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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落實執行牛肉原料原產地(國)「強制標示加強稽查計畫」,以提供消費者清楚牛肉產地資訊,截至11月8日上午,全國稽查總數累計共稽查30,313家次,合格30,232家次,合格率達99.7%,限期改正之81家業者亦已複查合格。

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將持續全面稽查牛肉產地標示,將積極稽查至速食業、餐廳、夜市、超市、傳統市場、便利商店、攤販、大賣場、南北貨販店、食品工廠等場所,針對販售牛肉產品各產業類別(散裝、包裝食品、直接供飲食場所),對於未正確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或無相關證明文件等不符規定者,均會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及輔導相關業者依規定標示;未來如被查獲包裝、散裝食品及直接供飲食場所未依規定標示牛肉原產地之業者,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處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尚未依規定標示牛肉原產地之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儘速依規定標示牛肉原產地, 若未配合標示肉品來源,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所為公告者,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若標示不實,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者,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之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散裝食品之販售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等事項。
前項特定散裝食品之品項、販售地點與方式之限制及應標示事項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公告限制特殊營養食品之廣告範圍、方式及場所。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為公告之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
    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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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新聞稿

全面稽查牛肉產地標示,突破3萬家次!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落實執行牛肉原料原產地(國)「強制標示加強稽查計畫」,全國稽查總數已突破3萬家次!截至11月8日上午,累計共稽查30,313家次,合格30,232家次,合格率達99.7%,限期改正之81家業者亦已複查合格,顯示政策推動已具成效。

食品藥物管理局於9月12日起,全面動員各地方衛生局,針對包裝食品、散裝食品與直接供飲食場所,進行牛肉原料原產地(國)標示稽查與輔導,其中針對包裝食品稽查8,721家次,均符合規定。對於未正確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或無相關證明文件等不符規定者,均要求業者限期改正,並擇日再度稽查,以確保業者符合規定,提供消費者清楚資訊。
為落實含牛或牛可食部位食品強制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將持續至速食業、餐廳、夜市、超市、傳統市場、便利商店、攤販、大賣場、南北貨販店、食品工廠等場所,針對販售牛肉產品各產業類別(散裝、包裝食品、直接供飲食場所),積極稽查及輔導相關業者有無依規定標示;未來如被查獲包裝、散裝食品及直接供飲食場所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處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罰鍰,食品藥物管理局再次呼籲尚未依規定標示牛肉原產地之業者儘速標示,以免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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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原料原產地(國)標示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衛生局展開牛肉產地來源標示稽查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年9月12日起針對轄內「所有陳列販售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場所」如超市、賣場及攤商,及「直接供飲食場所」如餐飲店等,查核商家是否依法利用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及菜單上標示等型式,可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方式標示牛肉來源原產地。

行政院衛生署已於101年9月6日公告市售牛肉產品強制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所有陳列販售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場所,如「散裝食品業者」及「直接供飲食場所者」自101年9月12日起均需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以屠宰國為原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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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牛肉產地得標示不然罰20萬

行政院衛生署101年9月6日公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

販售含牛肉之散裝食品場所(如: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雜貨店、傳統市場等)、以及直接供應含牛肉餐食之飲食場所(如:餐廳、速食業、夜市、小吃、美食街等),
依照規定,強制標示自101年9月12日起,均須依規定強制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 按規定,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標示的單一字體長度及寬度,以菜單註記者,各不得小於4公釐;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2公分。

另強制標示第二波自101年9月20日起生產製造含牛肉的包裝食品(如牛肉乾、牛肉泡麵等),亦須跟進清楚標示牛肉原料來自於哪個國家。 若未按規定標示依法可處3萬至15萬元;如標示不實可處4萬至20萬元,且有容器或包裝食品如未標示或標示不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販賣。

牛肉產地明確標、安心選擇放心購。

行政院衛生署今(6)日公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自本(101)年9月12日起,販售含牛肉之散裝食品場所(如: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雜貨店、傳統市場等)、以及直接供應含牛肉餐食之飲食場所(如:餐廳、速食業、夜市、小吃、美食街等),均須依規定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
另自本(101)年9月20日起生產製造含牛肉的包裝食品(如牛肉乾、牛肉泡麵等),亦均須清楚標示牛肉原料來自於哪個國家。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召開跨部會會議及業者說明會,說明強制標示牛肉原產地(國)之政策規劃,地方政府衛生局亦持續進行業者、社區宣導,並自法規實施日起,將全面動員各縣市衛生局人力,針對包裝、散裝食品,以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三階段完成地毯式稽查。

為確保食品安全無虞,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提供民眾最明確之資訊,讓民眾可以依個人需求自行選擇,衛生署持續加強邊境與及市售牛肉產品之稽查抽驗,確保民眾飲食健康及選擇的權利。另牛肉產地標示相關公告及問與答資訊,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亦公告於該局首頁(www.fda.gov.tw)>本局公告資訊項下,民眾及業者可上網查詢,或打諮詢服務專線(02-2787-8200)。


下載附件1 散裝食品.pdf
下載附件2 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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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正公司刊播「省電博士省電器」商品廣告,內容宣稱「驚人的省電省錢功效」、「因為省電器它所用的電、就是你在線路裏面浪費掉、浪費掉的那一部分無效電力、它把無效的電力吸收進來、它還可以吸收進來用、再轉換成有效的電力出去、所以自然就能達到省電的效果」、「冷氣機的耗電量、就如同電風扇一樣的經濟」、「因為除了超強的省電效果之外、它還有穩定電壓、改善電路品質、延長家電產品壽命的驚人功效」、「擁有日本台灣等多國專利」、「台灣大電研究所產品認證」、「他也是日本及台灣數千家知名企業指名使用的產品」、「來自日本全新省電產品」、「2002-2004年電視購物銷售冠軍 狂賣40萬組 」等語,其整體內容予人印象乃使用系爭商品時,除可獲廣告所宣稱驚人的省電省錢功效外,尚具可延長家電產品壽命等效果。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碧正公司無法提供公正客觀科學依據佐證系爭廣告宣稱驚人的省電省錢功效,及延長家電產品壽命等效果,系爭廣告宣稱狂賣40萬組、擁有日本台灣等多國專利等語屬實,亦無法提供相關事證依據佐證,上開廣告宣稱實屬無據,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96次委員會議通過,碧正購物有限公司刊播「省電博士省電器」商品廣告,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碧正公司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對於其所刊載之廣告與宣稱之效果,應克盡查證及真實表示之義務,且應注意其內文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活動或廣告型錄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倘於廣告中以具體文字對商品或服務為表示或表徵,諸如「第一」、「冠軍」或「最大」等最高級用語,否則其廣告即有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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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碧正購物有限公司刊播「省電博士省電器」商品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7)日第1096次委員會議通過,碧正購物有限公司(下稱碧正公司)刊播「省電博士省電器」商品廣告,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碧正公司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碧正公司刊播「省電博士省電器」商品廣告,並宣稱「驚人的省電省錢功效」、「因為省電器它所用的電、就是你在線路裏面浪費掉、浪費掉的那一部分無效電力、它把無效的電力吸收進來、它還可以吸收進來用、再轉換成有效的電力出去、所以自然就能達到省電的效果」、「冷氣機的耗電量、就如同電風扇一樣的經濟」、「因為除了超強的省電效果之外、它還有穩定電壓、改善電路品質、延長家電產品壽命的驚人功效」、「擁有日本台灣等多國專利」、「台灣大電研究所產品認證」、「他也是日本及台灣數千家知名企業指名使用的產品」、「來自日本全新省電產品」、「2002-2004年電視購物銷售冠軍 狂賣40萬組 」等語,其整體內容予人印象乃使用系爭商品時,除可獲廣告所宣稱驚人的省電省錢功效外,尚具可延長家電產品壽命等效果,且商品係來自日本,於2002~2004年銷售40萬組,產品擁有日本台灣等多國專利及台灣大電研究所產品認證,有日本及台灣數千家知名企業指名使用。惟查碧正公司無法提供公正客觀之科學依據佐證系爭廣告宣稱驚人的省電省錢功效,及延長家電產品壽命等效果,亦無法提供相關事證依據佐證系爭廣告宣稱狂賣40萬組、擁有日本台灣等多國專利等語屬實。是上開廣告宣稱實屬無據,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以 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公平會處罰「首善」建案廣告不實 北市府列管稽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針對廣告不實的「首善」建案之建商及廣告商處分100萬元及55萬元。臺北市政府立即派員檢查該建案是否有停車空間違規使用或二次施工變更使用情形,稽查結果均與核准圖說相符。

建管處處長張剛維表示,位於臺北市南港區重陽路449號的「首善」建案,今年5月底取得使用執照,總計72戶,地下層核准用途為停車空間、地上層為資訊服務業。因建案廣告中透過文字與圖示讓人誤會是一般住宅,與「策略型工業區」不得作為住宅之規定不符,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廣告不實,對建設公司及廣告公司罰鍰處分。建管處下午立即進行稽查,雖尚無擅自變更或違規使用情事,但已列管不定期稽查,若發現有擅自變更或違規使用情事,均會處違規行為人6萬元罰鍰並要求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

張剛維強調,建管處已針對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之內湖五期重劃區進行清查,該重劃區目前有14棟已完工之建築物,截至今天為止已清查9棟,其中6棟因起造人擅自變更隔間,已處罰6萬元並要求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未來將持續清查並追蹤改善情形。公平會裁罰廣告不實之「首善」建案,已列管不定期稽查,如有違規情事,一定會依法罰處。

以上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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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型錄刊載統一雞精促銷廣告不實罰5萬

家福公司於廣告DM刊載「促銷日期4/25(三)→5/13(日)」、「統一雞精原味/四物60毫升×18 2件省更多 第一件499元二件855元 共省143元 平均一件427.5元(單件不特價)(口味可任選)」,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家福公司所屬鳳山店等7家分店,於101年5月9日未有以促銷價銷售系爭商品情形,足認促銷期間確有未依廣告宣稱價格銷售。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19)日第1089次委員會議通過,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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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旅遊兌換券商品廣告不實罰10萬元

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案關網站就「夏奇拉渡假村」住宿旅遊兌換券商品,刊載「兌換期一年,暑假不加價」且註記「兌換期限2011/08/01~2012/08/01」等表示,予消費者之印象係所購買之兌換券可使用之期間為一年,期間涵括100年及101年之暑假期間,得於週日至週五以免加價之方式使用。

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商品之實際使用方式、期間及條件並未包含101年之暑假期間,引致消費者就其優惠產生誤認,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本(31)日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就其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台灣集購城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廣告內容有期限約定,應注意使用期限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內容有提出標章認證,亦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購物網站廣告不實!網站罰10萬公司罰5萬

香港商雅x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沛x星國際有限公司於「Yahoo!奇摩購物中心」網站銷售「【PS Mall】日本小豬系列 束腹熱量解碼平腹帶」商品(下稱系爭商品),宣稱「只要走路就能熱量解碼」、「脂肪狂殺CALORIE OFF-416kcal/1h」、「1小時消耗416大卡路里」等語,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除命雅x公司及沛x星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雅x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及處沛x星公司5萬元罰鍰。

