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光電公司主管退回生理假之假單,要求勞工改以特休或病假請假;另外某設計公司雖同意女性員工申請生理假,但負責人卻於公開會議及私下批評員工「囂張、白目」,甚至在勞工提起申訴後予以資遣。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同法第14條請求生理假時,雇主不得拒絕。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為主管雖於事後核准生理假,但於員工請求時卻以避免員工濫用生理假為由駁回申請,明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評定裁罰新臺幣1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生理假係性別工作平等法明文規定之勞工權益,旨在促進性別工作平等,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時,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處分,以免 觸法而受罰。
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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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請生理假太囂張? 新北市對2事業單位開罰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日前受理兩起雇主拒絕女性員工請生理假之申訴案件。第一起為某光電公司主管退回生理假之假單,要求勞工改以特休或病假請假;另外某設計公司雖同意女性員工申請生理假,但負責人卻於公開會議及私下批評員工「囂張、白目」,甚至在勞工提起申訴後予以資遣。兩申訴案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事業單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分別處以新臺幣1萬元及5萬元罰鍰。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同法第14條請求生理假時,雇主不得拒絕。該光電公司於女性員工提出生理假請求時,遭公司以「請用特休或病假申請」退回假單,稍後得知員工向勞工局提起申訴,始核准請假。就歧會認為主管雖於事後核准生理假,但於員工請求時卻以避免員工濫用生理假為由駁回申請,明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評定裁罰新臺幣1萬元。
第二案某設計公司負責人不僅於公開會議上表示,「會請生理假的人只有兩種,一種是囂張,另一種就是不想待在公司,不然就用病假或特休來請。」亦曾私下對員工表示「會請生理假的人就是白目」。新北市就歧會認為,該雇主身為負責人卻發表不適當言詞,造成員工不敢申請生理假並有不受尊重的感覺,更因勞工提起申訴而解僱勞工,故認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裁罰新臺幣5萬元。
謝政達呼籲,生理假係性別工作平等法明文規定之勞工權益,旨在促進性別工作平等,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時,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處分。若勞工於請求生理假時遭受雇主拒絕或有其他不利對待,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電話02-29676902),勞工局受理後會派專人進行調查,並提交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中評議,如認定就業歧視成立,最高可裁罰10萬元,雇主不可不慎。
就業歧視申訴程序:
1.到聯合服務中心櫃檯或勞工局網站下載「新北市勞工局就業歧視申訴書」。
2.傳真(02-29642708)或郵寄(板橋區中山區1段161號7樓)提出就業歧視申訴。
3.勞工局受理後,將派專人進行調查,再提報至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中評議。
撰稿人:勞資關係科 康亞楨 本市境內1999或29603456分機6436
資料詳洽:勞資關係科 陳科長聖聰 本市境內1999或29603456分機 6523 / 0972820087
備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雇主違反第21條或第3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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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歧視及性騷擾成為雇主管理地雷
臺北市政府第40次性別工作平等會,共評議9件申訴案件,其中審定性別歧視成立計有3件,分別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以及第11條懷孕歧視,各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其中有一私立托兒所以勞工未據實告知懷孕情事為由逕行解聘,性別工作平等會認文員工並無告知雇主自身懷孕訊息的義務與法律責任,當然,也不應由於未告知雇主自身懷孕的消息而遭受任何不利對待。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實務上女性受僱者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亦需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然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亦難以區分忍耐程度,除認定上十分困難外,因此勞委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 條文規定,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 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條文發布施行後,倘雇主要求受僱者必須提出生理假之證明文件始給假即屬違法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第21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雇主不得拒絕。違反者,依該法第38條規定,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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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被解雇法院判須按月給付薪資至復職為止
一余女士100年3月24日因懷孕值班打瞌睡等理由遭到資方解僱,板橋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余女士提起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判決勝訴,並要求飯店按月給付薪資至復職為止。
余女士遭到資方解僱,隨後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惟雙方認知差距過大,調解不成立。隨後余女士於100年4月15日向本局提起就業歧視申訴,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評議委員認為難以認定雇主係因知悉余女士懷孕而將其解僱,故懷孕歧視不成立。
開店商家雇主解僱懷孕婦女不一定就構成就業歧視,例如,雇主因業務緊縮、部門結束等理由進行大量資遣;或者勞工懷孕期間,因在從事職務時犯了重大不可彌補的過失,導致雇主相當的損失而為之懲處等,屬法定終止契約事由,非直接因懷孕而產生解僱的不利對待,但開店商家雇主依法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因素,須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舉證或是經證實有懷孕歧視,或含有混合懷孕歧視的動機,依規定將處新臺幣10到50萬元之罰鍰。
試用期懷孕解僱罰款1至10萬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在86年6月12日修正刪除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之規定,然一般事業單位為了評估員工是否有能力勝任,在勞僱雙方均同意且不違背契約自由與平等、誠信的原則之下,仍可約定合理試用期間。但一知名連鎖糖果分店尚未知悉該新進員工懷孕情事前,即已進行2次試用期考核,卻於知悉該員工懷孕後,利用第3次試用期考核即以「試用期間不適任」加以解僱,因此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裁定雇主解僱涉及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處新臺幣1至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員工懷孕情事,應考量員工妊娠及安胎需求,主動給予調整工作內容,以善盡母性保護的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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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有一勞工年初向公司報告與同事結婚喜訊後,即被要求應主動離職轉換跑道,故向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雖然該公司主張係因員工過去工作表現不佳,經調查發現,公司於知悉員工與同辦公室同事相戀結婚後,於面談過程中,多次明確談及不喜歡辦公室戀情,並表示先生發展性佳可以留任,申訴之女性勞工以表現不佳應予離開公司。於年度考核時以工作不能勝任為由予以資遣,經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45次會議評議,認為該公司要求該勞工於婚後應主動離職確有性別差別待遇,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不得以結婚之情事作為解僱理由規定,依同法第38條之1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具備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且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 對於員工確不能勝任所擔任之工作時,雇主仍應給予合理改善期間,若仍無法改善,始得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不應立即表明要求一方離職,才不會誤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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