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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泰汽車公司)、汎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德公司)、香港商標達國際汽車有限公司(下稱標達汽車公司)、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特六和汽車公司)、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陽實業公司)、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汽車公司)、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豪汽車公司)、台灣本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本田汽車公司)、台灣意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在電視、平面媒體、平面媒體、車款型錄、網站之油耗廣告,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087次委員會議決議, 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引公平交易法第41條條款,分別處450萬元、150萬元、90萬元、80萬元、70萬元、70萬元、50萬元、40萬元、40萬元罰鍰。

惟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調查期間和泰汽車公司於電視媒體上播放LEXUS(下同)GS系列車款廣告,宣稱「平均油耗16.3km/L」,但是GS系列之車款,僅GS450h車款之測試值為16.3km/L,其餘GS250、GS350車款之測試值,分別為10.7km/L、10.1km/L,廣告未特別指出僅為GS450h車款之測試值。又依據能源局之說明,該等測試為排除外界天候及路況之影響,均在控制溫度及濕度的實驗室中,由專業人員於車體動力計上依規定行車型態行駛測試;且測試過程中,車燈、車上空調系統及音響等可能影響耗能測試結果之附屬設備皆不啟動。和泰汽車公司等9家車商之油耗廣告表示,均未就實驗室環境具體說明,消費者無由知悉該等測試與一般行車狀態之別,亦無法認知所得測試結果通常是最佳油耗表現,核屬於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經由電視、平面媒體、刊登宣傳廣告,若有宣稱效能就測試過程及實驗室環境具體做一說明,讓消費者可明確知悉該等測試與一般行車狀態之別。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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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油耗廣告不實!九家汽車公司共罰104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087次委員會議決議,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泰汽車公司)、汎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德公司)、香港商標達國際汽車有限公司(下稱標達汽車公司)、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特六和汽車公司)、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陽實業公司)、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汽車公司)、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豪汽車公司)、台灣本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本田汽車公司)、台灣意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在電視、平面媒體、平面媒體、車款型錄、網站之油耗廣告,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分別處450萬元、150萬元、90萬元、80萬元、70萬元、70萬元、50萬元、40萬元、4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會曾於本(101)年4月間審理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被檢舉銷售smart汽車油耗廣告不實案,並予處分。鑑於民眾對油耗省錢等相關議題,特別敏感。公平會因此針對各大車商進行通案性的調查,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與荷包。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調查期間和泰汽車公司於電視媒體上播放LEXUS(下同)GS系列車款廣告,宣稱「平均油耗16.3km/L」,但是GS系列之車款,僅GS450h車款之測試值為16.3km/L,其餘GS250、GS350車款之測試值,分別為10.7km/L、10.1km/L,廣告未特別指出僅為GS450h車款之測試值,核屬於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又和泰汽車公司於電視媒體上播放LEXUS CT200h、GS系列車款廣告,分別宣稱「市區(超低)油耗31.78km/L」、「平均油耗16.3km/L」,及LEXUS網站登載LS600hL等款汽車之市區、高速、平均油耗表現;或於平面、電視媒體刊播TOYOTA CAMRY HYBRID、ALTIS汽汽車廣告,宣稱「市區油耗32.28km/ℓ 歐盟測試值(美規油耗測試值約為37.12km/ℓ)」、「市區油耗32.28km/ℓ」、「國產汽油車最佳油耗表現18.2km/ℓ 1.8E」;及標達汽車公司、福特六和汽車公司、汎德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實業公司、中華汽車公司、富豪汽車公司、台灣本田汽車公司、意美汽車公司於網站、車款型錄登(記)載之汽車油耗數據,與經濟部能源局(下稱能源局)公布之車輛耗能數據,均屬在實驗室、特定條件測得之數據。但依據能源局之說明,該等測試為排除外界天候及路況之影響,均在控制溫度及濕度的實驗室中,由專業人員於車體動力計上依規定行車型態行駛測試;且測試過程中,車燈、車上空調系統及音響等可能影響耗能測試結果之附屬設備皆不啟動。

該等實驗狀態係為求客觀呈現各車型油耗表現所為條件限制,與消費者一般行車情狀有別。能源局復表示,因受天候、路況、塞車、使用車上空調系統、駕駛者開車習慣等因素影響,實際每公升汽(柴)油於道路上行駛的公里數,應低於該局「車輛油耗指南」所登錄之油耗測試值。惟和泰汽車公司等9家車商之油耗廣告表示,均未就實驗室環境具體說明,消費者無由知悉該等測試與一般行車狀態之別,亦無法認知所得測試結果通常是最佳油耗表現,顯與廣告予人之印象有重大差別,易致消費者產生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核屬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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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油晶片宣稱廣告不實罰5萬

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及亞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被處分人)銷售「MAGIC CHIP魔力省油晶片」,宣稱「省油效益5%~40%馬力加強5%~15%, 空氣汙染降低5%~40%北科大、香港大學測試有效」, 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調查,顯示使用案關商品後,各項效能均難謂完全支持案關廣告宣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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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大婚紗品牌聯合大展廣告不實罰5萬元

 可囍堂創意婚禮名店於100年12月23日至101年1月8日在高雄夢時代購物中心舉辦婚紗聯合大展,於廣告宣稱「12大婚紗品牌聯合主辦」、「婚紗街12大品牌優惠提前曝光」、「夢時代12大品牌婚紗聯合大展」、「12大品牌輪翻上陣夢時代八樓特賣會場」、「夢時代12大婚紗品牌聯合大展」等語,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實際參與展覽活動之婚紗攝影業者僅7家,且以2組輪替方式於現場展出,與廣告表示「12大婚紗品牌」等情形明顯有間,認定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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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標章認證過期廣告不實!雅虎、開元各罰5萬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雅虎公司)及開元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開元公司)於「YAHOO!奇摩購物中心」銷售「新格節能14吋桌扇(JFS1479A)」及「新格節能10吋330度渦流循環扇(SF-1058A)」等商品,均宣稱「節能標章認證」,且俱於商品圖片併同標示節能標章圖示,其廣告表示整體予人印象為,系爭商品現獲有節能標章之認證,能較未獲得節能標章之同型電風扇更省電、省錢。案關2款商品雖曾獲節能標章認證,然其節能標章使用期限業於100年6月24日屆至,且未再繼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使用。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雅虎公司、開元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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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抽樣調查發現,十三件標示為二等米的白米中,半數以上只有三等米的品質;至於所謂的「花東米」,產地標示台灣,碾米廠卻在西部。若經農糧署對不合格業者進行抽檢,確認不合格為實,視情節輕重給予一至六個月改善期,複查不合格即開罰;至於「東米西碾」業者產地標示為「花東米」若確認不是花東生產的米即開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經營業者,業者應依「糧食管理法」及「糧食標示辦法,確實落實米的品質分級,名符其實清楚明確標示產地 以免觸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糧食管理法
第14條
市場銷售之糧食,其包裝或容器上,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確標示品名、品質規格、產地、重量、碾製日期、保存期限、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其標示之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包裝或容器上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糧食之標示,除前二項規定外,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糧食管理法第18條
經限期改善,仍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糧商登記證,擅自經營糧食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四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有第四款情形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
一、違反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糧商登記證之懸掛、換發、補發或變更登記之應遵行事項。
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備置登記簿記錄,或登記簿未保存一年。
三、違反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市場銷售糧食之包裝或容器上之應標示項目及方法等事項。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前項經廢止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自廢止糧商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依本法申請糧商登記。
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處罰者,主管機關並得公告不合格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不合格情節。
 

糧食標示辦法第4條
應標示事項之標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顯著且清晰可辨之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之。
二、中文字體應以正體字為限。國外輸入之糧食,應於銷售前完成中文標示。
三、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規定如下:
(一)產地,不得小於零點六公分。
(二)品名、廠商名稱及保存期限,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
(三)其他應標示事項,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但表面積不足二百五十平方公分之包裝或容器,以其他足供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為之者,不在此限。
四、產地,應於包裝或容器正面之明顯位置清楚標示。碾製日期及保存期限,應印刷於包裝或容器之上,不得以黏貼方式為之。
五、混合二種以上之糧食,應依糧食類別之比率,由高至低標示之。
六、糧食混合其他食品,以包裝或容器形態出售,且包裝或容器內單一品項糧食含量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有關糧食之標示,應依本辦法之 規定。

糧食標示辦法第6條
糧食之品質規格有國家標準等級且符合相當等級者,應標示其等級;未達國家標準者,標示等外,並應依國家標準所定品質規格項目標示含量。
糧食之品質規格無國家標準者,應標示實際品質規格。
 

糧食標示辦法第12條
糧食之品質規格有國家標準等級且符合相當等級者,應標示其等級;未達國家標準者,標示等外,並應依國家標準所定品質規格項目標示含量。
糧食之品質規格無國家標準者,應標示實際品質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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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新聞稿

24件市售米 等級、產地標示混亂

「吃飯囉!」黃暈燈下,一口熱騰騰的白米飯,大家圍桌吃晚餐,是多麼溫馨的畫面。

而在這萬物皆漲的時代,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米是少數不能減少的開支,除了特價期間購買之外,有些人可能會挑選價格較低、等級較差的米,以控制家庭的支出。然而,這些等級標示較差的米(二、三等米)品質如何?消基會針對市售小包裝米及散裝米進行檢測,以瞭解食用米的品質,確實為您的每一口飯進行把關。

採樣

採樣時間係於民國101年6月間於臺北市及新北市的量販店、超市、超商、米店、雜糧行及雜貨店等地購買標示為二等或三等的小包裝米,至於散裝米則購買單價最低的?米。

24件樣品中,有16件為包裝米,其餘8件為散裝米。16件包裝米標示臺灣生產,有13件標示為100年的二期稻作。(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與標準詳見表一)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二)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小包裝米重量標示介於1~4公斤之間,若換算每100公克單價,小包裝米介於4.0~12.5元之間;散裝米每台斤介於23~27元之間,換算每百公克的單價則介於3.8~4.5元之間。

二、標示調查

參考農委會農糧署制定的「糧食管理法」第14條規定「市場銷售之糧食,其包裝或容器上,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確標示品名、品質規格、產地、重量、碾製日期、保存期限、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16件小包裝米樣品中,13件標示為二等米或其規格,有2件標示為三等米,1件為等級外的米,所有樣品都符合「糧食管理法」的規定。


消基會呼籲

一、對主管機關

本會曾於90年及92年針對米進行品質測試,發現有不少樣品標示名不符實,另外農委會也曾抽查小包裝米及散裝米,結果也是有不合格的情形,甚至有些業者還是累犯,顯示主管機關沒有嚴格執行罰則,而業者未落實米的品質分級,僅流於形式,呼籲主管機關農委會應加強稽查,保障消費者權益。

二、對業者

1. 本次測試的16件小包裝米樣品,標示都符合「糧食管理法」的規定,但依據「糧食標示辦法」第6條規定,除了等級外的產品要列出規格外,其餘應標示等級,在本次調查的樣品中有3件只列出該包裝米的品質規格而未列出等級,但對消費者而言,不易目視分辨米的等級規格,建議業者最好加列米的等級,以利消費者方便選購。

2. 本次購買的16件小包裝米的產地標示都在臺灣,有些消費者卻特別喜歡某些產地的米,尤其是花東米,更是深受國人喜愛。然而6號「白米(中興米-花東台?九號米)」及14號「?白米(三好米-花東台?壽司米」,乍看之下可能會誤以為米來自東部,但業者卻沒有標明收購的米來自臺灣何處,這樣容易誤導消費者米的來源。

3. 消費者在選購米時,通常除了價錢外,就是依廠商給的品質資訊來選購,但在本次抽查的13件標示二等米樣品發現,就有7件樣品未符合國家等級(CNS),2件三等米的樣品,也只有1件達到標準,不符合標示比例相當高。業者應確切落實米的分級包裝標示,消費者會認為購買的米應能符合規格標示,不會想要買到次級品甚至劣等米。

三、對消費者

1.本次抽測的8件散裝米,有4件符合二等米的要求,2件符合三等米的要求,2件為「等外」米,可供消費者作為參考。

2. 消費者要如何選購白米呢?
 

