求廠區標示危害物質 近4成業者違規

近日印度一家爆竹廠因化學原料使用不當發生爆炸,造成50多人不幸死亡,針對工廠危害物質的標示問題,勞委會表示,今年截至8月31日止,勞動檢查機構已完成初查2,126家事業單位危害物質標示及通識措施,發現有將近4成的事業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已要求業者儘速於限期內改善,複查時如發現仍未改善,將依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勞委會於 97年12月5日及100年1月7日曾兩次公告指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適用的危害物質合計2,151種,包括硝化甘油、火藥等爆炸性物質(品),與汽油、松節油等易燃液體及氰化物等劇毒性物質等。

為協助業者熟知「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97年即提供相關宣導及輔導措施,包括建置符合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危害分類、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參考例、建置GHS資訊網站、持續提供技術諮詢服務及分區辦理法令宣導及檢查重點說明等。

據勞委會勞動檢查統計,勞動檢查機構實施事業單位危害物質標示及通識措施初查2,126家中,有39.3%的事業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又以「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未依規定之分類、圖示及格式明顯標示有關事項」609家最多,違反比例為28.6%;其次為「未製作危害物質清單」386家,違反比例為18.2%;第三為「未訂定危害通識計畫」332家,違反比例為15.6%(詳如附表)。

勞委會強調,業主除對所製造、處置或使用的危害物質,須蒐集建立正確完整的危害資訊外,也應建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及災害緊急應變處理機制,並對勞工辦理危害通識教育訓練,及提供適當之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具,以確實防止職業災害發生,提供勞工安全的工作環境。

下載:
1.常見危險物與有害物
2.101年截至8月底危害物質標示及通識措施檢查違規情形統計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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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貨梯安全18家廠商違規嚴重

 新北市勞動檢查處為杜絕類似事件的發生,勞檢處針對33家事業單位實施清查,14日公布轄內事業單位貨梯(即貨用升降機)專案檢查初查報告,結果發現有關貨梯之違規部分達81項,其中明顯造成安全疑慮者則有42項,除已依法通知事業單位限期改善外,屆期仍將派員針對初查違規事項實施複查,若仍有違法將依法裁處事業單位3到15萬元罰鍰,直到改善為止。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事業單位貨梯(即貨用升降機)的災害風險較一般機具為高,事業單位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設置安全設備及作好安全措施,以免受罰外並應裝設自動檢查設備,不然若發生職業災害,除將被從嚴追究事業單位行政責任外,雇主亦須負起相關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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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店內安全作業規範,避免顧客在店內受傷情形發生

開店經營確實做好整齊、清潔、乾爽的維護,是創造一個舒適、安全、便利的消費購物環境,是最基本的要求。另店家應做好完善安全作業規範以避免顧客在店內受傷的情形發生,善盡安全維護責任,確保顧客在店內能享有愉悅、便利、安全的購物環境。

1.營業時間內,特別是在消費尖峰階段,應盡量避免進行拖拭、吸塵、打蠟等清潔作業。但如會影響營業或危及安全的髒亂,就應立即處理。
2.賣場內若有陳列展示架,要固定好、重物不宜過高堆貨。
3.避免孩童受傷,孩童在店內嬉鬧、奔跑需立即勸阻。
4.地面濕滑髒污需立刻處理,容易打滑處,宜放止滑墊或其他止滑物品。
5.地面潮濕未完全乾燥前,應放上「場地濕滑,小心行走。」等警示標誌。
6.店內如有提供電扶梯或設有斜坡,應在各樓層電扶梯出入口處和斜坡處加裝數條止滑條及警示語「斜坡處請小心行走」。
7.員工作業區,應標示或掛上「非員工請勿進入標誌」,明確禁止顧客進入,以免造成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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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年9月12日起針對轄內「所有陳列販售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場所」如超市、賣場及攤商,及「直接供飲食場所」如餐飲店等,查核商家是否依法利用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及菜單上標示等型式,可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方式標示牛肉來源原產地。

