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自102年9月1日起要求所屬各分局呼籲轄內檳榔攤、雜貨零售業、超商等販售菸酒商店,勿將菸酒販售予未成年之兒童少年,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宣導,且將自102年10月1日起依法嚴格取締告發,以杜絕少年吸菸易衍生吸毒誘因。

販售菸酒商店賣菸給青少年,及未做好確認購菸者年齡,若被查獲違規事證,可依菸害防制法第 29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創業擺攤,切勿以身試法規賣菸給青少年,及做好確認購菸者年齡,以免被查獲違規事證,誤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而遭依菸害防制法第 29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並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十萬元以下罰鍰。
 

菸害防制法第9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
    、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
    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單支、散裝或包裝之方式分發或兜售。
七、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
    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菸害防制法第13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菸害防制法第26條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
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
刊載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除前二項另有規定者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菸害防制法第29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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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新北市宣導、取締販售菸酒給未成年商店

鑑於少年吸菸易衍生為施用毒品行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要求所屬各分局呼籲轄內檳榔攤、雜貨零售業、超商等販售菸酒之商店,勿將菸酒販售予未成年之兒童少年,自102年9月1日起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宣導。另於102年10月1日起,依法嚴格取締告發,並函請市府衛生局裁罰,以杜絕少年吸毒誘因。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設有「0800059595少年保護專線」提供少年及家長安全通報與緊急請求協助之用,新北市政府團隊將共同努力預防及降低危害青少年安全事件的發生,24小時竭誠為您服務。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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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18歲以下兒少菸酒檳榔 商圈、夜市業者觸法 
有部分夜市或商圈擺攤業者設有打彈珠、射飛鏢等遊戲攤位,攤位提供展示的獎品包括菸、酒,但消費者中赫見有18歲以下的兒少身影。

社會局將針對上述業者加強發放「任何人均不得供應菸酒予兒童及少年」宣導貼紙,一旦違法最高可處50萬元以下罰鍰,提醒業者切勿以身試法。另夜市或商圈擺攤遊戲攤商提供菸、酒等獎品,卻未加註「不提供未滿十八歲之人菸酒」之警語,依100年11月30日新公布修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任何人係不得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違反者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供應菸者,則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13條,最高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違規賣菸給青少年依法查處最高罰5萬

99年因違規供應菸品給青少年被裁罰案件共計27件,以便利商店違規販售佔最多有12件,其次檳榔攤6件,其餘是朋友間互相提供;而100年共裁罰了13件,其中便利商店違規4件、雜貨店及檳榔攤各1件,其他7件為朋友提供;101年迄今已裁罰2件,其中1件為超商違規賣菸,根據菸害防制法第1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青少年,違者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切勿以身試法規賣菸給青少年,及做好確認購菸者年齡,以免被查獲違規事證,誤觸法規依菸害防制法第 29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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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沒貼禁菸標示罰5萬

多例開店商家因未張貼禁菸標示而被衛生單位裁罰案件,分析其原因多為重新裝潢或是場所清掃後,未將禁菸標示重新張貼所致。遭衛生單位以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依菸害防制法第23條處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自98年1月11日菸害防制法新規定上路以來至100年6月30日止,因「未於入口處設置禁菸標示」而遭處分案件計81件,依其場所類型依序為: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29件(35.8%)、餐飲場所25件(30.9%)、3人以上工作場所16件(19.8%)、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7件(8.6%)、文化社會機構3件(3.7%)及老人福利機構1件(1.2%)。

開店商家應檢視若無應立即張貼禁菸標示,以免受罰,營造一清新無菸店內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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