 若是小包裝米時,先檢視包裝是否完整,以免孳生米蟲。

檢視標示的製造日期或碾製日期,越新鮮的米口感通常會愈好。

檢視米的等級標示分類,雖然有些會列出規格,通常數字愈小表示米的品質愈好,口感也會愈佳。

觀察包裝內的米粒是否飽滿、外表是否有光澤、米粒是否完整,碎粒不要太多,若米呈現異樣顏色或有斑痕及斷裂的米粒太多,均表示品質不良。

若是選購散裝米的話,最好也要問業者是否為單一類型的米粒,因為市面上有些屬於秈米和?米的混種米。

要考慮食用量,不要貪便宜購買太多回來儲存,最好能在短期內食用完。

若是開封後,最好能將白米存放於冰箱中或陰暗處並且能確實密封,不僅保持其新鮮度也可避免米蟲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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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排飲料價格沒標示 消保官命業者改進

 有民眾向法制局消保官投訴淡水捷運站出口沿岸處,有一知名大雞排店附屬飲料店價格標示不清,造成購買後無法退錢之消費糾紛。

消保官前往現場調查,發現店家所賣冰品飲料看板壓克力未標示價格,消保官命業者限期完成冰品飲料看板壓克力價格標示,公告揭示於明顯處,以避免消費糾紛發生。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6條經營者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必要及正確之資訊,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若違反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2條規定,可處罰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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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具商品標示近4成不合格

經濟發展局前往新北市各大賣場、專賣店及游泳池附設販賣店,特別針對泳衣、浮板等泳具商品進行商品標示抽查,共計110件,結果發現整體標示近4成不格率為39.09%,其中浮板不合格率高達72.22%,不合格情形多為未標示「使用方法或其他應注意事項」、「製造日期」及「成分」。

經發局要求製造商限期改善,也會要求販售商下架,逾期不改善將依「商品標示法」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應將商品標示及價格標示,公告揭示於明顯處,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以避免消費糾紛影響商譽事件發生。
 

寧夏夜市全國首創美食小吃標示熱量

繼台灣許多餐飲店業者已經在食物外包裝加上熱量標示多年,台北市寧夏夜市創下全國首例,小吃攤的主力餐點標示熱量,首波廿三家業者101年8月28日起掛上全新標示牌,而其餘一百多家業者預計年底前完成標示,但餐飲業者及消費大眾看法分岐。


有些攤商認為擔心食物標示熱量後,餐飲計算熱量必須控制好食材份量,甚至連調味料多少也要充分控管,熱量太高的餐飲會嚇跑消費者而影響生意,再說以前舊士林夜市就曾有業者做過熱量標示,但發現消費者根本不在意、或是沒卡路里熱量概念看不懂,最後因看不出任何成效而作罷。

台灣的夜市小吃,小本經營價位不高,消費者逛夜市的心態就是想要大吃大喝、放鬆一下,在意的是餐點好不好吃、價格是否實惠,消費者不會太在意熱量問題,搞熱量標示,對業績成長沒有多大的意義反而有可能對業者有其風險和一大負擔。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推行健康飲食,理念是對也很好,但要在小吃攤料理食物外包裝加上熱量標示,特別是那些熱量高的料理,在食材、配料及調味料上,可能要先針對其原本多鹽、多糖、多肉、多油的做法做一有效控管和調整,才能讓消費者能健康飲食又能吃到同樣原有的或是更美好的好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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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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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101年9月6日公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

販售含牛肉之散裝食品場所(如: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雜貨店、傳統市場等)、以及直接供應含牛肉餐食之飲食場所(如:餐廳、速食業、夜市、小吃、美食街等),
依照規定,強制標示自101年9月12日起,均須依規定強制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 按規定,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標示的單一字體長度及寬度,以菜單註記者,各不得小於4公釐;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2公分。

另強制標示第二波自101年9月20日起生產製造含牛肉的包裝食品(如牛肉乾、牛肉泡麵等),亦須跟進清楚標示牛肉原料來自於哪個國家。 若未按規定標示依法可處3萬至15萬元;如標示不實可處4萬至20萬元,且有容器或包裝食品如未標示或標示不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販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未配合標示肉品來源,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所為公告者,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若標示不實,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者,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之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散裝食品之販售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等事項。
前項特定散裝食品之品項、販售地點與方式之限制及應標示事項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公告限制特殊營養食品之廣告範圍、方式及場所。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為公告之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
    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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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牛肉產地明確標、安心選擇放心購。

行政院衛生署今(6)日公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自本(101)年9月12日起,販售含牛肉之散裝食品場所(如: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雜貨店、傳統市場等)、以及直接供應含牛肉餐食之飲食場所(如:餐廳、速食業、夜市、小吃、美食街等),均須依規定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
另自本(101)年9月20日起生產製造含牛肉的包裝食品(如牛肉乾、牛肉泡麵等),亦均須清楚標示牛肉原料來自於哪個國家。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召開跨部會會議及業者說明會,說明強制標示牛肉原產地(國)之政策規劃,地方政府衛生局亦持續進行業者、社區宣導,並自法規實施日起,將全面動員各縣市衛生局人力,針對包裝、散裝食品,以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三階段完成地毯式稽查。

為確保食品安全無虞,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提供民眾最明確之資訊,讓民眾可以依個人需求自行選擇,衛生署持續加強邊境與及市售牛肉產品之稽查抽驗,確保民眾飲食健康及選擇的權利。另牛肉產地標示相關公告及問與答資訊,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亦公告於該局首頁(www.fda.gov.tw)>本局公告資訊項下,民眾及業者可上網查詢,或打諮詢服務專線(02-2787-8200)。


下載附件1 散裝食品.pdf
下載附件2 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pdf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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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排飲料價格沒標示 消保官命業者改進

 有民眾向法制局消保官投訴淡水捷運站出口沿岸處,有一知名大雞排店附屬飲料店價格標示不清,造成購買後無法退錢之消費糾紛。

消保官前往現場調查,發現店家所賣冰品飲料看板壓克力未標示價格,消保官命業者限期完成冰品飲料看板壓克力價格標示,公告揭示於明顯處,以避免消費糾紛發生。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6條經營者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必要及正確之資訊,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若違反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2條規定,可處罰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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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具商品標示近4成不合格

經濟發展局前往新北市各大賣場、專賣店及游泳池附設販賣店,特別針對泳衣、浮板等泳具商品進行商品標示抽查,共計110件,結果發現整體標示近4成不格率為39.09%,其中浮板不合格率高達72.22%,不合格情形多為未標示「使用方法或其他應注意事項」、「製造日期」及「成分」。

經發局要求製造商限期改善,也會要求販售商下架,逾期不改善將依「商品標示法」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應將商品標示及價格標示,公告揭示於明顯處,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以避免消費糾紛影響商譽事件發生。
 

寧夏夜市全國首創美食小吃標示熱量

繼台灣許多餐飲店業者已經在食物外包裝加上熱量標示多年,台北市寧夏夜市創下全國首例,小吃攤的主力餐點標示熱量,首波廿三家業者101年8月28日起掛上全新標示牌,而其餘一百多家業者預計年底前完成標示,但餐飲業者及消費大眾看法分岐。


有些攤商認為擔心食物標示熱量後,餐飲計算熱量必須控制好食材份量,甚至連調味料多少也要充分控管,熱量太高的餐飲會嚇跑消費者而影響生意,再說以前舊士林夜市就曾有業者做過熱量標示,但發現消費者根本不在意、或是沒卡路里熱量概念看不懂,最後因看不出任何成效而作罷。

台灣的夜市小吃,小本經營價位不高,消費者逛夜市的心態就是想要大吃大喝、放鬆一下,在意的是餐點好不好吃、價格是否實惠,消費者不會太在意熱量問題,搞熱量標示,對業績成長沒有多大的意義反而有可能對業者有其風險和一大負擔。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推行健康飲食,理念是對也很好,但要在小吃攤料理食物外包裝加上熱量標示,特別是那些熱量高的料理,在食材、配料及調味料上,可能要先針對其原本多鹽、多糖、多肉、多油的做法做一有效控管和調整,才能讓消費者能健康飲食又能吃到同樣原有的或是更美好的好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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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為確保本市勞工勞動權益,已於7月12日針對媒體報導知名陸資餐廳員工出面爆料發薪日不見薪資入帳之傳聞,主動派員進行勞動條件檢查。

檢查結果發現知名陸資餐廳薪資業已發放,惟仍有延遲一日發放薪資之事實,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應按期給付工資之規定。該餐廳表示非積欠或拒付薪資,係因「兩岸銀行作業時間差異所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尚未收到前揭調查紀錄表,或發生遺失情形,請致電該局稅務資訊科補發,務必據實填報並依規定時限回復,以免日後被查獲短、漏報收入被調高收入或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相關資料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是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
違反第22條規定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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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知名陸資餐廳延遲一天發薪

近日部分媒體報導知名陸資餐廳員工出面爆料發薪日不見薪資入帳之傳聞,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為確保本市勞工勞動權益,已於7月12日主動派員進行勞動條件檢查。檢查結果發現薪資業已發放,惟仍有延遲一日發放薪資之事實,該餐廳表示係因「兩岸銀行作業時間差異所致…」,雖非積欠或拒付薪資,然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應按期給付工資之規定,仍將依法處理。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業鑫局長表示,企業與勞工約定發薪日應準時發放,不能因內部作業問題而延遲發放員工薪資,損及勞工權益。陳局長同時呼籲,設立於本市之陸資及外資企業,皆應遵守本國之勞動法令,以維本國勞工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薪資 相關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加盟創業搜尋引擎--上千筆加盟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資方預扣薪資違法

某服飾專櫃發現九件衣服遭竊,店家老闆在沒有知會店員,就將損失轉嫁予員工且直接從員工薪水中預扣抵償,員工因此憤而離職並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告訴。結果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負責人和公司違反勞基法,各罰金新台幣四萬五千元。

員工出錯造成公司損失,資方不得預扣薪資,要員工承認錯誤時才能依懲戒規定扣錢;資方如先行預扣或延後發放員工薪水,將可能觸犯勞基法。因此,企業在規劃懲戒規定時宜多留意,資方最適當處罰做法,是在工作手則中明確列舉出懲戒相關罰責及規定,且其罰責及規定需符合「適當性」與「合理性」。

店家老闆不能以員工不告而別為理扣薪

員工離職沒有事先告知老闆,自動離職就不去上班,員工不告而別是有所不對;但雇主老闆不應以此為理扣薪,薪資還是要照常給付。

 勞基法中有規定除非勞資雙方已約定或同意,且其規定要符合「適當性」與「合理性」,否則資方不得以任意理由扣發或延後發放員工薪資。

勞方如果遇到資方給薪不正常、不平等待遇,第一步驟利用存證信函,向資方說明已侵害到個人的每月經濟分配權或生存權,如資方不以理會,可進行第二步向當地勞工局申請調解仲裁。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不論員工有無事先告知要離職,工資都要照給,即使有違約金部分,除非雇主老闆事前已徵得勞方同意扣除,不然雇主不能在未經勞方許可下,就直接扣除;依法老闆還是要先給工資全額,再由勞方拿出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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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滿三個月離職扣薪無效且違法

為避免員工流動性太高,不少開店業者會要求員工簽下「試用期間一個月,試用期間離職或是上班未滿三個月離職,扣 x x天薪水」之勞動合約。然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廿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是賠償費用」,開店業者要求員工簽下扣 x x天薪的水合約內容,明顯抵觸「勞動基準法」規定,故所簽合約根本沒法律效力。


台中縣一名剛畢業的江姓少年,到紅茶冷飲店打工,面試時店長告知時薪只有七十五元,還要他簽下「上班未滿三個月離職,要扣十五天薪水」合約,江姓少年簽下合約後,領薪水時,店長告知因上班不滿三個月要扣十五天薪水,還說要再扣掉制服、飲料做錯賠償費用,只能實領二百多元,江姓少年認為奶茶店壓榨工讀生,故向勞工處提出申訴,勞工處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廿六條禁止預扣工資之規定,要求紅茶冷飲店限期發放薪水給江姓少年,若不發放將處六千元至六萬元罰款,還可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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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近年來全球因氣候變遷引發之短時間強降雨愈發激烈,未來如發生短時強降雨時,各地方政府即逕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2條第2款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決定停班停課。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考量天然災害發生係屬不可抗力因素,非全般能預測,又事後補班補課機制,影響民眾生活作息,經通盤考量,以不採行補班補課機制為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人事行政局宣布因天然災害不上班不上課,服務業薪資如何計算,如果勞工因為天災而無法上班,雇主不能視為曠職,也不能強迫員工補請事假,或扣全勤獎,但是雇主可因天災員工無來上班之故,當日可不予計薪。 至於上班的員工是否要加發加班費,或是補假一天,這就視勞雇雙方當初在訂定勞動契約的時候如何約定而定,但如勞雇雙方當初沒約定,就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
(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
(假期之停止加資及補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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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新聞稿

短時強降雨暫不納入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通報作業機制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考量現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已有相關規定供各地方政府決策之彈性應變空間,為符因地制宜,暫不將短時強降雨納入天然災害停班停課通報基準,未來將再視實際執行情形通盤研議。

因應近年來全球因氣候變遷引發之短時間強降雨愈發激烈,人事總處前於本年7月27日邀集相關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等專業機關及各地方政府,研商「將短時強降雨納入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通報作業機制相關事宜」會議,會中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等相關專業機關表示,目前對於短時強降雨之氣象預報技術仍非常有限,且因各縣市政府排水系統、交通、地形地貌不一,訂定統一之短時強降雨基準有其困難;另於會後經彙整各地方政府意見,大多建議暫毋須將短時強降雨納入通報基準。未來如發生短時強降雨時,各地方政府即逕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2條第2款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決定停班停課。

另人事總處表示,上次會議中有部分機關建議,如因天然災害發生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可否於事後再補班補課部分,考量天然災害發生係屬不可抗力因素,非全般能預測,又事後補班補課機制,影響民眾生活作息,經通盤考量,以不採行補班補課機制為宜。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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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大雨政府宣布停班出勤給薪事宜

 勞工因豪雨無法出勤工作,工資是否給付得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如勞工之工作地、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事業單位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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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不上班不得扣全勤或不利處分

