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大量解僱案件頻傳,雇主應依「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規定辦理,違反者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爰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7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所謂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符合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 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有大量解僱案件,應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 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 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 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 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1條
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相關單位或人員 向主管機關通報: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二個月;僱用勞工人 數逾二百人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一個月。 二、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未依法 提繳勞工退休金達二個月,且金額分別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三、全部或主要之營業部分停工。 四、決議併購。 五、最近二年曾發生重大勞資爭議。 前項規定所稱相關單位或人員如下: 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為工會或該事業單位之勞工;第四 款為事業單位。 二、第二款為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 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通報後七日內查訪事業單位,並得限期令其提出說 明或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派員查訪時,得視需要由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 員協助辦理。 主管機關承辦人員及協助辦理人員,對於事業單位提供之財務報表及相關 資料,應保守秘密。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7條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 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 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9條
事業單位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拒絕提出說明或未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提供,屆期未提供者,按次連續處罰至提供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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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邇來大量解僱案件頻傳,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業鑫局長對此表示關切,除要求事業單位保障勞工權益外,另提醒雇主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並強調雇主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違反者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另事業單位反映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自101年10月1日生效,擔心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規定之公告揭示是否會有違反個資法之情事,勞工局表示,解僱計畫書應記載事項為:「一、解僱理由。二、解僱部門。三、解僱日期。四、解僱人數。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基此,尚無涉公開勞工個人資料之事項,並無牴觸問題,故仍請事業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
大量解僱勞工標準表
| 僱用勞工人數 | 解僱勞工人數 |
1 |
未滿30人者 |
60日內解僱逾10人 |
2 |
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 |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20人 |
3 |
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 |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50人 |
4 |
500人以上者 |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
備註:以上僱用勞工人數、解僱勞工人數均係指同一事業之同一廠場所僱用者。
下載:大量解僱勞工標準表.doc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解僱裁員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遊戲橘子以市場競爭劇烈、衝擊集團獲利能力等為由通報資遣105位員工,經勞工局查遊戲橘子公司101年1月迄今,共通報資遣143人,8月22日前60日內共通報138人,尚未超過該公司受僱勞工總數的1/5,故未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及就業服務法之相關規定。然企業營運負有永續經營的使命,企業獲利不佳下為避免衝擊員工權益,企業應該先循組織整併及職位調動等手段,盡力安置,以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獲利不佳應該先循組織整併及職位調動等手段,盡力安置員工之適當職位,而非獲利不佳即動用資遣。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知名家具店IKEA爆發勞資糾紛,一名在新莊分店工作2年半的黃姓男子,遭客人寫意見表,寫服務態度惡劣,因為一天內被不同客戶用顧客意見調查表投訴2次,依照規定投訴2次公司會記2次警告,黃姓員工連同之前已有一次警告紀錄,共3次警告依規定3次警告就要解僱,結果工作2年半的黃姓員工因此遭到IKEA解僱。
黃姓員工對公司憑顧客意見 調查表,且未與客人求證,就要因此解僱員工, 認為處理方式有明顯瑕疵,一度找勞委會來進行調解但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最後黃姓員工心有不服提起告訴,結果法官裁定IKEA剝奪員工的改善機會,判IKEA敗訴。IKEA強調,一切都是依規定行事,將會 在收到裁定判決書後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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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在86年6月12日修正刪除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之規定,然一般事業單位為了評估員工是否有能力勝任,在勞僱雙方均同意且不違背契約自由與平等、誠信的原則之下,仍可約定合理試用期間。但一知名連鎖糖果分店尚未知悉該新進員工懷孕情事前,即已進行2次試用期考核,卻於知悉該員工懷孕後,利用第3次試用期考核即以「試用期間不適任」加以解僱,因此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裁定雇主解僱涉及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處新臺幣1至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員工懷孕情事,應考量員工妊娠及安胎需求,主動給予調整工作內容,以善盡母性保護的雇主責任。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於10月28日員前往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勞動檢查,惟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出具體資料證明資遣事由之正當性,勞工局已要求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於下星期一(10月31日)下班前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將持續追蹤、檢查,如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非有重大業務調整或緊縮之事實,勞工局將嚴格依勞基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以保障勞工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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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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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注意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 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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