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法律法規稅法稅務與創業加盟開店實務 (2416)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有關媒體報導「學生感染肺結核,補習班遭控隱匿疫情」乙文,結核病屬第三類法定傳染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規定,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

補習班型態、上課特性及為有效控制疫情,臺北市衛生局依該補習班12月23日提供7,000多名上課名單,依前項接觸者條件逐一進行資料比對,於12月30日始篩檢出199位符合該條件之接觸者,即依法進行篩檢通知。

由於部分接觸者於1月3日接獲衛生局通知,誤以為詐騙集團,而補習班非事件處理窗口亦依前法不得洩漏,該補習班主動表示願意代發送簡訊通知同學配合衛生局檢查,因此引發媒體報導「學生感染肺結核,補習班遭控隱匿疫情」之誤會。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
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

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
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

傳染病防治法第13條
感染傳染病病原體之人及疑似傳染病之病人,均視同傳染病病人,適用本法之規定。
 

以下資料來源 :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有關媒體報導「學生感染肺結核,補習班遭控隱匿疫情」乙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說明如下:結核病接觸者檢查依規定於指標個案確診後再進行,該局於11月底得知該生有在校外補習時,即積極追查補習班並與負責人聯繫,該補習班亦配合衛生單位進行調查、提供資料及依法保密,現對已掌握之接觸者進行篩檢及管理,並將持續通知符合之接觸者進行檢查。

在臺北市社區中,每年約發生1,000位結核病通報確診個案,為有效達到結核病防治及個案追蹤治療管理,均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訂定之「結核病防治工作手冊」規定辦理。醫院發現結核病(疑似)病人,必須向衛生主管機關進行通報,衛生局接獲通報隨即進行收案管理及疫情調查。當個案經相關臨床檢查確診為結核病時,再依個案臨床症狀初始日或檢查報告日等,往前1至3個月推算其可傳染期,並調查計算於該期間內曾與指標個案1天內接觸達8小時或累計接觸超過40(含)小時以上之人員,通知所有接觸者依法必須參加接觸者檢查及辦理衛生教育說明。因此,依結核病個案之臨床症狀初始日往前推算3個月,是有可能追溯至7月份為可傳染期。

媒體報導補習班隱匿疫情乙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澄清,結核病屬第三類法定傳染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規定,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資料者,不得洩漏。因應補習班的型態、上課特性及為有效控制疫情,衛生局依該補習班12月23日提供之7,000多名上課名單,依前項接觸者條件逐一進行資料比對,於12月30日始篩檢出199位符合該條件之接觸者,即依法進行篩檢通知。由於部分接觸者於1月3日接獲衛生局通知,誤以為詐騙集團,而補習班非事件處理窗口亦依前法不得洩漏,該補習班主動表示願意代發送簡訊通知同學配合衛生局檢查,因此引發隱匿疫情之誤會。

結核病最主要的傳染途徑係由飛沫傳染,但並不如流行性感冒或麻疹病毒等傳染力高,需長時間且密集暴露後才有可能染病。一般人縱使受到結核菌感染後,終其一生中僅約5 到10%的機會發病,感染機率不能武斷稱達3成,必須綜合相關流行病學調查做推估、研判。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民眾平日應維持良好生活習慣,定期接受胸部X光檢查,並使用簡易七分篩檢法進行自我健康檢測:凡有咳嗽二週(2分)、咳嗽有痰(2分)、胸痛(1分)、沒有食慾(1分)、體重減輕(1分),如上述症狀合計達到5分或以上時,務必儘速找胸腔科、感染科醫師就醫。肺結核不是不治之症,只要遵照醫師的囑咐,持續接受 6 至9個月正確有效的藥物治療,就能痊癒。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
腸病毒來勢兇兇店家因應之道  or 疫情將導致店家經營危機

文章標籤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日前針對板橋遠東百貨、板橋誠品及中和環球購物中心週年慶期間之專櫃實施專案勞動檢查,抽檢6家專櫃,其中4家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情事,以超時工作、連續出勤情形最為嚴重。

勞基法針對違反工時、工資的裁罰額度已提高到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亦可按次連續處罰直至改善為止。各百貨專櫃業者應確實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外,並應依勞基法有關工作時間、休假等規範排班,依實際需要調整僱用人數。
 

參考相關法規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34條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百貨週年慶專案勞檢 4業者違法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日前針對設於板橋遠東百貨、板橋誠品及中和環球購物中心週年慶期間之專櫃實施專案勞動檢查,抽檢6家專櫃,其中4家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情事,以超時工作、連續出勤情形最為嚴重。勞工局除依法裁處業者外,也呼籲春節連假業者應遵守法令,未來仍將不定期實施勞動檢查,若有相同違法情事將加重處罰,以保障勞工權益。

勞工局長高寶華表示,年終為各大百貨公司週年慶期間,勞工可能因執行週年慶相關活動而有超時工作、休假不正常之情事,故勞工局特別針對轄內百貨專櫃業者實施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檢查重點為工時、休假及加班費等項目,結果發現4家有違規情事。他分析,本次專案檢查結果以「超時工作」、「連續出勤」最為嚴重,各有2家違規;其次為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計有1家違規。

高寶華進一步指出,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如有使勞工延長工時提供勞務之必要,仍需依法給付加班費,並遵守每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之規定;此外,每7日應給予勞工1日例假休息,不得強迫勞工連續出勤。

高寶華呼籲,由於勞基法針對違反工時、工資的裁罰額度已提高到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亦可按次連續處罰直至改善為止。且春節連假即將來臨,為因應連假帶來之購物人潮,各百貨專櫃業者除應確實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外,並應依勞基法有關工作時間、休假等規範排班,依實際需要調整僱用人數,以保障勞工勞動條件,提昇服務品質。此外,受僱勞工若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逕電29603456分機6530至6531詢問。

百貨週年慶專案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一覽表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
 創業開店經營管理探討  >員工管理探討 > 如何激勵員工or  員工內部創業探討 or 薪資如何給付探討 or  如何找合適員工探討 
資方預扣薪資違法or 年終獎金探討 or  年假和發紅包探討or  合夥人兼店長薪資or  解僱員工經驗與實務探討
薪資如何給探討    · 競業禁止條款探討   · 年終獎金探討 
or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

文章標籤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就全國主要連鎖便利商店業者進行產業調查;99年連鎖便利商店門市已超過9千店,平均每0.26平方公里就有1家店、全年總來客數超過27億人次。

99年底,連鎖便利商店在各縣市營業據點分布情形,以新北市1,916店(占20.2%)最多,台北市1,455店(占15.3%)、桃園1,113店(占11.7%)分居第二、三位,三者合計占總店數之47.2%。

99年底,連鎖便利商店在各縣市密度而言,以台北市5.35店/平方公里為最高、其次依序為新竹市2.69店/平方公里、嘉義市1.57店/平方公里。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對全國主要連鎖便利商店業者進行產業調查之概況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為瞭解連鎖便利商店市場發展概況,已連續多年就全國主要連鎖便利商店業者進行產業調查,以有效掌握零售通路市況。

根據該會調查,89年至99年之門市總店數均呈增加趨勢,由89年5,674店增為99年9,483店,其10年平均年增率相當於5.76%,惟總店數年增率自89年14.6%下降至98年0.4%;99年因景氣較98年為佳,99年底5家事業之門市總店數較98年底增加238店(年增率2.6%,較98年增2.2個百分點),顯示連鎖便利商店之發展除賡續以往據點的擴張策略外,同時並進行店面體質的調整,以拓展多元服務之策略,藉以提升營運績效。

99年底,連鎖便利商店在各縣市營業據點分布情形,以新北市1,916店(占20.2%)最多,台北市1,455店(占15.3%)、桃園1,113店(占11.7%)分居第二、三位,三者合計占總店數之47.2%;次就連鎖便利商店密度而言,以台北市5.35店/平方公里為最高、其次依序為新竹市2.69店/平方公里、嘉義市1.57店/平方公里,足見連鎖便利商店在都會地區之競爭甚為激烈。公平會最後表示,連鎖便利商店以其掌握消費者追求便利之特性,不斷推陳出新及提供多樣化商品外,同時提供如網上購物取貨、設置ATM (自動提款機)等多種服務;且99年連鎖便利商店門市已超過9千店,平均每0.26平方公里就有1家店、全年總來客數超過27億人次,服務類商品之營業額逐年增加中,已超過100億元,足見連鎖便利商店其密度與可及性高,全日營業,已造成消費者進行日常消費之高度依賴,基此,該會仍將持續密切注意市場結構變化,以防止發生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確保市場公平競爭。