颱風來臨時,依勞委會發布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如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正常上(下)班必經途中經該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天災無法出勤,因該風險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工資是否給付得由勞資協商,勞工局建議雇主宜不扣發工資。另如因業務性質需要,雇主要求勞工出勤,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颱風來襲,人事行政局所發布停止上班上課之規定,效力僅對公務人員有效,私人企業、公司行號、店家並不適用,業者是可比照公家機關選擇放假或不放假。

但如勞工當日確因颱風災害影響無法到工上班,雇主不可以曠職論處,或硬性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也不能影響其全勤紀錄及獎金發給;如勞工因故當日未出勤上班,雇主當日可不給薪。

人事行政局宣布因天然災害不上班不上課,服務業薪資如何計算,如果勞工因為天災而無法上班,雇主不能視為曠職,也不能強迫員工補請事假,或扣全勤獎,但是雇主可因天災員工無來上班之故,當日可不予計薪。

至於上班的員工是否要加發加班費,或是補假一天,這就視勞雇雙方當初在訂定勞動契約的時候如何約定而定,但如勞雇雙方當初沒約定,就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勞委會發布颱風天機車執行餐飲外送、送報安全指引

颱風天以機車執行餐飲外送、送報等,具有高度不確定之風險,外勤勞工接受指派出勤時,發現現場存有風險,生命可能遭受威脅時,應以生命安全為重,不要冒險前往,勞委會發布「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並提供參考表單,讓雇主與勞工朋友可以快速針對颱風等級、個人防護設備等進行風險辨識、評估及控制,勞委會再次強調,事業單位應落實颱風天外勤人員安全措施。

台北市勞工局責成勞動檢查處於每次颱風等天候侵襲之後,視情況針對本市僱用外送勞工較多之外送事業單位進行勞動檢查,要求雇主善盡監督管理責任,以確保勞工權益及工作環境安全。並提供臺北市事業單位天然災害外勤指派單(參考範本) 供業者參考。

颱風天外送發生重大職業傷害,雇主是要負行政責任,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颱風天外送人員執行外送勤務,發生意外事故機率會大增,為減少風險,只要宣布停止上班,就應避免執行外送勤務,否則就要提供機車以外的交通工具,也要提供安全設備供執行外送人員使用。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八、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九、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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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囍堂創意婚禮名店於100年12月23日至101年1月8日在高雄夢時代購物中心舉辦婚紗聯合大展,於廣告宣稱「12大婚紗品牌聯合主辦」、「婚紗街12大品牌優惠提前曝光」、「夢時代12大品牌婚紗聯合大展」、「12大品牌輪翻上陣夢時代八樓特賣會場」、「夢時代12大婚紗品牌聯合大展」等語,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實際參與展覽活動之婚紗攝影業者僅7家,且以2組輪替方式於現場展出,與廣告表示「12大婚紗品牌」等情形明顯有間,認定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聯合促銷活動,應注意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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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可囍堂創意婚禮名店「夢時代12大婚紗品牌聯合大展」等語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 (29) 日第1086次委員會議通過,可囍堂創意婚禮名店 (下稱可囍堂) 於高雄夢時代購物中心舉辦婚紗聯合大展,於廣告宣稱「12大婚紗品牌聯合主辦」、「婚紗街12大品牌優惠提前曝光」、「夢時代12大品牌婚紗聯合大展」、「12大品牌輪翻上陣夢時代八樓特賣會場」、「夢時代12大婚紗品牌聯合大展」等語,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可囍堂100年12月23日至101年1月8日於高雄夢時代購物中心舉辦婚紗聯合大展,以路燈旗幟、活動現場廣告、報紙廣告、關鍵字廣告等方式廣告,宣稱「12大婚紗品牌聯合主辦」、「婚紗街12大品牌優惠提前曝光」、「夢時代12大品牌婚紗聯合大展」、「12大品牌輪翻上陣夢時代八樓特賣會場」等語,予消費者印象為參與本次婚紗聯合大展之婚紗攝影業者計12家,然經調查,實際參與展覽活動之婚紗攝影業者僅7家,且以2組輪替方式於現場展出,與廣告表示「12大婚紗品牌」等情形明顯有間,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促銷廣告不實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結束營業及最後4天廣告不實罰5萬元

威斯特商行於營業處所外刊載「結束營業全店98 6/4止」及「最後4天」廣告,予人印象為渠於101年(下同)6月4日將結束營業,全店98元,欲購買者把握搶便宜機會,只剩最後4天。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派員於6月4日赴現場勘查,並未依前揭廣告6月4日結束營業,顯有以與事實不符之結束營業表示為招徠銷售商品之行為,與廣告宣稱難謂符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威斯特商行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結束營業」及「最後4天」等類似促銷活動時,俟時限屆止即長結束倒數時間,要與一般通念相符,一定要依法進行,並做好配套及防護措施,以免違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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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油晶片宣稱廣告不實罰5萬

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及亞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被處分人)銷售「MAGIC CHIP魔力省油晶片」,宣稱「省油效益5%~40%馬力加強5%~15%, 空氣汙染降低5%~40%北科大、香港大學測試有效」, 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調查,顯示使用案關商品後,各項效能均難謂完全支持案關廣告宣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刊登宣傳廣告,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 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聖羅蘭婚紗攝影於網頁舉辦抽獎活動廣告不實罰5萬

 聖羅蘭婚紗攝影於網頁舉辦抽獎活動廣告,經公平會調查,活動於100年8月19日粉絲人數已達8,888,遂於100年8月30日自行於營業處舉辦抽獎活動,然據粉絲好康網頁使用規範,使用該平台舉辦活動之得獎名單一律以系統隨機抽選之結果為準,主辦單位不得自行變更;且活動申請表格中抽獎方式僅有「先來先贏」及「隨機選取」兩選項,並未有「自行舉辦抽獎」選項。自行抽獎,並未符合使用該平台辦理活動之規則;又案關活動既已結束,賴君不僅未告知粉絲好康網頁平台將其移除,亦未隱藏該活動廣告,未及時停止已活動結束之廣告內容,致消費者誤認;就服務之內容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處賴君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需要刊登網路廣告或是舉辦促銷活動,應注意廣告內容要與實際賣場商品相符外,還應注意若活動既已結束,就應將其移除,已告知促銷活動結束,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加盟傳單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7月第1026次委員會議通過,享x商行加盟傳單廣告不實罰5萬元。

享x商行於97年至99年期間,對有意加盟開店創業者提供加盟商說明書供其參閱;亦於97年2月至99年7月期間,陸續提供傳單廣告予加盟店對外散發,「名牌頭等艙加盟商說明書」表示「全國唯一平價租借名牌包之專賣店」,復於提供加盟店對外傳單廣告宣稱「全台唯一名牌包包出租店開幕了」。

據公平會調查,享x商行無法就廣告宣稱內容提出公正客觀佐證資料,且海御國際有限公司自98年10月即開始經營名牌包出租業務,足證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同時命享x商行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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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標章認證過期廣告不實!雅虎、開元各罰5萬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雅虎公司)及開元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開元公司)於「YAHOO!奇摩購物中心」銷售「新格節能14吋桌扇(JFS1479A)」及「新格節能10吋330度渦流循環扇(SF-1058A)」等商品,均宣稱「節能標章認證」,且俱於商品圖片併同標示節能標章圖示,其廣告表示整體予人印象為,系爭商品現獲有節能標章之認證,能較未獲得節能標章之同型電風扇更省電、省錢。案關2款商品雖曾獲節能標章認證,然其節能標章使用期限業於100年6月24日屆至,且未再繼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使用。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雅虎公司、開元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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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特商行於營業處所外刊載「結束營業全店98 6/4止」及「最後4天」廣告,予人印象為渠於101年(下同)6月4日將結束營業,全店98元,欲購買者把握搶便宜機會,只剩最後4天。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派員於6月4日赴現場勘查,並未依前揭廣告6月4日結束營業,顯有以與事實不符之結束營業表示為招徠銷售商品之行為,與廣告宣稱難謂符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威斯特商行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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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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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威斯特商行併載「結束營業」及「最後4天」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8月29日第1086次委員會議通過,黃政憲君即威斯特商行(下稱威斯特商行)於營業處所外刊載「結束營業  全店98  6/4 止」及「最後4天」廣告,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威斯特商行新臺幣5萬元罰鍰。公平會表示,威斯特商行於營業處所外刊載「結束營業  全店98   6/4止」及「最後4天」廣告,予人印象為渠於101年(下同)6月4日將結束營業,全店98元,欲購買者把握搶便宜機會,只剩最後4天。

然經本會派員於6月4日赴現場勘查,該營業處所外更改刊載為「結束營業  全店98   6/14止」及「最後11天」廣告,並未依前揭廣告6月4日結束營業,顯有以與事實不符之結束營業表示為招徠銷售商品之行為,與廣告宣稱難謂符合。雖渠表示乃因該址改建,預計於承租日前結束店內銷售行為,遂宣稱結束營業,惟其於7月4日租約到期後,復續租3個月,實無結束營業情事。且依一般通念「結束營業」係指即將結束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本案營業處所外併載「結束營業」及「最後4天」,較僅刊載「結束營業」更強調結束營業時間倒數計時,欲敦促有意購買者加強購買動機及腳步,實際卻俟時限屆止即延長結束倒數時間,顯與一般通念不符,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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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舍公司網頁宣稱成立至今30年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7月11日會議通過,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網頁宣稱「是台灣第一家引進高級廚衛產品之公司,服務至今超過31年」、「1980年 成立麗舍」;同網站新聞稿宣稱「麗舍生活國際歡慶30周年」、「麗舍成立至今30年」(以下合稱系爭廣告),予人印象乃該公司成立至今已存續至少成立至今30年,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該公司係於91年12月24日始獲經濟部核准設立,客觀上並無可能自成立至今存續至少30年,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除命麗舍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麗舍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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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油晶片宣稱廣告不實罰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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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載「本公司成立於1983年」不實廣告罰5萬

亞鈺汽車商行於網站刊載「亞鈺&欣亞汽車為新北市汽車商業公會和桃園縣汽車商業公會之榮譽理事」及「本公司成立於1983年」等語(下稱系爭廣告),然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發現,亞鈺汽車商行僅為桃園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未曾擔任該會之榮譽理事,而就「本公司成立於1983年」乙語部分,亞鈺汽車商行營利事業登記證,核准設立登記日期為95年12月21日(即2006年),尚與廣告宣稱不符,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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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成立日期宣稱不實罰5萬  

雅x公司於公司網站廣告宣稱「雅x裝潢成立於1979年」,營運32年,具有多年的傢飾布的批發和零售業務,及具有相當經驗能力之印象等語,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查雅x公司於81年11月20日設立,顯與廣告宣稱不符。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8月17日第1032次委員會議通過,雅x公司網站廣告會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其事業主體之存續期間產生誤認,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第1項規定,命雅x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雅x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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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知名清潔用品製造商業務司機,因天氣太熱,脫掉T恤剩下背心卸貨時,被雇主看見身上刺青,雇主以避免送貨時被客戶看到刺青觀感不佳,並要求該名業務司機做到月底,予以資遣。

業務司機因而向新北市政府提起就業歧視申訴,勞工局日前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就歧會認定雇主並無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列法定事由,卻逕行終止僱傭關係,認定業務司機因刺青遭受歧視,係屬廣義的容貌歧視成立,且已涉及容貌歧視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裁罰新臺幣30萬元。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就業服務法,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違者可依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容貌歧視係指求職人在招聘過程或受僱者在僱用期間,由於本身容貌因素而受到不公平或差別待遇。廣義而言,容貌是指個人臉型相貌美醜、體格胖瘦、身材高矮等外在條件,故歧視。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招募人才應避免事業單位因不諳法令而於招募人才時違反「就業服務法」,雇主在用人選擇上,應以工作性質、需求及受僱者工作能力為考慮,而不是依據雇主個人的偏好決定用人,或是選擇用人的形式,對受僱者造成不平等產生「就業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一、一般原則:
1.第1次:30萬元。      2.第2次:60萬元。      3.第3次:90萬元。 4.第4次以上:150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減參考表。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載word 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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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刺青有損形象遭資遣新北市就歧會開罰30萬

 

某知名清潔用品製造商業務司機,因天氣太熱,脫掉T恤剩下背心卸貨時,被雇主看見身上刺青,雇主以避免送貨時被客戶看到刺青觀感不佳,並要求該名業務司機做到月底,予以資遣,但雇主從未告知該司機哪裡表現不好或需改進之處,僅因身上有刺青即資遣。司機因而向新北市政府提起就業歧視申訴,勞工局日前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容貌歧視成立,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裁罰新臺幣30萬元。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違者可依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容貌歧視係指求職人在招聘過程或受僱者在僱用期間,由於本身容貌因素而受到不公平或差別待遇。廣義而言,容貌是指個人臉型相貌美醜、體格胖瘦、身材高矮等外在條件,故因刺青遭受不利對待,係屬廣義的容貌歧視。


謝政達進一步指出,雇主陳述資遣業務司機係因其夜間兼差影響工作表現,不過就歧會認為該公司工作規則中,並無明定不得兼差,且未提供要求勞方改善兼差的具體事證。此外,當初雇主代表解僱勞方時,也明確表示「刺青」為主因。勞工局並訪談製造商之客戶,客戶也表達,勞方穿著並無影響其觀感。因此,就歧會認定雇主並無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列法定事由,卻逕行終止僱傭關係,且已涉及容貌歧視裁罰30萬元,以儆效尤。


勞工局長謝政達呼籲,雇主在用人選擇上,應以工作性質、需求及受僱者工作能力為考慮,而非依據雇主個人的偏好決定用人,或是選擇用人的形式,對受僱者造成不平等,產生「就業歧視」的狀況。若勞工於求職或受僱時遭受雇主就業歧視不平等待遇,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申訴電話:29676902),勞工局受理後會派專人進行調查,並提交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評議,一旦評議就業歧視成立,即依法裁罰。

就業歧視申訴程序:
1.到聯合服務中心櫃檯或勞工局網站下載「新北市勞工局就業歧視申訴書」。
2.傳真(02-29642708)或郵寄(板橋區中山區1段161號7樓)提出就業歧視申訴。
3.勞工局受理後,將派專人進行調查,再提報至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中評議。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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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僕餐廳是否就業歧視?

