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欠稅若達「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標準,負責人會被限制出境。如正在進行清算的公司,清算人會被限制出境,又如公司章程未對清算人有特別規定,則所有董事為皆需限制出境。

欠稅人一旦被限制出境,依規定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才能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解除出境限制:
一、提供相當於欠稅及罰鍰金額的擔保品。擔保品須易於變價、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例如以本人或親友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或提供公債、銀行保付支票等作擔保。
二、繳清全部的欠稅及罰鍰。
三、經行政救濟程序完結確定,欠稅及罰鍰合計並未達被限制出境的欠稅標準。
四、限制出境時全部的欠稅及罰鍰,已經超過五年徵收期間而其徵收期間的計算是從限繳日期的次日起算五年,但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對所欠本稅及罰鍰已辦理強制執行手續而尚未結案,則不在此限。
五、欠稅公司已經辦理解散登記、清算完結,而已經沒有剩餘的財產足以抵繳欠稅罰鍰。
六、欠稅人已經依照破產法規定就欠稅罰鍰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為使欠稅人瞭解解除出境限制之相關規定,在核課期間內,如經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行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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