文章標籤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臺北市動物保護處12月26日召開聯合記者會,公布100年度寵物食品的抽驗結果,倍力康(鮪魚&牛肉)、多比狗多比低過敏配方(牛肉+雞肉+馬鈴薯)、長紅(特級牛肉)及美衛兒哈士寵物食品(特級牛肉)等4項產品成分標示有牛肉標示有牛肉,卻未驗出牛肉,違反商品標示法。

北市府除移轉各該業者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裁罰外,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經銷商及製造(進口)業者在本市全面下架該4項產品。 若經銷商及製造(進口)業者未下架該4項產品,將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處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商品標示法第6條
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商品標示法第11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    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商品標示法第14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商品標示法第15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為標示。
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加中文標示或說明書。
三、未依第九條規定標示。
四、未依第十條規定標示。
五、違反依第十一條規定公告之應行標示事項或標示方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寵物食品北市大抽驗 4牛肉食品不含牛肉市府命下架

為維護寵物健康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今日召開聯合記者會,公布今年(100年度)寵物食品的抽驗結果,計有倍力康(鮪魚&牛肉)、多比狗多比低過敏配方(牛肉+雞肉+馬鈴薯)、長紅(特級牛肉)及美衛兒哈士寵物食品(特級牛肉)等4項產品成分標示有牛肉,卻未驗出牛肉,北市府將要求經銷商及製造(進口)業者在本市全面下架該4項產品。


    臺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本次稽查共完成140件產品(含乾飼料109件、罐頭27件、代奶粉2件及零嘴2件)及262項檢驗。檢測項目包括黄麴毒素、三聚氰胺及沙門氏桿菌等3項,其中最具危害的黄麴毒素檢測,結果109件均在國際標準規範 20 ppb ( u g/kg )以下;另檢測沙門氏桿菌62件及三聚氰胺54件,結果均未檢出。惟動物性成分檢測37件,卻發現多比狗多比低過敏配方(牛肉+雞肉+馬鈴薯)、長紅(特級牛肉)及美衛兒哈士寵物食品(特級牛肉)等4項產品標示有牛肉成分,檢測結果卻未驗出牛肉,標示不實,違反商品標示法,北市府除移轉各該業者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裁罰外,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經銷商及製造(進口)業者在本市全面下架該4項產品。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表示,動保處已著手將寵物食品管理規範之授權法源,納入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中,作為本市寵物食品管理依據。飼主在選購寵物食品時,應選擇購買完整標示及來源明確的產品,並依照產品標示使用,拆封後應妥善保存並應盡速使用完畢,以維護飼養寵物健康。也呼籲業者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維持自主品質控管作業。有關市售寵物產品抽驗結果發布於本市動保處官網,市府將持續監測市售寵物食品相關產品之品質,並定期公布抽測結果,讓飼主安心。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更多  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規 >
寵物店的競爭力 寵物市場未來發展趨勢  寵物店成本分析  寵物店創業經營知識交流區

文章標籤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新北市勞工局100年10月至11月針對轄內老人養護機構實施專案勞動檢查,抽檢26家養護機構,其中11家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情事,檢查結果以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最為嚴重,計有7家違規;其次為未置備勞工薪資清冊及未依法給付加班費,分別計有2家違規;其他為超時工作及未給予勞工例假休息等;已分別依新修正之勞基法裁處業者新臺幣2萬至30萬元罰鍰。

各事業單位除應確實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外,還應依勞基法有關工作時間、休假等規範排班,依實際需要調整僱用人數,以保障勞工人員勞動條件。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參考相關法規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工局對老人養護機構專案勞檢 逾4成違規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於今(100)年10月至11月針對轄內老人養護機構實施專案勞動檢查,抽檢26家養護機構,其中11家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情事,違法比例達42%,已分別依新修正之勞基法裁處業者新臺幣2萬至30萬元罰鍰。未來勞工局仍將不定期實施勞動檢查,若發現有相同違法情事將加重處罰,直至事業單位改善為止。


勞工局長高寶華表示,本次專案檢查結果以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最為嚴重,計有7家違規;其次為未置備勞工薪資清冊及未依法給付加班費,分別計有2家違規;其他為超時工作及未給予勞工例假休息等。


高寶華進一步指出,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亦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載明工資計算項目及工資總額等事項;如有使勞工延長工時提供勞務,需依法給付加班費,並遵守每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之規定;此外,每7日應有1日例假休息,不能強迫勞工連續出勤等。


高寶華呼籲,由於勞基法針對違反工時、工資的裁罰額度已提高到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並可按次連續處罰直至改善為止。各事業單位除應確實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外,並應依勞基法有關工作時間、休假等規範排班,依實際需要調整僱用人數,以保障服務人員勞動條件,提昇養護機構照護品質。此外,受僱勞工若遇違法情事,也可逕電29603456分機6530至6531申訴,勞工局將立即派人處理。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
 創業開店經營管理探討  >員工管理探討 > 如何激勵員工or  員工內部創業探討 or 薪資如何給付探討 or  如何找合適員工探討 
資方預扣薪資違法or 年終獎金探討 or  年假和發紅包探討or  合夥人兼店長薪資or  解僱員工經驗與實務探討
薪資如何給探討    · 競業禁止條款探討   · 年終獎金探討 
or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

文章標籤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新北市經發局為維護公共安全,自暑假起即針對無照網咖,進行大規模查察作業,並對重大違規業者採取強制停止供電處分,總計查察822家次非法資訊休閒業者,共裁罰985萬2000元罰金,並對12家無照業者執行斷電、迫使107家業者自動歇業。

但有少數網咖業者於暑假期間以自行停業,待風頭過後再行營業,規避查察,新北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於19日起連續2日對永和區英飛凌資訊社、新發行、樹林區飛行網、板橋區凌雲網路資訊行,以及五股區泰城電腦資訊社等5家惡質業者進行斷電處分,以維護本市公共場所安全。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新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為健全資訊休閒業產業管理,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資訊休閒業,係指提供場所及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式擷取網路資源或以非連線方式結合資料儲存裝置,供不特定人從事遊戲娛樂之營利事業。
第 四 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本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始得營業。
資訊休閒業營業場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距離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學校四百公尺以上,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道路,並不得設置於地下樓層。
二 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三 建築物構造、設備及用途應符合建築法規規定。
四 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規規定。
五 衛生設備應符合衛生法規規定。
前項第一款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第 五 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未滿十八歲之人禁止進入。
二 營業場所入口處,明顯標示前款限制規定。
三 營業場所設置錄影監視設備,於營業期間全程使用;其錄影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個月,且保存期間不得任意修改或刪除。
四 現場不得瀏覽使用色情、賭博或其他涉及犯罪內容網站或軟體。
第 六 條 本府得派員檢查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檢查人員實施檢查時,應出示證明文件。
對於前項檢查,資訊休閒業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阻撓或拒絕。
第 七 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令停止營業。
第 八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九 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第 十 條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十一 條 資訊休閒業未繳清依本自治條例所處罰鍰前,本府不受理其申請負責人變更登記。
第 十二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無照網咖鐵腕斷電不停息 維護公共安全絕非口號


新北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於12月19~20日連續2天對轄內5家重大違規網咖業者執行斷電處分,以鐵腕作風展現市府維護市民及青少年身心健康安全的決心。


經發局表示,為維護公共安全,自暑假起即針對無照資訊休閒經營業者(即俗稱之網咖),進行大規模查察作業,並對重大違規業者採取強制停止供電處分,總計查察822家次非法資訊休閒業者,共裁罰985萬2000元罰金,並對12家無照業者執行斷電、迫使107家業者自動歇業。


