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衛生局公布現場調製飲料標示查核結果!
因應「連鎖飲料店、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新制上路,臺北市衛生局於8月1日啟動稽查專案,隨機挑選轄內51家現場調製飲料商家,稽查結果51家業者現場調製飲料標示皆符合規定(詳如附件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北市38家連鎖飲料店、9家連鎖速食店及4家連鎖便利商店查核標示情形,其中清心福全、50嵐、麥當勞、肯德基、頂呱呱、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等51家業者皆正確標示
進一步分析標示呈現方式,發現樣態多元, 25家(49%)業者標示於價目表或菜單上、11家(22%)以立牌方式、9家(18%)張貼單張或公告方式、6家(11%)以其他方式如:電視螢幕播放呈現或同時以2種以上方式呈現。。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為了宣導新制標示,於104年6、7月辦理2場共計336家食品業者參加的食品標示講習,並派員實地稽查輔導50家連鎖品牌現場調製飲料業者,其中19家業者提早因應依規定標示,其餘業者則表示由總公司統一製作,屆時依法標示。衛生局復於104年8月派員稽查
臺北市衛生局呼籲相關業者
北市衛生局提醒業者應於標示牌、卡片、菜單上,採張貼、懸掛、黏貼或其他明顯辨明方式,標示上述資訊,若業者未依法標示,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可處3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若有標示不實情形,則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4萬以上400萬以下罰鍰。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105。食品衛生安全之相關資訊,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health.gov.taipei)查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訂定「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已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公告,更於104年7月31日實施,凡具有營業登記的連鎖飲料、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業等三類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其現場調製之飲料,均需標示全糖之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茶葉及咖啡原料產地來源,如果混合兩國以上的原料,則要按照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且茶飲若是用茶精調製、果汁含量不到10%,也只能用OO風味、OO口味標示。另現調咖啡需以「紅、黃、綠」三色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讓消費者可以清楚得知咖啡因含量。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 新聞稿
臺北市衛生局公布現場調製飲料標示查核結果!
因應「連鎖飲料店、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新制上路,臺北市衛生局於8月1日起啟動稽查專案,隨機挑選轄內51家現場調製飲料商家,稽查結果51家業者現場調製飲料標示皆符合規定(詳如附件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為了宣導新制標示,於104年6、7月辦理2場共計336家食品業者參加的食品標示講習,並派員實地稽查輔導50家連鎖品牌現場調製飲料業者,其中19家業者提早因應依規定標示,其餘業者則表示由總公司統一製作,屆時依法標示。衛生局復於104年8月派員稽查北市38家連鎖飲料店、9家連鎖速食店及4家連鎖便利商店查核標示情形,其中清心福全、50嵐、麥當勞、肯德基、頂呱呱、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等51家業者皆正確標示,進一步分析標示呈現方式,發現樣態多元, 25家(49%)業者標示於價目表或菜單上、11家(22%)以立牌方式、9家(18%)張貼單張或公告方式、6家(11%)以其他方式如:電視螢幕播放呈現或同時以2種以上方式呈現。
臺北市衛生局呼籲相關業者「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已於104年7月31日實施,凡具有營業登記的連鎖飲料、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業等三類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其現場調製之飲料,均需標示全糖之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茶葉及咖啡原料產地來源,如果混合兩國以上的原料,則要按照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且茶飲若是用茶精調製、果汁含量不到10%,也只能用OO風味、OO口味標示。另現調咖啡需以「紅、黃、綠」三色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讓消費者可以清楚得知咖啡因含量。
北市衛生局提醒業者應於標示牌、卡片、菜單上,採張貼、懸掛、黏貼或其他明顯辨明方式,標示上述資訊,若業者未依法標示,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可處3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若有標示不實情形,則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4萬以上400萬以下罰鍰。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105。食品衛生安全之相關資訊,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health.gov.taipei)查詢。
下載 : 附件名冊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食品追溯追蹤制度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新增12類食品業者實施食品追溯追蹤制度 衛生福利部為加強食品供應鏈管理,於104年7月31日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要求7類大宗民生物資(包含黃豆、小麥、玉米、麵粉、澱粉、食鹽、糖)、2類茶葉產品(包含茶葉、包裝茶葉飲料)、黃豆製品、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等12類食品業者,估計約有2000家業者,自104年7月31日起分階段納入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管理,透過此食品追溯追蹤制度實施,當食安事件發生,可快速追查問題產品之來源及流向。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所指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包含三大實施重點: (一)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相關業者須依衛生福利部102年11月19日發布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留存相關產品資訊、供應商資訊(進貨)、產品流向資訊(出貨)及內部追溯之紀錄資料;
(二)須於每月10日前申報上一個月的食品追溯追蹤資訊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衛福部公告要求12類產品及原已公告實施追溯追蹤制度之食品業者(包含食用油脂、肉品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餐盒食品、食品添加物、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自明(105)年1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
(三)應使用統一發票之食品業者應使用電子發票:屬於公告實施之項目,且依財稅機關認定應開立統一發票者,應使用電子發票,自104年9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財政部將持續協助受規範的食品業者全面導入電子發票。
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_0051080002.pptx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重視自身產製及販售食品的責任,強化落實自主管理,掌握產品的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衛生安全,加強管控產品製程及品保制度,以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相關法規規定,如公告指定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之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規定,分別依同法第47條及第48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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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食安追追追7月31日起實施食品追溯追蹤制度 衛生福利部為持續強化食品安全管理,於104年6月8日預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規劃將7類大宗民生物資(包含黃豆、小麥、玉米、麵粉、澱粉、食鹽、糖)、2類茶葉產品(包含茶葉、包裝茶葉飲料)及黃豆製品等10類食品業者自104年7月31日起納入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管理,詳細業者規模及實施時程請見附表(下載:預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草案)_0049521002.pdf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
公告指定食品業者未來應依衛生福利部102年11月19日發布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留存相關產品資訊、供應商資訊(進貨)、產品流向資訊(出貨)及內部追溯之紀錄資料。如建立追溯追蹤之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分別依同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食藥署茶飲業手搖杯飲料標示草案說明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針對茶飲、咖啡之咖啡因含量會因品種、產地深焙等而不同,難以正確標示,應立即停止7/31起要咖啡、茶飲標示的不當政策乙事,說明如下:
一、 為透明現場調製飲料之消費資訊,食藥署正依食安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研擬調製飲料之茶葉、咖啡原料來源原產地(國)等標示事項草案。
二、 該草案僅就咖啡須標示咖啡因含量,且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各顏色代表一定區間之咖啡因含量(紅色代表咖啡因≧201毫克/杯,黃色代表咖啡因101-200毫克/杯,綠色代表咖啡因≦100毫克/杯),非以數值方式標示,應不致因原料、沖泡等因素致咖啡因含量變異而無法正確標示。
三、 食藥署 99年起即配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輔導現煮咖啡業者以紅黃綠標示咖啡因含量,相關業者已執行多年。
四、 標示方式可採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擇一為之。
食藥署透過104年5月11日之茶安管理新制說明會,向餐飲、食品製造等業者說明該草案,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預公告,並將提供評論期。
下載:
闢謠專區手搖杯咖啡因標示難執行1040515_0049342002.docx
闢謠專區手搖杯咖啡因標示難執行1040515_0049342003.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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