 「女僕餐廳」可否為了配合動畫、卡通主題,只僱用長相甜美的年輕美眉?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天(16日)舉辦「就業歧視暨性別工作平等專題論壇」,直接挑戰特種行業徵「女公關」、「媽媽桑」、「伴唱公主」或「少爺」是否涉及性別歧視?

鄭津津教授提到,「女僕餐廳」,提供消費者體驗享受女僕役服侍,因為與一般餐廳不同且是「表演性質」主題餐廳,雇主可主張「真實職業資格」及「營運需要」等理由,而針對求職者有所限制。經營實務上如強求女僕餐廳業者於招募人員時必須完全不限任何條件,並且對於所有求職者開放,此係違背現實亦不合理,應視雇主營運需要而做規範。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招募人才應避免事業單位因不諳法令而於招募人才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涉及就業歧視的不當限制條件或是於升遷、考評等管理涉及懷孕歧視、發生職場性騷擾事件未妥適處理等違法情事。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或是開店經營業者,創意創新,並非只是在商品上和裝潢風格上的不斷創新而已,更在於經營觀念、品質和服務等層面的創意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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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辦公室戀情開花結果性別歧視罰十萬

 有一勞工年初向公司報告與同事結婚喜訊後,即被要求應主動離職轉換跑道,故向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雖然該公司主張係因員工過去工作表現不佳,經調查發現,公司於知悉員工與同辦公室同事相戀結婚後,於面談過程中,多次明確談及不喜歡辦公室戀情,並表示先生發展性佳可以留任,申訴之女性勞工以表現不佳應予離開公司。於年度考核時以工作不能勝任為由予以資遣,經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45次會議評議,認為該公司要求該勞工於婚後應主動離職確有性別差別待遇,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不得以結婚之情事作為解僱理由規定,依同法第38條之1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具備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且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 對於員工確不能勝任所擔任之工作時,雇主仍應給予合理改善期間,若仍無法改善,始得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不應立即表明要求一方離職,才不會誤觸法規。

僱用外師偏愛白種人種族歧視罰30萬

偏愛白種英語外師的補教業要當心!一位美國出生的華僑(American-Born-Chinese:ABC)張先生日前向勞工局申訴,他應徵某私立幼稚園「英語教師」,竟被告知因學生家長喜愛白種人的外籍老師、不歡迎黃種外師,拒絕其面試,憤而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該私立幼稚園有「種族歧視」之嫌。本案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種族歧視成立,勞工局處罰該幼稚園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依違反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法第5條,爰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裁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鍰,對雇主而言反而得不償失。

目前幼稚園與托兒所雖不能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向勞委會職訓局申請白領外籍勞工,但若求職者為「獲准居留之難民、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及經取得永久居留者」,是可以自由找工作不受限制的。

招募人才「限役畢」涉及間接就業歧視

事業單位於徵才廣告上常見註明「限役畢」,100年12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明確指出,雇主以『役畢』作為徵才限制,不論動機有無涉及歧視之意思,已對特定某就業層造成負面影響,其限制行為構成間接就業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可依法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招募人才應避免事業單位因不諳法令而於招募人才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涉及就業歧視的不當限制條件或是於升遷、考評等管理涉及懷孕歧視、發生職場性騷擾事件未妥適處理等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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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歧視及性騷擾成為雇主管理地雷

臺北市政府第40次性別工作平等會,共評議9件申訴案件,其中審定性別歧視成立計有3件,分別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以及第11條懷孕歧視,各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其中有一私立托兒所以勞工未據實告知懷孕情事為由逕行解聘,性別工作平等會認文員工並無告知雇主自身懷孕訊息的義務與法律責任,當然,也不應由於未告知雇主自身懷孕的消息而遭受任何不利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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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另外, 營業人如遇有颱風的天然災害,造成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盤損或災害損失情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 經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准予認定損失,以免日後涉及同法第3條第3項是否「視為銷售」之疑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若因颱風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就能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相關法律條文 相關法律條文

貨物稅條例第4條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 運銷國外者。
二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三 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 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五 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
所稱進口貨物之持有人,指持有進口應稅未稅貨物之人。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
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盤損或災害損失情事,經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准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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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得以扣除減免營業稅

 

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得以扣除減免營業稅每年7月至9月是台灣地區颱風來襲的季節,依氣象局統計,每年颱風生成數約25.7個,而以最近三年平均侵臺颱風計算約4~5個,伴隨著颱風而來的,是充沛雨量與強風過境,常常造成人民嚴重水災及風害。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遇有颱風的天然災害,造成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盤損或災害損失情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得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准予認定損失,以免日後涉及同法第3條第3項是否「視為銷售」之疑異。 另外,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災損減免營業稅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颱風受災記得要在30日內申報災害損失

  國稅局特別提醒受災納稅義務人,記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日前蘇拉颱風來襲造成災害損失,該局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輔導受災民眾辦理災害損失申報外,並於網站設置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提供申請書表下載,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發送電子郵件向該局所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若因颱風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就能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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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來襲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

受風災損失營利事業,請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 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颱風災損可網路申報

颱風帶來豪雨造成屏東、恆春地區嚴重災害,為方便受災民眾能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快速完成災損申報,南區國稅局特別於網站開闢「南瑪都颱風災損申報專區」,提供民眾線上申辦、查詢暨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等服務,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報備可透過網路傳輸災損佐證照片,輕鬆完成災損申報。

鑒於目前數位相機及網際網路普遍化,納稅人提供的災損相片,透過網路傳送具便利性,該專區除放置各項災損申請書表及範例、提供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規定查詢外,並提供「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及「營利事業帳簿滅失」等3項線上申辦服務。在此提醒忙於整建家園的受災民眾,如無暇至國稅局辦理災損申請,可連結至該專區選擇線上申辦,透過網路輕輕鬆鬆就完成申報,而綜合所得稅災損報備更進一步提供網路傳輸災損佐證照片服務,請多加利用,並於9月28日前向國稅局申報災損,以免權益受損。

如您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申請期限或方式仍有不清楚之處,可就近向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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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財政部表示,日前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財政部特就與納稅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展延之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六、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7年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七、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八、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管轄稅捐稽徵處、分處(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九、另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確實依據財政部96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24號函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積極輔導轄內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並指出,納稅人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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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家信義區知名夜店是因為幫客人慶生,使用仙女棒插在香檳瓶軟木塞上慶生,過程中火星四射,恐引發公共安全危機一事;臺北市政府消防局26日在接獲相關訊息並查證後, 根據消防法第14之1條規定,未經申請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以未經申請進行明火表演違反消防法規定進行舉發,將處以3~1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必要進行明火表演時,一定要對維護公共安全有更高的危機意識與警覺性,如需使用明火表演,則應於活動30天前向消防局申請許可,並做好萬全的防護措施,以免違反消防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消防法第14之1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前項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第一項經許可之場所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管理權人或現場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依檢查人員之請求,提供相關資料。

消防法第41之1條

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之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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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 1 條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明火表演,指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之表演活動。
第 3 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明火表演許可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管理權人應指派防火管理人,規劃安全防護措施計畫,並符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其表演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
(二)明火表演所在樓層應有二座以上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且任一點至該樓梯之步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度,不得大於最大容許步行距離二
      分之一。
(三)已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改善完竣。
(四)五年內未曾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明火表演許可。
三、表演期間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表演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第 4 條表演場所管理權人曾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本法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裁處未滿五年者,不得申請明火表演許可。
第 5 條申請明火表演,應於表演活動開始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報請轄區主管機關審查,經取得許可書後,始得為之。
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文件影本。
三、法人登記證書、立案證明、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聯絡資料。
五、表演企劃書。
六、安全防護措施計畫。
七、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影本。
取得防火標章證明文件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之文件。
第一項應備文件須補正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許可。
第一項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得檢附第一項文件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三個月。
申請許可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書,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許可。
第 6 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表演企劃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演出者(個人或團體)簡介、照片、經歷及類似表演之經驗。
二、表演期間、內容、方式、使用設備或器材。
三、容留人數。
四、演出樓層樓地板面積、表演場所面積、表演區域、建築平面圖及內部裝修情形。
前項所稱表演區域,指申請人所劃設之舞臺或類似舞臺之範圍,包括表演時之行經路線。
第 7 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安全防護措施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表演前規劃:
(一)可能產生之危害分析評估。
(二)表演人員與觀眾之距離。
(三)辦理員工安全講習訓練。
(四)用火用電、可(易)燃物品、縱火防制等安全監督管理規劃。
(五)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安全檢查情形。
(六)容留人數之管制措施及其他強化安全防護作為。
(七)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影本及聯絡資料。
(八)表演區域立面及平面、表演位置、表演動線、消防安全設備及逃生避難設施之位置、觀眾及員工之概略位置及其他必要之現場簡圖(
      單位:公尺)。
(九)設有防火管理自衛消防編組或緊急應變機制,依滅火、通報、避難引導等編組,運用第八目資料實際演練之情形。
二、表演當日之安全整備:
(一)確認員工任務、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檢查、緊急應變機制之應變重點及模擬演練、明火表演預演等事項。
(二)場所全程管控用火用電。
(三)明火表演前對觀眾安全宣導之時機與內容。
(四)人員進出管制、維持二方向逃生路徑順暢。
(五)位於所有出入口之引導人員。
(六)防火管理人進行全程監視表演,於火災、地震時,主導自衛消防編組活動(含滅火、通報、避難引導、關閉音樂音響及啟動照明設備
      等作業),並於表演前提醒消費者緊急方向位置。
三、表演後之回復機制:
(一)確認火源熄滅,現場清理及防止復燃。
(二)員工回報平時運作。
第 8 條表演區域及外緣二公尺內之地面、牆面及地面上方六公尺以內之天花板或樓板,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木板、未固著式泡綿、未具防焰性能之布幕等易引發火災之材料裝潢或裝飾。
二、未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
三、有儲放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者。
第 9 條主管機關受理明火表演申請,除採書面審核外,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單位,於受理申請次日起十五日內實地勘查
,該表演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派員說明相關安全防護措施及表演情形,並演練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機制。
主管機關於許可後,得派員進行抽查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內容及現場督導相關防火安全機制。
第 10 條明火表演許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明火表演場所名稱、地址。
二、管理權人、防火管理人及其聯絡方式。
三、許可表演期間、表演區域。
前項許可書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表演活動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第 11 條明火表演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表演區域及期間為限。
第 12 條明火表演不得以產生明火之器具或物件,對群眾拋丟、投擲,亦不得有飛
散、掉落等可能產生危害之情形。
表演人員應依許可內容表演,不得邀請觀眾共同演出。
表演與觀眾之距離,應維持五公尺以上,產生之火焰高度不得超過表演區域淨高度之二分之一。
前項所稱表演區域淨高度,指表演地面至天花板或其下吊掛物件最下端之高度。吊掛物件有二個以上者,以表演地面至吊掛物件最低者之最下端為
準。
第 13 條取得明火表演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表演,並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註銷許可書:
一、實際情形與表演企劃書或消防安全防護措施計畫不符。
二、於許可表演期間內明火表演場所發生重大公安意外事故。
三、明火表演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 14 條本辦法所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知名夜店 仙女棒慶生 火星四射 違反明火表演規定 臺北市消防局開罰

 

有關媒體報導信義區知名夜店,使用仙女棒插在香檳瓶軟木塞上慶生,過程中火星四射,恐引發公共安全危機一事;臺北市政府消防局26日在接獲相關訊息並查證後,也立即對該場所業主,以未經申請進行明火表演違反消防法規定進行舉發,將處以3~15萬元的罰鍰。 消防局指出,根據消防法第14之1條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未經申請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另依據「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中所稱之明火表演,係指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之表演活動。而本案中,業者是使用仙女棒引燃後再插在放香檳的冰桶內或香檳的軟木塞上,再送到客人桌前,過程中除了產生火星,仙女棒本身也是呈現高熱紅熾狀況,極可能引燃易燃物或是高濃度的酒類,如果擴大延燒,恐釀重大災害。

據調查,這家業者是因為幫客人慶生而使用仙女棒,但服務生在將香檳送到客人桌上後並沒有隨侍在旁進行後續處理,遭人將仍在燃燒中的仙女棒拿起來疑似有揮舞的動作,並遭民眾向媒體檢舉。 消防局表示,一般夜店現場環境燈光昏暗、音樂吵雜,而且收容的人員又有飲酒的行為,一旦發生狀況都還不自覺,極可能因為警覺性降低,逃生不及而引起人命的傷亡。 消防局強調,這類夜間營業場所本身就是多重危險因子集合在一起的空間環境,如果未經申請及做好相關防護措施就隨意的使用仙女棒或其他會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的物品,是相當危險的。也再次呼籲業者,進行明火表演時一定要依法進行申請,並做好萬全的防護措施,以免憾事再次發生。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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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力「ATT FOR FUN」明火表演罰鍰3萬元