然市府近日發現,有少數業者於暑假期間以自行停業規避查察,待風頭過後再行營業,如此心存僥倖、藐視法令並挑戰公權力之行徑遠非市府所能容忍,於19日起連續2日對永和區英飛凌資訊社、新發行、樹林區飛行網、板橋區凌雲網路資訊行,以及五股區泰城電腦資訊社等5家惡質業者進行斷電處分,以維護本市公共場所安全零容忍之標準。


經發局局長江俊霆強調,寒假及春節即將來臨,為防止青少年沉溺於不正當場所,市府仍會繼續針對本市列管之249家合法咖網擴大稽查,對於違規網咖業者也將依規定辦理複查,避免相同問題再次發生,違規情節重大者將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罰怠金,嚴重者將斷電,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
熱門開店行業創業話題探討  > 看好網咖未來前景 or  北縣通過禁18歲以下進入網咖

文章標籤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新北市政府為了全面提升市民飲食衛生,衛生局101年將擴大辦理到非風景區的飯店餐廳、筵席餐廳及觀光夜市餐飲店,都可報名申請餐飲業衛生認證,透過認證標章肯定店家努力,同時提升新北市民衛生飲食安全。

認證的過程,將由衛生局邀聘的學者專家,實地輔導商家建構烹調作業場所衛生管理、員工人員衛生管理、用餐場所品質管理及相關紀錄的建檔等,並依成效評核「優」、「良」、「普」3個等級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新北市9大風景區認證-明年擴及一般商家

新北市9大風景區400家餐飲業衛生認證通過 ,明年擴及一般商家。
遍布新北市9大風景區共400家餐飲業者,申請衛生局輔導並通過餐飲美食衛生認證,12月19日在板橋遠東百貨舉辦美食免費品嘗成果展。衛生局表示,明年將擴大輔導認證非風景區的餐飲商家,透過認證標章肯定店家的努力,同時提升新北市民衛生飲食安全。

衛生局表示,根據調查,民眾安排旅遊行程的重要參考因素,女性偏重美食,男性雖以當地的歷史、人文為優先考量,再來才是美食,但美食考量因素仍名列前3名,可見享受美食的經歷,將影響旅遊行程的品質。因此,新北市衛生局針對淡水、八里、深坑、瑞芳、烏來、萬里、三峽、鶯歌及新店9大風景區餐飲業,除了針對已經通過認證的商家追蹤輔導外,加上今年度申請的商家共400家店面成功通過認證。

為了全面提升市民飲食衛生,衛生局明年將擴大辦理到非風景區的飯店餐廳、筵席餐廳及觀光夜市餐飲店,都可報名申請認證。

認證的過程,將由衛生局邀聘的學者專家,實地輔導商家建構烹調作業場所衛生管理、員工人員衛生管理、用餐場所品質管理及相關紀錄的建檔等,並依成效評核「優」、「良」、「普」3個等級,除了頒發標章供商家展示以外,衛生局也將公告於網站並協助行銷及製作美食手冊(索取地點詳如附件),鼓勵民眾前往消費。

衛生局也籲請民眾支持認證商家,在安排旅遊行程前,可以上網參考「食在有夠證活動官網」,還可以加入Facebook食在有夠證粉絲專頁,和大家一起互動,分享美食衛生經驗及認證訊息。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

文章標籤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企業關於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  

一、前言

鑒於我國產業為因應國際化而有跨國經營之必要,企業倘有涉及反托拉斯之違法情事,除有我國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外,將不免面臨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之調查,故為使企業預防及避免觸犯反托拉斯法(或稱競爭法,在我國為公平交易法,以下同)而遭受處罰,爰蒐集彙整並分析相關行為態樣,訂定本行為守則,俾利企業遵法從事商業行為,降低面臨違法風險

二、通則

(一)訂定遵守反托拉斯法遵法規章,其具體內容可依據營業規模及組織文化予以規範。 (二)定期對所屬員工進行反托拉斯教育訓練,管理階層亦應參與及明白表示支持遵法規章。

 

(三)瞭解有經商往來之每一個國家反托拉斯法規定,並隨時相應配合更新企業之遵法規章。 (四)當知悉商業交易有違反反托拉斯法行為發生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若企業已涉入違法行為時,應立即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並儘早跨國評估或申請寬恕政策以減輕違法責任。

 

(五)應了解在特定國家習慣使用的商業行為模式,在其他國家不必然都被認定為合法。

 

三、聯合行為

 

(一)與競爭者接觸或訂定任何約定前,或參與同業公會會議前,應要求主辦者提供議程,並先諮詢反托拉斯法專業人員對該行為是否有違法疑慮之評估意見。

 

(二)當競爭者有意討論與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如價格、數量、產能利用率、交易對象…等)時,應立即拒絕並離開,並立即向上司或遵法部門人員報告。

 

(三)對於產業間流通之書信、電子郵件及電話簡訊等內容應保持高度警覺性,並應以書面紀錄與競爭者間的會議、電話、或會面之時間、地點、內容以及明確答復不能談論敏感資訊之立場。

 

(四)對於競爭者價格資訊取得來源應僅限於取自公開訊息平台,或是公會彙整之過去總體資料。

 

(五)應留意產業分析師或市場調查機構所詢問題,如所回復內容與公司未來定價有關,亦有可能會被認為構成違法協議。

 

(六)應避免與同為競爭者之朋友討論業務相關內容,並應避免以個人郵件或電話進行業務上之聯絡。

 

(七)不要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會議、或在同業公會開會等社交場合與競爭者討論和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例如價格(包括過去、現在與未來)或可能影響價格之資訊、交易條件、產量、庫存量、交易對象、交易條件、營業策略、市占率分配等議題。

 

(八)不要以公告或發布新聞之方式,也不要藉同業公會之名召開會議,讓競爭對手配合自身一起調整價格、產能,製造競爭者討論競爭敏感資訊之機會。

 

四、限制轉售價格

 

(一)可以對經銷商使用非強制性且不附帶獎懲規定的建議售價。

 

(二)不可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也不可設定最低銷售價格。

 

(三)不要以折讓、回饋、或成本分攤方式要求經銷商固定轉售價格。

 

(四)不要將自己的經銷商與競爭者經銷商之轉售價格相互連結。

 

(五)不得以脅迫、利誘、延遲或取消供貨之方式迫使經銷商維持轉售價格。

 

五、獨占或具優勢地位(適用於具相當市場力之企業,市場力之高低各國定義不同)之濫用

 

(一)定價基準可以鄰近地理區域內具替代性商品作為參考依據。

 

(二)不可因具有市場之獨占地位任意訂定過高價格。

 

(三)不要將價格訂定低於成本以下以排除競爭者之競爭(即不要採行掠奪性定價)。

 

(四)具正當理由可以採行獨家經銷模式。

 

(五)當市占率很高時,獨家代理經銷約定之時間最好不要太長(本點市占率高低視各國立法不同而有不同)。

 

(六)無正當理由不要限制經銷商只能在既定區域內銷售,亦即不可限制經銷商於經銷區域外之銷售行為。

 

(七)無正當理由不應拒絕交易。

 

(八)無正當理由不應對交易相對人差別待遇。

 

(九)無正當理由不要採用搭售策略,如使用搭售時應允許交易相對人可分別購買單項商品。

 

(十)不可要求其他企業對特定企業進行杯葛(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行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企業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指導原則

 

 

壹、背景說明

當前全球實施反托拉斯法(或稱競爭法,在我國為公平交易法)的國家迄今已遠超過100個 ,並有多國修訂相關法規,賦予執法機關更有效之調查工具與職權,以及加重相關罰責。有鑒於我國產業多以外銷為導向,或因應國際化之趨勢有跨國經營之必要,企業倘有涉及反托拉斯之違法情事,除有我國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外,也不免面臨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之調查,甚至遭受處罰。考量企業內部是否訂定並認真執行遵法規章,於多數競爭法國家將被納入處罰裁量之參考,同時為提昇我國企業對於反托拉斯規範之認知並降低企業違法之成本,爰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企業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指導原則」(下稱本指導原則)以為企業訂定內部遵法規章之參考。

