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開店後因經營不善,店面由加盟總公司接手續經營,加盟總公司轉讓合簽(頂讓買賣)內容中也承諾代為清償開店時向銀行貸款60萬元,但加盟總公司最後未履約返還銀行十六萬元貸款,銀行收不到款,回過頭來找我承貸人催繳銀行貸款本息,或要我盡快還清貸款。


請教律師後才知,加盟總公司在簽立轉讓合約(頂讓買賣)內容中有關銀行貸款60萬元帳務部份,法律用語是用代為清償(代償)而非承擔(概括承受),所以加盟總公司負「代償」責任,銀行索討貸款債務對象還是會直接向我承貸人索討。

另外頂讓店務必要簽合約,為求保障讓店者自身權益,不論你(頂讓者)與加盟總公司(頂店者)在簽立轉讓合約(頂讓買賣)時,法律用語是用代償或是承擔帳務,有簽扯到銀行債務時,最好就要經銀行同意,讓店者才能完全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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