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家信義區知名夜店是因為幫客人慶生,使用仙女棒插在香檳瓶軟木塞上慶生,過程中火星四射,恐引發公共安全危機一事;臺北市政府消防局26日在接獲相關訊息並查證後, 根據消防法第14之1條規定,未經申請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以未經申請進行明火表演違反消防法規定進行舉發,將處以3~1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必要進行明火表演時,一定要對維護公共安全有更高的危機意識與警覺性,如需使用明火表演,則應於活動30天前向消防局申請許可,並做好萬全的防護措施,以免違反消防法而被裁處罰鍰。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 1 條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明火表演,指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之表演活動。
第 3 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明火表演許可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管理權人應指派防火管理人,規劃安全防護措施計畫,並符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其表演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 (二)明火表演所在樓層應有二座以上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且任一點至該樓梯之步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度,不得大於最大容許步行距離二 分之一。 (三)已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改善完竣。 (四)五年內未曾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明火表演許可。 三、表演期間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表演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第 4 條表演場所管理權人曾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本法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裁處未滿五年者,不得申請明火表演許可。
第 5 條申請明火表演,應於表演活動開始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報請轄區主管機關審查,經取得許可書後,始得為之。 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文件影本。 三、法人登記證書、立案證明、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聯絡資料。 五、表演企劃書。 六、安全防護措施計畫。 七、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影本。 取得防火標章證明文件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之文件。 第一項應備文件須補正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許可。 第一項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得檢附第一項文件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三個月。 申請許可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書,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許可。
第 6 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表演企劃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演出者(個人或團體)簡介、照片、經歷及類似表演之經驗。 二、表演期間、內容、方式、使用設備或器材。 三、容留人數。 四、演出樓層樓地板面積、表演場所面積、表演區域、建築平面圖及內部裝修情形。 前項所稱表演區域,指申請人所劃設之舞臺或類似舞臺之範圍,包括表演時之行經路線。
第 7 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安全防護措施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表演前規劃: (一)可能產生之危害分析評估。 (二)表演人員與觀眾之距離。 (三)辦理員工安全講習訓練。 (四)用火用電、可(易)燃物品、縱火防制等安全監督管理規劃。 (五)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安全檢查情形。 (六)容留人數之管制措施及其他強化安全防護作為。 (七)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影本及聯絡資料。 (八)表演區域立面及平面、表演位置、表演動線、消防安全設備及逃生避難設施之位置、觀眾及員工之概略位置及其他必要之現場簡圖( 單位:公尺)。 (九)設有防火管理自衛消防編組或緊急應變機制,依滅火、通報、避難引導等編組,運用第八目資料實際演練之情形。 二、表演當日之安全整備: (一)確認員工任務、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檢查、緊急應變機制之應變重點及模擬演練、明火表演預演等事項。 (二)場所全程管控用火用電。 (三)明火表演前對觀眾安全宣導之時機與內容。 (四)人員進出管制、維持二方向逃生路徑順暢。 (五)位於所有出入口之引導人員。 (六)防火管理人進行全程監視表演,於火災、地震時,主導自衛消防編組活動(含滅火、通報、避難引導、關閉音樂音響及啟動照明設備 等作業),並於表演前提醒消費者緊急方向位置。 三、表演後之回復機制: (一)確認火源熄滅,現場清理及防止復燃。 (二)員工回報平時運作。
第 8 條表演區域及外緣二公尺內之地面、牆面及地面上方六公尺以內之天花板或樓板,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木板、未固著式泡綿、未具防焰性能之布幕等易引發火災之材料裝潢或裝飾。 二、未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 三、有儲放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者。
第 9 條主管機關受理明火表演申請,除採書面審核外,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單位,於受理申請次日起十五日內實地勘查 ,該表演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派員說明相關安全防護措施及表演情形,並演練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機制。 主管機關於許可後,得派員進行抽查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內容及現場督導相關防火安全機制。
第 10 條明火表演許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明火表演場所名稱、地址。 二、管理權人、防火管理人及其聯絡方式。 三、許可表演期間、表演區域。 前項許可書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表演活動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第 11 條明火表演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表演區域及期間為限。
第 12 條明火表演不得以產生明火之器具或物件,對群眾拋丟、投擲,亦不得有飛 散、掉落等可能產生危害之情形。 表演人員應依許可內容表演,不得邀請觀眾共同演出。 表演與觀眾之距離,應維持五公尺以上,產生之火焰高度不得超過表演區域淨高度之二分之一。 前項所稱表演區域淨高度,指表演地面至天花板或其下吊掛物件最下端之高度。吊掛物件有二個以上者,以表演地面至吊掛物件最低者之最下端為 準。
第 13 條取得明火表演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表演,並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註銷許可書: 一、實際情形與表演企劃書或消防安全防護措施計畫不符。 二、於許可表演期間內明火表演場所發生重大公安意外事故。 三、明火表演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 14 條本辦法所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知名夜店 仙女棒慶生 火星四射 違反明火表演規定 臺北市消防局開罰
有關媒體報導信義區知名夜店,使用仙女棒插在香檳瓶軟木塞上慶生,過程中火星四射,恐引發公共安全危機一事;臺北市政府消防局26日在接獲相關訊息並查證後,也立即對該場所業主,以未經申請進行明火表演違反消防法規定進行舉發,將處以3~15萬元的罰鍰。 消防局指出,根據消防法第14之1條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未經申請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另依據「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中所稱之明火表演,係指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之表演活動。而本案中,業者是使用仙女棒引燃後再插在放香檳的冰桶內或香檳的軟木塞上,再送到客人桌前,過程中除了產生火星,仙女棒本身也是呈現高熱紅熾狀況,極可能引燃易燃物或是高濃度的酒類,如果擴大延燒,恐釀重大災害。 據調查,這家業者是因為幫客人慶生而使用仙女棒,但服務生在將香檳送到客人桌上後並沒有隨侍在旁進行後續處理,遭人將仍在燃燒中的仙女棒拿起來疑似有揮舞的動作,並遭民眾向媒體檢舉。 消防局表示,一般夜店現場環境燈光昏暗、音樂吵雜,而且收容的人員又有飲酒的行為,一旦發生狀況都還不自覺,極可能因為警覺性降低,逃生不及而引起人命的傷亡。 消防局強調,這類夜間營業場所本身就是多重危險因子集合在一起的空間環境,如果未經申請及做好相關防護措施就隨意的使用仙女棒或其他會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的物品,是相當危險的。也再次呼籲業者,進行明火表演時一定要依法進行申請,並做好萬全的防護措施,以免憾事再次發生。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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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力「ATT FOR FUN」明火表演罰鍰3萬元正在試營運中的百貨公司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ATT FOR FUN」,在12日下午2時於該百貨公司7樓展演廳內辦理「塗鴉藝術家首次個展」活動時,為求現場效果,表演者臨時起意進行噴火秀表演。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表示,由於事前並未收到該百貨業者提出申請使用明火表演,違反防法第14之1條第一項規定爰依消防法第41之1條處以3萬元罰鍰。 開店商家應對維護公共安全有更高的危機意識與警覺性,如需使用明火表演,則應於活動30天前向消防局申請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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