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稱「第一」「冠軍」節目收視率廣告不實公平會開罰30萬
幸福空間有限公司散發電子文宣,就其「幸福空間」節目與其他競爭同業節目為收視率比較,宣稱「幸福空間」節目收視率「第一」、「冠軍」、「遙遙領先設計家」或「遙遙領先所有平台」等語,有就服務之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足使觀者產生錯誤之認知,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疑。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幸福空間公司散發之電子報,案關廣告於未載明各節目播出背景,以及收視率比較表數值之計算方式下,逕以各節目於各頻道播出次數之加總收視率數值比較其收視率高低,並據以宣稱「幸福空間」收視冠軍或第一,且就單一頻道、單次播出情形而言,「幸福空間」節目並非均冠於其他競爭同業節目。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31次委員會議通過,幸福空間有限公司散發電子文宣,就其「幸福空間」節目與其他競爭同業節目為收視率比較,就服務之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以節目收視率為行銷宣傳時,當就其重要資訊妥為揭露,且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否則將使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不正確交易決定,且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幸福空間公司宣稱「第一」、「冠軍」等節目收視率廣告不實罰3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4年6月10日第1231次委員會議通過,幸福空間有限公司(下稱幸福空間公司)散發電子文宣,就其「幸福空間」節目與其他競爭同業節目為收視率比較,就服務之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
公平會調查,發現幸福空間公司散發之電子報,將該公司「幸福空間」節目與其他競爭同業之同類節目為收視率比較,並宣稱「幸福空間」節目收視率「第一」、「冠軍」、「遙遙領先設計家」或「遙遙領先所有平台」等語,予人印象為「幸福空間」節目收視率遙遙領先其他競爭同業節目,為同業之冠。惟案關廣告收視率比較表內所載數值,係將各節目於各電視頻道播出次數之收視率數據予以加總所得,其計算方式並未於廣告中載明。然因各節目每週播出之頻道數、次數及時間不一,其播放頻道從1台至4台、播放總次數從1次至10次不等,且就單一頻道、單次播出情形而言,「幸福空間」節目並非均冠於其他競爭同業節目。因此,案關廣告於未載明各節目播出背景,以及收視率比較表數值之計算方式下,逕以各節目於各頻道播出次數之加總收視率數值比較其收視率高低,並據以宣稱「幸福空間」收視冠軍或第一,足使觀者產生錯誤之認知。
公平會表示,電視節目收視率調查結果,除提供資訊予業主製播節目參考,藉以提升對觀眾之服務外,同時並幫助廠商對廣告為有效之分配與投資。因此,電視收視率之公布對於交易相對人乃具有招徠之宣傳效果。是以,事業以節目收視率為行銷宣傳時,當就其重要資訊妥為揭露,且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否則將使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不正確交易決定,損害交易相對人及競爭同業權益。因此,幸福空間公司散發案關廣告,未於收視率比較表適當揭露比較基礎,致有使相關大眾產生錯誤認知,並令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損害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宣稱「第一」「冠軍」廣告不實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網站刊載「費用最低」廣告不實公平交易委員會開罰5萬
西海岸有線電視公司於網站刊載哈NET寬頻「免綁2年約 免電路費不限時數 費用最低」廣告,有違反公平交易法就服務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後,廣告宣稱哈NET寬頻「免綁2年約 免電路費不限時數 費用最低」,其中20M/3M年繳7,200元(換算月繳600元),半年繳3,900元(換算月繳650元),予人為同區業者中價格最低者,但查同區競爭業者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30M/3M年繳換算每月只要579元,半年繳每月599元,均較西海岸公司便宜。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3年1月22日第1159次委員會議通過,西海岸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網站刊載哈NET寬頻「費用最低」,就服務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處西海岸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刊登招商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如最大、唯一、第一等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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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數為連鎖店之冠廣告不實公平會罰20萬
超秦公司所屬「麥味登」品牌連鎖早餐店於其網站逕行轉載3則媒體報導,其內容載有「全台灣店家數最多、早餐業第一把交椅『麥味登』」、「店數為台灣連鎖早餐店之冠」等語。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超秦公司於網站刊登前揭3則報導前,並未予查證或檢視其內容是否有與事實不符之情事,且無法提出第三公正單位調查之客觀事證資料予以證明 前揭3則報導,復依據財團法人台灣連鎖加盟促進會所出刊之報導當時,其所營之「麥味登」品牌連鎖早餐店總店數尚非第一。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3)日第1130次委員會議通過,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秦公司)於其所屬「麥味登」品牌連鎖早餐店網站刊登媒體報導,該等報導內容宣稱「全台灣店家數最多、早餐業第一把交椅『麥味登』」、「店數為台灣連鎖早餐店之冠」等語,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其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爰處該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於網路或其他公眾得知,逕行轉載媒體報導內容,就該轉載內容仍應善盡廣告主查證與真實表示義務,不得以其內容係屬媒體報導為由,卸其應盡之責。倘於廣告中以具體文字對商品或服務為表示或表徵,諸如「第一」、「首創」、「唯一」、「冠軍」或「最大」等最高級用語,應提出證據以為證明,否則其廣告即有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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