正在試營運中的百貨公司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ATT FOR FUN」,在12日下午2時於該百貨公司7樓展演廳內辦理「塗鴉藝術家首次個展」活動時,為求現場效果,表演者臨時起意進行噴火秀表演。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表示,由於事前並未收到該百貨業者提出申請使用明火表演,違反防法第14之1條第一項規定爰依消防法第41之1條處以3萬元罰鍰。

開店商家應對維護公共安全有更高的危機意識與警覺性,如需使用明火表演,則應於活動30天前向消防局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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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及亞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被處分人)銷售「MAGIC CHIP魔力省油晶片」,宣稱「省油效益5%~40%馬力加強5%~15%, 空氣汙染降低5%~40%北科大、香港大學測試有效」, 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調查,顯示使用案關商品後,各項效能均難謂完全支持案關廣告宣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刊登宣傳廣告,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 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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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省油晶片廣告不實!亞東電子商務公司及亞克科技開發公司各罰5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8月22日第1085次委員會議通過,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及亞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被處分人)銷售「MAGIC CHIP魔力省油晶片」,宣稱「省油效益5%~40%馬力加強5%~15% 空氣汙染降低5%~40%北科大、香港大學測試有效」,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被處分人銷售「MAGIC CHIP魔力省油晶片」時為上開宣稱,其予人之印象應指一般汽車使用案關商品後,可強化其省油效益、強化馬力及降低空氣汙染至廣告所宣稱程度,且案關商品係經上開兩所大學測試,證實確具廣告所宣稱效能。被處分人雖提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下稱北科大)車輛工程系內燃機實驗室所出具「Magic Chip磁性省油器實驗結果報告」及香港大學機械工程學系梁耀彰教授所出具「Magic Chip省燃油裝置產品性能與廢氣排放測試報告」以為佐證,然北科大表示其車輛工程系內燃機實驗室所進行實驗結果與系爭廣告宣稱完全不符;梁教授雖具香港大學機械工程學系教授身份,該份測試報告實係由Mantroshine Co. Ltd.所出具,要難逕認得以代表香港大學之意見,且其結論「在低怠速時在碳氫化合物與一氧化碳之排放上有22%與16%之降低,但在高怠速時沒有明顯差距趨勢」、「當它從0加速到每小時60公里,在安裝此省燃油裝置後有些微加速性能提升(增加2%)」及「其燃油經濟效應提升6%」等,顯示使用案關商品後,各項效能均難謂完全支持案關廣告宣稱。是系爭廣告為虛偽不實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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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標章認證過期廣告不實!雅虎、開元各罰5萬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雅虎公司)及開元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開元公司)於「YAHOO!奇摩購物中心」銷售「新格節能14吋桌扇(JFS1479A)」及「新格節能10吋330度渦流循環扇(SF-1058A)」等商品,均宣稱「節能標章認證」,且俱於商品圖片併同標示節能標章圖示,其廣告表示整體予人印象為,系爭商品現獲有節能標章之認證,能較未獲得節能標章之同型電風扇更省電、省錢。案關2款商品雖曾獲節能標章認證,然其節能標章使用期限業於100年6月24日屆至,且未再繼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使用。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雅虎公司、開元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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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傳單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7月第1026次委員會議通過,享x商行加盟傳單廣告不實罰5萬元。

享x商行於97年至99年期間,對有意加盟開店創業者提供加盟商說明書供其參閱;亦於97年2月至99年7月期間,陸續提供傳單廣告予加盟店對外散發,「名牌頭等艙加盟商說明書」表示「全國唯一平價租借名牌包之專賣店」,復於提供加盟店對外傳單廣告宣稱「全台唯一名牌包包出租店開幕了」。

據公平會調查,享x商行無法就廣告宣稱內容提出公正客觀佐證資料,且海御國際有限公司自98年10月即開始經營名牌包出租業務,足證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同時命享x商行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宣稱「預約就送平板電腦」廣告不實罰5萬

臺南德安百貨婚紗展銷售「婚紗攝影」廣告,宣稱婚紗展之廣播及傳單廣告宣稱「德安開幕  首次婚紗大展……預約就送平板電腦……」及「訂婚紗  天天送平板電腦  100台平板電腦  現場送」等語,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後發現,民眾預約49,800元之婚紗攝影並交付15,000元訂金後,卻獲告知渠所訂之套系與主辦單位所規定之套系不同,而拒絕贈送平板電腦,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曾君及8家婚紗業者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需要刊登廣告或是散發廣告傳單,應注意廣告內容宣稱要與實際賣場商品相符,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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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廣告不實!媒體及公司共罰45萬元 

富邦momo購物台廣告宣稱「雙X極品靈芝」產品為「肝炎藥物禁止合併使用」,然查衛生署所核發之證件並無相關限制條件之記載,本案並無臨床試驗證據或衛生署核發文件證實「雙鶴極品靈芝」產品係與「肝炎藥物禁止合併使用」,食益補公司雖提出部分醫學研究及媒體報導作為該廣告之佐證,然據相關醫療專業機構表示意見,系爭被比較產品是否應禁止合併使用肝炎藥物,應依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核發的證件為唯一依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 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行銷廣告,應注意查證廣告表示要與事實相符,本案雖提出部分醫學研究及媒體報導作為該廣告之佐證,然據相關醫療專業機構表示意見,被比較產品是否應禁止合併使用肝炎藥物,應依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核發的證件為唯一依據,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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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逐漸逼近台灣,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呼籲雇主應注意餐飲外送人員的安全,並建議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研判是否要在惡劣氣候強風、大雨時提供外送服務的原則如下:

一、當地地方政府是否已宣布停止上班。

二、當地強風、大雨是否達到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函釋所訂標準:「十分鐘的平均風速達每秒十公尺以上,一次降雨量達五十公釐以上」。

三、評估外送區域是否有路樹傾倒、道路淹水、坍方落石、道路受損、電線掉落或電桿傾倒等相關危害。

開店商家研判確實有必要於強風、大雨時提供外送服務,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執行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避免使勞工冒險外出工作致發生災害。

颱風天外送發生重大職業傷害,雇主是要負行政責任,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颱風天外送人員執行外送勤務,發生意外事故機率會大增,為減少風險,只要宣布停止上班,就應避免執行外送勤務,否則就要提供機車以外的交通工具,也要提供安全設備供執行外送人員使用。

相關法律條文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八、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九、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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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天秤」與「布拉萬」雙颱逼近 北市府籲雇主注意餐飲外送人員安全

「天秤」與「布拉萬」雙颱逐漸逼近台灣,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呼籲雇主應注意餐飲外送人員的安全,並建議事業單位研判是否在極端氣候時提供外送服務的原則如下:

一、北市府是否已宣布停止上班。

二、當地強風、大雨是否達到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函釋所訂標準:「十分鐘的平均風速達每秒十公尺以上,一次降雨量達五十公釐以上」。

三、評估外送區域是否有路樹傾倒、道路淹水、坍方落石、道路受損、電線掉落或電桿傾倒等相關危害。

勞工局指出,為檢視外送人員合法之勞動條件及安全之工作環境,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已訂定「臺北市101年度天然災害後外送人員勞動檢查」專案計畫,於8月1日、2日蘇拉颱風來襲後,針對外送人員之勞動條件及勞工安全衛生進行檢查,已抽檢三家事業單位,其中有二家未評估勞工工作之危害及提供適當之作業方式且未明文規定停止外送服務之基準,涉及違反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因屬第一次違反,已行文通知改善。

勞工局陳業鑫局長強調,若雇主確實有必要於極端氣候時提供外送服務,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執行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避免使勞工冒險外出工作致發生災害,勞動檢查處亦將每次颱風等極端氣候侵襲之後,視情況針對本市僱用外送勞工較多之外送事業單位進行勞動檢查,要求雇主善盡監督管理責任,以確保勞工權益及工作環境安全。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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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餐飲外送若肇災雇主處三年以下徒刑 

台北市長郝龍斌表示希望颱風天民眾儘量不要叫外送「不要將自己的方便,建築在勞工朋友的危險上」,同時也提醒經營業者要特別注意外送員工安全,否則造成職災事故,一定從嚴議處。

勞工冒險外出工作外送發生重大職業傷害,依法雇主除要負起職災補償的行政責任,包括補償工資、醫療,甚至殘廢或喪葬、死亡補助等外,員工也可提起要求精神賠償或減損工作能力補償的民事訴訟,情節嚴重還可依法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併科十五萬元罰金。

外送服務以機車為主要交通工具的連鎖業者85度C和達美樂披薩,依各地風雨或淹水狀況會暫停外送服務,不會讓員工冒險提供外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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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外送生意這樣做才會經營得有聲有色

開店商家經營外送生意,如果你無法確保長期仍有經營利潤,那麼勸你不要炒短線,以低價為賣點。打低價破壞價格戰搶顧客絕對會有吸客能力,但只能用在短期促銷運用,千萬不要企圖想要透過打折破壞價格戰來讓生意長期好轉,因為採低價為賣點只會吸引到要便宜的消費者,等到促銷一結束或是出現比你低價的業者,他們就又會消失,或是找尋另一家價格較低的店家消費。

外送生意講究穩紮穩打,要非常注重顧客管理,特別是常來電團購消費的公司行號事業單位,做一定期性拜訪,向這些老主顧請教,也可贈送貴賓優惠卡、折價券,給予這些忠實大顧客一些甜頭回饋。除此之外,外送生意要經營得有聲有色,還要善於運用借力使力,譬如可贊助當地國中小的球賽進行地方性行銷,或是和當地一些知名度較高的店家資源分享、聯手宣傳進行聯合行銷,打開知名度和開創新的客戶和營收來源。 

餐飲外送業者面對油價調漲的應變之道

油價調漲,亦可能牽動物價調漲,有提供外送服務業者面臨經營成本增加的壓力,餐飲外送業者考慮要將價格反映到消費者身上但又怕客人不願接受而造成客戶大量流失,若要自行全數吸收,又大大增加成本負擔,陷入兩難生意真是越來越難做。

面對這次因油價調漲亦可能牽動物價調漲,所增加成本負擔的壓力,已經有不少餐飲外送業者凍未條,已無法在以不變應萬變,有餐飲業者增設外送距離門檻調高,或是設定離店址五分鐘以上必須滿三百元消費才提供外送服務,十分鐘以上要滿五百元才提供外送;亦有業者考量再三後,決定暫時取消免費外送服務,盡量請消費者到店自取;若客人堅持要外送服務,加收五至十元外送費,亦有業者準備讓外送人員改騎電動車,甚至改騎單車來提供外送服務。

阿甘建議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餐飲業者應制定一套外送服務標準規範(SOP),從接聽顧客電話下訂單,到送貨到府結帳都有所依循準則,不僅可預防外送被詐騙的損失外,更可提高外送服務人員的話術、互動技巧與服務的滿意度,讓客戶加深印象,提昇再訂購外送的意願強度。


 

如何搶食外送市場商機

搶攻外送商機,外送市場商機不斷在擴大,想分一杯羹的餐飲業者越來越多的態勢下,建議提供外送服務的店家應以更明亮、更活潑、更便利的整體形象,來加深消費者對店家提供外送服務的印象。

現今有提供餐飲外送店家逾時多半尚無補償機制,因此客戶來電訂購外送時,務必要和客戶確定送達時間、地點、費用,免得引起客戶抱怨。現已有餐飲業者為強化外送競爭力,若是交通因素,或是一些人為不可掌控因素,沒有辦法在約定時間內,將產品送達,餐飲業者會提供一張免費的小額餐券做為補償。

另外就是要掌握周圍商圈提供外送服務競爭業者的動態,不然如競爭同業已做到,強調30分鐘內保證送達,又不管訂多少,即提供外送服務,你還在做200元以上才提供外送服務,那麼你怎麼會有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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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宅配生意擴增好典範

每次產品外送宅配到府服務,都會影響消費顧客對開店商家服務的印象好壞,外送人員除了一定要穿著規定制服,攜帶名片,還要附上一張優惠DM和訂購單,盡可能的把您和產品介紹出去,讓客戶瞭解和加深印象外,外送服務人員的話術、互動技巧與服務的態度,更是影響日後顧客還會不會訂購外送的意願強度。

因此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業者應制定一套外送服務標準規範(SOP),從接聽顧客電話下訂單,到送貨到府結帳都有所依循準則。舉宏碁要求到府宅修數位工程師作法為例,除了工程師要具技術證照和專業能力外,還要上禮儀課程,與客戶的互動技巧和話術訓練,從到客戶家中一定要穿著規定制服外,到自己還要帶著拖鞋前往,按門鈴要多久按一次等細節,都有一套服務標準規範(SOP)讓到府宅修數位工程師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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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增加營業收入>如何提高翻桌率 or如何提升來客數or如何提升客單價(消費總額) or如何提高成交率
如何提高成交率or如何提高忠誠度or  如何提高坪效  or  提高附加價值
話術互動技巧提高營收or  引導顧客再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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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准請生理假2事業被開罰單