行政院衛生署已於101年9月6日公告市售牛肉產品強制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所有陳列販售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場所,如「散裝食品業者」及「直接供飲食場所者」自101年9月12日起均需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以屠宰國為原產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未配合標示肉品來源,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所為公告者,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若標示不實,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者,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之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散裝食品之販售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等事項。
前項特定散裝食品之品項、販售地點與方式之限制及應標示事項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公告限制特殊營養食品之廣告範圍、方式及場所。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為公告之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
    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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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展開牛肉產地來源標示稽查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年9月12日起針對轄內「所有陳列販售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場所」如超市、賣場及攤商,及「直接供飲食場所」如餐飲店等,查核商家是否依法標示牛肉來源原產地。

行政院衛生署已於101年9月6日公告市售牛肉產品強制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所有陳列販售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場所,如「散裝食品業者」及「直接供飲食場所者」自101年9月12日起均需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以屠宰國為原產地)」;另完整包裝食品如泡麵、牛肉乾除原法規規定需標示產品原產地外,自101年9月20日起於外包裝需另加註標示牛肉來源原產地。

衛生局表示,業者得以利用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及菜單上標示等型式,可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方式標示店內販售牛肉之原產地供消費者參考。衛生局也呼籲業者,未依衛生署公告之規定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原料之原產地,涉屬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如業者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則屬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至20萬元罰鍰。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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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牛肉產地得標示不然罰20萬

行政院衛生署101年9月6日公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

販售含牛肉之散裝食品場所(如: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雜貨店、傳統市場等)、以及直接供應含牛肉餐食之飲食場所(如:餐廳、速食業、夜市、小吃、美食街等),
依照規定,強制標示自101年9月12日起,均須依規定強制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 按規定,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標示的單一字體長度及寬度,以菜單註記者,各不得小於4公釐;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2公分。

另強制標示第二波自101年9月20日起生產製造含牛肉的包裝食品(如牛肉乾、牛肉泡麵等),亦須跟進清楚標示牛肉原料來自於哪個國家。 若未按規定標示依法可處3萬至15萬元;如標示不實可處4萬至20萬元,且有容器或包裝食品如未標示或標示不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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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案補習班共計2,700多家,教育局每年受理補習班消費爭議案件約400至500件,經統計分析前項消費爭議案件後, 集中於少數補習班體系,以提供電腦類及語言類課程之補習班居多,其中包括學承電腦、聯成電腦、巨匠電腦、菁英國際文教機構及崴爾斯美語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教業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依近幾年消費爭議統計,爭議的產生不見得全然是補習班的問題,約50%原因來自於學員本身(個人因素無法完成上課、未確認權利義務關係及未於有效期間內申請退費等),因此建議補教業經營業者應該明確告知學員個人權利義務關係、若因無法完成上課退費方式,以免觸法。除

相關法律條文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
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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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1010912北市公布補習班消費爭議案件排行榜 保障消費權益採訪通知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今日召開聯合記者會,法規會兼代主任委員蔡立文擔任主持人,會中說明101年1月至8月教育局受理臺北市立案補習班消費爭議案件態樣分析,提醒消費者慎重選擇以維護權益。

教育局主任秘書何雅娟表示,臺北市立案補習班共計2,700多家,教育局每年受理補習班消費爭議案件約400至500件,經分析前項消費爭議案件,以提供電腦類及語言類課程之補習班居多。且常因學費較高搭配分期貸款契約,學員一旦中途解約,不僅承受部分學費損失,另還需負擔銀行貸款的解約金,消費者選擇補習班,不可不慎。

截至本年8月止之統計,本市消費爭議案件集中於少數補習班體系,其中包括學承電腦、聯成電腦、巨匠電腦、菁英國際文教機構及崴爾斯美語等。為提供消費者選擇補習班之參據,教育局自本(101)年度1月起於網站公告受理消費爭議案件較多之補習班名單(網址:http://www.doe.taipei.gov.tw/;路徑:科室業務/終身教育科/補習教育股/教育局受理民眾與補習班業消費爭議名單) 。

下載 : 101年1-8月教育局受理民眾與補習班消費爭議名單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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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消費爭議協助處理管道