貳、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行政指導案件之處理原則。

參、目的:透過本指導原則之發布,提供企業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通案建議,推動企業自願性訂定並認真執行合於自身經營狀況及組織文化之反托拉斯遵法規章。

 

肆、意義:本指導原則所稱「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係企業為降低違反反托拉斯法之風險,設計一套遵循各國反托拉斯規範之機制,及當有違法之虞時得以迅速並有效因應之程序與準則。

伍、  關於企業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建議

 

企業因營業規模及所處產業環境不同,應檢視自身經營狀況及組織文化,企業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建議具備之內容及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意義:遵法規章中明列訂定對企業營運之意義。

二、重要性及益處:遵法規章中說明企業訂定及實施遵法規章之重要性及益處,例如降低違法行為對企業產生的風險、避免員工涉入高違法風險的行為、強化企業對違法行為之認知等,此外,亦可協助企業儘早發現違法行為,並及早申請寬恕政策,進而能夠與主管機關合作,減少企業面對調查、罰款、訴訟、負面新聞等產生的時間及金錢損失,甚或提昇企業守法名聲,進而吸引到更多的員工及交易對象。

 

三、主要國家反托拉斯規範及罰責

 

(一)我國公平交易法針對企業參與聯合行為(卡特爾)之處罰,係採用先行政(即行政罰鍰)後司法(即刑事處分)制度,然而,其他國家或有僅使用行政罰鍰(如歐盟),或有直接科以刑事責任(如美國、加拿大),企業應視其經營地區不同,注意當地法規內容是否有別。

 

(二)遵法規章中列載主要經貿對象國家相關反托拉斯規範及罰則,或提供連結管道(本會網站提供相關連結www.ftc.gov.tw)。

 

四、具體措施:遵法規章中敘明具體作法、步驟、程序及應注意事項暨各層級於遵法規章中之角色、任務及配合事項。

 

(一)營造遵守法規的企業文化

 

1、至少應有一位高階(領導)管理人員專門負責遵法規章的推動,定期於高階管理階層會議中討論遵法規章之執行進度及企業面臨之違法風險,且有義務向董事會報告執行成果;董事會及查核委員會亦定期檢討遵法規章的實施狀況與改進事項。

2、投入適當的資源(包含經費及人力)推行遵法規章,並指派資深法務部門人員監督遵法規章的實施。

3、固定將反托拉斯法列為企業法律教育課程,管理階層人員應積極出席參與內部或外部舉辦之反托拉斯相關教育訓練。

4、有關遵法規章之實施事項,企業實際業務負責人或法務高階主管應具名向全體員工發布,以使員工瞭解管理階層對於遵法規章的重視。

(二)訂定遵守法規的政策與程序

1、明訂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包括應作為與不應作為事項,並編印成冊後分送相關員工恪遵。

 

2、根據主管機關或法院之判決先例或產業動態經常性評估是否修正遵法政策及程序。

 

3、根據企業內部不同單位之違法風險程度高低訂定不同之遵法政策及程序。

 

4、要求員工確實閱讀遵法規章內容並簽署同意遵守法規的聲明。

 

5、企業應隨時更新並掌握有經貿往來每一個國家之反托拉斯法最新增修訂動態,並適時調整遵法規章之內容以為因應。

 

6、當獲悉有觸犯反托拉斯法之虞,立即通知主管機關,當已涉入違法行為時,應立即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並儘早申請寬恕政策之適用,以減輕違法責任。

 

(三)提供教育及訓練課程

1、教育訓練對象:應包括所有的資深管理階層人員、所有與競爭者可能有接觸的員工(包括參與同業公會聚會的人員)、及所有從事制定價格及產品行銷的員工。

2、教育訓練頻率:視企業情況有所不同,但建議一年至少一次。

3、教育訓練方式:可採用面對面授課的方式、線上學習或混合不同方式的課程。

4、教育訓練講師:可邀請外部專家學者或內部已具足夠專業能力之法務人員、資深管理階層人員或主管機關官員擔任。

5、教育訓練內容:包括高違法風險的行為態樣、反托拉斯遵法行為守則、公司遵法規章、反托拉斯規範內容及違法責任、寬恕政策、發現違法行為的通報機制等內容。

6、評量及記錄:對參加教育訓練的人員予以適當的測驗評量,並將整個過程以適當的方式存檔記錄。

(四)建立內控、查核及通報機制

1、內控機制係指一套能持續性偵測企業營運時是否有違法行為發生的流程,其設計上應能定期且持續地監測企業的行為。包括:

 

(1)違法風險行為之界定:例如聯合行為(包括聯合定價、限制產能及產量、分配市場或消費者、聯合採購)、優勢地位濫用(包括濫用獨占地位、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搭售、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等)等行為通常被認定為有較高之違法風險。

 

(2)違法風險之評估:

 

A、有較高涉入聯合行為風險的員工:包括高階主管人員、行銷部門人員、採購部門人員、經常參與公會會議之人員、經常與競爭對手交涉之人員、與價格訂定有關之人員、從競爭對手跳槽並從事相同工作之人員。

 

B、競爭對手跳槽但無前開高風險之情事者。

C、較不具有涉入聯合行為風險的員工:如勞工、後勤人員,以及與競爭對手未曾往來之人事人員、行政人員等。

(3)違法風險之降低:

 

A、減少高風險員工與競爭對手接觸或參與同業公會會議之機會,並加強對高風險員工的教育訓練。

B、高風險員工與競爭對手接觸或參與同業公會會議前,相關議程應先由法務人員檢視並取得同意,會後應呈報相關會議內容及紀錄,確認並無價格、數量或其他涉及產銷之敏感資訊交換,並應建檔妥善保存。

 

C、定期查核與競爭者有接觸的員工之業務相關書面資料及電腦紀錄(包括電子郵件),及與競爭者或交易相對人之合約、會議紀錄或電話內容,並應保留書面及電子檔,且應建檔妥善保存。

 

D、對高風險員工應施以更頻繁的教育訓練。

 

E、企業制定的內部遵法規章應提交外部法務專業人員評核。

 

F、表揚企業內部實行遵法規章有成之單位。

 

(4)妥善因應競爭法主管機關之調查:

A、除企業內部設有負責遵法規章之人員外,平日應另準備可供諮詢的外部法務機構名單。

B、當獲悉有企業涉及違法事件之傳聞,或受到主管機關調查時,應備齊相關資料通知內部法務人員、負責遵法規章之人員、受調查地區之最高管理人員、以及公關部門,依企業內部受調查標準作業程序妥善因應,並先進行內部初步調查,包括確認涉案之可能層級和人員,檢視有關文件與約訪涉案員工,同時分析相關法令並評估違法行為成立之可能性與法律效果。

C、與外部法務諮詢人員取得聯繫,評估違法之可能性及後果,並評估是否申請適用寬恕政策,必要時得洽請我國駐外代表處協助聘任法務諮商人員。

D、配合主管機關之調查並確保調查過程及受調查文件之保密,並應讓員工明瞭受調查時,若故意不提供或毀損應提供之資料,某些競爭法主管機關將加重罰責。

2、查核機制,係指能判斷有違法之虞的行為是否存在,以及企業如何妥適地處理該違法行為的流程,具體可從事之作為包括:

(1)設立查核人員定期審核企業之商業行為是否違法。

(2)如有發現涉入違法行為,應立即停止並予以妥善處理。

(3)當發現有違法情事時儘早與主管機關合作。

 

3、通報機制,係指使員工能提供及時可靠的資訊以協助企業內部調查違法行為之制度及流程,在制度上應設有鼓勵員工提供資料的誘因,包括:

(1)設置企業內部遵法諮詢專線。

(2)設立保密匿名之通報系統,或可指派法務人員對提供資料的員工予以協助。

(3)使員工知悉外部通報機制的存在(如向主管機關檢舉)以及寬恕政策的內容。

(五)提供適當的獎懲方式

企業應設立與遵法規章有關之內部獎懲機制,一方面增加員工遵法的動機,另一方面對於不遵守的員工給予懲處。

1、獎勵方式包括年終考績加分、升遷機會的給予、或是獎金的發放。

2、對於未配合的員工施以懲處,包括降職、減薪、辭退、以及法律追訴等。

(六)揭示聯絡及諮詢管道

企業內部設立單一法務窗口與主管機關保持互動,並使員工明白知悉主管機關聯繫方式。

陸、法律效力

本指導原則僅作為企業擬訂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建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企業可依據營業規模及營業策略訂定符合自身經營狀況之反托拉斯遵法規章。