某光電公司主管退回生理假之假單,要求勞工改以特休或病假請假;另外某設計公司雖同意女性員工申請生理假,但負責人卻於公開會議及私下批評員工「囂張、白目」,甚至在勞工提起申訴後予以資遣。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同法第14條請求生理假時,雇主不得拒絕。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為主管雖於事後核准生理假,但於員工請求時卻以避免員工濫用生理假為由駁回申請,明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評定裁罰新臺幣1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生理假係性別工作平等法明文規定之勞工權益,旨在促進性別工作平等,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時,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處分,以免 觸法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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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一、一般原則:
1.第1次:30萬元。      2.第2次:60萬元。      3.第3次:90萬元。 4.第4次以上:150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減參考表。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載word 檔)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雇主違反第21條或第3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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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請生理假太囂張? 新北市對2事業單位開罰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日前受理兩起雇主拒絕女性員工請生理假之申訴案件。第一起為某光電公司主管退回生理假之假單,要求勞工改以特休或病假請假;另外某設計公司雖同意女性員工申請生理假,但負責人卻於公開會議及私下批評員工「囂張、白目」,甚至在勞工提起申訴後予以資遣。兩申訴案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事業單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分別處以新臺幣1萬元及5萬元罰鍰。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同法第14條請求生理假時,雇主不得拒絕。該光電公司於女性員工提出生理假請求時,遭公司以「請用特休或病假申請」退回假單,稍後得知員工向勞工局提起申訴,始核准請假。就歧會認為主管雖於事後核准生理假,但於員工請求時卻以避免員工濫用生理假為由駁回申請,明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評定裁罰新臺幣1萬元。


第二案某設計公司負責人不僅於公開會議上表示,「會請生理假的人只有兩種,一種是囂張,另一種就是不想待在公司,不然就用病假或特休來請。」亦曾私下對員工表示「會請生理假的人就是白目」。新北市就歧會認為,該雇主身為負責人卻發表不適當言詞,造成員工不敢申請生理假並有不受尊重的感覺,更因勞工提起申訴而解僱勞工,故認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裁罰新臺幣5萬元。


謝政達呼籲,生理假係性別工作平等法明文規定之勞工權益,旨在促進性別工作平等,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時,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處分。若勞工於請求生理假時遭受雇主拒絕或有其他不利對待,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電話02-29676902),勞工局受理後會派專人進行調查,並提交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中評議,如認定就業歧視成立,最高可裁罰10萬元,雇主不可不慎。


就業歧視申訴程序:
1.到聯合服務中心櫃檯或勞工局網站下載「新北市勞工局就業歧視申訴書」。
2.傳真(02-29642708)或郵寄(板橋區中山區1段161號7樓)提出就業歧視申訴。
3.勞工局受理後,將派專人進行調查,再提報至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中評議。


撰稿人:勞資關係科 康亞楨 本市境內1999或29603456分機6436
資料詳洽:勞資關係科 陳科長聖聰 本市境內1999或29603456分機 6523 / 0972820087


備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雇主違反第21條或第3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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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歧視及性騷擾成為雇主管理地雷

臺北市政府第40次性別工作平等會,共評議9件申訴案件,其中審定性別歧視成立計有3件,分別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以及第11條懷孕歧視,各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其中有一私立托兒所以勞工未據實告知懷孕情事為由逕行解聘,性別工作平等會認文員工並無告知雇主自身懷孕訊息的義務與法律責任,當然,也不應由於未告知雇主自身懷孕的消息而遭受任何不利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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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請「生理假」免附證明文件
勞委會為符合生理假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勞委會委員會議於102年12月26日審議通過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 條文規定,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實務上女性受僱者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亦需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然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亦難以區分忍耐程度,除認定上十分困難外,因此勞委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 條文規定,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 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條文發布施行後,倘雇主要求受僱者必須提出生理假之證明文件始給假即屬違法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第21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雇主不得拒絕。違反者,依該法第38條規定,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懷孕被解雇法院判須按月給付薪資至復職為止

一余女士100年3月24日因懷孕值班打瞌睡等理由遭到資方解僱,板橋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余女士提起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判決勝訴,並要求飯店按月給付薪資至復職為止。  

余女士遭到資方解僱,隨後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惟雙方認知差距過大,調解不成立。隨後余女士於100年4月15日向本局提起就業歧視申訴,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評議委員認為難以認定雇主係因知悉余女士懷孕而將其解僱,故懷孕歧視不成立。

開店商家雇主解僱懷孕婦女不一定就構成就業歧視,例如,雇主因業務緊縮、部門結束等理由進行大量資遣;或者勞工懷孕期間,因在從事職務時犯了重大不可彌補的過失,導致雇主相當的損失而為之懲處等,屬法定終止契約事由,非直接因懷孕而產生解僱的不利對待,但開店商家雇主依法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因素,須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舉證或是經證實有懷孕歧視,或含有混合懷孕歧視的動機,依規定將處新臺幣10到50萬元之罰鍰。

 

 

試用期懷孕解僱罰款1至10萬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在86年6月12日修正刪除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之規定,然一般事業單位為了評估員工是否有能力勝任,在勞僱雙方均同意且不違背契約自由與平等、誠信的原則之下,仍可約定合理試用期間。但一知名連鎖糖果分店尚未知悉該新進員工懷孕情事前,即已進行2次試用期考核,卻於知悉該員工懷孕後,利用第3次試用期考核即以「試用期間不適任」加以解僱,因此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裁定雇主解僱涉及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處新臺幣1至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員工懷孕情事,應考量員工妊娠及安胎需求,主動給予調整工作內容,以善盡母性保護的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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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辦公室戀情開花結果性別歧視罰十萬

 有一勞工年初向公司報告與同事結婚喜訊後,即被要求應主動離職轉換跑道,故向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雖然該公司主張係因員工過去工作表現不佳,經調查發現,公司於知悉員工與同辦公室同事相戀結婚後,於面談過程中,多次明確談及不喜歡辦公室戀情,並表示先生發展性佳可以留任,申訴之女性勞工以表現不佳應予離開公司。於年度考核時以工作不能勝任為由予以資遣,經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45次會議評議,認為該公司要求該勞工於婚後應主動離職確有性別差別待遇,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不得以結婚之情事作為解僱理由規定,依同法第38條之1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具備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且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 對於員工確不能勝任所擔任之工作時,雇主仍應給予合理改善期間,若仍無法改善,始得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不應立即表明要求一方離職,才不會誤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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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情人節將近,臺北市環保局針對七夕情人節禮盒,進行稽查,本次抽查重點為臺北市百貨公司、一般通路商、知名藥妝店及免稅商店相關加工食品、化粧品等禮盒,總共稽查212件商品,其中5件商品違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規定, 禮盒體積過大,內容物過小所導致,已依法告發,違規業者將以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4條,依同法第26條處以新台幣3至15萬元罰鍰。相較比去年同期稽查結果只有1件未符合規定還高,環保局因此呼籲廠商推出浪漫禮盒之際,記得包裝不可過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應應把握產品份量多、包裝材料少、種類少及印刷少的一多三少原則,且應於產品販售前自行檢測產品包裝是否符合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規定,也可直接將指定產品送至環保署認可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以免日後因過度包裝而受罰。。

相關法律條文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4條

為減少廢棄物產生,減輕環境負荷,產品之生產及銷售,應避免過度包裝,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事業自指定期限起,限制其經指定產品之包裝空間比例、層數、使用材質之種類及數量。
輸入業者輸入前項指定產品或與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於販賣時應符合前項規定。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工或停業處分;必要時,予以歇業處分:
一、製造業或輸入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指定應遵行事項之一或第二項公告事項者。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定之物品、包裝、容器與其材質、規格及限制或禁止使用方式者。
三、製造業或輸入業違反第十四條規定包裝產品者。
四、違反依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或禁止再生資源輸入或輸出之規定者。
六、違反第十八條申報規定者。
七、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之檢查或要求者。
事業不遵行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處分者,當地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歇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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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七夕情人節禮盒過度包裝 北市抽查5件不合格

七夕情人節將近,臺北市環保局針對七夕情人節禮盒,進行稽查,總共稽查212件商品,其中5件商品違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規定,並已依法告發,違規業者將以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4條,依同法第26條處以新台幣3至15萬元罰鍰。相較比去年同期稽查結果只有1件未符合規定還高,環保局因此呼籲廠商推出浪漫禮盒之際,記得包裝不可過度。

環保局表示本次抽查重點為臺北市百貨公司、一般通路商、知名藥妝店及免稅商店相關加工食品、化粧品等禮盒,不合格5件禮盒中,化粧品禮盒有2款香水及1款精華液體積比値超過標準1,加工食品禮盒中有1款巧克力禮盒體積比値亦超過標準1,另1款巧克力禮盒則體積比値、包裝層數均不符合規定。

北市環保局分析不合格原因主要是禮盒體積過大,內容物過小所導致,提醒廠商應於產品販售前應自行檢測產品包裝是否符合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規定外,也可以直接將指定產品送至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以免因過度包裝而受罰。

環保局同時呼籲,選購禮盒產品應把握產品份量多、包裝材料少、種類少及印刷少的一多三少原則,主動選擇不過度包裝的商品禮盒,透過行動來響應環保,減少環境負擔。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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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產品包裝改善輔導計畫申請開跑囉!

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主辦的「臺北市產品包裝改善輔導計畫」,已經邁進第4年,3年來輔導34案(32家廠商),平均協助業者提升約10%~20%的營業額,本年度再度以「臺北包裝 綠色奇機」為輔導主軸,鼓勵臺北市中小企業設計並製造兼具環保、創意及美感的產品包裝,並傳達「LOVE TAIPEI」的意象,突顯臺北市城市風貌,吸引消費者的青睞。

臺北市政府為協助臺北市中小企業改善產品包裝設計,將於101年3月30日〈星期五〉辦理「包裝綠色趨勢與包裝品牌形象講座暨計畫說明會」宣傳本計畫諮詢輔導訊息。講座邀請到專研於綠色環保印刷領域中的專家顧問─財團法人印刷工業技術研究中心高志誠專案經理及頑石文創開發顧問有限公司程湘如創意總監/創辦人進行環保印刷應用於包裝上及商品品牌魅力與包裝個性演講。

  歡迎有產品包裝設計需求的廠商或98、99、100年度接受本計畫輔導且對於後續商品有深化輔導服務需求者,請備齊輔導申請表與臺北市設立證明影印本,郵寄至執行單位(中國生產力中心)聯絡窗口處,輔導申請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4月30日截止,敬請各位把握申請時間。

  計畫詳情請瀏覽計畫專屬網站 http://www.ttpd.tw/,聯絡窗口電話:02-26982989分機1814(陳小姐)、6118(蘇小姐);E-mail:1814@cpc.tw6118@cpc.org.tw;收件地址:221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79號2樓中國生產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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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過度包裝罰9萬

 開店商家小心因過度講究包裝,而吃上罰單。一家巧克力店,台北市環保局稽查認定「過度包裝」,這家巧克力店6入裝,12入裝,加上24入裝都超標浪費一共罰9萬元,開出一張9萬元罰單。

不少人有一錯誤觀念上會認為過度的好幾層,才是過度包裝,然按照限制產品過度包裝規定,有沒有涉及增加包材,造成浪費,包裝體積也是問題所在。

以這家巧克力店24入禮盒被罰為例,禮盒長寬高一乘得到體積 2916,巧克力一顆長寬高一乘得到體積為9.38,因為禮盒內有24顆入,再乘上包裝係數2.7,除出來得4.8,超過標準1。拿走內襯襯墊後,增加巧克力的數量或體積,就可降低達到標準1以下。

咖啡因含量包裝成分超標罰鍰3~15萬元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轄內賣場、超市等民眾主要消費購物場所,進行市售能量飲料咖啡因含量抽樣調查,共抽驗10件產品,檢驗結果均符合限量標準,換算每瓶實際咖啡因含量從不含咖啡因至75.2毫克,均低於行政院衛生署建議之每人每日咖啡因攝取量300毫克以下;然檢視產品外包裝標示,其中1件未依實際咖啡因含量標示。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本次查獲1件產品標示違規,原因為外包裝成分標示「咖啡因含量20mg/100mL以下」,但實際檢出值超過20mg/100mL,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爰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9條令責任廠商限期回收改正,屆期若仍未改正,則依同法第33條處新臺幣3~15萬元罰鍰,沒入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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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陽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晨陽公司)於廣告宣稱「在地深耕8年」,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晨陽公司係於99年8月23日獲經濟部核准設立,客觀上並無可能自成立至今存續至少8年,就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處晨陽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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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晨陽不動產經紀公司宣稱「在地深耕8年」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5)日第1084次委員會議通過,晨陽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晨陽公司)於廣告宣稱「在地深耕8年」,就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處晨陽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本案系爭廣告宣稱晨陽公司「在地深耕8年」,依一般或相關大眾施以普通注意力,系爭廣告用語予人之印象,應指以晨陽公司為名之事業主體成立至今已存續至少8年。惟查,晨陽公司係於99年8月23日獲經濟部核准設立,客觀上並無可能自成立至今存續至少8年,系爭廣告之宣稱與實際情形不符,其差距難謂一般或相關大眾所能接受,而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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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舍公司網頁宣稱成立至今30年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7月11日會議通過,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網頁宣稱「是台灣第一家引進高級廚衛產品之公司,服務至今超過31年」、「1980年 成立麗舍」;同網站新聞稿宣稱「麗舍生活國際歡慶30周年」、「麗舍成立至今30年」(以下合稱系爭廣告),予人印象乃該公司成立至今已存續至少成立至今30年,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該公司係於91年12月24日始獲經濟部核准設立,客觀上並無可能自成立至今存續至少30年,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除命麗舍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麗舍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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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76年廣告不實罰5萬