開店商家特別是美容業應注意若有宣稱效果等廣告用語,如「只要走路就能熱量解碼」、「脂肪狂殺CALORIE OFF-416kcal/1h」、「1小時消耗416大卡路里」等字眼形容,應就廣告詞句宣稱功效,提出檢測報告等資料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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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富邦購物台銷售商品廣告不實罰150萬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7月25日第1081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momo富邦購物台銷售「Relax & Tone 深層震動美體按摩機」商品,宣稱「燃燒熱量 使您從L Size 變成M或S Size」、「刺激脂肪 讓頑固贅肉加以燃燒熱量」與「每天只要10分鐘幫您甩掉多餘的贅肉」,公平會根據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意見表示,富邦媒體公司所提出4篇用來證實其行銷用語的中醫學理資料僅為一般保健文章,無法佐證本案對於商品之品質及用途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該公司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是否已到期,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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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汽車公司廣告型錄車內載貨空間尺寸為1336mm*1422mm*2177mm係以拆除頂篷與地毯後所得之量測結果,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視中華汽車公司所提供系爭車款之車輛設計圖,車內載貨空間為1292mm*1420mm*2176mm,且該公司亦於民國101年1月將該系爭廣告之車內載貨空間修正為1292mm*1420mm*2176mm,足顯系爭廣告宣稱車內載貨空間之表示與實際使用情形不符,按商用車款之載貨空間大小為消費者比較是項車款是否符合需求之重點,拆除頂篷與地毯後所得之量測結果,易誤認案關車款於一般正常使用情況下即可容納如廣告宣稱之載貨尺寸,其差距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而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VERYCA 1.2L NEW 1.3L」商品型錄廣告宣稱車內載貨空間尺寸,就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中華汽車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中華汽車公司雖表示系爭廣告宣稱係於將頂篷及地毯拆除之情況下所為量測之結果,惟上述測量方式顯與一般消費者之合理認知不同,且因系爭廣告僅以長、寬、高示意圖標註載貨空間大小,一般交易相對人無從知悉系爭廣告宣稱而據此為交易決定。綜上,系爭廣告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活動或廣告型錄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結束營業」及「最後4天」等類似促銷活動時,俟時限屆止即長結束倒數時間,要與一般通念相符,一定要依法進行,並做好配套及防護措施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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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中華汽車公司於型錄宣稱車內載貨空間尺寸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31)日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汽車公司)於「VERYCA 1.2L NEW 1.3L」商品型錄廣告宣稱車內載貨空間尺寸,就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中華汽車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按商用車款之載貨空間大小為消費者比較是項車款是否符合需求之重點,為影響消費者作交易決定之重要資訊。系爭廣告所載車內載貨空間為1336mm*1422mm*2177mm,並輔以「超寬敞載貨空間示意」之說明,整體廣告表示予一般交易相對人之印象即為於合理使用下所為測量及可使用之車內載貨空間。然經檢視中華汽車公司所提供系爭車款之車輛設計圖,車內載貨空間為1292mm*1420mm*2176mm,且該公司亦於民國101年1月將該系爭廣告之車內載貨空間修正為1292mm*1420mm*2176mm,足顯系爭廣告宣稱車內載貨空間之表示與實際使用情形不符,其差距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而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中華汽車公司雖表示系爭廣告宣稱係於將頂篷及地毯拆除之情況下所為量測之結果,惟上述測量方式顯與一般消費者之合理認知不同,且因系爭廣告僅以長、寬、高示意圖標註載貨空間大小,一般交易相對人無從知悉系爭廣告宣稱車內載貨空間尺寸為1336mm*1422mm*2177mm係以拆除頂篷與地毯後所得之量測結果,易誤認案關車款於一般正常使用情況下即可容納如廣告宣稱之載貨尺寸,而據此為交易決定。綜上,系爭廣告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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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錄廣告不實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型錄刊載統一雞精促銷廣告不實罰5萬

家福公司於廣告DM刊載「促銷日期4/25(三)→5/13(日)」、「統一雞精原味/四物60毫升×18 2件省更多 第一件499元二件855元 共省143元 平均一件427.5元(單件不特價)(口味可任選)」,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家福公司所屬鳳山店等7家分店,於101年5月9日未有以促銷價銷售系爭商品情形,足認促銷期間確有未依廣告宣稱價格銷售。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19)日第1089次委員會議通過,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需要刊登廣告或是散發廣告傳單,應注意廣告內容宣稱要與實際相符若有聯合促銷活動,應注意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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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遠首藏建案廣告不實建設公司罰40萬

合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合遠首藏」建案,於廣告上之「傢俱配置參考圖」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的一部分,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31日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合遠首藏」建案,於廣告上之「傢俱配置參考圖」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的一部分,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因素之一,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合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並處天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刊登廣告,應注意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不能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不能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或是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若有廣告即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以違反公平交易法 。

購物網站廣告不實!網站罰10萬公司罰5萬

香港商雅x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沛x星國際有限公司於「Yahoo!奇摩購物中心」網站銷售「【PS Mall】日本小豬系列 束腹熱量解碼平腹帶」商品(下稱系爭商品),宣稱「只要走路就能熱量解碼」、「脂肪狂殺CALORIE OFF-416kcal/1h」、「1小時消耗416大卡路里」等語,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除命雅x公司及沛x星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雅x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及處沛x星公司5萬元罰鍰。

開店商家特別是美容業應注意若有宣稱效果等廣告用語,如「只要走路就能熱量解碼」、「脂肪狂殺CALORIE OFF-416kcal/1h」、「1小時消耗416大卡路里」等字眼形容,應就廣告詞句宣稱功效,提出檢測報告等資料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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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創業實務知識 >加盟商品內容不實罰12萬  全國性促銷活動加盟連鎖門市如不配合一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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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案關網站就「夏奇拉渡假村」住宿旅遊兌換券商品,刊載「兌換期一年,暑假不加價」且註記「兌換期限2011/08/01~2012/08/01」等表示,予消費者之印象係所購買之兌換券可使用之期間為一年,期間涵括100年及101年之暑假期間,得於週日至週五以免加價之方式使用。

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商品之實際使用方式、期間及條件並未包含101年之暑假期間,引致消費者就其優惠產生誤認,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本(31)日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就其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台灣集購城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廣告內容有期限約定,應注意使用期限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內容有提出標章認證,亦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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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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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台灣集購城公司於住宿旅遊兌換券商品廣告不實罰1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本(31)日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台灣集購城公司) 於其公司之集購城購物網站刊載「夏奇拉渡假村」住宿旅遊兌換券商品廣告,宣稱「兌換期一年,暑假不加價」,就其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處台灣集購城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台灣集購城公司於案關網站就「夏奇拉渡假村」住宿旅遊兌換券商品,刊載「兌換期一年,暑假不加價」且註記「兌換期限2011/08/01~2012/08/01」、「票券使用期間:週日至週五」及「原價6400元,放暑假2499元2人房升等4人房免加價」等表示,予消費者之印象係得以2,499元之金額購買2人房升等4人房之兌換券商品,所購買之兌換券可使用之期間為一年,期間涵括100年及101年之暑假期間,得於週日至週五以免加價之方式使用。惟案關商品之實際使用方式、期間及條件並未包含101年之暑假期間,臺灣集購城公司於廣告就所售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表示,並將引致消費者就其優惠產生誤認,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另外表示,雖台灣集購城公司聲稱,案關商品兌換券背載明確註明「本券特別優惠民國100年暑假旺季期間,週日至週五可使用,週六加收1000元」,惟系爭廣告中未充分揭露交易條件,尚不得據交易決定後取得之商品兌換券背載內容業已明確揭示相關限制條件而予以卸責。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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兌換商品 相關稅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信用卡紅利點數兌換商品店家無須開立發票

消費民眾向媒體反映用儲值卡紅利點數免費兌換餐點,拿到速食店店員開的零元發票,對中20萬元頭獎,郵局卻告知不能給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故營業人若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或以信用卡、紅利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向營業人退還押瓶費等,尚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但若開店商家結帳是採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因收銀機特性所設定之統一發票已立即開出,或因系統控管存貨或收款等事由須開立合計金額為零之統一發票者,致無法配合法令不開出者,應注意不應將零元發票交付消費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消費者與營業店家間若僅有兌換或退費行為,必沒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等其他交易者,營業店家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以免事後衍生不必要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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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持空瓶退還押瓶費不需開發票

消費者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持空瓶退還押瓶費等,因僅有兌換或退費行為,必沒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因此開店商家不需開立統一發票。

但若開店商家結帳是採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因收銀機特性所設定之統一發票已立即開出,或因系統控管存貨或收款等事由須開立合計金額為零之統一發票者,致無法配合法令不開出者,應注意不應將零元發票交付消費者。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

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二、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三、特種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四、收銀機統一發票:專供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時使用。其使用與申報,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者,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    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但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由開立人自行銷燬,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其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其使用及申報,均依第四章規定辦理。
前項各種統一發票,必要時得經財政部核准增印副聯。
第一項各種統一發票,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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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家庭公司於其經營之「PChome線上購物」網站平台,銷售由納新公司所供應之「Wellypower環保節能組合LED燈泡」商品,其廣告內容載列「節能標章」、「德國IF設計大賞」、「red dot design award」、「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金點設計產品認定證書」、「台灣精品獎」、「環保標章」、「UV CUT紫外線濾除圖示」及「ECO 省電80%圖示」等9項標章及圖示,整體廣告內容編排之呈現方式,予人之印象為案關燈泡商品獲有前述各該標章之認證。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發現,本案商品除「德國IF設計大賞」標章外,並未取得「節能標章」等其餘各項標章之認證或證明文件,均與事實不符,且有引人誤認之虞。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與納新公司俱為本案廣告主,然皆未善盡各自所應盡之廣告主查證與真實表示義務,均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引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網路家庭公司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納新公司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廣告招商活動有提出標章認證,亦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善盡查證與真實表示義務, 若有廣告宣稱功效,就應提出檢測報告等資料佐證亦避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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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燈泡商品廣告不實!網路家庭公司罰10萬元、納新公司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路家庭公司)及納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納新公司)於「PChome線上購物」網站銷售「Wellypower環保節能組合LED燈泡」商品,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故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網路家庭公司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納新公司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網路家庭公司於其經營之「PChome線上購物」網站平台,銷售由納新公司所供應之「Wellypower環保節能組合LED燈泡」商品,其廣告內容載列「節能標章」、「德國IF設計大賞」、「red dot design award」、「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金點設計產品認定證書」、「台灣精品獎」、「環保標章」、「UV CUT紫外線濾除圖示」及「ECO 省電80%圖示」等9項標章及圖示,整體廣告內容編排之呈現方式,予人之印象為案關燈泡商品獲有前述各該標章之認證。惟該會調查發現,本案商品除「德國IF設計大賞」標章外,並未取得「節能標章」等其餘各項標章之認證或證明文件,是以,前開廣告宣稱除「德國IF設計大賞」外,其餘均與事實不符,且有引人誤認之虞,由於網路家庭公司與納新公司俱為本案廣告主,然皆未善盡各自所應盡之廣告主查證與真實表示義務,均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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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標章廣告不實網路家庭公司罰5萬

網路家庭公司及經豪公司於PChome線上購物平台銷售「大家源4公升節能標章電動熱水瓶TCY-2304」,廣告宣稱「節能標章」、「榮獲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認證」等語,且於所附商品圖片上亦併同標示有節能標章圖示,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系爭商品節能標章之使用期限自98年11月6日起至100年11月5日止,系爭商品製造商亦因該商品業已停產,而未繼續申請認證。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24日第1094次委員會議通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路家庭公司)及經豪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經豪公司),於PChome線上購物平台銷售「大家源4公升節能標章電動熱水瓶TCY-2304」,廣告宣稱「節能標章」、「榮獲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認證」及商品節能標章圖示, 有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網路家庭公司及經豪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刊登招商廣告,若有商品認證或標章合約終止或使用期間屆滿後,就不得再對外宣傳為認證和標章,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使用認證或標章圖示或文字標註。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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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標章認證過期廣告不實!雅虎、開元各罰5萬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雅虎公司)及開元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開元公司)於「YAHOO!奇摩購物中心」銷售「新格節能14吋桌扇(JFS1479A)」及「新格節能10吋330度渦流循環扇(SF-1058A)」等商品,均宣稱「節能標章認證」,且俱於商品圖片併同標示節能標章圖示,其廣告表示整體予人印象為,系爭商品現獲有節能標章之認證,能較未獲得節能標章之同型電風扇更省電、省錢。案關2款商品雖曾獲節能標章認證,然其節能標章使用期限業於100年6月24日屆至,且未再繼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使用。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雅虎公司、開元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刊登廣告,應注意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不能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不能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或是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若有廣告即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以違反公平交易法 。

購物網站廣告不實!網站罰10萬公司罰5萬

香港商雅x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沛x星國際有限公司於「Yahoo!奇摩購物中心」網站銷售「【PS Mall】日本小豬系列 束腹熱量解碼平腹帶」商品(下稱系爭商品),宣稱「只要走路就能熱量解碼」、「脂肪狂殺CALORIE OFF-416kcal/1h」、「1小時消耗416大卡路里」等語,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除命雅x公司及沛x星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雅x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及處沛x星公司5萬元罰鍰。