柒、成效之追踪

企業訂定之反托拉斯遵法規章及實行效果,得以書面方式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備查,以作為本指導原則成效之追踪及評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規 or 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

文章標籤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中華聯網寬頻公司等3家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相關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外,並各處新臺幣10萬元至20萬元罰鍰,3家合計50萬元。

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倘若加盟業主未揭露該加盟重要資訊或妨礙交易相對人審閱契約,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制定「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關係10日前,向交易相對人提供書面說明資料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未充分揭露加盟相關重要交易資訊!中華聯網寬頻公司等3家加盟業主各處10萬元至20萬元罰鍰,3家合計5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12月14日第1049次委員會議決議,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加盟業主(下稱中華聯網寬頻公司等3家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相關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外,並各處新臺幣10萬元至20萬元罰鍰,3家合計50萬元。

公平會為維護連鎖加盟的交易秩序、確保加盟事業的公平競爭,於100年6月7日發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下稱加盟規範說明)。對於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前揭加盟規範說明已例示加盟業主以書面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倘若加盟業主未揭露該加盟重要資訊或妨礙交易相對人審閱契約,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表示,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但中華聯網寬頻公司等3家加盟業主,在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卻未揭露以上資訊,不利於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的交易判斷,致其權益受損,又計有1,600家以上的加盟店已加入中華聯網寬頻公司等3家加盟業主的加盟體系,其招募加盟行為也對不特定交易相對人造成影響,故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

公平會呼籲創業加盟的民眾,在簽約前應看清楚相關資料與合約,詳細暸解加盟的權利與義務,慎選加盟體系;也希望加盟業主善盡企業經營責任,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重要資訊,並遵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的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規 or 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

文章標籤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消防局、建築管理處12月15日上午召開聯合記者會,公布抽檢轄區5家瘦身美容業者之聯合稽查,檢查項目涵蓋定型化契約、消防安全、建築物公安、使用或販售化妝品、食品、藥品、醫療器材情形、菸害、營業衛生、有無違規醫療行為及廣告傳單等項目。

經檢查發現卡羅時尚館、beauty way時尚美學、美夢成真美容體雕會館、佐登妮絲(南京二店)及菲夢絲(敦南店)等5家瘦身美容業者,均未使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且契約書未符合「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衛生局針對未使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之業者,均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8條規定,輔導正確使用契約範本,並要求現有使用但內容仍有缺失之瘦身美容業者限期改正後,如屆期未改善,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北市府抽檢瘦身美容業者 多家不合格

瘦身美容向來吸引消費者的目光,相關服務更讓愛美的民眾趨之若鶩,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消防局、建築管理處15日上午召開聯合記者會,公布抽檢轄區5家瘦身美容業者之聯合稽查結果。

  臺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本次聯合稽查抽檢轄區的卡羅時尚館、beauty way時尚美學、美夢成真美容體雕會館、佐登妮絲(南京二店)及菲夢絲(敦南店)等5家瘦身美容業者,由法規會消費者保護官、衛生局、消防局及建管處共同查核,檢查項目涵蓋定型化契約、消防安全、建築物公安、使用或販售化妝品、食品、藥品、醫療器材情形、菸害、營業衛生、有無違規醫療行為及廣告傳單等項目。經檢查發現5家業者均未使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且契約書未符合「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計有:會員權利義務說明不足、未記載解約退費事由及退費標準、未記明效果擔保之事項、未給予契約審閱期間、未記載付款方式、業者之詢問義務、違法記載「貨物出門,概不退換」之免責條款,此外美夢成真及菲夢絲之消防檢查及建築公安不符規定、佐登妮絲之建築公安不符規定,市府已要求限期改善。

  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處長陳立奇指出,衛生局針對未使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之業者,均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8條規定,輔導正確使用契約範本,並要求現有使用但內容仍有缺失之業者限期改正後,如屆期未改善,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另現場發現部分業者所販售化粧品、食品疑有產品標示違規及廣告宣傳內容疑涉誇大情事,該局業已帶回進行後續調查。

  消防局表示,本次消防安全檢查發現菲夢絲及美夢成真2家違規,不合格項目為未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及探測器故障等,已要求限期改善,如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不合格部分,將依消防法第37條規定處以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防火管理違規部分,將依消防法第40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建管處使用管理科科長洪德豪表示, 5家業者中,菲夢絲、佐登妮絲及美夢成真等3家業者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現場已開單責令於30日內辦理申報,逾期將依建築法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並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則強制斷水斷電。

  主任消保官陳碧珠呼籲,瘦身美容相關服務之消費糾紛多,消費者要審慎選擇及確實衡量本身需求,並把握契約7天審閱期詳閱契約內容,如有任何之消費疑問,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進行諮詢。

  衛生局就聯合稽查發現的常見缺失及常發生消費爭議問題,提醒消費者購買瘦身美容產品前,一定要使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並詳細閱讀內容,該局並提供檢視「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的十大重點內容,包含審閱期、解約退費、手續費、服務內容等約定,讓消費者確保自身權益。此外該局訂於12月23日(星期五)上午9時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檢驗大樓6樓大禮堂舉辦「瘦身美容業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講習」,歡迎民眾報名,相關事宜可撥打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撥打02-27208889)轉7105,相關訊息可查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


檢視「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的十大重點內容
一、至少7日審閱期,要有雙方簽名(契約才生效)。
二、課程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約,業者應於15日內退還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解約手續費低於所繳費用之5%(未約定則不得扣除手續費)。
三、課程實施後消費者任意解約,業者應於30日退還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手續費低於剩餘費用之10%(未約定則不得扣除手續費)。
四、手續費不得扣除情況:消費者因死亡、疾病、副作用、遷移他處致不能接受服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消費者自己事由及當業者經營權、契約轉移時,消費者不同意契約移轉而終止契約時。
五、因業者經營問題解約,導致之消費者權益損失,消費者得請求退款,並要求損害賠償。
六、訂有擔保條款,且賠償方法具體明確。
七、服務內容及附隨產品均應明確計價,及契約雙方各自保管1份,消費者得隨時請求業者提供服務內容及商品紀錄之影本。
八、刷信用卡付費衍生之費用(例如:手續費)消費者毋須承擔,使用分期付款時,消費者得免付利息。
九、會員卡遺失,業者應無償補發。
十、契約內容及個人資料,業者有保密責任。

北市瘦身美容聯合稽查結果表

臺北市瘦身美容業聯合稽查-定型化契約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

文章標籤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勞動檢查處執行「臺北市百貨業週年慶專案勞動條件檢查」計畫檢查5家設於101大樓外商專櫃與知名服飾公司,竟就發現其中4家明顯有超時工作、休假不正常之違法情事,勞工局皆已依法裁處。

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罰則章大幅提高罰鍰金額,最高可處罰至新臺幣30萬元,經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且還可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臺北市抽查5家「外商專櫃公司」檢查結果公布!

