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消費者與健身中心簽約,約定以該健身中心新據點之開幕日為契約開始日,在開幕前該名消費者因個人因素本欲解約,但經業務員一再勸說,請其於開幕日當天先請假以暫停會員資格,該名消費者聽信業務員之說法,即先簽署會員資格暫停申請書,亦從未使用該健身中心之設施,但該消費者有日向業者要求解約時,業者卻表示契約自開幕當天已生效,不得解約。

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入會後使用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前解除契約)規定,契約始期尚未屆至或契約生效後7日內未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者,消費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全額費用。

該名消費者若於開幕前或開幕後7日內未使用設施或課程即向業者要求解約,業者應按規定與消費者解除契約並全額退還已繳費用。然此案消費者未在開幕後7日內未使用設施或課程即向業者要求解約,但有以請假方式暫停會員資格,適法性有所爭議,在消保官協商下,業者雖同意免收部份費用終止契約,但無法依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並全額退還已繳費用,仍無法達成協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應以明顯且獨立之方式公告雙方權利義務事項,另就契約中未明定而雙方約定承諾事項,應載明於書面契約,日後倘有疑義或因此衍生消費爭議糾紛,始有所依循,保障雙方權益。

相關法律條文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

(入會後使用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前解除契約) 消費者於繳納費用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一)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至。
(二)契約生效後七日內未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
消費者係以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訂約者,雖已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七日內仍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解除契約。 消費者與業者簽訂個人教練課程契約者,如本契約或個人教練課程契約終止或解除時,另一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但消費者得保留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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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健身中心解約退款有規範,消費者應詳閱契約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日前處理一起涉及健身中心之消費爭議案件,消費者表示其於101年8月與健身中心簽約,約定以該健身中心新據點之開幕日(101年11月12日)為契約開始日,在開幕前該名消費者因個人因素本欲解約,但經業務員一再強力勸說,請其於開幕日當天先請假以暫停會員資格,並告知消費者暫停後契約將從102年1月1日才開始起算。該名消費者聽信業務員之說法,即先簽署會員資格暫停申請書,也從未使用該健身中心之設施。但該消費者於102年1月5日向業者要求解約時,業者卻表示消費者雖於開幕當天簽署會員資格暫停申請書,但契約自開幕當天已開始生效,並表示業務員不可能告知契約是從102年1月1日才開始。


消保官表示,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規定,契約始期尚未屆至或契約生效後7日內未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者,消費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全額費用。本案倘消費者於開幕前或開幕後7日內未使用設施或課程即向業者要求解約,業者本應與消費者解除契約並全額退還已繳費用。本案因雙方對事實認知差距甚大且各執一詞,在本府消保官協商下,業者雖同意免收部份費用終止契約,但無法依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並全額退還已繳費用,而無法達成協議。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加入健身中心前應詳閱契約約定,就契約中未明定而業務員口頭承諾事項,應要求載明於書面契約,日後倘有糾紛始能保障自身權益。如就此類合約內容有疑義或因此衍生消費爭議,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洽詢,或向各地消保官提出申訴。

以上資料來源
: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解約退款 相關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網拍業者未告知住居所違反消保法
 
近日有民眾向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投訴,網路上用一萬多元購買手機,但事後發現賣方所交付的山寨機,因此急著要找賣方解約退貨,但因為網拍業者根本沒有告知住居所或營業所,且亦無法以手機聯繫賣方,因此衍生消費爭議。

許多民眾都有透過網路拍賣方式購物經驗,但有沒有想過當購買的商品有瑕疵或是與網路上所呈現的內容「差很大」時,消費者該怎麼辦?特別是網拍業者根本沒有告知住居所或營業所時,消費者即便要維護自身權益,也不知向誰主張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 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應充分揭露消費資訊外且應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時,應將其買賣的條件、出賣人的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以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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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買賣糾紛消保官命業者改進公告方式  

有不少民眾在購物網站購物後,向賣家提出退貨還款請求後,網路賣家置之不理,憤而向消保官投訴網站,然經消保官調查發現,這些消費糾紛之中,購物網站不介入網路買賣雙方交易過程,僅係提供網路買賣雙方交易平台功能,而非出賣人,無法承擔有關出賣人法律義務之「瑕疵擔保」或是「解約退款」義務。

 但發現購物網站相關不介入網路買賣,交易資訊未揭示完整,易造成民眾認為網路購物退貨糾紛係由網路購物網站負最後責任,因此消保官命業者改進公告方式,讓消費者知悉明瞭,要不改進消保官將依「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罰款,以維護保障消費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開設購物網站,網站就要以明顯且獨立之方式公告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事項,明確說明購物網站係提供網路拍賣交易平台,不介入網路買賣雙方交易過程之字樣,讓消費者知悉明瞭,若有消費糾紛,消保官可依「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處罰,以維護保障消費權益。

瘦身美容業者聯合稽查多家不合格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消防局、建築管理處12月15日上午召開聯合記者會,公布抽檢轄區5家瘦身美容業者之聯合稽查,檢查項目涵蓋定型化契約、消防安全、建築物公安、使用或販售化妝品、食品、藥品、醫療器材情形、菸害、營業衛生、有無違規醫療行為及廣告傳單等項目。

經檢查發現卡羅時尚館、beauty way時尚美學、美夢成真美容體雕會館、佐登妮絲(南京二店)及菲夢絲(敦南店)等5家瘦身美容業者,均未使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且契約書未符合「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衛生局針對未使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之業者,均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8條規定,輔導正確使用契約範本,並要求現有使用但內容仍有缺失之瘦身美容業者限期改正後,如屆期未改善,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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