開店商家特別是美容業應注意若有宣稱效果等廣告用語,如「只要走路就能熱量解碼」、「脂肪狂殺CALORIE OFF-416kcal/1h」、「1小時消耗416大卡路里」等字眼形容,應就廣告詞句宣稱功效,提出檢測報告等資料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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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合遠首藏」建案,於廣告上之「傢俱配置參考圖」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的一部分,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31日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合遠首藏」建案,於廣告上之「傢俱配置參考圖」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的一部分,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因素之一,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合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並處天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刊登廣告,應注意廣告表示之內容及圖與一般消費大眾認知不能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若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程度,或是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認知或決定即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以違反公平交易法 。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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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東驊大陽明」建案廣告不實!東騏公司罰25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10月31日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東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騏公司)於銷售「東驊大陽明」建案廣告上,對於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之建案廣告使用「起居室」、「休息室」等字樣,並以臥房、客廳、廚房、衛浴等設施為圖示,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東騏公司新臺幣250萬元罰鍰。公平會表示,東騏公司於案關廣告「家配設置」圖、空間格局配置參考圖刊載有「起居室」、「休息室」等字樣,並以臥房、客廳、廚房、衛浴等設施為圖示。整體以觀,實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建築物除供一般商業設施用途外,亦可供一般住宅使用,並據此認知作成交易決定。

公平會復表示,依桃園縣政府專業意見,「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申請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不得為一般住宅使用。」,且依內政部函示意旨,乙種工業區設置之建築物如變更為住宅使用,不符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無從依其規定辦理變更使用。案關建案依桃園縣政府所核發建造執照,已載明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桃園縣政府復表示甲、乙種工業區核准作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之建築物,於核准建造執照時已加註「應依建築物核准用途使用,不得違規作其他使用」,並於使用執照加註「本案應於廣告物標示『本案為甲、乙種工業區不得移作住宅使用』及原核定之使用用途。」故本案承購者倘將案關建物作為一般住宅使用,除不得辦理變更使用用途外,另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得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有遭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是東騏公司銷售「東驊大陽明」建案廣告標示「使用分區:乙種工業用地,申請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廣告內容刊載有「起居室」、「休息室」等字樣,並以臥房、客廳、廚房、衛浴等設施為圖示,使消費者誤認案關建案可供一般住宅使用,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易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並對守法競爭同業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該對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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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標會廣告不實樺富公司罰60萬

樺富建設委託戴德梁行在今年2月中舉辦「環遊郡」建案競標會,因臨時撤銷部分標件,實際競標會當日之別墅競標標件不只無廣告所稱38標,也無別墅底價688萬元以下的標案,致廣告不實一案。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24日第1094次委員會議通過,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樺富公司)及香港商戴德梁行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戴德梁行)銷售「環遊郡」建案之競標會廣告,宣稱「首場競標會共有38標件」、「688(699)萬買別墅」,實際競標會當日之別墅競標標件底價最低為775萬元,是該場競標會之標件件數及底價與廣告宣稱難謂符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數量及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樺富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因樺富臨時撤標,致戴德梁行來不及處理,故戴德梁行處分不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舉辦活動臨時撤銷,應注意是否有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就商品之數量及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規定,若招商活動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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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驊大陽明」建案廣告不實公平會罰250萬

東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騏公司)於銷售「東驊大陽明」建案廣告上,對於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之建案廣告使用「起居室」、「休息室」等字樣,並以臥房、客廳、廚房、衛浴等設施為圖示,就商品之用途,實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建築物除供一般商業設施用途外,亦可供一般住宅使用。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10月31日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依「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申請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不得為一般住宅使用。」規定,且依內政部函示意旨,乙種工業區設置之建築物如變更為住宅使用,不符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無從依其規定辦理變更使用。東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東騏公司新臺幣250萬元罰鍰。

另桃園縣政府表示建案依桃園縣政府所核發建造執照,已載明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甲、乙種工業區核准作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之建築物,於核准建造執照時已加註「應依建築物核准用途使用,不得違規作其他使用」,並於使用執照加註「本案應於廣告物標示『本案為甲、乙種工業區不得移作住宅使用』及原核定之使用用途。」故本案承購者倘將案關建物作為一般住宅使用,除不得辦理變更使用用途外,另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得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有遭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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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雅x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沛x星國際有限公司於「Yahoo!奇摩購物中心」網站銷售「【PS Mall】日本小豬系列 束腹熱量解碼平腹帶」商品(下稱系爭商品),宣稱「只要走路就能熱量解碼」、「脂肪狂殺CALORIE OFF-416kcal/1h」、「1小時消耗416大卡路里」等語,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除命雅x公司及沛x星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雅x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及處沛x星公司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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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騏公司)於銷售「東驊大陽明」建案廣告上,對於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之建案廣告使用「起居室」、「休息室」等字樣,並以臥房、客廳、廚房、衛浴等設施為圖示,就商品之用途,實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建築物除供一般商業設施用途外,亦可供一般住宅使用。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10月31日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依「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申請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不得為一般住宅使用。」規定,且依內政部函示意旨,乙種工業區設置之建築物如變更為住宅使用,不符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無從依其規定辦理變更使用。東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東騏公司新臺幣250萬元罰鍰。

另桃園縣政府表示建案依桃園縣政府所核發建造執照,已載明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甲、乙種工業區核准作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之建築物,於核准建造執照時已加註「應依建築物核准用途使用,不得違規作其他使用」,並於使用執照加註「本案應於廣告物標示『本案為甲、乙種工業區不得移作住宅使用』及原核定之使用用途。」故本案承購者倘將案關建物作為一般住宅使用,除不得辦理變更使用用途外,另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得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有遭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活動有提出標章認證,亦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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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東驊大陽明」建案廣告不實!東騏公司罰25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10月31日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東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騏公司)於銷售「東驊大陽明」建案廣告上,對於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之建案廣告使用「起居室」、「休息室」等字樣,並以臥房、客廳、廚房、衛浴等設施為圖示,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東騏公司新臺幣250萬元罰鍰。公平會表示,東騏公司於案關廣告「家配設置」圖、空間格局配置參考圖刊載有「起居室」、「休息室」等字樣,並以臥房、客廳、廚房、衛浴等設施為圖示。整體以觀,實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建築物除供一般商業設施用途外,亦可供一般住宅使用,並據此認知作成交易決定。

公平會復表示,依桃園縣政府專業意見,「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申請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不得為一般住宅使用。」,且依內政部函示意旨,乙種工業區設置之建築物如變更為住宅使用,不符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無從依其規定辦理變更使用。案關建案依桃園縣政府所核發建造執照,已載明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桃園縣政府復表示甲、乙種工業區核准作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之建築物,於核准建造執照時已加註「應依建築物核准用途使用,不得違規作其他使用」,並於使用執照加註「本案應於廣告物標示『本案為甲、乙種工業區不得移作住宅使用』及原核定之使用用途。」故本案承購者倘將案關建物作為一般住宅使用,除不得辦理變更使用用途外,另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得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有遭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是東騏公司銷售「東驊大陽明」建案廣告標示「使用分區:乙種工業用地,申請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廣告內容刊載有「起居室」、「休息室」等字樣,並以臥房、客廳、廚房、衛浴等設施為圖示,使消費者誤認案關建案可供一般住宅使用,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易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並對守法競爭同業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該對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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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標會廣告不實樺富公司罰60萬

樺富建設委託戴德梁行在今年2月中舉辦「環遊郡」建案競標會,因臨時撤銷部分標件,實際競標會當日之別墅競標標件不只無廣告所稱38標,也無別墅底價688萬元以下的標案,致廣告不實一案。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24日第1094次委員會議通過,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樺富公司)及香港商戴德梁行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戴德梁行)銷售「環遊郡」建案之競標會廣告,宣稱「首場競標會共有38標件」、「688(699)萬買別墅」,實際競標會當日之別墅競標標件底價最低為775萬元,是該場競標會之標件件數及底價與廣告宣稱難謂符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數量及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樺富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因樺富臨時撤標,致戴德梁行來不及處理,故戴德梁行處分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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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10月份抽驗市售「休閒食品」檢驗結果,針對本市傳統市場、賣場、超市及連鎖餐飲業等場所販售之蜜餞及調味豆干進行抽驗,蜜餞製品檢驗項目為甜味劑(糖精、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及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去水醋酸),調味豆干則檢驗其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去水醋酸)、著色劑及皂黃。

抽驗市售「休閒食品」檢驗結果,,56件中8件不合格,不合格率14%,這8件不合格產品中,6件蜜餞檢出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不符合規定,4件來自彰化縣,2件來自臺北市;另1件蜜餞、1件豆棗均檢出苯甲酸不符合規定,該局除已立即通知業者下架該違規產品外,並依源頭管理權責移請轄管衛生局追辦,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之規定,並依同法第33條第3款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在挑選上游供貨廠商時不僅要考量價格,更要考量供貨廠商的食品來源及衛生管理自主能力,以確保食材原料之衛生安全。另外在批購買相關產品時,務必注意不買過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及第33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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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新北市抽驗市售「休閒食品」 8件不合格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10月份抽驗市售「休閒食品」檢驗結果,56件中8件不合格,不合格率14%,這8件不合格產品中,有6件蜜餞檢出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超量及1件蜜餞檢出苯甲酸超量,另有1件調味豆干檢出苯甲酸超量,該局除已立即通知業者下架該違規產品外,並依源頭管理權責移請轄管衛生局追辦,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之規定,並依同法第33條第3款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進一步表示,這次是在本市傳統市場、賣場、超市及連鎖餐飲業等場所販售之蜜餞及調味豆干進行抽驗,蜜餞製品檢驗項目為甜味劑(糖精、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及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去水醋酸),調味豆干則檢驗其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去水醋酸)、著色劑及皂黃,這8件不合格產品,6件蜜餞檢出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不符合規定,4件來自彰化縣,2件來自臺北市;另1件蜜餞、1件豆棗均檢出苯甲酸不符合規定,分別來自臺北市及臺中市。

食品藥物管理科長林冠蓁表示,「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俗稱甜精,為甜味劑,可增加食品的甜度,常用於果汁、蜜餞、八仙果、碳酸飲料及特殊營養食品之調味,其毒性低,每人每日允許攝取量為每公斤體重10毫克;「苯甲酸」是一種防腐劑,可抑制大多數黴菌與酵母菌,用以延長食品之保存期限,但長期食入過量苯甲酸可能引起流口水、腹瀉、肚痛、心跳加快等症狀。
衛生局表示為了增加蜜餞風味和豆製品的保存期限,業者常會添加各式調味劑及防腐劑,過量攝取對健康會有不良影響。為確保吃的安心,民眾購買相關產品,應儘量選擇包裝標示完整與顏色自然的產品,豆干產品在烹調時,可將鍋蓋打開,有助於降低苯甲酸殘留風險。

資料詳洽:
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林冠蓁科長 電話:2257-7155分機 1300

※蜜餞
防腐劑用量標準:
˙己二烯酸:1.0g/kg以下
˙苯甲酸:1.0g/kg以下
˙去水醋酸:不得添加
甜味劑用量標準:
˙糖精2.0g/kg以下
˙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1.0g/kg以下
※調味豆干
防腐劑用量標準:
˙己二烯酸:2.0g/kg以下)
˙苯甲酸:0.6g/kg以下)
˙去水醋酸:不得添加
著色劑
˙(應使用規定煤焦色素,不得檢出皂黃)