「雙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76年」,經查雙永公司自93年底至101年4月於該公司網站表示「雙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76年」,予人印象乃該公司設立於1976年(即民國65年),迄今已有36年歷史。惟查該公司係於77年6月30日始核准設立,其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就其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雙永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雙永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司成立日期有誤公平會罰5萬

開店商家網站內容或刊登廣告內容,若有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其事業主體之存續期間產生誤認,即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歡x派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歡x派公司)於銷售外燴服務廣告,宣稱「歡x派成立於民國1998年」(原文係屬誤植,應為民國87年之意)乙語,予人印象為歡x派公司成立至今已有13年歷史,具有相當經驗之印象,經公平會調查歡x派公司於94年7月28日設立,顯與廣告宣稱不符,故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第1項規定處理。命歡x派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歡x派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刊載「本公司成立於1983年」不實廣告罰5萬

亞鈺汽車商行於網站刊載「亞鈺&欣亞汽車為新北市汽車商業公會和桃園縣汽車商業公會之榮譽理事」及「本公司成立於1983年」等語(下稱系爭廣告),然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發現,亞鈺汽車商行僅為桃園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未曾擔任該會之榮譽理事,而就「本公司成立於1983年」乙語部分,亞鈺汽車商行營利事業登記證,核准設立登記日期為95年12月21日(即2006年),尚與廣告宣稱不符,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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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成立日期宣稱不實罰5萬  

雅x公司於公司網站廣告宣稱「雅x裝潢成立於1979年」,營運32年,具有多年的傢飾布的批發和零售業務,及具有相當經驗能力之印象等語,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查雅x公司於81年11月20日設立,顯與廣告宣稱不符。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8月17日第1032次委員會議通過,雅x公司網站廣告會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其事業主體之存續期間產生誤認,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第1項規定,命雅x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雅x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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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名補習班「華爾街美語」驚傳無預警歇業且積欠員工薪資,板橋分店員工於8月9日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於17日召開調解會議,本案因勞方決定申請工資墊償,紓困生活所需,無法等待資方籌措資金挹注,故調解不成立。

勞工局說明後續協助勞工事宜如下:
1.將主動協助員工申請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勞工局將實地會勘查證無營運之事實。
2.待勞工局核發歇業事實證明文件後,員工即得據以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
3.將主動發文勞健保局提供雇主已從薪資扣勞工勞保費用,未繳納之證明影本。
4.若員工決定採取司法途徑訴訟,勞工局亦將輔導申請「勞工權益基金」涉訟補助及法律扶助資源,以維護勞工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 遇經營困境負責人應本誠信原則,勇於面對員工和經營困境,勞工局亦將輔導申請「勞工權益基金」涉訟補助及法律扶助資源,以維護勞工權益,避不見面絕非解決問題的正辦。

 

相關法律條文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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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勞工局召開華爾街美語勞資爭議調解會之說明

知名補習班「華爾街美語」驚傳無預警歇業且積欠員工薪資,板橋分店員工於8月9日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於今天(17日)召開調解會議,該公司負責人簡仲徽親自出席,勞方共17人(其中包含本國勞工14人、外籍教師3人)委託代表與會。本案因勞方決定申請工資墊償,紓困生活所需,無法等待資方籌措資金挹注,故調解不成立。

勞工局說明後續協助勞工事宜如下:
1.將主動協助員工申請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勞工局將實地會勘查證無營運之事實。
2.待勞工局核發歇業事實證明文件後,員工即得據以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
3.將主動發文勞健保局提供雇主已從薪資扣勞工勞保費用,未繳納之證明影本。
4.若員工決定採取司法途徑訴訟,勞工局亦將輔導申請「勞工權益基金」涉訟補助及法律扶助資源,以維護勞工權益。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勞工如遭雇主積欠工資或其他勞動權益受損情形,應盡速向勞務提供地之勞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及歇業事實認定,以利後續工資墊償基金及失業給付等作業。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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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滿樓無預警歇業及勞工局相關處置說明

知名連鎖港式餐廳「客滿樓」無預警歇業,驚傳林姓負責人捲款逃大陸疑似惡性倒閉,「客滿樓」是 知名餐飲連鎖集團「得利富食品公司」旗下的一品牌 ,據悉是因擴點太快,導致資金周轉不靈。

「得利富食品公司」 客滿樓的上下游協力廠商得知消息紛紛找上門,但樓空門關根本找不到人,客滿樓各直營店員工薪水也都不知該要找誰領薪 ,該公司泰山店多位員工代表3月14日下午曾至新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勞工局櫃檯詢問如何確保勞動權益,並表示將結合總公司及其他分店員工,聯合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 上個月還要求員工推銷客滿樓團購優惠券,現在優惠券變成廢紙,加盟店雖然影響較小,仍有開業,但總公司把中央廚房設備全部搬走,食材原物料配送出問題,客滿樓加盟分店頓時不知道該如何去張羅備料和應對消費者,加盟分店叫苦連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加盟前務必要清楚想要加盟對象,務必要去打聽其他加盟者的評語和意見瞭解所謂的經營理念、擴點計畫、教育訓練體系,加盟體系人事和公司組織架構,會不會只是一句空話或是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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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太子汽車延宕發放或積欠薪資處理情形

太子汽車出現延宕發放或積欠薪資情形,已嚴重影響員工生計,工會於(11日)正式罷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出,今年起陸續協助太子汽車員工7件28人進行勞資調解,其中4件4個人調解不成立,3件24人調解成立;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薪資未給付完全」處分太子汽車2件,計處分3萬6,000元。

若該公司持續積欠員工薪資,勞工局將再對該公司勞動條件進行檢查,並限期給付;如於期限內未給付者,將依法處罰。
 

未指定清算人公司欠稅全體董事會被限制出境

應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欠稅已達二百萬元以上,清算如未指定清算人時,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另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是公司負責人,因此限制其全體董事負責人出境。

然若清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有選任清算人時,且欠稅已達限制欠稅人出境之標準,只限制清算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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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橘子以市場競爭劇烈、衝擊集團獲利能力等為由通報資遣105位員工,經勞工局查遊戲橘子公司101年1月迄今,共通報資遣143人,8月22日前60日內共通報138人,尚未超過該公司受僱勞工總數的1/5,故未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及就業服務法之相關規定。然企業營運負有永續經營的使命,企業獲利不佳下為避免衝擊員工權益,企業應該先循組織整併及職位調動等手段,盡力安置,以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獲利不佳該先循組織整併及職位調動等手段,盡力安置員工之適當職位,而非獲利不佳即動用資遣。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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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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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勞工局對遊戲橘子集團大量裁員處理之說明

遊戲橘子集團母公司(即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市場競爭劇烈、衝擊集團獲利能力等為由通報資遣105位員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謝政達強調,遊戲橘子為國內遊戲產業的重要標竿,也是上市公司,長期以來處於獲利狀態,該公司應先檢視員工能力表現,積極安置至其他部門之適當職位,而非獲利不佳即動用資遣。勞工局將派員繼續追蹤,瞭解遊戲橘子後續處理本案是否合乎勞基法相關規定。

勞工局指出,企業營運負有永續經營的使命,才能保障大部分勞工的工作權,但企業獲利不佳亦涉及營運方針、市場策略,實不可由員工承受,為避免嚴重衝擊員工權益,企業應該先循組織整併及職位調動等手段,盡力安置,以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經查,遊戲橘子公司101年1月迄今,共通報資遣143人,8月22日前60日內共通報138人,尚未超過該公司受僱勞工總數的1/5,故未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及就業服務法之相關規定。

此外101年1至7月,勞工局共受理大量解僱勞工案件共47家、1107人,相較於100年同期23家、1040人,本年度大量解僱勞工情形較為嚴重。謝政達呼籲,企業面臨全球競爭,應制定前瞻性經營策略,並積極辦理員工在職教育,維持企業絕佳競爭力,以避免發生大量解僱勞工情形。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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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持續追蹤檢查英業達解僱情況以維勞工權益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曾於於10月28日員前往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勞動檢查,惟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出具體資料證明資遣事由之正當性,勞工局已要求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於下星期一(10月31日)下班前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將持續追蹤、檢查,如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非有重大業務調整或緊縮之事實,勞工局將嚴格依勞基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以保障勞工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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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懷孕解僱罰款1至10萬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在86年6月12日修正刪除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之規定,然一般事業單位為了評估員工是否有能力勝任,在勞僱雙方均同意且不違背契約自由與平等、誠信的原則之下,仍可約定合理試用期間。但一知名連鎖糖果分店尚未知悉該新進員工懷孕情事前,即已進行2次試用期考核,卻於知悉該員工懷孕後,利用第3次試用期考核即以「試用期間不適任」加以解僱,因此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裁定雇主解僱涉及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處新臺幣1至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員工懷孕情事,應考量員工妊娠及安胎需求,主動給予調整工作內容,以善盡母性保護的雇主責任。

知名家具店IKEA爆發勞資解僱糾紛

 知名家具店IKEA爆發勞資糾紛,一名在新莊分店工作2年半的黃姓男子,遭客人寫意見表,寫服務態度惡劣,因為一天內被不同客戶用顧客意見調查表投訴2次,依照規定投訴2次公司會記2次警告,黃姓員工連同之前已有一次警告紀錄,共3次警告依規定3次警告就要解僱,結果工作2年半的黃姓員工因此遭到IKEA解僱

黃姓員工對公司憑顧客意見 調查表,且未與客人求證,就要因此解僱員工, 認為處理方式有明顯瑕疵,一度找勞委會來進行調解但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最後黃姓員工心有不服提起告訴,結果法官裁定IKEA剝奪員工的改善機會,判IKEA敗訴。IKEA強調,一切都是依規定行事,將會 在收到裁定判決書後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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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知名加盟連鎖企業,有時會選擇壯士斷腕裁撤加盟分店的原因

經營加盟連鎖體系不僅販賣有形的商品,還包括無形的感受與認知, 不僅要讓消費顧客無論到任何一家加盟連鎖店都能感受到相同的商標、裝潢色系、服裝等等一致外;還應讓消費顧客無論到任何一家加盟連鎖店都能享受得到相同的商品與服務品質。加盟連鎖體系經營要成功,要靠每一家分店成功的總集合所致;相對而言,一個單獨個體的加盟店若出現商品與服務品質上的問題,對整個加盟連鎖體系都會受其傷害。因此加盟一個加盟連鎖體系, 加盟者就應接受加盟連鎖總部管理規定的限制並配合其行銷活動。

 然加盟連鎖經營實務上,有些加盟者會因為生意頗佳,自以為是自己的本事大,所以對於加盟連鎖總部管理規定的限制、訓練及行銷活動,一律來個相應不理, 此種情況發生一段時期後,小則自己的加盟分店營運業績受影響,大則影響整個加盟連鎖體系的商譽及營業額,這就是為什麼有些國際知名加盟連鎖企業,一遇到有這種無法約束控管的加盟分店發生時,會選擇壯士斷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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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留遊學顧問公司負責人習慣性對女性員工有過於親密言語、摸手及摟肩等狀況,受僱員工遭受負責人不友善的動作與言語未於在職期間向公司反映,係離職後直接向臺北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及申訴;經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45次會議評議認定,雇主於知悉員工申訴性騷擾情形後,以其行為並非性騷擾或根本無發生性騷擾行為為由,未於知悉後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予以裁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不管雇主本身是否為性騷擾行為人,於知悉受僱者遭性騷擾之情形時,仍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動,以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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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 仍須依性平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助措施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月前受理職場性騷擾案,其中雇主為職場性騷擾行為人計有2件,經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45次會議評議認定,雇主於知悉員工申訴性騷擾情形後,以其行為並非性騷擾或根本無發生性騷擾行為為由,未於知悉後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予以裁罰。


就業安全科劉家鴻科長說明,其中一案為某留遊學顧問公司負責人習慣性對女性員工有過於親密言語、摸手及摟肩等狀況,受僱員工遭受負責人不友善的動作與言語未於在職期間向公司反映,係離職後直接向臺北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及申訴;另一案是聘僱外籍看護工之雇主,於外勞執行職務時,從後方緊抱其身體使外勞因害怕而逃離雇主家,並向仲介公司求助。經勞工局調查,二個案雇主於接獲申訴人提起之刑事告訴狀或至勞工局接受訪談時,均已知悉員工申訴工作場所有性騷擾事件,卻未見採取任何補救糾正措施及調查程序,或對仍在職員工進行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等,其消極態度確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所課予雇主應善盡性騷擾防治義務之責任。


勞工局陳業鑫局長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目的在使受僱者免於遭受職場性騷擾,並提供其無受職場性騷擾疑慮之工作環境。不管雇主本身是否為性騷擾行為人,於知悉受僱者遭性騷擾之情形時,仍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主動介入調查確認事件始末、設身處地性騷擾者之感受,採取具體有效解決措施等,違反者主管機關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裁罰新臺幣10-50萬元。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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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罰25萬

