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成功補習班於95年8月在校園所散發文宣傳單內夾放,92年8月間一則台北報導,該報導指述「育達補習班張姓輔導老師姦女判刑」內容,台南市育達補習班負責人因此指控成功補習班負責人與其幹部影射誹謗台南市育達補習班。
經台南地檢署針對妨害名譽刑事部分偵查,予以不起訴處分其理由為,成功補習班就此議題發表意見,依法必無不可,夾放的剪報內容是新聞報導,且剪報內容載明是「台北報導」,且剪報內也不是台南市育達補習班的照片,故不能認為是製作不實文宣傳單誹謗南市育達。
但在台南市育達補習班所提民事訴訟求償100萬元侵權損害方面,台南地方法院認定成功確有影射誹謗侵權情事,散發文宣品中未註明張師非台南市育達老師,藉以打擊台南市育達補習班的聲譽評價,達到其招生目的,因此判決成功補習班應負侵權損害之賠償。
經台南地檢署針對妨害名譽刑事部分偵查,予以不起訴處分其理由為,成功補習班就此議題發表意見,依法必無不可,夾放的剪報內容是新聞報導,且剪報內容載明是「台北報導」,且剪報內也不是台南市育達補習班的照片,故不能認為是製作不實文宣傳單誹謗南市育達。
但在台南市育達補習班所提民事訴訟求償100萬元侵權損害方面,台南地方法院認定成功確有影射誹謗侵權情事,散發文宣品中未註明張師非台南市育達老師,藉以打擊台南市育達補習班的聲譽評價,達到其招生目的,因此判決成功補習班應負侵權損害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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