下載檔案   名冊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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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豆類製品抽驗30件有2件違規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傳統攤商及餐飲店抽驗豆腐、豆干、豆皮等豆類製品,檢驗項目包含防腐劑(己二烯酸、去水醋酸、苯甲酸)及殺菌劑(過氧化氫)等,公布9月份豆干產品抽驗結果,在30件豆腐、豆干、豆皮等製品中,有2件驗出過氧化氫殘留,除已立即通知下架外,並循線追查貨源供應商,並依其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應選擇商譽信用良好商家及供貨商配合購買,避免選購外表鮮豔或太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且烹調前先以大量清水浸泡再沖洗,以免讓消費者吃到過量或違法的食品添加物,維護自身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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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米漂白劑不符合規定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辦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檢驗局於6月16日發布「安心過端午,全面稽查粽子衛生安全」新聞稿表示,針對本轄蝦米漂白劑不符合規定之供貨商進行約談,查證屬實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規定,爰引同法第3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這些蝦米產品分別是由宜蘭縣豐富海產行向本轄連進海產行進貨、泰源行向本轄永茂食品有限公司進貨、中興果菜行、農民生鮮超市及苗栗縣德興商行向本轄黃姓業者進貨,而本轄連進海產行及永茂食品有限公司亦向該名黃姓業者購買(分別檢出 0.2~0.43g/kg不符合規定,法規限量在 0.1 g/kg 以下),至於黃姓業者之供貨來源則尚待查證,若查證屬實,將針對違規添加之業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予以處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如擔心產品含過量二氧化硫,烹煮時儘量打開鍋蓋,以降低二氧化硫之殘留,以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抽驗餐飲店熟食關東煮類食品全數過關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轄內餐飲店、便利商店、學校、超市、大賣場及攤商抽驗熟食「關東煮類食品」,結果全部27件皆符合衛生標準,檢驗標準為大腸桿菌群需在1,000 MPN/g以下且大腸桿菌為陰性。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經營關東煮類食品的開店商家,關東煮產品若無足夠加熱溫度,在室溫中恐會迅速孳生大量細菌,關東煮產品經營業者購買器具時應盡量選擇有完整加熱設備,及溫度控制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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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抽驗早餐店供應商 2件藥物殘留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早餐供應商,及非加盟連鎖早餐店,檢驗項目包括瘦肉精、四環黴素、氯黴素類、動物用藥多重殘留分析及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等5大類。

檢驗結果發現蛋品10件全數合格;但肉品有2件藥物殘留,華達士食品行的「漢堡肉」被驗出氯黴素9.3 ppb(不得檢出),經追查其上游貨源來自嘉義市及臺北市,同批號的72公斤下游商家已銷售完畢無庫存。另一愛弘速食連鎖店的「迷點漢堡肉丸」則被驗出含有萊克多巴胺0.4 ppb(豬肉不得檢出),貨源來自雲林縣。繼續追查同批號共計260公斤中,衛生局已回收封存119公斤,同批號餘141公斤下游商家已銷售完畢無庫存。

衛生局經查有問題貨源,亦已移請所轄衛生局查處,另衛生局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規定,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規定處6到60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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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業於日前公告,自102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將由現行103元調整為109元。

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如違反基本工資規定,一經查獲低於基本工資的話,雇主就違反勞基法第21條第1項基本工資的規定,最少處罰兩萬元,最高要處罰到三十萬罰鍰外,雇主仍應補足工資,主管機關亦得視情況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此外。勞工如有權益受損者,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或本會專線(0800-085151)申訴,將立即依法查處。
 如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勞資雙方約定之每小時基本工資如有低於調整後之基本工資者,應自102年1月1日起依法調整且事先做好應變之道。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1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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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自102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每小時109元

勞委會業於日前公告,自102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將由現行103元調整為109元。勞資雙方約定之每小時基本工資如有低於調整後之基本工資者,應自102年1月1日起依法調整。

勞委會特別提醒,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如違反基本工資規定,一經查獲,除可處新台幣2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外,主管機關亦得視情況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此外雇主仍應補足工資。勞工如有權益受損者,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或本會專線(0800-085151)申訴,將立即依法查處。

以上
資料來源:行政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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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調漲加盟連鎖品牌的應變之道

知名加盟連鎖品牌開店服務業時薪大多數原本就高於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調漲,例如王品頂泰豐的薪資待遇,他們所增加成本 非常有限,且有空間容忍基本工資再調漲;但中小型競逐微利的開店服務業,將因基本工資調漲衝擊較大。

 微利時代沒有知名度的開店服務業,老闆自已吃就不夠了,怎麼還有能力分給員工呢?參考王品 與頂泰豐的薪資待遇,頂泰豐洗碗起薪三萬,主管五萬起跳,這就是品牌利潤,在比校看看那一些壓低薪資在拼利潤的店家,你就知道差在那,要往拿裡發展了!

勞力密集的開店服務業, 特別是加盟連鎖體系短期內可調整人事策略,以增聘計時人員、派遣人力等降低固定的人事成本 支出 ,中長期開店商家老闆要有決心走向知名品牌之路

政府方面應對台灣品牌給予更大的支持和協助,這樣也會給很多有心想走品牌之路加盟連鎖品牌信心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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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調漲開店服務業可能受的衝擊

基本工資將調漲,不僅基本底薪時薪要調漲,勞健保費負擔也會跟著增加,勞力密集的開店服務業將因基本工資調漲衝擊受到一定的衝擊。

此次基本工資調漲,舉八十五度C計時人員跟正職人員比例約在是六比四為例估算,單店每月比未調漲前,需多支出一萬元的人事成本;大型加盟連鎖店店 數和工讀生都多的便利超商,基本薪資調整時薪跟著調漲的影響,相對就會更大。

再說開店經營實務上,經濟成長率明顯上升,但失業率仍長期攀高,加上物價不斷上揚,生意難做,市面上店家聘僱低於最低時薪的工讀生(時薪七十五元)還是很普遍 ;且工作機會還是相當有限下,不少開店商家老闆就擺明說「你不接受,有別人等著要」,就算基本底薪調高到一百零九元,會不會調薪,還是得看老闆的決定。

96年8月7日 勞委會宣佈,日薪比照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時薪95元

 96年8月7日勞委會宣佈,日薪比照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時薪95元,領最低日薪,國定假日上班工資依規定可加倍計算,平常的加班費,工時超過部份也以最低時薪95元為基準須計算加成。
日薪族以前一天工作8小時只能領到528元,調整之後每天最少可以領到760元。

政府調漲基本工資後目前並沒有主動查核給薪低的雇主動作,然而日薪族如發現雇主沒有依照基本工資調漲,可以向勞委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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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於美食達人公司旗下85度C包裝組的四十八歲王女副組長,工作內容包括從事切割冷凍蛋糕,在職工作四年六個月,每天都以固定姿勢切一百到兩百五十個蛋糕、一日工作十小時以上,造成右手手指有肌腱炎俗稱「板機指」,經醫院診斷「板機指」是職業病,故提告85度C公司求償職業災害補償金和醫療費共四十一萬元。

台中地院判長期以固定姿勢作業,且法官認為王女有工作期間因手指痛就醫病歷,認定王女病情與職業有關,故判85度C應賠償王女職業傷害補償七萬四千五百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設置安全的工作場所之設備及措施,建構員工正確工安知識,且應注意 工作安全及工作環境是否有危險因子存在,保持不致使員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相關法律條文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23條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及訓練單位管理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25條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6條
雇主對於勞工吸菸、使用火爐或其他用火之場所,應設置預防火災所需之設備。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2條

雇主對於廚房及餐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有充分之採光及照明,且易於清掃之構造。
二、餐廳面積,應以同時進餐之人數每人在一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
三、餐廳應設有供勞工使用之餐桌、座椅及其他設備。
四、應保持清潔,門窗應裝紗網,並採用以三槽式洗滌暨餐具消毒設備及保存設備為原則。
五、通風窗之面積不得少於總面積百分之十二。
六、應設穩妥有蓋之垃圾容器及適當排水設備。
七、應設有防止蒼蠅等害蟲、鼠類及家禽等侵入之設備。
八、廚房之地板應採用不滲透性材料,且為易於排水及清洗之構造。
九、污水及廢物應置於廚房外並妥予處理。
十、廚房應設機械排氣裝置以排除煙氣及熱。
十一、工作人員不得由患肺結核、肝炎、性病、化膿性皮膚病或傷寒帶菌者等具傳染性疾病者擔任。
十二、工作人員應穿戴清潔工作衣著。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6條

本規則規定之一切有關安全衛生設施,雇主應切實辦理,並應經常注意維修與保養。如發現有異常時,應即補修或採其他必要措施。如有臨時拆除或使其暫時喪失效能之必要時,應顧及勞工身體及作業狀況,使其暫停工作或採其他必要措施,於其原因消除後,應即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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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100年第1季申請職業災害給付共44案

據臺北市政府勞工保險局100年第1季勞保職業傷害給付資料顯示,臺北市共有44件餐飲業申請職業災害給付案件。

餐飲業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同法第176條法規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2條設置安全的工作場所之設備及措施,並且依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23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25條,建在工作前應接受基本工安知識,構員工正確工安知識,在執行工作時,也應注意工作安全及工作環境是否存在危險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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樺富建設委託戴德梁行在今年2月中舉辦「環遊郡」建案競標會,因臨時撤銷部分標件,實際競標會當日之別墅競標標件不只無廣告所稱38標,也無別墅底價688萬元以下的標案,致廣告不實一案。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24日第1094次委員會議通過,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樺富公司)及香港商戴德梁行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戴德梁行)銷售「環遊郡」建案之競標會廣告,宣稱「首場競標會共有38標件」、「688(699)萬買別墅」,實際競標會當日之別墅競標標件底價最低為775萬元,是該場競標會之標件件數及底價與廣告宣稱難謂符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數量及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樺富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因樺富臨時撤標,致戴德梁行來不及處理,故戴德梁行處分不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舉辦活動臨時撤銷,應注意是否有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就商品之數量及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規定,若招商活動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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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環遊郡」建案之競標會廣告不實!樺富公司罰60萬元、戴德梁行處分不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10月24日第1094次委員會議通過,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樺富公司)及香港商戴德梁行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戴德梁行)銷售「環遊郡」建案之競標會廣告,宣稱「首場競標會共有38標件」、「688(699)萬買別墅」,就商品之數量及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樺富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樺富公司及戴德梁行於新聞稿刊載「2/18舉辦首場競標會共有38標件」、「每坪12萬」、「288萬買1戶,688萬買別墅」,廣告予人印象為首場競標會計有38標件,且該競標會之標件底價至少有288萬元之戶別及688萬元之別墅標件可開放競標;第一波廣告「每坪12萬起;299萬買1戶;699萬買別墅」,予人印象為競標會之標件底價至少有299萬元之戶別及699萬元之別墅標件可開放競標;另第二波廣告宣稱「每坪12萬起;288萬買1戶;688萬買別墅」,廣告予人印象為競標會之標件底價至少有288萬元之戶別及688萬元之別墅標件可開放競標。公平會復表示,經查2月17日首場競標會前夕,樺富公司臨時撤標16標件,撤標物件中包含別墅戶競標底價最低之670萬元及675萬元兩標件,是首場競標會當日已無廣告所稱38標件數,而提供競標之22件中,大樓戶數競標底價288萬元雖尚有3戶,惟已無別墅競標底價688萬元(含以下)標件,實際競標會當日之別墅競標標件底價最低為775萬元,是該場競標會之標件件數及底價與廣告宣稱難謂符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最後表示,本案廣告不實究因係樺富公司臨時撤標16件,戴德梁行雖俱為廣告主,惟考量其對樺富公司臨時撤標案件之廣告應處理不及處理,爰不處罰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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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標章廣告不實網路家庭公司罰5萬

網路家庭公司及經豪公司於PChome線上購物平台銷售「大家源4公升節能標章電動熱水瓶TCY-2304」,廣告宣稱「節能標章」、「榮獲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認證」等語,且於所附商品圖片上亦併同標示有節能標章圖示,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系爭商品節能標章之使用期限自98年11月6日起至100年11月5日止,系爭商品製造商亦因該商品業已停產,而未繼續申請認證。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24日第1094次委員會議通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路家庭公司)及經豪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經豪公司),於PChome線上購物平台銷售「大家源4公升節能標章電動熱水瓶TCY-2304」,廣告宣稱「節能標章」、「榮獲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認證」及商品節能標章圖示, 有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網路家庭公司及經豪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刊登招商廣告,若有商品認證或標章合約終止或使用期間屆滿後,就不得再對外宣傳為認證和標章,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使用認證或標章圖示或文字標註。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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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網站廣告不實!網站罰10萬公司罰5萬

