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華大直影城8樓4個影廳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只能購買業者販售的食物,另有6個影廳未禁止攜帶外食,稱已提供消費者充分選擇為由,不同意全面取消禁帶外食。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及違反行政院新聞局99年2月8日公告「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告知。。
該影城明知相關規定,仍執意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經市政府多次勸導仍無改正意願,臺北市政府針對美麗華大直影城4個影廳全面禁帶外食,於101年10月19日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等規定,處分罰鍰6萬元,並限該影城於11月6日前完成改正,否則將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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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美麗華大直影城部分影廳違規全面禁帶外食 臺北市政府處分罰鍰6萬元並令限期改正
臺北市政府針對美麗華大直影城4個影廳全面禁帶外食,於101年10月19日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等規定,處分罰鍰6萬元,並限該影城於11月6日前完成改正,否則將連續處罰。
觀光傳播局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美麗華大直影城8樓4個影廳以「M CLUB」為名,全面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進入影廳食用,違反行政院新聞局99年2月8日公告「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告知。但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之食物,得於映演場所明顯處揭示或標示禁止攜入。」
針對美麗華大直影城以另有6個影廳未禁止攜帶外食,稱已提供消費者充分選擇為由,不同意全面取消禁帶外食,觀光傳播局表示,電影院如要執行禁帶外食,每1個影廳都必須符合規定,沒有例外。美麗華大直影城8樓4個影廳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只能購買業者販售的食物,已侵害消費者權益。而該影城明知相關規定,仍執意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經市政府多次勸導仍無改正意願,因而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等規定處分,並考量該影城明顯出於故意,依「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及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規定,加重處分,罰鍰由2萬元增加為6萬元。
市政府已限美麗華大直影城須於101年11月6日前完成改正,否則將連續處罰。
適用法條: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二、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應符合誠實信用與平等互惠原則,並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辦理。」
三、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第8條至第10條規定之一,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四、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及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規定:「本府處理違反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項次3;統一裁罰基準: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逕予處罰,並得連續處罰。1.第1次:2萬元。2.第2次:5萬元。3.第3次以上:8萬元以上。」第4點規定:「對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於考量違規情節是否嚴重、行為人之故意過失、不法得利之多寡、受處罰者之資力及企業經營者之改善情形,於法定罰鍰額度內,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其違反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規定,情節極為輕微者,得免予處罰,但應敘明理由。」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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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國賓、日新、威秀影城外食限制多限期改正
目前北市轄區各電影院均已無「全面禁帶外食」違法情事,其中共17家完全未禁止外食,另17家則有公告禁帶外食之特定品項,經本次查核後,新光影城同意開放攜帶薯條進場、喜滿客京華影城同意取消禁帶罐裝飲料之規定,但國賓、日新、威秀影城仍有許多不合理禁帶外食規範,市府將發函限期十五天內改善,如未改善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處新臺幣6萬至150萬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禁帶外食在台灣是很普遍的規定,雖然許多消費者頻頻抱怨,然店方已事先明白貼出告示,依法律觀點來看禁帶外食是屬於私人契約行為,且店家有完善配套措施負起保管責任,也就是若東西因此不見店家業者有責須負責賠償,店方是有權依私人契約內容拒絕消費者入內消費。
有公告禁帶外食之特定品項業者應依「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解釋令於網站公告禁帶項目,如有新增項目應於網站及戲院明顯處公告7日始得實施,另外業者應全面設置具保溫、保冷等功能的櫥櫃,方便觀眾於觀賞電影後食用原本被暫時保管的食物。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店家趣聞軼事禁止攜帶外食進場一婦人帶一嬰兒至一高級西餐廳用餐, |
店家禁帶外食合法嗎?
禁帶外食在台灣是很普遍的規定,雖然許多消費者頻頻抱怨,然店方已事先明白貼出告示,依法律觀點來看禁帶外食是屬於私人契約行為,且店家有完善配套措施負起保管責任,也就是若東西因此不見店家業者有責須負責賠償,店方是有權依私人契約內容拒絕消費者入內消費。
但若是店家做到搜包包甚至搜身這個樣子就比較過份了,雖然民法有保障私人契約自由,但畢竟憲法保障人身的隱私權,店家隨意搜索他人物品和身體是違法的。消費者有權拒絕被搜索或者是搜索私人物品,若店方仍堅持要搜索他人物品或是搜身,消費者可向消基會檢舉,甚至可對店方提出民事賠償告訴。
高級西餐廳禁止外食趣聞軼事某少婦一向不拘小節,在公眾場合也經常給孩子餵哺人乳。有一次帶同孩子一同上西餐廳吃飯, 孩子肚餓哭鬧,少婦就當場餵起奶來。 餐廳服務生走到她旁說:「這樣可能不太好」 少婦回說:「難道你認為餵哺人乳不好嗎?」 餐廳服務生:「不是」 禮貌地指著牆上告示牌, 禁止進食非本餐廳供應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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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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