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及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9及24條之規定,在98年6月6日發布重大消費警訊,首開先例,發布重大消費警訊首度列出「黑名單」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且呼籲消費者拒買消費。
列入「黑名單」開店商家業者行為有:
網路販賣業者,以團購銷售為由,未達一定數量不出貨,消費者提出民事訴訟,業者敗訴仍不願處理。
服飾業有業者以廠商仍在國外採購為由,藉故拖延交貨日期,有消費者苦等半年,請求退費還遭刁難。
美容業者,利用民眾裸身接受按摩服務時強迫推銷,客人買美容課程,或是消費者若想終止美容契約,還要被收高過定型化契約的手續費。
補教業學生報名後一律不退費,或是惡意中斷教學狀況,或請沒有相關學經歷的老師來授課。
這些被台北市消保官公佈列名的「黑名單」廠商,被消費申訴案件有的多達20件以上,不僅被消費申訴次數數量多,且經消保官現場查核,並給予陳述機會,然「黑名單」上的廠商不願回應處理,有的連司法程序仍然不理不睬。,然依法,被列入「黑名單」開店商家業者,廠商若持續不改善,依法可連續處罰3萬至30萬元的罰款,,且可對不同的行為做不同的限期改正處罰。
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消費者保護法第37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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