香港商雅x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沛x星國際有限公司於「Yahoo!奇摩購物中心」網站銷售「【PS Mall】日本小豬系列 束腹熱量解碼平腹帶」商品(下稱系爭商品),宣稱「只要走路就能熱量解碼」、「脂肪狂殺CALORIE OFF-416kcal/1h」、「1小時消耗416大卡路里」等語,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除命雅x公司及沛x星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雅x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及處沛x星公司5萬元罰鍰。

開店商家特別是美容業應注意若有宣稱效果等廣告用語,如「只要走路就能熱量解碼」、「脂肪狂殺CALORIE OFF-416kcal/1h」、「1小時消耗416大卡路里」等字眼形容,應就廣告詞句宣稱功效,提出檢測報告等資料佐證。

節能標章認證過期廣告不實!雅虎、開元各罰5萬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雅虎公司)及開元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開元公司)於「YAHOO!奇摩購物中心」銷售「新格節能14吋桌扇(JFS1479A)」及「新格節能10吋330度渦流循環扇(SF-1058A)」等商品,均宣稱「節能標章認證」,且俱於商品圖片併同標示節能標章圖示,其廣告表示整體予人印象為,系爭商品現獲有節能標章之認證,能較未獲得節能標章之同型電風扇更省電、省錢。案關2款商品雖曾獲節能標章認證,然其節能標章使用期限業於100年6月24日屆至,且未再繼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使用。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雅虎公司、開元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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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小企銀豐原分行有名女業務經理,用又要跟誰睡,不要臉的字眼羞辱下屬,也曾指著女員工的照片說這像是在酒店上班,規定下屬裙子的長度,拿尺量裙子,導致女下屬員工身心備感壓力,同事受不了不甘被辱罵下,用手機拍錄下這名女業務經理罵人過程,當作證據,要讓這位罵人的經理,為自己的誇張行為負責。

女業務經理表示「我才是被霸凌的對象!」,是因為自己要求嚴格,才會讓下屬情緒反彈,坦承自己沒控制好情緒有罵過不要臉,但那是下屬對方先開黃腔,先對她不禮貌所致。

一旦認定,雇主明知事實,但沒有立即有效糾正,將依違反照性別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將可爰引同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罰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罰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連鎖加盟業者,應具備性別工作平等法及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雇主 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且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 若制服僅有裙裝制服或規定裙裝制服,一旦有員工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申訴,也有可能會被認定有職場性別歧視。

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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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著裙裝、穿高跟鞋認定職場性騷擾成立

一名女性勞工,申訴女性同事多次建議她應「著裙裝、穿高跟鞋」符合男性主管喜好,但女性勞工考量工作需要大量外勤,故不願配合,最後試用期滿卻未獲繼續雇用

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38次會議評議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制之責,公司聘用員工多達百人,卻未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遲至接獲勞工局調查公文後,方於100年7月才制定、揭示,另該名離職員工於5月份分別兩次向人事主管申訴此事,該公司知悉本案事件後處理方式,皆未獲正式處理,實難謂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善盡雇主性別工作平等的責任,已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重罰20萬元。

開店商家在制服定製方面應該提供裙裝和褲裝二種,供員工自由選擇,若僅有裙裝制服或規定裙裝制服,一旦有員工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申訴,也有可能會被認定有職場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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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罰25萬

100年10月初,詩肯柚木前女店長及多位女員工申訴遭到男性主管長期性騷擾,勞工局接案後陸續訪談相關人員,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於12月8日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審查詩肯柚木性騷擾案。

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為該公司雖訂有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但未公開揭示讓員工知悉,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決定裁罰新臺幣25萬元罰鍰。

開店老闆性騷擾員工罰25萬並提起公訴

一廖女在7月7日上午向勞工局申訴遭雇主不當性騷擾,勞工局立即與申訴人進行訪談,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於7月11日發函通知該花坊張姓負責人陳述意見,雇主以「視同家人」、「疼愛女兒」、「開玩笑」等理由帶過。廖女士亦向板橋地檢署提告,檢察官業已於8月上旬依刑法「強制猥褻罪」對張姓雇主提起公訴。

樹林某花坊員工僅張姓雇主、老闆娘及廖女3人。自5月起,張姓雇主即多次利用兩人獨處機會,藉口廖女士手臂很粗而搓揉其上臂,或用手捏其臀部說「屁股有贅肉要減肥」;同時也會以「第一次和男朋友哪裡發生?」「會不會幫男朋友口交?」以及「穿什麼顏色內衣?」「何種罩杯?」等言語騷擾。雖然廖女當面表達不舒服,但雇主並未改變騷擾行徑。雇主趁四下無人之際,從後方強行抱住廖女士致其無法動彈長達10餘秒且碰觸前胸,廖女因有經濟壓力隱忍未說;但未久又有與雇主外出布展活動,廖女深怕雇主做出更誇張的不當行為,始向老闆娘說明整個性騷擾過程,並在男友陪同下與雇主對質,廖女拒絕和解並離職。

新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對樹林某花坊職場性騷擾案做出裁定,本案張姓負責人既是雇主又是加害人,而且依照廖女士說法,多次以言語、肢體性騷擾申訴人,雇主從來沒有當場道歉,事後也沒有悔改之意,委員會評議結果裁定職場性騷擾成立,並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加重處罰25萬元,以儆效尤 。
 

試用期懷孕解僱罰款1至10萬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在86年6月12日修正刪除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之規定,然一般事業單位為了評估員工是否有能力勝任,在勞僱雙方均同意且不違背契約自由與平等、誠信的原則之下,仍可約定合理試用期間。但一知名連鎖糖果分店尚未知悉該新進員工懷孕情事前,即已進行2次試用期考核,卻於知悉該員工懷孕後,利用第3次試用期考核即以「試用期間不適任」加以解僱,因此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裁定雇主解僱涉及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處新臺幣1至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員工懷孕情事,應考量員工妊娠及安胎需求,主動給予調整工作內容,以善盡母性保護的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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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網路家庭公司及經豪公司於PChome線上購物平台銷售「大家源4公升節能標章電動熱水瓶TCY-2304」,廣告宣稱「節能標章」、「榮獲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認證」等語,且於所附商品圖片上亦併同標示有節能標章圖示,乃予一般消費者,系爭商品因獲有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之認證,較未獲得節能標章之同類電熱水瓶,更能省電、省錢之印象。惟查,系爭商品節能標章之使用期限乃自98年11月6日起至100年11月5日止,系爭商品製造商亦因該商品業已停產,而未繼續申請認證。復經濟部能源局表示,於商品節能標章合約終止或使用期間屆滿後,不得再對外宣傳為節能標章產品,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使用節能標章圖示或文字標註。是以,系爭商品節能標章之使用期間既於100年11月5日屆至,而系爭廣告卻仍於100年11月6日至101年5月9日期間,持續為獲得節能標章認證之宣稱與標示而未配合更正,網路家庭公司及經豪公司未善盡廣告主查證、確保真實之義務,致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而有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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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雅虎公司)及開元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開元公司)於「YAHOO!奇摩購物中心」銷售「新格節能14吋桌扇(JFS1479A)」及「新格節能10吋330度渦流循環扇(SF-1058A)」等商品,均宣稱「節能標章認證」,且俱於商品圖片併同標示節能標章圖示,其廣告表示整體予人印象為,系爭商品現獲有節能標章之認證,能較未獲得節能標章之同型電風扇更省電、省錢。案關2款商品雖曾獲節能標章認證,然其節能標章使用期限業於100年6月24日屆至,且未再繼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使用。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雅虎公司、開元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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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網站廣告不實!網站罰10萬公司罰5萬

香港商雅x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沛x星國際有限公司於「Yahoo!奇摩購物中心」網站銷售「【PS Mall】日本小豬系列 束腹熱量解碼平腹帶」商品(下稱系爭商品),宣稱「只要走路就能熱量解碼」、「脂肪狂殺CALORIE OFF-416kcal/1h」、「1小時消耗416大卡路里」等語,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除命雅x公司及沛x星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雅x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及處沛x星公司5萬元罰鍰。

開店商家特別是美容業應注意若有宣稱效果等廣告用語,如「只要走路就能熱量解碼」、「脂肪狂殺CALORIE OFF-416kcal/1h」、「1小時消耗416大卡路里」等字眼形容,應就廣告詞句宣稱功效,提出檢測報告等資料佐證。

效果比較廣告不實罰20萬

上一公司於台北世貿舉辦之「2011年台灣國際照明科技展」展場發送商品宣傳單及型錄刊載「LVD無極燈節能效果比較」表中,就其商品「LVD無極燈」之「光效」標示為「150 lm/W」,對照「加油站福樂燈」為「60 lm/W」,惟其商品之功率為200W,光通量為16400 lm,其光效應為82 lm/W,故上一公司將其「LVD無極燈」商品之「光效」標示為「150 lm/W」並無依據 。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92次委員會議通過,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商品宣傳單及型錄刊載「LVD無極燈節能效果比較」廣告就自身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被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共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 若文中有比較,就應注意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應提出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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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華大直影城8樓4個影廳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只能購買業者販售的食物,另有6個影廳未禁止攜帶外食,稱已提供消費者充分選擇為由,不同意全面取消禁帶外食。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及違反行政院新聞局99年2月8日公告「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告知。。

該影城明知相關規定,仍執意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經市政府多次勸導仍無改正意願,臺北市政府針對美麗華大直影城4個影廳全面禁帶外食,於101年10月19日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等規定,處分罰鍰6萬元,並限該影城於11月6日前完成改正,否則將連續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連鎖加盟業者,應具備性別工作平等法及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且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 對於員工依法提出育嬰假雇主應依法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處分。若員工確有不能勝任所擔任之工作時,雇主仍應給予合理改善期間,若仍無法改善,始得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不應立即表明要求一方離職,才不會誤觸法規。

相關法律條文

「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解釋令發文字號:新影三字第0990520627Z號

補充解釋本局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八日以新影三字第0990001533Z號公告之「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生效。

一、 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與映演場所販售相同品項之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告知。

二、 消費者對於電影片映演業禁止其攜帶外食之處理不願接受時,得要求全額退費,且電影片映演業不得拒絕及收取手續費或其他任何費用;消費者對於電影片映演業處理方式有異議致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章消費爭議之規定,提出申訴、調解與消費訴訟。

三、 電影片映演業不得另向消費者收取清潔費或其他之費用。


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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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美麗華大直影城部分影廳違規全面禁帶外食 臺北市政府處分罰鍰6萬元並令限期改正

臺北市政府針對美麗華大直影城4個影廳全面禁帶外食,於101年10月19日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等規定,處分罰鍰6萬元,並限該影城於11月6日前完成改正,否則將連續處罰。

觀光傳播局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美麗華大直影城8樓4個影廳以「M CLUB」為名,全面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進入影廳食用,違反行政院新聞局99年2月8日公告「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告知。但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之食物,得於映演場所明顯處揭示或標示禁止攜入。」

針對美麗華大直影城以另有6個影廳未禁止攜帶外食,稱已提供消費者充分選擇為由,不同意全面取消禁帶外食,觀光傳播局表示,電影院如要執行禁帶外食,每1個影廳都必須符合規定,沒有例外。美麗華大直影城8樓4個影廳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只能購買業者販售的食物,已侵害消費者權益。而該影城明知相關規定,仍執意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經市政府多次勸導仍無改正意願,因而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等規定處分,並考量該影城明顯出於故意,依「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及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規定,加重處分,罰鍰由2萬元增加為6萬元。

市政府已限美麗華大直影城須於101年11月6日前完成改正,否則將連續處罰。

適用法條: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二、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應符合誠實信用與平等互惠原則,並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辦理。」

三、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第8條至第10條規定之一,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四、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及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規定:「本府處理違反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項次3;統一裁罰基準: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逕予處罰,並得連續處罰。1.第1次:2萬元。2.第2次:5萬元。3.第3次以上:8萬元以上。」第4點規定:「對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於考量違規情節是否嚴重、行為人之故意過失、不法得利之多寡、受處罰者之資力及企業經營者之改善情形,於法定罰鍰額度內,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其違反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規定,情節極為輕微者,得免予處罰,但應敘明理由。」



以上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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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帶外食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稽查國賓、日新、威秀影城外食限制多限期改正

目前北市轄區各電影院均已無「全面禁帶外食」違法情事,其中共17家完全未禁止外食,另17家則有公告禁帶外食之特定品項,經本次查核後,新光影城同意開放攜帶薯條進場、喜滿客京華影城同意取消禁帶罐裝飲料之規定,但國賓、日新、威秀影城仍有許多不合理禁帶外食規範,市府將發函限期十五天內改善,如未改善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處新臺幣6萬至150萬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禁帶外食在台灣是很普遍的規定,雖然許多消費者頻頻抱怨,然店方已事先明白貼出告示,依法律觀點來看禁帶外食是屬於私人契約行為,且店家有完善配套措施負起保管責任,也就是若東西因此不見店家業者有責須負責賠償,店方是有權依私人契約內容拒絕消費者入內消費。
 

有公告禁帶外食之特定品項業者應依「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解釋令於網站公告禁帶項目,如有新增項目應於網站及戲院明顯處公告7日始得實施,另外業者應全面設置具保溫、保冷等功能的櫥櫃,方便觀眾於觀賞電影後食用原本被暫時保管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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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趣聞軼事禁止攜帶外食進場

一婦人帶一嬰兒至一高級西餐廳用餐,
孩子一直哭鬧不停,婦人趕緊掀衣餵奶,
服務生一見馬上上前制止:本店禁止攜帶外食進場
婦女回說: 難道餵奶違法嗎?

