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總部管理規章應完整附在加盟合約中
加盟總部所擬定的加盟合約中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加盟合約未盡事宜,依加盟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加盟創業者應提出要求,要求加盟總部明定經營管理規章,且要將完整經營管理規章附在加盟合約後面,成為加盟合約的附件之一,以達到預防加盟總部藉由經營管理規章隨意添加修改加盟合約規範的可能性。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若看到加盟合約中出現此管理規章概括條款,為預防簽約後,加盟總部將合約中沒有規定的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或是隨時修改管理規章, 即因此管理規章概括條款,成為加盟合約的一部份,加盟創業者就只好按約任由加盟總部擺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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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隨著開店創業風潮日趨盛行,採用加盟創業模式的人也愈來愈多,相對的加盟糾紛亦隨之增多。而在這些加盟糾紛中,據統計十之八九是加盟者在加盟前未能詳細了解加盟合約,而加盟總部也未盡解說加盟合約之責所造成。 另加盟合約一般多是由總部所撰擬,當然對加盟總部這方較為有利,特別是在違反合約的罰責上,一般加盟合約都只會列出加盟者違反合約時的罰責,對加盟總部違反合約的部份,往往避重就輕或是隻字不提。加盟者若是不了解加盟合約的內容及精神,應要求加盟總部提供加盟合約影本,再將此加盟合約影本交由懂法律的人解讀,千萬不要只負責簽名蓋章或是只聽加盟總部人員一面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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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切莫以為加盟合約是加盟總部制式的範本而不可變更修改。其實,加盟創業是一種互蒙其利的夥伴關係,在簽約合作時,雙方尤需明辨權利與義務,因此加盟合約應該是透過彼此兩造深入溝通達成共識協議後才決定簽訂的結果,也就是說,加盟創業者不僅應該仔細僅慎看清楚加盟合約內容,更有權利去要求加盟總部去修改加盟合約內不合理不公平的條款。
小心加盟合約中概括條款約定陷阱
有許多加盟總部在加盟合約中,會有一未盡事宜概括條款約定,常見概括條款有「本合約未盡事宜,雙方同意按加盟體系所制定之規章辦理」或是「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
因為管理規章訂定及修改權力,完全掌握在加盟總部手裡,只要加盟總部發現加盟合約中有規定不完全、沒規定的或是需要修正,加盟總部就可隨時補充、加入或修正放進管理規章中,萬一不幸加盟總部將加盟開店創業者認為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置入管理規章中,那不就成為加盟合約的一部份。
雖然加盟合約中之概括條款,仍要受公平合理性檢視,而非當然得依合約自由性原則認定為有效,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最好還是未雨綢繆,若加盟開店創業者看到加盟合約中未盡事宜概括條款有這樣的字眼或類似言語,應要求加盟總部詳加說明此未盡事宜概括條款內容及意義外,亦應要求加盟總部將現有加盟體系所制定之管理規章附在合約上,當做為加盟合約的附件之一。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小心沒有明確內容規定及界定的加盟條款
加盟開店創業者在簽加盟合約前,對定義不明確的加盟合約條文,在簽約前務必要求加盟總部做一完整補充式說明,特別是帶有罰則和終止加盟合約的違約處罰條款。例如,加盟合約條款中的裝潢裝修條款,若因相關業務需要,經總公司提出要求重新裝修時,加盟者有義務及自行負擔費用,依總部規劃設計更新裝潢設施;或合約中有加盟店如違反加盟合約或相關管理規定時,加盟店願無條件讓總公司按合約隨時中斷其加盟權,並放棄法律追訴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經營者,上文中所提及「相關管理規定」和「相關業務需要」,就是一沒有明確的內容規定及界定;加盟開店創業者簽約加盟後,若加盟總部一時想要提昇店格競爭力,或是隨時想加入或修改管理規章,你只能按約乖乖配合,這可是會對加盟分店帶來許多經營上的困擾。在簽約前務必要求加盟總部對「相關管理規定」和「相關業務需要」將所有「相關」規定約定清楚,且做一完整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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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總部基於本身也要獲利生存,有部分加盟總部會在加盟合約中進貨條款約定原物料(如特殊配方所需原物料)及耗材(紙杯、湯匙等用品),不可以私自製作及對外採購,一律須向加盟總部訂購,或是指定特定供應商或是限制採購對象,這也理所當然無可厚非。但曾有加盟開店創業者在加盟之後,加盟總部基於本身更大獲利考量,修改以往進貨數量規定,要求加盟連鎖分店需提高進貨量。因原物料成本是影響餐飲業獲利的最大關鍵,這種擅自修改進貨規定,不僅稀釋加盟分店原有的獲利能力,也加重加盟分店的成本負擔,負擔重亦不利於加盟分店經營,對加盟分店所造成的傷害就很大。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實務上的加盟爭執糾紛申訴案例來說,一般加盟合約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為求便利性,通常會以加盟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加盟創業者與加盟總部發生加盟爭執糾紛,都會先向總部申訴,若總部申訴無效或置之不理,加盟者就可以找各地調解委員會調解、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各縣市消保官申訴。然有些加盟總部會在加盟合約條款中或用附註方式規定,如有發生加盟爭執糾紛導致須走上訴訟,加盟者向法院提出訴訟前,應先經過由總部所成立的調解委員會調解。然這條款表面看起來似乎合理,但如深慮一下就可想到如果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都是由加盟總部的人員所組成,或是佔絕大多數,或者是調解委員領加盟總部的薪資,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對加盟總部有利,不利於加盟者,到時加盟者又礙於加盟合約內此條款規定,無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求取公平公正,那不就是求助無門。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若簽約時若加盟合約中有類似的條款或附註時,應要求加盟總部詳細說明此條款內容及精神,最好方式還是刪除此可能不利於加盟者的不公平條款。亦建議加盟創業者若對加盟總部說明此條款合約內容及精神,不瞭解或是感覺有模稜兩可的感覺時,應將加盟合約交由懂法律的人解讀,若經仔細僅慎看清楚內文條款,確認加盟合約內容公平合理無誤後,加盟創業者可要求加盟總部一同至法院公證加盟合約,此舉對於加盟創業者保護自身權益會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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