北市立案補習班已達2700餘家,提供民眾升學準備或充實自我等進修需求,但是開心上課、提升自我之餘,部分民眾卻可能產生補習消費爭議,因不清楚法規或未即時協調處理致影響退費權益。

臺北市教育局為保障民眾權益、協助減少上述爭議,提供下列服務:
一、 電話諮詢:民眾(或補習班)如對退費規定及個案適用方式有疑義,可於上班時間電洽教育局(1999轉6425、6428)詢問,確定最低退費標準後據以向補習班申請退費。
二、 受理傳真或線上申訴:民眾如向補習班協調退費未獲妥適處理,可
可以書面載明補習班名、班址、所報課程、開課及結業日期、繳納費用及使用情形等資料傳真教育局(傳真號碼:02-81926038)申訴或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址:http://www.cpc.ey.gov.tw/)申請線上申訴調解。
三、 召開協調會議:如經前2項處理仍無法達成共識,教育局將視雙方意願辦理調解會議,邀請民眾與補習班代表共同協商退費方式。

教育局特別提醒民眾,下列事項無法協助處理:
一、 非臺北市立案補習班: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與管理為地方自治事項,爰外縣市立案之補習班不受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之管轄,當民眾報名「一地報名,全省上課」之連鎖班系時,應特別確認簽約補習班之管轄地。
二、 非屬補習班類別:補習班登記科目分為文理、技藝2大類,有關健身中心、運動中心及駕訓班辦理之課程、單純教材販售及心靈成長課程等均非補習班核准教授科目。

教育局為提供民眾選擇補習班之參考資訊,除每月公告補習班查核結果之違規名單外,另自本(101)年2月起於教育局網站(路徑:科室業務/社會教育科/補習教育股)公告受理上月份消費爭議案件之補習班名單(1月份計受理民眾33件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教育局提醒民眾,依近幾年處理消費爭議經驗,爭議的產生不見得全然是補習班的問題,約50%原因來自於學員本身(個人因素無法完成上課、未確認權利義務關係及未於有效期間內申請退費等)。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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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未積極處理消費爭議罰3萬且發布消費警訊

有一洗衣商店因遭申訴案件數量明顯較同業為多,未積極處理消費爭議,亦不願出席和消費者之協商會,嚴重忽視消費者權益,市府認為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發函請洗衣商店業者說明,惟洗衣商店業者遲未提出具體說明,市府已依法開罰新臺幣3萬元,並發布消費警訊,不排除連續處罰。

補習班DM全國超級金榜勇奪第一文宣不實罰10萬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3月24日第959次委員會議通過,育達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育達公司) 於廣告文宣刊載「98統測育達系列全國超級金榜 勇奪第一」及其學員成績為全國、各區榜首,就其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育達公司於廣告文宣載有「98統測育達系列全國超級金榜 勇奪第一」等語,予人印象為育達系列補習班學員於統測 (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 所獲成績為全國第一。經函請育達公司說明,該公司表示係以其他同業文宣所載600分以上榜單人數進行比較,然查該公司統計範圍僅涵括其自行蒐集之補習班文宣,非由公正客觀第三者進行,且依其所蒐集文宣,或僅載有特定分數以上人數,或已表示因版面篇幅所限無法刊載所有人數,尚難作為各補習班所有錄取人數之客觀數據,且該公司亦自承係就600分以上榜單人數推估,並非統計所有錄取人數,爰難產生育達教育事業集團錄取人數為全國第一之確信,可認其廣告表示非屬真實有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育達公司於同一廣告文宣並刊載有個別學員成績,宣稱學員所獲成績預估為全國或各區榜首,予人印象為育達公司依據客觀可信統計資料,於事前就其學員成績為預估宣稱。然經育達公司表示,其廣告表示係參考同業公告榜單、海山高工落點分析表及詢問班內同學就讀學校所公布高分榜等資料,則其所蒐集資料範圍得否作為廣告表示之客觀依據已非無可議,且縱依其所提供資料為據,部分廣告宣稱仍與各該資料內容不符,係屬虛偽不實之表示,並將引致交易相對人就所提供服務之品質產生誤認,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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