服務生說: 餵奶不違法露胸也可以,但就是不能自備飲料進場……

店家禁帶外食合法嗎?

禁帶外食在台灣是很普遍的規定,雖然許多消費者頻頻抱怨,然店方已事先明白貼出告示,依法律觀點來看禁帶外食是屬於私人契約行為,且店家有完善配套措施負起保管責任,也就是若東西因此不見店家業者有責須負責賠償,店方是有權依私人契約內容拒絕消費者入內消費。

但若是店家做到搜包包甚至搜身這個樣子就比較過份了,雖然民法有保障私人契約自由,但畢竟憲法保障人身的隱私權,店家隨意搜索他人物品和身體是違法的。消費者有權拒絕被搜索或者是搜索私人物品,若店方仍堅持要搜索他人物品或是搜身,消費者可向消基會檢舉,甚至可對店方提出民事賠償告訴。

 

高級西餐廳禁止外食趣聞軼事

某少婦一向不拘小節,在公眾場合也經常給孩子餵哺人乳。
有一次帶同孩子一同上西餐廳吃飯,
孩子肚餓哭鬧,少婦就當場餵起奶來。
餐廳服務生走到她旁說:「這樣可能不太好」
少婦回說:「難道你認為餵哺人乳不好嗎?」
餐廳服務生:「不是」

禮貌地指著牆上告示牌,
禁止進食非本餐廳供應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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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某醫院女性職能治療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 ,單位主管以該女性治療師服務人次與其他治療師相差很多,且工作表現不佳、向心力差、與小主管相處有問題、對公共事務不積極主動、排斥輪調等理由,將其業績績效評比從原本每月平均2.99分,驟降為0.51及0.29分。女性職能治療師不服,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

本案勞工局受理後會派專人進行調查,並提交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中評議,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醫院有不利對待, 醫院雖同意申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卻同時將其原本每月績效分數驟降,以致治療師無法領取業績獎金,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請求育嬰假時,雇主不得拒絕;且育嬰假係性平法明文規定的勞工權益,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處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 ,同時考量該醫院規模較大且女性員工人數眾多,決議裁罰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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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一、一般原則:
1.第1次:30萬元。      2.第2次:60萬元。      3.第3次:90萬元。 4.第4次以上:150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減參考表。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載word 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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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申請育嬰假考績驟降 新北市開罰院方5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日前受理某醫院女性職能治療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醫院雖同意申請,卻同時將其原本每月績效分數驟降,以致治療師無法領取業績獎金。本案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醫院有不利對待,且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請求育嬰假時,雇主不得拒絕;且育嬰假係性平法明文規定的勞工權益,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處分。該醫院雖未拒絕治療師申請育嬰假,但醫院卻於治療師今年2月提出申請時,單位主管以該女性治療師服務人次與其他治療師相差很多,且有工作表現不佳、向心力差、與小主管相處有問題、對公共事務不積極主動、排斥輪調等理由,將其2月及3月每月業績績效評比從原本每月平均2.99分,驟降為0.51及0.29分。


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酌醫院提出的資料後認為,該醫院每月績效以服務量為準,而此名治療師於2、3月治療人次總數皆較其他月份為高,且醫院亦未提出治療師遭客訴等相關紀錄,卻在治療師提出育嬰留職停薪後,當月之績效分數就驟降,時間點過於接近,就歧會認為醫院對於申請育嬰假員工有不利對待,同時考量該醫院規模較大且女性員工人數眾多,決議裁罰新臺幣5萬元。


謝政達強調,勞工申請育嬰假,如遭受雇主拒絕或有其他不利對待,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電話02-29676902),勞工局受理後會派專人進行調查,並提交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中評議,如認定違法事由成立,最高可裁罰10萬元,雇主不可不慎。


就業歧視申訴程序,可依下列方式辦理:
1.到聯合服務中心櫃檯或勞工局網站下載「新北市勞工局就業歧視申訴書」。
2.傳真(02-29642708)或郵寄(板橋區中山區1段161號7樓)提出就業歧視申訴。
3.勞工局受理後,將派專人進行調查,再提報至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中評議。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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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辦公室戀情開花結果性別歧視罰十萬

 有一勞工年初向公司報告與同事結婚喜訊後,即被要求應主動離職轉換跑道,故向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雖然該公司主張係因員工過去工作表現不佳,經調查發現,公司於知悉員工與同辦公室同事相戀結婚後,於面談過程中,多次明確談及不喜歡辦公室戀情,並表示先生發展性佳可以留任,申訴之女性勞工以表現不佳應予離開公司。於年度考核時以工作不能勝任為由予以資遣,經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45次會議評議,認為該公司要求該勞工於婚後應主動離職確有性別差別待遇,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不得以結婚之情事作為解僱理由規定,依同法第38條之1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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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歧視及性騷擾成為雇主管理地雷

臺北市政府第40次性別工作平等會,共評議9件申訴案件,其中審定性別歧視成立計有3件,分別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以及第11條懷孕歧視,各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其中有一私立托兒所以勞工未據實告知懷孕情事為由逕行解聘,性別工作平等會認文員工並無告知雇主自身懷孕訊息的義務與法律責任,當然,也不應由於未告知雇主自身懷孕的消息而遭受任何不利對待。


 

僱用外師偏愛白種人種族歧視罰30萬

偏愛白種英語外師的補教業要當心!一位美國出生的華僑(American-Born-Chinese:ABC)張先生日前向勞工局申訴,他應徵某私立幼稚園「英語教師」,竟被告知因學生家長喜愛白種人的外籍老師、不歡迎黃種外師,拒絕其面試,憤而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該私立幼稚園有「種族歧視」之嫌。本案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種族歧視成立,勞工局處罰該幼稚園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依違反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法第5條,爰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裁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鍰,對雇主而言反而得不償失。

目前幼稚園與托兒所雖不能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向勞委會職訓局申請白領外籍勞工,但若求職者為「獲准居留之難民、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及經取得永久居留者」,是可以自由找工作不受限制的。

 

龍恩爌肉飯小吃店徵人年齡歧視罰款10萬

新北市知名連鎖爌肉飯,也曾拿下全國爌肉飯錦標賽冠軍的「龍恩爌肉飯」,招募工作人員時,被一名44歲的男子指控,打電話應徵時,被「龍恩爌肉飯」以40幾歲年紀太大,恐怕無法勝任拒絕,應徵男子心裡不是滋味,認定知名連鎖爌肉飯就業歧視,一狀告向新北市勞工局申訴,新北市政府派人抽查發現「龍恩」確有年齡歧視狀況,依違反就業服務法65條開罰30萬元。

然因「龍恩爌肉飯」是小吃業者且資本額僅有50萬元,新北市勞工局考量本裁罰基準,依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行政罰法改罰三分之一,即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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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公司網路DM於101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間,登載NIKE運動鞋促銷資訊,廣告宣稱「NIKE Air Max灰色運動鞋 原價1,600元 E-DA價960元」等語,惟該會調查發現系爭運動鞋商品原價應為5,550元,實際銷售之優惠價格則為3,330元,與事實不符,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義大世界購物廣場」網站所載之「7月尋寶快訊」宣稱該商品「原價1,600元 E-DA價960元」NIKE運動鞋促銷資訊,廣告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促銷活動,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宣稱任何數據,不得是推估而得,應 提出該等宣稱之依據或具體事證。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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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義大公司於其「義大世界購物廣場」網站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義大公司)於其「義大世界購物廣場」(E-DA OUTLET MALL)網站所載之「7月尋寶快訊」廣告DM中刊登NIKE運動鞋促銷資訊,廣告宣稱該商品「原價1,600元 E-DA價960元」,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故處義大公司新臺幣(下同)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義大公司網路DM於101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間,登載NIKE運動鞋促銷資訊,廣告宣稱「NIKE Air Max灰色運動鞋 原價1,600元 E-DA價960元」等語,惟該會調查發現系爭運動鞋商品原價應為5,550元,實際銷售之優惠價格則為3,330元,就上開情事,義大公司自承係因DM誤植所致。是以,案關網路DM宣稱「NIKE Air Max灰色運動鞋 原價1,600元 E-DA價960元」乙情,乃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一般大眾所接受,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網站廣告不實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購物網站廣告不實!網站罰10萬公司罰5萬

香港商雅x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沛x星國際有限公司於「Yahoo!奇摩購物中心」網站銷售「【PS Mall】日本小豬系列 束腹熱量解碼平腹帶」商品(下稱系爭商品),宣稱「只要走路就能熱量解碼」、「脂肪狂殺CALORIE OFF-416kcal/1h」、「1小時消耗416大卡路里」等語,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除命雅x公司及沛x星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雅x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及處沛x星公司5萬元罰鍰。

開店商家特別是美容業應注意若有宣稱效果等廣告用語,如「只要走路就能熱量解碼」、「脂肪狂殺CALORIE OFF-416kcal/1h」、「1小時消耗416大卡路里」等字眼形容,應就廣告詞句宣稱功效,提出檢測報告等資料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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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官方網站廣告不實公平會罰8萬

林x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林x公司)於其官方網站刊載「精雕細塑280丹螺旋扭轉推脂襪套(夜間強效型)」(下稱系爭商品),宣稱「螺旋扭轉推脂專攻粗蘿蔔」、「躺著也能纖腿秘招」、「一覺醒來…脹大蘿蔔瞬間舒脹+舒緩~好纖細」等語,系爭廣告 林x公司自承並無科學實證依據或醫學臨床證明,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 林x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該公司新臺幣8萬元罰鍰。

開店商家應注意若有宣稱效果等廣告用語,如「螺旋扭轉推脂專攻粗蘿蔔」、「躺著也能纖腿秘招」、「一覺醒來…脹大蘿蔔瞬間舒脹+舒緩~好纖細」等字眼形容,應就廣告詞句盡查證及真實表示之義務
 

開店創業資金有限,卻又沒有太多經費宣傳時,網路宣傳就是您最省的行銷工具!下列網路宣傳管道,不需花多少錢,如能適時適當運用網路宣傳工具對店面生意成長,一定會有所助益!   