鑑於年末為臺北市各大百貨公司實施週年慶期間,百貨公司內部勞工因執行各項週年慶活動而可能有超時工作、休假不正常之情事,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長陳業鑫特別指示勞動檢查處執行「臺北市百貨業週年慶專案勞動條件檢查」計畫。

此次共計檢查5家設於101大樓外商專櫃與知名服飾公司,竟就發現其中4家明顯違法,基於職責,勞工局皆已依法裁處。陳業鑫局長強調,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加上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每工作7日中要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這些規定的目的都是為了維護勞工身心健康避免過勞。

陳業鑫局長更進一步表示,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罰則章大幅提高罰鍰金額,最高可處罰至新臺幣30萬元,經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且還可以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希望事業單位恪守勞動法令,並擔起企業社會責任。本市勞工如有勞動權益受損情形,可撥打1999向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02-25969998)提出申訴。

勞工局外商專櫃公司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事業單位違反法令條款及移送處理情形彙整表.pdf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
 創業開店經營管理探討  >員工管理探討 > 如何激勵員工or  員工內部創業探討 or 薪資如何給付探討 or  如何找合適員工探討 
資方預扣薪資違法or 年終獎金探討 or  年假和發紅包探討or  合夥人兼店長薪資or  解僱員工經驗與實務探討
薪資如何給探討    · 競業禁止條款探討   · 年終獎金探討 
or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

文章標籤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媒體報導力暐公司竄改有效日期部分,衛生局於12月12日前往該公司倉儲處進行稽查,惟現場大門深鎖;衛生局13日再次前往該倉儲處稽查。

開店商家販售過期食品,乃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可處新臺幣3~15萬元罰鍰;若擅改標籤涉及有效日期標示不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32條可處新臺幣4~20萬元罰鍰。

衛生局呼籲有向力暐公司進貨的業者,應立即向力暐要求提供進貨合格證明文件,若有疑問可向衛生局通報,由衛生局介入查察,以維護商譽及確保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公告限制特殊營養食品之廣告範圍、方式及場所。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3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一定期間、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32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
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市)新聞主
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中央
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為公告之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新北市稽查力暐貿易股份公司倉儲處之相關情形
 


力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販賣過期產品,新北市衛生局已於100年8月9日及9月6日分別至該公司位於新北市泰山區中港西路120巷76-2號的倉儲處,現場發現共有238項過期原物料,包括巧克力醬、草莓醬、慕斯粉、蛋糕粉等,現場立即封存,該批封存產品,衛生局已10月15日銷毀完畢,共銷毀約40公噸。


針對媒體報導力暐公司竄改有效日期部分,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再於12月12日前往該公司倉儲處進行稽查,惟現場大門深鎖;衛生局13日將再次前往該倉儲處稽查。

另衛生局同時也調查出力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登記地址,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3段166號4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已透過新北市及臺北市之雙北合作管道,針對進貨及流向持續全力查辦。

衛生局表示,若業者販售過期食品,則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可處新臺幣3~15萬元罰鍰;若擅改標籤涉及有效日期標示不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20萬元罰鍰。
衛生局也呼籲有向力暐公司進貨的業者,應立即向力暐要求提供進貨合格證明文件,若有疑問可向衛生局通報,由衛生局介入查察,以維護商譽及確保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

 

文章標籤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展x庭公司於部落格揭載「免加盟金」,但展x庭公司之加盟合約書第1章第1條規定加盟店應給付17萬元加盟簽約定金;又經展x庭公司42家加盟店中即有40家支付簽約金6萬元至17萬元不等,與前述廣告上所宣稱「免加盟金」明顯不符,核屬虛偽不實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另 展x庭公司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未以書面向加盟開店創業者充分且完整揭露「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展x庭公司於網頁廣告上刊載「免加盟金」廣告不實及未充分揭露加盟資訊罰1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12月7日第1048次委員會議通過,展x庭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展x庭公司)於網頁廣告上刊載「免加盟金」,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另展x庭公司未於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展x庭公司於「Yahoo!奇摩部落格」揭載「免加盟金」,但展x庭公司之加盟合約書第1章第1條規定加盟店應給付17萬元加盟簽約定金;又展x庭公司42家加盟店中即有40家支付簽約金6萬元至17萬元不等,與前述廣告上所宣稱「免加盟金」明顯不符,核屬虛偽不實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另外,展x庭公司提供予加盟店之加盟合約書、開店費用估價、網站資訊等書面資料,並未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載明「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重要交易資訊之內容。前述資訊為有意加盟者評估該加盟品牌之成長性、品牌內競爭程度、品牌穩定性之重要交易資訊,展x庭公司未於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將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且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規

文章標籤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巧x公司因金農興公司銷售「黑鑽香草豬」商品,委託律師寄發金農興公司侵害其「黑鑽」商標權之律師函予金農興公司及其下游通路業者。

巧x食品科技公司不當寄發商標侵害警告函給競爭者的交易對象,公平會認為巧x公司寄發商標侵權警告信函前,沒有經過法院一審判決確屬商標權受到侵害,沒有在警告信函中敘明商標權明確內容,也沒有檢附相關商標註冊字號與商標圖樣等資料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應立即停止前項行為,併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巧x食品科技公司不當寄發商標侵害警告函罰5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9月14日第1036次委員會議通過,巧x食品科技公司不當寄發商標侵害警告函給競爭者的交易對象,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應立即停止前項行為,併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金農興生物科技公司與巧x公司都是肉品銷售業者,以量販店、超市等為銷售通路,雙方分別為「香草豬」與「黑鑽雞」之商標權人,並以「香草豬」與「黑鑽雞」為名行銷所產製肉品。

巧x公司因金農興公司銷售「黑鑽香草豬」商品,於99年7月28日委託律師寄發金農興公司侵害其「黑鑽」商標權之律師函予金農興公司及其下游通路業者。公平會認為,巧x公司寄發商標侵權警告信函前,沒有經過法院一審判決確屬商標權受到侵害,沒有在警告信函中敘明商標權明確內容,也沒有檢附相關商標註冊字號與商標圖樣等資料,而所寄的警告信函對象為一般賣場通路業者,並不是具有查證能力的通路業者,自然無法合理判斷金農興公司是否侵害巧x公司的商標權,在接獲警告信函後,難免心生疑懼,為免訟累及查證的麻煩,乃要求金農興公司先解決爭議,故金農興公司只能將廣告招牌及商品包裝從「黑鑽香草豬」變更為「頂級香草豬」,雖然巧x公司發送警告信函的行為,並未造成金農興公司商品實際下架,然而對以效能競爭為中心的市場競爭秩序仍有危害之虞,具有商業競爭倫理的非難性,故巧x公司寄發警告函的行為不是依照商標法行使權利的正當行為,而是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規 
 店名及商標探討 > 開店要註冊商標嘛 or 如何保護我的商標   or 店家申請商標應知   or 類似商標遭起訴

文章標籤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全x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x便利商店)於爽報100年4月15日「好康爽爽報」版面宣稱「味丹雙響泡飽飽鍋滷香牛肉鍋桶麵110g 原價30元特價買1送1」等用語,惟實際銷售價格為35元,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惟查就此全x便利商店僅提供1門市以30元販售案關商品佐證, 查全x便利商店實際係以1件35元之價格提供案關商品,且檢舉人表示其並未以30元購得案關商品,促銷內容與實際提供情形相符是與廣告宣稱不符,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報紙廣告不實!全X便利商店處分而未罰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9月7日第1035次委員會議通過,全x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x便利商店)於爽報100年4月15日「好康爽爽報」版面宣稱「味丹雙響泡飽飽鍋滷香牛肉鍋桶麵110g 原價30元特價買1送1」等用語,惟實際銷售價格為35元,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本案廣告之呈現方式,係說明案關商品原價30元,並以紅字強調「特價買1送1」,是前揭廣告用語予人之印象,應係指消費者得以1件原價30元之價格購買2件案關商品。惟查 全x便利商店實際係以1件35元之價格提供案關商品,是此業與廣告宣稱不符。固全x便利商店表示係因內部訊息傳遞錯誤,致提供錯誤之刊載內容;倘消費者無法接受, 全x便利商店亦同意以30元販售案關商品云云。惟查就此全x便利商店僅提供1門市以30元販售案關商品佐證,且檢舉人表示其並未以30元購得案關商品,尚難認 全x便利商店已確保促銷內容與實際提供情形相符,是其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規 

文章標籤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林x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林x公司)於其官方網站刊載「精雕細塑280丹螺旋扭轉推脂襪套(夜間強效型)」(下稱系爭商品),宣稱「螺旋扭轉推脂專攻粗蘿蔔」、「躺著也能纖腿秘招」、「一覺醒來…脹大蘿蔔瞬間舒脹+舒緩~好纖細」等語,系爭廣告 林x公司自承並無科學實證依據或醫學臨床證明,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 林x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該公司新臺幣8萬元罰鍰。

