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公司於台北世貿舉辦之「2011年台灣國際照明科技展」展場發送商品宣傳單及型錄刊載「LVD無極燈節能效果比較」表中,就其商品「LVD無極燈」之「光效」標示為「150 lm/W」,對照「加油站福樂燈」為「60 lm/W」,惟其商品之功率為200W,光通量為16400 lm,其光效應為82 lm/W,故上一公司將其「LVD無極燈」商品之「光效」標示為「150 lm/W」並無依據 。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92次委員會議通過,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商品宣傳單及型錄刊載「LVD無極燈節能效果比較」廣告就自身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被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共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 若文中有比較,就應注意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應提出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上一國際光電公司於商品宣傳單及型錄刊載「LVD無極燈節能效果比較」廣告不實罰2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3)日第1092次委員會議通過,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一公司)於商品宣傳單及型錄刊載「LVD無極燈節能效果比較」廣告,就自身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被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共處上一公司新臺幣(下同)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上一公司於100年3月18日至21日間,在台北世貿舉辦之「2011年台灣國際照明科技展」展場發送之商品宣傳單及型錄刊載「LVD無極燈節能效果比較」表中,就其商品「LVD無極燈」之「光效」標示為「150 lm/W」,對照之「加油站福樂燈」為「60 lm/W」,惟其商品之功率為200W,光通量為16400 lm,其光效應為82 lm/W,故上一公司將其「LVD無極燈」商品之「光效」標示為「150 lm/W」並無依據,已屬就自身商品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復與「加油站福樂燈」之「60 lm/W」為對照比較,自易引起交易相對人誤認其「LVD無極燈」之光效遠大於「加油站福樂燈」,該廣告表示亦將引致消費者就其商品之內容有錯誤認知及決定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並表示,上一公司於系爭廣告比較表中雖將對照比較對象列為「加油站福樂燈」而未指明為北豪公司之燈具商品,惟依北豪公司說明,該公司使用福樂2字於燈具上已有20年歷史,為相關業者所周知;且一般使用燈具之業者亦有福樂燈即北豪公司燈具之認知,並提出該公司廣告型錄、94年4月份台灣省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雜誌內頁廣告、台灣戶外廣告媒體協會、臺北市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出具證明書為佐證,故相關大眾應得推知其所指者為競爭對手北豪公司之燈具商品。 上一公司於刊登系爭商品比較廣告時,將案關加油站原有之照明燈具列為「加油站福樂燈」,並載列與北豪公司燈具不同且較劣之功能數據,與該公司之「LVD無極燈」作為比較,足使交易相對人對於北豪公司福樂燈具與該公司無極燈之功能產生錯誤認知,難謂非屬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況系爭比較表係以案關加油站使用過之舊商品與該公司新裝設未經使用之無極燈做為功能比較基準,亦屬顯失公平之不當比較,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爰併同前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總計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速x立股份有限公司宣稱「全國、唯一、首創通過持有商品檢驗證書」及「市面上家用變頻排油煙機,台灣生產製造的只有一家」等語, 其已足以引發交易相對人特定認知,進而作為交易決定因素之一,速x立股份有限公司無法提出標檢局核發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為據證明。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8月10日第1031次委員會議通過,速x立股份有限公司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 開店商家應注意若有事業之經營實績評價等用語,如 全國、唯一、首創等字眼形容,應提出標檢局核發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為據證明之。
信賓麵包供應中心懸掛「榮獲高雄十大拌手禮」、「高雄十大伴手禮」等看板廣告,予人印象為信賓麵包供應中心所銷售旗鼓餅、黃金象棋餅、火獅餅、鳳梨酥等商品,曾參與並獲得高雄市政府主辦之高雄伴手禮評選活動評選推薦及獎章,然信賓麵包供應中心未獲得高雄十大伴手禮之獎項,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其停止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應注意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宣稱「榮獲十大拌手禮」廣告不實罰5萬
宸上餐廳廣告不實未舉辦摸彩活動違公平交易法
開店商家對所刊登廣告內容,負有廣告上真實表示之義務,若廣告內容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
宸x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於廣告文宣中宣稱除夕圍爐安排摸彩活動,惟因故未舉辦,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過鍋癮公司於加盟廣告DM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26 )日第1090次委員會議決議過鍋癮餐飲有限公司(下稱過鍋癮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過鍋癮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每年有超過100萬的客戶基礎」及「可得到一個月約10萬-20萬的獲利」等語,惟該公司計算各店獲利時,僅扣除進貨成本與租金,並未扣除人事、水電等管銷費用,故無法真實反映各店的實際經營情狀,廣告亦未載明其統計依據,且過鍋癮公司與小蒙牛餐飲有限公司(下稱小蒙牛公司)係屬不同事業主體,兩家經營風格、加盟品牌與販售餐點各異,經營利基不同,有意加盟者加盟「過鍋癮」未必即可承接小蒙牛公司之顧客群。故案關廣告宣稱,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其招募加盟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產生錯誤認知,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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