一、運用部落格行銷,微軟比爾蓋茲曾說:「Blog部落格是繼e-mail、BBS、即時訊息後,第四個改變世界的網路殺手級應用」,如果不接納這股改變的風潮,讓競爭對手專美於前,就只能自求多福了。打造屬於您的專屬頁面。  
二、加入社群網站/BBS站,針對相關主題或詢問,發表你專業看法,開發出你潛在的客戶群。  
三、運用新聞報台、電子報,固定發佈促銷活動或優惠活動最新訊息。  
四、擅用微網誌的人脈網路特性,對於開店商家來說,因為微網誌簡單易用,透過即時性的圖文傳播,達到互動即時傳播的目的,開店商家如懂得擅用微網誌,就能快速凝聚一社群,達到社群口碑傳播的力量,開發出你潛在的客戶群。
五、書籤網站(黑米、推推王、my share)貼書籤,主題最好是專業性看法或是販售商品有關,讓別人想到某些關鍵主題時,就會連想到你。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網路宣傳可以讓一家店有更多的曝光機會,甚至不花一毛錢,就可以有不錯的效果!然使用網路宣傳有利也就有弊,因為壞事也能迅速傳千里,開店商家在運用網路宣傳時不得不慎。
 

網路上同業開店商家那麼多,競爭中要突圍,基本上至少要具有三條件,第一,東西要有特色,第二、好吃,第三、要會利用噱頭造成話題,造成網路大量曝光。

其中,第一和第二點,東西要有好吃具特色,這就要靠你自己努力了 。第三點、先看你有沒有預算,如果沒有預算,建議你可以先從不用花錢的一些社群類平台去做做看,如 facebook(臉書) Plurk(噗浪)、地圖日記、blog(部落格)等等等等 下手做行銷,但實務上要透過  facebook(臉書) Plurk(噗浪)、地圖日記、blog(部落格)等等行銷曝光度要夠,但這都不是在一短時間內就能有成果的,記得,一定要把資料貼完整,自己寫或是請網友寫一些使用心得跟大家分享,例如道地特色口味、高檔食材、用料實在、最好有一篇感人肺腑的故事,這會加深顧客對你的印象。拍照的技巧非常重要,要拍的讓人覺得非常可口,一口就想吞下去,如已經有一個實體店面的販售點,就可把現場消費熱絡的人氣,拍成相片放在網站上,加強正面口碑說服力。每次宅配出去的時候,除了名片,還要附上一張優惠DM和訂購單,然後盡可能的把您網址曝光出去,讓客戶到網站參觀。

如果有預算,就可搭配Y拍、露天跟其他知名網站,至於購買有沒有效?成效如何,這可需要你本身去累積經驗來判斷,那裡才是最適當,效果最佳價格最划算的廣告行銷通路。要有好業績,一定要讓網友信任及方便面交看貨選貨,因此要有一個實體店面的販售點,務必要做到虛實整合加上口碑行銷,這樣才能達到從眾多競爭中突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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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在運用部落格或微網誌行銷時,如果只是找幾個工讀生來負責,或是外包給廣告公司來撰寫部落格或微網誌文章並且大量發文。往往會因大多數撰寫文章內容的人,並沒有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來思考和撰寫,故寫出來的文章,讓人看了總是覺得格格不入或者是有假假的感覺,反而容易造成網友的反彈,覺得這家店很做作的感覺,造成反效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在運用部落格或微網誌行銷時,應找店內最會和顧客溝通及熟悉店內產品的人來撰寫部落格或微網誌內容文章,重要的不是寫出一篇篇只會吸睛的精彩好文,而是要思考如何運用部落格或微網誌和部落格格友展開專業誠懇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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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營業促銷推廣實例> or開幕促銷成功術 or 話題行銷 or  社區店面行銷手法
網路行銷話題行銷開幕促銷限量促銷 聯合促銷 節日行銷口碑行銷
網路開店怎麼宣傳or  部落格行銷你絕對要知or Facebook(臉書)行銷你絕對要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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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部落格刊登「美商婕斯 全球網路購物連鎖提供全球229國完整的網路通路……保證一年後每月淨利30-50萬」,查被處分人為婕斯公司之參加人,惟被處分人對於婕斯公司擁有全球229國完整通路無法提出該等宣稱之依據;又被處分人亦未提出參加婕斯公司傳銷活動一年後每月淨利30-50萬之具體事證,並陳稱乃推估而得,被處分人所刊載與事實顯有不符。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下稱婕斯公司)之參加人○○○(下稱被處分人)於部落格宣稱「美商婕斯 全球網路購物連鎖提供全球229國完整的網路通路…保證一年後每月淨利30-50萬」, 將使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不正確之選擇,且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效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處被處分人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宣稱任何數據,不得是推估而得,應 提出該等宣稱之依據或具體事證。若有促銷活動,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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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婕斯公司之參加人於部落格宣稱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下稱婕斯公司)之參加人○○○(下稱被處分人)於部落格宣稱「美商婕斯 全球網路購物連鎖提供全球229國完整的網路通路…保證一年後每月淨利30-50萬」,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故處被處分人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被處分人於其個人部落格刊登「美商婕斯 全球網路購物連鎖提供全球229國完整的網路通路……保證一年後每月淨利30-50萬」,查被處分人為婕斯公司之參加人,惟被處分人對於婕斯公司擁有全球229國完整通路無法提出該等宣稱之依據;又被處分人亦未提出參加婕斯公司傳銷活動一年後每月淨利30-50萬之具體事證,並陳稱乃推估而得,被處分人所刊載與事實顯有不符,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除將使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不正確之選擇,且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效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交易對象之損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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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體系部落格揭載免加盟金實際收取公平會處罰款

展x庭公司於部落格揭載「免加盟金」,但展x庭公司之加盟合約書第1章第1條規定加盟店應給付17萬元加盟簽約定金;又經展x庭公司42家加盟店中即有40家支付簽約金6萬元至17萬元不等,與前述廣告上所宣稱「免加盟金」明顯不符,核屬虛偽不實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另 展x庭公司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未以書面向加盟開店創業者充分且完整揭露「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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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部落格特性

有考慮使用部落格媒體做為行銷工具者(blog marketing),必須先瞭解部落格有幾項特性:

1. 部落格媒體內容必須有好的價值(理性及感性價值)及品質,否則是會造成反效果的;
2. 部落格也是傳播媒介之一,如只想在部落格Blog上貼商品促銷廣告,部落格Blog 自然會被網友所淘汰的;部落格Blog內容與分類應適當有規劃、製作還是必要的。
3. 部落格行銷需要長時間經營及醞釀,需要經消費者的口碑口耳相傳,無法在短期內達到行銷宣傳的目的,必須揚棄已經不合時宜的網路行銷做法(例如猛發垃圾信),以免弄巧成拙;
4. 部落格Blog行銷成本低廉,但卻應強化控管管理其內容及回應。因內容及回應好及壞都有可能會透過網路快速傳播,影響店家的店譽。
 

高人氣商業性部落格

商業性部落格Blog,要經營一個具有高人氣的商業性部落格Blog,基本上需要長期投入部落圈、有良好定期發表內容、與網友保持良好互動。既然是商業性部落格Blog就需要服務並成全來站所有人的想法,有必要回答和回應,看起來似無厘頭的問題。若你不回答和回應網友問題,那你的商業性部落格Blog只是變成一只對外宣傳看板而已,人氣就會無法集聚;那麼,你的部落格就不應該是一商業性的部落格Blog。

每個商業性部落格Blog都有它置入性行銷包裝的方式,有些商業部落格習慣性的將廣告內容用生活瑣事來表達,有些商業性部落格Blog習慣性的將廣告內容用消費者的角度來撰寫表達,有的商業性部落格Blog直接將店家廣告舖在其上,而有的商業性部落格Blog發表專業性文章不做任何置入性行銷和廣告,但直接超連接回到其商店官方網站內,其實以上做法都可行,然因為你是一個公司行號開的部落格,有些甚至謹言慎行,當作是官方部落格在經營品牌,所以你要慎重評估上列那一類型的商業性部落格的行銷包裝方式會最適合於你來長期撰寫,除此之外你還要思考我們所經營的是商業性部落格Blog,不是一般個人日記式的部落格,不僅要服務自己,成為自己所想要的樣子外;更要服務大眾,部落格也必須要成為別人眼中「想要」的樣子才行。

自行架設的部落格Blog可因此累積知名度、宣傳產品。然目前有些可設置免費部落格的站台(udn網路城邦和壹蘋果部落王),基於非合作性商業宣傳內容無法控管,也有可能因此觸犯法律(譬如賭博色情廣告等),再者這些廣告可能連結到不明網址,造成管理上的困擾,故不允許非合作性的商業宣傳,所以在自行架部落格Blog站前務必要先弄清楚其規定。
 

開店商家該如何規劃運用部落格?

許多業者常常會陷入一種慣性動作、慣性思考甚至是慣性迷思:"人家有什麼我們就有什麼,這樣做就對了",總以為這樣的模仿以及這樣的規劃設計,理應會有其效益,但是實務上真的如我們所期望的這麼簡單又完美嗎?不,觀察現在有開設部落格的開店商家,至今還有定期在維護更新內容,是少之又少,絕大部份都已經幾乎停擺。

為何會出現這樣狀態 ?因為大部份開店商家運用部落格一開始的出發點為"做生意",因此部落格文章內容千篇一律就是有關於賺錢做生意,這樣大家一致的內容,沒有特色,根本無法吸引人持續來瀏覽部落格,點閱人數持續不增兩三隻小貓下,當然就越做越懶散了。

那麼開店商家該如何規劃運用部落格?有人一定想到做問卷嗎?做市調?但花錢後的結果很可能還是跟大家一樣的內容。但如果,一開始我們換個角度站在消費者立場來思考,當消費者瀏覽這部落格後,能夠為消費者帶來何種好處,或許以這個角度來做為規劃部落格的出發點,與「現實世界」更結合,用個人觀點來介紹店家經營生態,而不是把部落格當作一個官方網站、或只把所有產品訊息貼上去就好,讓網友對部落客產生信賴,那開店商家部落格的經營內容特色,也就顯現出來,不就會在是大家一致千篇一律的無聊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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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疙瘩殺手部落客被控誹謗偵察終結 不起訴處分

部落客針對餐廳餐點到底可不可以說好吃、不好吃呢?店家老闆針對部落客的不善意評論,可不可以提出控訴呢? 此次網PO「麵疙瘩殺手」部落客被控誹謗事件,100年11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可當做一檢察官偵察參考案例。

檢察官在不起訴中,明確指出在社會多元化、消費意識高亢的今天,有些人專做毒舌評論,字字見血,刀刀見骨,這只能被定位為個人風格,不見得就是十惡不赦的人生態度,在多元化的社會裡,這種事情司空見慣,社會要進步,這種意見也同樣是不可或缺的,不能因為你不喜歡,就去否定這種意見對社會的存在價值;餐點及服務品質、店家衛生條件等事項,咸與公共利益有關,開店商家開門做生意,自然會有接受各種不同意見的雅量,何況,服務態度好不好、東西好不好吃,往往見人見智,只要告訴人的餐點、服務態度經得起消費者的考驗,便會有人光顧,一切應該交由市場機制去決定,部落客應可根據消費經驗予以公評,雖美食評論不專業,然其係基於個人經驗及主觀感受而做出評論,並非有論事基礎,自非散布不實事項之誹謗罪,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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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OO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創立24年」,惟查該公司於96年設立,於93年取得商標權,第1間加盟店於84年加入,無於24年前開始經營之具體事證 ,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對於公司或其加盟品牌之存續期間產生誤認,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17日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王OO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故案關廣告宣稱,就其招募加盟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促銷活動,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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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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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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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招募加盟刊載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17)日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王長發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長發公司)招募加盟「丐幫滷味」刊載廣告,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王長發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創立24年」,惟查該公司於96年設立,於93年取得「丐幫滷味」商標權,第1間加盟店於84年加入,尚無該公司或「丐幫滷味」於24年前開始經營之具體事證。故案關廣告宣稱,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對於公司或其加盟品牌之存續期間產生誤認,就其招募加盟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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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加盟刊載榮獲獎牌廣告不實罰5萬

 鼎OO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十年以上的專業品牌經驗」及「榮獲中華民國消費者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等語,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鼎 鼎OO公司於94年11月設立,且係吮指王咔拉脆雞股份有限公司獲頒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鼎OO公司與吮指王公司並非關係企業。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9月26日第1090次委員會議決議鼎OO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 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實際公司營業存續期間及加盟服務品質產生錯誤認知,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公平交易委員會議決議鼎OO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應注意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宣稱獲利多少等語,應載明其統計依據,且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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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招募廣告DM廣告不實罰5萬

 過OO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每年有超過100萬的客戶基礎」及「可得到一個月約10萬-20萬的獲利」等語,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廣告未載明其統計依據,另該公司計算各店獲利,僅扣除進貨成本與租金,並未扣除人事、水電等管銷費用,故無法真實反映各店的實際營收。

公平交易委員會101年9月26日會議決議過OO餐飲有限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宣稱獲利多少等語,應載明其統計依據,且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加盟開店業者如何派發DM效果最佳

