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消防局、建築管理處12月15日上午召開聯合記者會,公布抽檢轄區5家瘦身美容業者之聯合稽查,檢查項目涵蓋定型化契約、消防安全、建築物公安、使用或販售化妝品、食品、藥品、醫療器材情形、菸害、營業衛生、有無違規醫療行為及廣告傳單等項目。

經檢查發現卡羅時尚館、beauty way時尚美學、美夢成真美容體雕會館、佐登妮絲(南京二店)及菲夢絲(敦南店)等5家瘦身美容業者,均未使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且契約書未符合「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衛生局針對未使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之業者,均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8條規定,輔導正確使用契約範本,並要求現有使用但內容仍有缺失之瘦身美容業者限期改正後,如屆期未改善,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北市府抽檢瘦身美容業者 多家不合格

瘦身美容向來吸引消費者的目光,相關服務更讓愛美的民眾趨之若鶩,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消防局、建築管理處15日上午召開聯合記者會,公布抽檢轄區5家瘦身美容業者之聯合稽查結果。

  臺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本次聯合稽查抽檢轄區的卡羅時尚館、beauty way時尚美學、美夢成真美容體雕會館、佐登妮絲(南京二店)及菲夢絲(敦南店)等5家瘦身美容業者,由法規會消費者保護官、衛生局、消防局及建管處共同查核,檢查項目涵蓋定型化契約、消防安全、建築物公安、使用或販售化妝品、食品、藥品、醫療器材情形、菸害、營業衛生、有無違規醫療行為及廣告傳單等項目。經檢查發現5家業者均未使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且契約書未符合「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計有:會員權利義務說明不足、未記載解約退費事由及退費標準、未記明效果擔保之事項、未給予契約審閱期間、未記載付款方式、業者之詢問義務、違法記載「貨物出門,概不退換」之免責條款,此外美夢成真及菲夢絲之消防檢查及建築公安不符規定、佐登妮絲之建築公安不符規定,市府已要求限期改善。

  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處長陳立奇指出,衛生局針對未使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之業者,均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8條規定,輔導正確使用契約範本,並要求現有使用但內容仍有缺失之業者限期改正後,如屆期未改善,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另現場發現部分業者所販售化粧品、食品疑有產品標示違規及廣告宣傳內容疑涉誇大情事,該局業已帶回進行後續調查。

  消防局表示,本次消防安全檢查發現菲夢絲及美夢成真2家違規,不合格項目為未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及探測器故障等,已要求限期改善,如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不合格部分,將依消防法第37條規定處以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防火管理違規部分,將依消防法第40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建管處使用管理科科長洪德豪表示, 5家業者中,菲夢絲、佐登妮絲及美夢成真等3家業者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現場已開單責令於30日內辦理申報,逾期將依建築法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並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則強制斷水斷電。

  主任消保官陳碧珠呼籲,瘦身美容相關服務之消費糾紛多,消費者要審慎選擇及確實衡量本身需求,並把握契約7天審閱期詳閱契約內容,如有任何之消費疑問,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進行諮詢。

  衛生局就聯合稽查發現的常見缺失及常發生消費爭議問題,提醒消費者購買瘦身美容產品前,一定要使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並詳細閱讀內容,該局並提供檢視「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的十大重點內容,包含審閱期、解約退費、手續費、服務內容等約定,讓消費者確保自身權益。此外該局訂於12月23日(星期五)上午9時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檢驗大樓6樓大禮堂舉辦「瘦身美容業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講習」,歡迎民眾報名,相關事宜可撥打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撥打02-27208889)轉7105,相關訊息可查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


檢視「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的十大重點內容
一、至少7日審閱期,要有雙方簽名(契約才生效)。
二、課程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約,業者應於15日內退還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解約手續費低於所繳費用之5%(未約定則不得扣除手續費)。
三、課程實施後消費者任意解約,業者應於30日退還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手續費低於剩餘費用之10%(未約定則不得扣除手續費)。
四、手續費不得扣除情況:消費者因死亡、疾病、副作用、遷移他處致不能接受服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消費者自己事由及當業者經營權、契約轉移時,消費者不同意契約移轉而終止契約時。
五、因業者經營問題解約,導致之消費者權益損失,消費者得請求退款,並要求損害賠償。
六、訂有擔保條款,且賠償方法具體明確。
七、服務內容及附隨產品均應明確計價,及契約雙方各自保管1份,消費者得隨時請求業者提供服務內容及商品紀錄之影本。
八、刷信用卡付費衍生之費用(例如:手續費)消費者毋須承擔,使用分期付款時,消費者得免付利息。
九、會員卡遺失,業者應無償補發。
十、契約內容及個人資料,業者有保密責任。

北市瘦身美容聯合稽查結果表

臺北市瘦身美容業聯合稽查-定型化契約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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