100年10月初,詩肯柚木前女店長及多位女員工申訴遭到男性主管長期性騷擾,勞工局接案後陸續訪談相關人員,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於12月8日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審查詩肯柚木性騷擾案。

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為該公司雖訂有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但未公開揭示讓員工知悉,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決定裁罰新臺幣2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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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歧視及性騷擾成為雇主管理地雷

臺北市政府第40次性別工作平等會,共評議9件申訴案件,其中審定性別歧視成立計有3件,分別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以及第11條懷孕歧視,各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其中有一私立托兒所以勞工未據實告知懷孕情事為由逕行解聘,性別工作平等會認文員工並無告知雇主自身懷孕訊息的義務與法律責任,當然,也不應由於未告知雇主自身懷孕的消息而遭受任何不利對待。

開店老闆性騷擾員工罰25萬並提起公訴

一廖女在7月7日上午向勞工局申訴遭雇主不當性騷擾,勞工局立即與申訴人進行訪談,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於7月11日發函通知該花坊張姓負責人陳述意見,雇主以「視同家人」、「疼愛女兒」、「開玩笑」等理由帶過。廖女士亦向板橋地檢署提告,檢察官業已於8月上旬依刑法「強制猥褻罪」對張姓雇主提起公訴。

樹林某花坊員工僅張姓雇主、老闆娘及廖女3人。自5月起,張姓雇主即多次利用兩人獨處機會,藉口廖女士手臂很粗而搓揉其上臂,或用手捏其臀部說「屁股有贅肉要減肥」;同時也會以「第一次和男朋友哪裡發生?」「會不會幫男朋友口交?」以及「穿什麼顏色內衣?」「何種罩杯?」等言語騷擾。雖然廖女當面表達不舒服,但雇主並未改變騷擾行徑。雇主趁四下無人之際,從後方強行抱住廖女士致其無法動彈長達10餘秒且碰觸前胸,廖女因有經濟壓力隱忍未說;但未久又有與雇主外出布展活動,廖女深怕雇主做出更誇張的不當行為,始向老闆娘說明整個性騷擾過程,並在男友陪同下與雇主對質,廖女拒絕和解並離職。

新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對樹林某花坊職場性騷擾案做出裁定,本案張姓負責人既是雇主又是加害人,而且依照廖女士說法,多次以言語、肢體性騷擾申訴人,雇主從來沒有當場道歉,事後也沒有悔改之意,委員會評議結果裁定職場性騷擾成立,並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加重處罰25萬元,以儆效尤 。
 

規定著裙裝、穿高跟鞋認定職場性騷擾成立

一名女性勞工,申訴女性同事多次建議她應「著裙裝、穿高跟鞋」符合男性主管喜好,但女性勞工考量工作需要大量外勤,故不願配合,最後試用期滿卻未獲繼續雇用

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38次會議評議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制之責,公司聘用員工多達百人,卻未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遲至接獲勞工局調查公文後,方於100年7月才制定、揭示,另該名離職員工於5月份分別兩次向人事主管申訴此事,該公司知悉本案事件後處理方式,皆未獲正式處理,實難謂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善盡雇主性別工作平等的責任,已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重罰20萬元。

開店商家在制服定製方面應該提供裙裝和褲裝二種,供員工自由選擇,若僅有裙裝制服或規定裙裝制服,一旦有員工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申訴,也有可能會被認定有職場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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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店老闆性騷擾員工最低罰10萬

有一單身女性在花藝公司擔任助理,遭花店男老闆以「妳好漂亮,我想抱一下」、「內衣罩杯」、「跟男友第一次做愛在哪?」等言語性和不當動作騷擾,當下雖有喝止,但怕因此失去工作只好隱忍。不料,男老闆並不因此而收斂,因此向新北市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於調查後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

花店男老闆則強調他與妻子都將被害者當家人看待,並無猥褻之意。

新北市勞工局初步整理申訴內容後,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將於7月11日發函通知該花坊負責人陳述意見,說明有無性騷擾之情形;且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需舉證有無進行「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若性騷擾案成立,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規定,處以新臺幣10到50萬元之罰鍰。

遇同事性騷擾或不當動作,應直接表達不舒服感覺,並當面拒絕不合理要求,告知公司主管或是向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申訴,如公司內部拒絕受理或徇私,可向地方主管機關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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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興航空)於網頁宣稱「將自2月14日起,至4月15日為止,推出離島航線統一優惠票價!」系爭廣告予人印象為旅客於101年2月14日至4月15日活動期間購買離島航線,可享有優惠票價。但據公平會調查復興航空於101年3月23日時所售座位數僅占總座位數6成,並非無剩餘機位可提供銷售,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處復興航空新臺幣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在網頁或是其他文宣上宣稱有促銷期間,務必不要在未告知消費者下,提前結束優惠活動,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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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復興航空於網頁宣稱「將自2月14日起,至4月15日為止,推出離島航線統一優惠票價!」廣告不實罰5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8月15日第1084次委員會議通過,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興航空)於網頁宣稱「將自2月14日起,至4月15日為止,推出離島航線統一優惠票價!」,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處復興航空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系爭廣告予人印象為旅客於101年2月14日至4月15日活動期間購買離島航線,可享有優惠票價。又因廣告中並無就機票數量為特別限制之說明,惟相關航線之航班數乃固定,故交易相對人乃可合理預期在該段期間內航班可提供訂位機位數,均屬得依此優惠條件購買之數量。

惟據公平會調查復興航空於101年3月23日時所售座位數僅占總座位數6成,並非無剩餘機位可提供銷售,此除有復興航空所提供之銷售資料可資佐證外,亦有離島居民於101年4月10日無法購買台北金門優惠票價,卻可買到非優惠價位機票可稽。是復興航空於廣告活動期間尚有剩餘機位之情狀下,卻未以廣告優惠票價銷售,而提早結束優惠活動,顯與廣告所示未符,其就案關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網頁廣告不實 相關法律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麗舍公司網頁宣稱成立至今30年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7月11日會議通過,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網頁宣稱「是台灣第一家引進高級廚衛產品之公司,服務至今超過31年」、「1980年 成立麗舍」;同網站新聞稿宣稱「麗舍生活國際歡慶30周年」、「麗舍成立至今30年」(以下合稱系爭廣告),予人印象乃該公司成立至今已存續至少成立至今30年,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該公司係於91年12月24日始獲經濟部核准設立,客觀上並無可能自成立至今存續至少30年,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除命麗舍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麗舍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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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川蜆精網頁宣傳差異過大公平會罰10萬

綠川蜆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網頁上刊載「立川漁場位在花蓮壽豐鄉,養殖面積廣達600多甲」廣告,經公平會調查壽豐鄉養殖面積,皆與綠川公司宣稱養殖面積達600多甲不符,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綠川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網站上或宣傳時,應注意其宣傳差異應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能接受,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

聖羅蘭婚紗攝影於網頁舉辦抽獎活動廣告不實罰5萬

 聖羅蘭婚紗攝影於網頁舉辦抽獎活動廣告,經公平會調查,活動於100年8月19日粉絲人數已達8,888,遂於100年8月30日自行於營業處舉辦抽獎活動,然據粉絲好康網頁使用規範,使用該平台舉辦活動之得獎名單一律以系統隨機抽選之結果為準,主辦單位不得自行變更;且活動申請表格中抽獎方式僅有「先來先贏」及「隨機選取」兩選項,並未有「自行舉辦抽獎」選項。自行抽獎,並未符合使用該平台辦理活動之規則;又案關活動既已結束,賴君不僅未告知粉絲好康網頁平台將其移除,亦未隱藏該活動廣告,未及時停止已活動結束之廣告內容,致消費者誤認;就服務之內容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處賴君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需要刊登網路廣告或是舉辦促銷活動,應注意廣告內容要與實際賣場商品相符外,還應注意若活動既已結束,就應將其移除,已告知促銷活動結束,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中聯公司「輔導成果」網頁廣告不實罰5萬

中聯公司網站首頁設置標題為「輔導成果」欄位,連結至標題為「顧問師輔導成果」網頁,內容宣稱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事業接受其「ISO 9001」輔導,惟該公司自承網站所稱「顧問師輔導成果」是指顧問師的輔導成果,非指中聯公司之輔導成果,且提出該公司某合作講師所提供曾輔導過之事業名單以為佐證。然該等服務成果係置於該公司網站首頁「輔導成果」欄位項下,縱認該講師確曾輔導所涉10家事業取得ISO 9001驗證,惟該講師於是時並非與中聯公司合作或受該公司聘雇,是該講師畢竟與中聯公司分屬不同主體,上述服務實績應屬某講師或聘用其之事業體之輔導成效,難引用為以中聯公司為名之事業主體營業實績。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輔導成果,應注意服務實績應為以中聯公司為名之事業主體營業實績,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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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頸鹿公司網頁廣告不實罰5萬元

長x鹿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x鹿公司)於網頁宣稱「GNEPT全國兒童/幼兒小托福美語檢定……,是為兒童美語界中考試規模最大、參與人數最多的活動」,參照近三年度相關兒童美語檢定機構所提供之事證,長x鹿公司所舉辦之GNEPT美語檢定非如其所稱係屬規模最大、報考人數最多之考試,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開店商家如要在網頁或是平面宣傳文宣中宣稱「最大」、「最多」等最高級客觀陳述用語,就要有相關意見調查等客觀數據佐證,且載明資料引述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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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民因開設小吃店,卻未裝置油煙處理設備,致油煙逸散污染空氣,市府環境保護局除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處該市民新臺幣5,000元罰鍰外,並依環境教育法規定,命其接受環境講習1小時,該市民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市府訴願會進一步說明,99年6月5日制定公布環境教育法,並自公布1年後施行,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餐飲業從事烹飪,不得有散布油煙或惡臭之行為;其中特別規定,人民如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經有權機關處停工(業)或5,000元以上罰鍰者,並應接受1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如果油煙任意逸散污染空氣,除了被罰款外,還要被要求上8小時以下環境講習課程。

相關法律條文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 得有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 或惡臭之行為。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
違反第31條情形者,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 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環境教育法第23條
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
一、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停工、停業處分。
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

環境教育法第24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一、未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
二、未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針對所有員工、教師、學生辦理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三、未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經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或前條環境講習,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並以一次為限。
拒不接受第一項或前條所定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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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臺北市訴願會提醒您,違反環保法規,除罰鍰外,尚須參加環境講習

臺北市政府近日作成1件有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之訴願決定,該案係本市某市民因開設小吃店,卻未裝置油煙處理設備,致油煙逸散污染空氣,市府環境保護局除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處該市民新臺幣(下同)5,000元罰鍰外,並依環境教育法規定,命其接受環境講習1小時。該市民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市府訴願決定指出,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餐飲業從事烹飪,不得有散布油煙或惡臭之行為,倘有違反者,應處以罰鍰。市府訴願會進一步說明,我國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以達到永續發展的目的,特於99年6月5日制定公布環境教育法,並自公布1年後施行,是其施行迄今已1年有餘;其中特別規定,人民如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經有權機關處停工(業)或5,000元以上罰鍰者,並應接受1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所以,訴願會提醒市民日後要特別注意,如果任意違規污染環境,除了被罰款,還可能會被要求上環境講習課程,除了花錢,耗時又費力喔!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空氣污染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違反環保法令記得要參加環境講習以免受罰5千元 

新北市統計境內迄今為止違反環保相關法規者約有200案,其中又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為多。環保局提醒並呼籲新北市民及事業主,倘違規接到講習通知,務必記得上課;若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將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至1萬5,000元以下罰鍰,再通知仍不接受,按次處罰,直到參加為止。
 

環境教育法已於100年6月5日正式實施,凡於實施日起有違反環評法、噪音管制法、空污法、水污法、海污法、土污法、廢清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環境用藥管理法及環境教育法等環保法律或自治條例者,且經裁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罰鍰或停工、停業者,應接受1小時至8小時不等的環境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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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北市各地環保局十月起開始執行餐飲業污染環境衛生最高罰100萬

 餐飲業者要特別注意,繼北市96年9月1日起各地環保局,如台北縣、桃園縣...等地方政府十月起開始執行只要把油煙排放到下水道,餐飲業者最高罰一百萬元。

環保局常接獲檢舉,許多餐飲業者投機取巧把油煙排入下水道或水溝中。也有不少餐飲業者,習慣將殘餘湯汁直接倒入排水溝,有些業者甚至以接管方式,將使用過的油脂排入下水道,形成堅硬無比、數量龐大的脂化物硬塊,發出惡臭和堵塞下水道。如果業者經過輔導還是不願改善污染情形,環保局將依空污法、廢棄物清理法、和食品衛生管理法,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排放廢油水則處1200元到6000元的罰鍰。

環保局強調開罰與否的標準視店家裝設的設備能否將污染物作有效蒐集而不散逸,而非有裝就過關。也就是說,並非業者裝設油煙防制設備就不會受罰,只要所排出油煙違反規定空污或排入水溝中,影響到環境衛生,一樣會受罰。以目前的污染防制技術,油脂截留器的裝設成本約在兩萬元上下,比較有效率的油脂截留器設備可去除90%以上的油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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