在競爭激烈的開店行業中,加盟開店創業者印製DM派發主動出擊是不可少的,依據以往累積經驗來講DM派發成效好壞的重點在是否有計劃性持續發行,應將派發DM的地點做一些規劃,輪流派發,平時派發可採用塞信箱費用較低的方法發行即可,如有較大型的聯合造勢活動,就可考慮採用費用較高的夾報方式發行DM

加盟開店創業者不必常花錢印製新DM,但最好每季有一次新DM派發,這樣才可使商圈的消費者保持對該商家DM的新鮮感,如果能預先規劃好每次DM的主題及促銷目的,那派發DM效果會更佳。
加盟開店創業者DM的製作內容可自己規劃請人印製,也可聯合附近同體系加盟店或是請加盟總部協助製作聯合DM;也可找同商圈內的知名店家異業合作,聯合製作DM。聯合印製DM的好處可節省印製成本外,也可增加DM派發的地點份數,另外也可藉助所擁有的知名品牌形象,相互提高形象及價值的功能,很值得加盟開店創業者推廣促銷運用。

招募加盟過程加盟店數和淨利廣告不實罰50萬

鑽OO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於「菁英加盟網」網路廣告表示「已加盟」之家數總計為「29」家,及宣稱「DSC五年淨利潤」達「500萬~780萬」等文字,惟查其刊登系爭廣告時,已加盟之店數僅有10家,扣除檢舉人等3家不再營業之加盟店,廣告時之加盟店家數實際僅有7家,另公司自承每月營業額非100萬元或未達100萬元,5年(60個月)之淨利潤無法達到廣告所宣稱之500萬元至780萬元。廣告表示內容顯與事實未符,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規定,爰引同法第41條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企業淨利潤計算,不能係由其自行估算各項費用金額、比率所推算,而是要依所屬任一加盟店實際營業資料,或所有加盟店平均營業情形所推算,以免觸犯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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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水國王」加盟刊載廣告不實罰8萬

天OO企業有限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宣稱「180%高報酬率」、每月營業額、獲利、其他投資商品之報酬率、「全國首創」、「業界首創」、「全國最大」、「連續三年被中華民國加盟促進協會評鑑為全國前三名獲利最高熱門產業」、「榮獲創業加盟雜誌、商業周刊、自由時報評鑑為最領先及最具發展性行業」、「500億商機」等,對有意加盟、創業的交易相對人極具招徠加盟效果,但天OO公司無法提出客觀佐證資料,例如加盟店營業額與其他投資商品的客觀數據、同業店數統計資料、相關報章資料等,因此該廣告核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8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 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募加盟廣告,應注意若文中若引用「首創」、「最大」就應提出客觀佐證資料,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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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配合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抽驗市售鵝肉3件中,有1件鵝肉被檢出抗生素「氟甲磺氯黴素 3.8ppb(標準:不得檢出)及脫氧羥四環黴素16ppb(標準:不得檢出)」。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得依同法第31條文,如查獲屬實,可處來源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鵝肉被檢出抗生素,另經追查產品的上游廠商位於嘉義縣朴子市,已移請嘉義縣衛生局追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應選擇商譽信用良好商家及供貨商配合購買,避免選購外表鮮豔或太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且烹調前先以大量清水浸泡再沖洗,以免讓消費者吃到過量或違法的食品添加物,維護自身商譽。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
食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登記: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四項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抽驗市售鵝肉1件檢出動物用藥超標 已移請貨源所在地的嘉義縣衛生局追辦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配合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抽驗市售鵝肉3件中,有1件鵝肉被檢出抗生素「氟甲磺氯黴素 3.8ppb(標準:不得檢出)及脫氧羥四環黴素16ppb(標準:不得檢出)」。經進一步追查,不合格產品的上游廠商位於嘉義縣朴子市,已移請嘉義縣衛生局追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得依同法第31條文,如查獲屬實,可處來源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林科長冠蓁 電話:2257-7155分機 1300



動物用藥限量檢驗標準:
氟甲磺氯黴素:不得檢出
脫氧羥四環黴素:不得檢出

產品名稱

抽驗地點

驗處提供涉疑供應商名稱

違規項目

法規標準

鵝肉

輝鴻食品

三重區安慶街351號

侯姓業者

嘉義縣朴子市溪口里雙溪口16之6號

氟甲磺氯黴素 3.8ppb

脫氧羥四環黴素16ppb

氟甲磺氯黴素

(標準:不得檢出)

脫氧羥四環黴素

(標準:不得檢出)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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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傳統攤商及餐飲店抽驗豆腐、豆干、豆皮等豆類製品,檢驗項目包含防腐劑(己二烯酸、去水醋酸、苯甲酸)及殺菌劑(過氧化氫)等,公布9月份豆干產品抽驗結果,在30件豆腐、豆干、豆皮等製品中,有2件驗出過氧化氫殘留,除已立即通知下架外,並循線追查貨源供應商,並依其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 餐飲連鎖加盟業者,應選擇商譽信用良好商家及供貨商配合購買,避免選購外表鮮豔或太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且烹調前先以大量清水浸泡再沖洗,以免讓消費者吃到過量或違法的食品添加物,維護自身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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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驗餐飲店熟食關東煮類食品全數過關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轄內餐飲店、便利商店、學校、超市、大賣場及攤商抽驗熟食「關東煮類食品」,結果全部27件皆符合衛生標準,檢驗標準為大腸桿菌群需在1,000 MPN/g以下且大腸桿菌為陰性。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經營關東煮類食品的開店商家,關東煮產品若無足夠加熱溫度,在室溫中恐會迅速孳生大量細菌,關東煮產品經營業者購買器具時應盡量選擇有完整加熱設備,及溫度控制器具。

85度C咖啡店製售的蛋糕產品有效期標示不實恐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  

85度C咖啡店製售的蛋糕產品有效期標示有標示不實之嫌,引起民眾關注與擔心,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容器或包裝的食品,應該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以及食物添加物和有效日期等項目。

一般糕餅麵包店所販售的糕餅、麵包與蛋糕等散裝食品,如是店家自行產製且只在店內販售,架售期短,包裝也不具啟封性產品,則不適用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不過其產品的衛生安全仍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 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 話號碼及地址。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 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為之規定者。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所為之規定,經限 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五、違反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之管理辦法者。
六、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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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米漂白劑不符合規定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辦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檢驗局於6月16日發布「安心過端午,全面稽查粽子衛生安全」新聞稿表示,針對本轄蝦米漂白劑不符合規定之供貨商進行約談,查證屬實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規定,爰引同法第3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這些蝦米產品分別是由宜蘭縣豐富海產行向本轄連進海產行進貨、泰源行向本轄永茂食品有限公司進貨、中興果菜行、農民生鮮超市及苗栗縣德興商行向本轄黃姓業者進貨,而本轄連進海產行及永茂食品有限公司亦向該名黃姓業者購買(分別檢出 0.2~0.43g/kg不符合規定,法規限量在 0.1 g/kg 以下),至於黃姓業者之供貨來源則尚待查證,若查證屬實,將針對違規添加之業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予以處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在批購買相關產品時,務必注意不買過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如擔心產品含過量二氧化硫,烹煮時儘量打開鍋蓋,以降低二氧化硫之殘留,以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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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傳統攤商及餐飲店抽驗豆腐、豆干、豆皮等豆類製品,檢驗項目包含防腐劑(己二烯酸、去水醋酸、苯甲酸)及殺菌劑(過氧化氫)等,公布9月份豆干產品抽驗結果,在30件豆腐、豆干、豆皮等製品中,有2件驗出過氧化氫殘留,除已立即通知下架外,並循線追查貨源供應商,並依其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 餐飲連鎖加盟業者,應選擇商譽信用良好商家及供貨商配合購買,避免選購外表鮮豔或太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且烹調前先以大量清水浸泡再沖洗,以免讓消費者吃到過量或違法的食品添加物,維護自身商譽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及第33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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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衛生局公布9月豆類製品抽驗30件2件違規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9月份豆干產品抽驗結果,在30件豆腐、豆干、豆皮等製品中,有2件驗出過氧化氫殘留,除已立即通知下架外,並循線追查貨源供應商,可依其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表示,此次係針對傳統攤商及餐飲店抽驗豆腐、豆干、豆皮等豆類製品,檢驗項目包含防腐劑(己二烯酸、去水醋酸、苯甲酸)及殺菌劑(過氧化氫)等,結果共有2件「豆干」檢出「過氧化氫」不符規定,貨源均來自八里同一商家。

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長林冠蓁說明,具殺菌及漂白效果的過氧化氫,食用後可能會造成刺激感、皮膚刺痛症狀等,故依法規不得驗出。建議消費者應選擇商譽信用良好之商家購買,另避免選購外表鮮豔或太白的豆干產品,且烹調前先以大量清水浸泡再沖洗,以免吃到過量或違法的食品添加物,確保自身安全。

標準:
檢驗項目 豆干、豆皮 豆腐
過氧化氫(殺菌劑)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己二烯酸(防腐劑) 2.0g/kg 不得檢出
苯甲酸(防腐劑) 0.6g/kg 不得檢出
去水醋酸(防腐劑)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抽驗市售豆干檢驗結果不合格名單如下:
序號 產品名稱 抽驗地點(區域) 抽驗廠商提供之供應商/名稱 檢查不合格項目:
過氧化氫
1 豆干 梁師傅牛肉麵
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2段572號 李姓攤商
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2段399號 過氧化氫,陽性
2 豆干 小燕子牛肉麵館
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2段435號 過氧化氫,陽性
 
下載檢驗結果檔案名冊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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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米漂白劑不符合規定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辦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檢驗局於6月16日發布「安心過端午,全面稽查粽子衛生安全」新聞稿表示,針對本轄蝦米漂白劑不符合規定之供貨商進行約談,查證屬實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規定,爰引同法第3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這些蝦米產品分別是由宜蘭縣豐富海產行向本轄連進海產行進貨、泰源行向本轄永茂食品有限公司進貨、中興果菜行、農民生鮮超市及苗栗縣德興商行向本轄黃姓業者進貨,而本轄連進海產行及永茂食品有限公司亦向該名黃姓業者購買(分別檢出 0.2~0.43g/kg不符合規定,法規限量在 0.1 g/kg 以下),至於黃姓業者之供貨來源則尚待查證,若查證屬實,將針對違規添加之業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予以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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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驗餐飲店熟食關東煮類食品全數過關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轄內餐飲店、便利商店、學校、超市、大賣場及攤商抽驗熟食「關東煮類食品」,結果全部27件皆符合衛生標準,檢驗標準為大腸桿菌群需在1,000 MPN/g以下且大腸桿菌為陰性。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經營關東煮類食品的開店商家,關東煮產品若無足夠加熱溫度,在室溫中恐會迅速孳生大量細菌,關東煮產品經營業者購買器具時應盡量選擇有完整加熱設備,及溫度控制器具。

85度C咖啡店製售的蛋糕產品有效期標示不實恐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  

85度C咖啡店製售的蛋糕產品有效期標示有標示不實之嫌,引起民眾關注與擔心,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容器或包裝的食品,應該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以及食物添加物和有效日期等項目。

一般糕餅麵包店所販售的糕餅、麵包與蛋糕等散裝食品,如是店家自行產製且只在店內販售,架售期短,包裝也不具啟封性產品,則不適用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不過其產品的衛生安全仍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 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 話號碼及地址。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 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為之規定者。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所為之規定,經限 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五、違反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之管理辦法者。
六、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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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100年衛生機關處分違規藥物化粧品及食品廣告共7,894件

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1月至12月辦理「醫療、藥物、化粧品及食品違規廣告監控計畫」,監控電視、電台廣告共14,076則,其中859件涉及違規,分析違規廣告監控數據發現產品型態,以食品514件佔59.8%為首,化粧品158件佔18.4%次之;100年全年,衛生機關處分違規藥物、化粧品及食品廣告共7,894件,罰鍰金額高達新台幣18,905.6萬元。

食品藥物管理局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合作下,廣告違規率業由99年1月之13.9%,降至100年12月之4.95 %,未來衛生機關仍將持續努力,加強查緝違規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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