開店商家應注意若有宣稱效果等廣告用語,如「螺旋扭轉推脂專攻粗蘿蔔」、「躺著也能纖腿秘招」、「一覺醒來…脹大蘿蔔瞬間舒脹+舒緩~好纖細」等字眼形容,應就廣告詞句盡查證及真實表示之義務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林x公司於其官方網站廣告不實罰8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通過,林x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林x公司)於其官方網站刊載「精雕細塑280丹螺旋扭轉推脂襪套(夜間強效型)」(下稱系爭商品),宣稱「螺旋扭轉推脂專攻粗蘿蔔」、「躺著也能纖腿秘招」、「一覺醒來…脹大蘿蔔瞬間舒脹+舒緩~好纖細」等語,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林x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該公司新臺幣8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林x公司於網站就系爭商品宣稱「螺旋扭轉推脂專攻粗蘿蔔」、「躺著也能纖腿秘招」、「一覺醒來…脹大蘿蔔瞬間舒脹+舒緩~好纖細」,一般消費者據廣告詞句之認知為穿著使用系爭商品不須運動即可輕鬆於短時間達到縮小腿部尺寸之纖瘦效果或推去腿部脂肪,該廣告宣稱已使消費者產生特定認知,或據以為交易之決定。然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發現,系爭廣告林x公司自承並無科學實證依據或醫學臨床證明,且系爭廣告詞句,係林x公司經辦人員參考日本網站相同產品之說明文字翻譯撰寫,自行改成台灣的通俗用語介紹,逕為系爭廣告之表示,足見林x公司未就廣告詞句盡查證及真實表示之義務,故系爭廣告內容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洵堪認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規 

文章標籤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廖女在7月7日上午向勞工局申訴遭雇主不當性騷擾,勞工局立即與申訴人進行訪談,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於7月11日發函通知該花坊張姓負責人陳述意見,雇主以「視同家人」、「疼愛女兒」、「開玩笑」等理由帶過。廖女士亦向板橋地檢署提告,檢察官業已於8月上旬依刑法「強制猥褻罪」對張姓雇主提起公訴。

樹林某花坊員工僅張姓雇主、老闆娘及廖女3人。自5月起,張姓雇主即多次利用兩人獨處機會,藉口廖女士手臂很粗而搓揉其上臂,或用手捏其臀部說「屁股有贅肉要減肥」;同時也會以「第一次和男朋友哪裡發生?」「會不會幫男朋友口交?」以及「穿什麼顏色內衣?」「何種罩杯?」等言語騷擾。雖然廖女當面表達不舒服,但雇主並未改變騷擾行徑。雇主趁四下無人之際,從後方強行抱住廖女士致其無法動彈長達10餘秒且碰觸前胸,廖女因有經濟壓力隱忍未說;但未久又有與雇主外出布展活動,廖女深怕雇主做出更誇張的不當行為,始向老闆娘說明整個性騷擾過程,並在男友陪同下與雇主對質,廖女拒絕和解並離職。

新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對樹林某花坊職場性騷擾案做出裁定,本案張姓負責人既是雇主又是加害人,而且依照廖女士說法,多次以言語、肢體性騷擾申訴人,雇主從來沒有當場道歉,事後也沒有悔改之意,委員會評議結果裁定職場性騷擾成立,並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加重處罰25萬元,以儆效尤

 

相關法律條文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樹林花坊職場性騷擾案 就歧會裁罰25萬元

新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今天(29日)對樹林某花坊職場性騷擾案做出裁定,由於張姓負責人既是雇主同時又是加害人,多次以言語、肢體性騷擾申訴人,事後亦無悔意,委員會評議結果裁定職場性騷擾成立,並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加重處罰25萬元,以儆效尤。


勞工局長高寶華表示,廖女士於今年2月下旬起於樹林某花坊任職,全體員工僅張姓雇主、老闆娘及她3人。自5月起,張姓雇主即多次利用兩人獨處機會,藉口廖女士手臂很粗而搓揉其上臂,或用手捏其臀部說「屁股有贅肉要減肥」;同時也會以「第一次和男朋友哪裡發生?」「會不會幫男朋友口交?」以及「穿什麼顏色內衣?」「何種罩杯?」等言語騷擾。雖然廖女士當面表達不舒服,但雇主並未改變騷擾行徑。


今年6月底,廖女士與雇主到樹林國小佈置畢業典禮會場,雇主趁四下無人之際,從後方強行抱住廖女士致其無法動彈長達10餘秒且碰觸前胸,廖女士因有經濟壓力隱忍未說;但未久又有與雇主外出布展活動,廖女士深怕雇主做出更誇張的不當行為,始向老闆娘說明整個性騷擾過程,並在男友陪同下與雇主對質,廖女士拒絕和解並離職。


廖女士在7月7日上午向勞工局申訴遭雇主不當性騷擾,勞工局立即與申訴人進行訪談,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於7月11日發函通知該花坊張姓負責人陳述意見,雇主卻以「視同家人」、「疼愛女兒」、「開玩笑」等理由帶過。廖女士也向板橋地檢署提告,檢察官業已於8月上旬依刑法「強制猥褻罪」對張姓雇主提起公訴。


新北市就歧委員今天評議時認為,雇主負有維護職場性別工作平等的義務,本案張姓負責人既是雇主又是加害人,而且依照廖女士說法,雇主從來沒有當場道歉,事後也沒有悔改之意,委員會最後裁定本案成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規定,違反者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委員會決議處罰25萬元,以警惕雇主做好防制職場性騷擾相關措施。


勞工局強調,防制性騷擾的五大自我保護步驟是:制止性騷擾行為、講出去及寫下來、蒐証、內部申訴、向主管機關申訴。勞工如遇職場性騷擾,歡迎向勞工局申訴,專線電話是2967-6902。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
 創業開店經營管理探討  >員工管理探討 > 如何激勵員工or  員工內部創業探討 or 薪資如何給付探討 or  如何找合適員工探討 
資方預扣薪資違法or 年終獎金探討 or  年假和發紅包探討or  合夥人兼店長薪資or  解僱員工經驗與實務探討
薪資如何給探討    · 競業禁止條款探討   · 年終獎金探討 
or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

文章標籤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近來網路團購優惠券很盛行,有些開店商家會聲稱「客滿」讓網路團購優惠券無法訂位使用,或未事先標明消費限制等情形,造成消費者有「易買難用」怨言。

以現有的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及商品(服務)禮券等二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加以規範,恐有未合之處,且業者亦擔心將不利產業的發展。該會遂促請經濟部研議於前述二規範內,增訂團購交易的特別規定;或另新訂團購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可行性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消保會)團購優惠券常見的消費糾紛,包括:1.餐廳常聲稱滿座,但卻無法完成訂位,甚至現場有空位仍不接受持券者用餐;2.未標明消費限制(如用餐不能享用免費供應的冰品、不得外帶);3.實際購得的產品或價格,與團購網刊登的資訊不同(如店家片面漲價、產品內容或份量有落差);4.店家倒閉,無法兌換;5.團購網站未揭露退費流程或退費程序繁瑣,或消費者需負擔手續費等。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消保會新聞稿

網路團購夯,消保會促業者加強揭露消費資訊,並擬增訂規範

近來網路團購優惠券很夯,由於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價格常破盤下殺,成為不少人的省錢小秘方。但日前媒體批露,餐廳常聲稱「客滿」無法訂位,或未事先標明消費限制等情形屢見不鮮,造成消費者有「易買難用」的怨言。為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特於上(7)月28日邀集專家學者、主管機關及主要團購網站業者開會,除請團購網站業者落實各項團購消費資訊的揭露外,並請經濟部研議增訂團購交易的特別規範,以建立合理公平的消費環境。

團購優惠券常見的消費糾紛,包括:1.餐廳常聲稱滿座,無法成功訂位,甚至現場有空位仍不接受持券者用餐;2.未標明消費限制(如用餐不能享用免費供應的冰品、不得外帶);3.實際購得的產品或價格,與團購網刊登的資訊不同(如店家片面漲價、產品內容或份量有落差);4.店家倒閉,無法兌換;5.團購網站未揭露退費流程或退費程序繁瑣,或消費者需負擔手續費等。行政院消保會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邀集GOMAJI夠麻吉、17Life、yam揪便宜、17shopping、GROUPON(未出席)等主要團購網站業者開會,出席業者均展現誠意,表示除將積極揭露交易資訊與退費流程,督促合作的店家落實提供服務外,並已完成或規劃辦理履約保證。茲綜整上述團購網站目前的交易服務情形如下表:

國內主要團購網站的交易服務情形表

 

網站別

項目

GOMAJI夠麻吉

17Life

yam揪便宜

17shopping

優惠券退費措施 1.未超過使用期限:可全額退費。

2.逾使用期限:系統自動轉為「購物金」;「購物金」仍可全數返還現金。

1.未超過使用期限:可全額退費。

2.逾使用期限:系統自動轉為「購物金」;「購物金」仍可全數返還現金。

1.不論是否逾使用期限,均可全額退費。

2.如逾使用期限時,雖無優惠價,仍可持券至店家補差額消費(優惠券上之金額可當做店內現金券使用)。

1.未超過使用期限:信用卡付款可全額退費;其他付款方式,需扣除跨行匯費30元國泰世華除外。

2.逾使用期限:系統自動轉為「購物金」。「購物金」亦可返還現金,非國泰世華需扣除跨行匯費30元。

退費所需時間 1.當月發票3至7個工作日。

2.過月發票:消費者需依國稅局規定寄回銷貨退回折讓單後,約3至7個工作日完成退費。

消費者可於網頁點選「取消訂單」,即可受理,退費約需3至7個工作日。 1.當月發票:約7個工作日。

2.過月發票:消費者需依國稅局規定寄回銷貨退回折讓單後,約7個工作日完成退費。

1.當月發票:3至7個工作日。

2.過月發票:消費者需依國稅局規定寄回銷貨退回7個工作日完成退費。

履約保證情形 已於陽信銀行信託。 已於台新銀行信託。 辦理中。 辦理中。

對於團購網站業者的積極回應,行政院消保會表示肯定,除要求業者落實各項消費資訊的揭露,對於消費爭議申訴個案應從寬處置外,並建議業者參照網拍平台的「黑名單」及「安心賣家」制度,研議於網站建立揭露負面或正面信譽店家機制的可行性,以供消費者選購的參考。

行政院消保會進一步表示,團購乃新興交易型態,行業性質較為特殊,交易行為涉及團購網、合作店家及消費者的三方關係;又團購優惠券大多訂有使用期限,且由團購網站業者發行不同行業的商品或服務優惠券,惟團購網站不是實際提供該商品或服務的業者,消費者權益恐無法獲得充分保障,以現有的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及商品(服務)禮券等二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加以規範,恐有未合之處,且業者亦擔心將不利產業的發展。該會遂促請經濟部研議於前述二規範內,增訂團購交易的特別規定;或另新訂團購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可行性,以期健全團購市場交易機制,確保消費者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消保會新聞稿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

文章標籤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名女性勞工,申訴女性同事多次建議她應「著裙裝、穿高跟鞋」符合男性主管喜好,但女性勞工考量工作需要大量外勤,故不願配合,最後試用期滿卻未獲繼續雇用

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38次會議評議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制之責,公司聘用員工多達百人,卻未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遲至接獲勞工局調查公文後,方於100年7月才制定、揭示,另該名離職員工於5月份分別兩次向人事主管申訴此事,該公司知悉本案事件後處理方式,皆未獲正式處理,實難謂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善盡雇主性別工作平等的責任,已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重罰20萬元。

開店商家在制服定製方面應該提供裙裝和褲裝二種,供員工自由選擇,若僅有裙裝制服或規定裙裝制服,一旦有員工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申訴,也有可能會被認定有職場性別歧視。

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2011-07-13)
 

建議新進女性同仁「著裙裝、穿高跟鞋」符合主管喜好 北市府認定職場性騷擾成立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近日受理一名女性勞工,申訴女性同事多次建議她應依男性主管喜好「著裙裝、穿高跟鞋」,但因考量工作需要大量外勤,故不願配合,最後試用期滿卻未獲繼續雇用,經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38次會議評議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制之責,重罰20萬元。

勞工局陳業鑫局長表示,這間公司已成立30餘年、聘用員工多達百人,卻未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遲至接獲勞工局調查公文後,方於100年7月才制定、揭示。且針對該名離職員工於5月份分別兩次向人事主管申訴此事,皆未獲正式處理,還告知當事人過於在意、敏感。以這間公司經營規模、資力及相關資源,僅對兩位關係人予以訪談調查,卻未深究工作環境是否針對在穿著打扮上未能配合的女性員工,形成敵意的工作環境,或某些主管存在對女性員工有特定穿著上喜好的事實,整體處理方式過於粗糙。雇主應正視處理這種與工作執行無關,卻要求其穿著應符合女性刻板印象的企業文化,更應透過宣導與教育訓練導正此風氣,而該公司知悉本案事件後之處理方式實難謂有善盡雇主性別工作平等的責任,已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

勞工局陳業鑫局長強調,這樣的規定實有可議之處,因為任何企業雇主如果認為女性員工不穿裙子即無法展現專業形象或能力是很荒謬的,但事實是目前有很多企業都有要求女性員工穿著裙裝制服的規定,這種規定應屬對管理權的濫用,也都反映了對女性員工角色的刻板印象,嚴格說來已構成職場性別歧視。且從人力資源管理的觀點來看,如果企業認為「女職員穿著裙裝」可展現企業的專業形象或良好企業文化,這種想法是錯的,因為一個企業的形象或企業文化往往是因員工的專業表現而建立的,遠比是否穿裙裝來得重要。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
 創業開店經營管理探討  >員工管理探討 > 如何激勵員工or  員工內部創業探討 or 薪資如何給付探討 or  如何找合適員工探討 
資方預扣薪資違法or 年終獎金探討 or  年假和發紅包探討or  合夥人兼店長薪資or  解僱員工經驗與實務探討
薪資如何給探討    · 競業禁止條款探討   · 年終獎金探討 
or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

文章標籤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日前陸續針對市售飲料連鎖店、餐飲業抽驗使用的食用冰塊共計69件,檢驗項目為冰類衛生標準:生菌數(每公撮中生菌數100 CFU/g以下)及大腸桿菌群(每公撮中大腸桿菌群最確數陰性),業經複抽不合格名單計有16件。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複抽不符規定之商家,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爰依同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新北市抽驗市售冰塊 2成3不符規定

炎炎夏日氣溫節節飆升,飲品加入冰塊是民眾少不了的消暑利器,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日前陸續針對市售飲料連鎖店、餐飲業抽驗使用的食用冰塊共計69件,檢驗項目為冰類衛生標準:生菌數(每公撮中生菌數100 CFU/g以下)及大腸桿菌群(每公撮中大腸桿菌群最確數陰性),業經複抽不合格者計有16件,不合格名單詳如附件。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複抽不符規定之商家,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爰依同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同時呼籲業者應秉持良好衛生規範製作食品,重新審視製作食品之水質,盛裝器具及人員衛生等環節是否符合規定,以製作安全清涼的冰品。

生菌數及大腸桿菌群數值係為產品之衛生指標,如超過規定限量值,則代表飲食物品遭受汙染,其原因可能為水質不良、製造場所衛生欠佳、成品儲存不妥、員工個人衛生不良、食物容器洗滌不潔等因素所致。一旦食用,可能會造成腸胃道不適而引發腹瀉、腹痛等症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微生物於夏季高溫季節,細菌容易滋生,製作冰飲品時應加強製作過程環境、盛裝容器之衛生並督導調製人員常洗手並定期更換製冰機或飲水機濾心及注意貯存溫度做好自主管控。

新北市衛生局為提升冰品飲料類產品之衛生安全,後續針對冰品飲料販售製造業者辦理衛生安全講習課程,請相關業者踴躍參加(洽詢專線:22542325)。相關新聞稿內容可至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ntpc.gov.tw,『焦點新聞』及『食品水質檢測結果』專區查詢


 不合格名單下載檔案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
冷飲開店市集飲料冰品店成本與獲利 or 果汁吧要如何經營 or 冷飲冰店經營技巧  

文章標籤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