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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行銷公司及麻六品於GOMAJI網站刊載「【麻六品】麻辣鴛鴦鍋」團購廣告,並宣稱「5折!只要220元,即可享用原價439元【麻六品】麻辣鴛鴦鍋吃到飽」、「優惠兌換期限為2011年4月26日至2011年8月26日,需三天前訂位並告知使用團購憑證,否則恕無法提供服務,敬請配合」、「限週一至週五使用,用餐時間限2小時」、「適用分店麻六品(總店) 營業時間:週一至週日12:00PM~1:00AM」等語,

經查麻六品未就其營業時間12:00PM至1:00AM全部時段及總座位數開放訂位,僅開放每日三時段之1樓座位,並向消費者表示晚上時段訂位已滿可至GOMAJI團購網退費,然此用餐時段及座位數量限制未於網站廣告明載,與消費者自廣告所獲團購憑證可於店家每日營業時間12:00PM~1:00AM間使用,及使用座位數量為店家總座位數之印象不符,以上限制情形與消費者就廣告內容有關團購憑證之使用時間及座位數量之認知產生差異,而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公平交易委員會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該2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分別處一起行銷公司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鍰、麻六品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 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行銷廣告,應注意廣告表示要與事實相符,且其差異要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團購廣告不實!一起行銷公司罰10萬元、麻六品小吃店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101年2月22日第1059次委員會議通過,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起行銷公司)及麻六品小吃店(下稱麻六品)於GOMAJI網站刊載「【麻六品】麻辣鴛鴦鍋」團購廣告,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該2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分別處一起行銷公司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鍰、麻六品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一起行銷公司及麻六品刊載「【麻六品】麻辣鴛鴦鍋」團購廣告,並宣稱「5折!只要220元,即可享用原價439元【麻六品】麻辣鴛鴦鍋吃到飽」、「優惠兌換期限為2011年4月26日至2011年8月26日,需三天前訂位並告知使用團購憑證,否則恕無法提供服務,敬請配合」、「限週一至週五使用,用餐時間限2小時」、「適用分店麻六品(總店) 營業時間:週一至週日12:00PM~1:00AM」等語,據廣告所示內容,消費者應得信賴於GOMAJI網站所購團購憑證,得於兌換期限內之週一至週五營業時間,於店內供餐座位數之範圍內,經訂位使用「麻六品」火鍋餐點,惟查麻六品未就其營業時間12:00PM至1:00AM全部時段及總座位數開放訂位,僅開放每日三時段之1樓座位,並向消費者表示晚上時段訂位已滿可至GOMAJI團購網退費,然此用餐時段及座位數量限制未於網站廣告明載,與消費者自廣告所獲團購憑證可於店家每日營業時間12:00PM~1:00AM間使用,及使用座位數量為店家總座位數之印象不符,以上限制情形與消費者就系爭廣告有關系爭團購憑證之使用時間及座位數量之認知產生差異,該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且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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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起詐騙案件,以盜用他人網路即時帳號假冒親友為主,皆以現在忙碌他事無法抽身,要求被害人前往超商門市代為購買線上遊戲點數,行使詐騙案件。

呼籲開店商家和有意開店創業者提高警覺小心謹慎,接獲親友傳遞網路即時通訊息,無論是請求代繳費用、匯款借錢、購買遊戲點數、代收簡訊或其他金援請託事項,都可能是詐騙陷阱,務必先撥打電話聯絡確認,以防被騙,或蒙受其他損失。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便利超商代購買遊戲點數?小心落入即時通詐騙陷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於近期接獲多起詐騙案件,以盜用他人網路即時帳號假冒親友為主,皆以現在忙碌他事無法抽身,要求被害人前往超商門市代為購買線上遊戲點數,所代墊款項則於日後見面時再行奉還,被害人礙於情義,皆立即前往附近超商代為購買線上遊戲點數,並告知遊戲點數之序號及密碼。

大同分局分局長陳國進針對該現象極為重視,指示所屬加強轄內各大超商門市之『反詐騙宣導』工作,更為有效遏止詐騙案件發生及提升破案成效,特別指示,對於轄內各大超商門市比照金融單位關懷提問保持密切聯繫,如遇有民眾購買大量線上遊戲點數時,請該門市服務人員務必立即通知當地派出所派員到場協助、了解,以免民眾因此遭騙而生財產上之損失。

大同分局提醒民眾,接獲親友傳遞網路即時通訊息,無論是請求代繳費用、匯款借錢、購買遊戲點數、代收簡訊或其他金援請託事項,都可能是詐騙陷阱,務必先撥打電話聯絡確認,以防被騙。或請立即撥打165防詐騙專線或110向警方報案,切勿受騙上當。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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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書豪昨雖未能帶領紐約尼克隊取得勝利,但熱潮未減,網路上仍有業者販賣自行生產而未取得授權的商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昨表示,林書豪本人在我國,分別以「LINSANITY」、「JEREMY LIN」商標,指定使用於行李袋、杯子、衣服、玩具、運動飲料等商品,已於101年2月十四日提出申請,審查時間約需六、七個月。

智慧局官員表示一旦審查通過後,若業者仍私自販賣「LINSANITY」、「JEREMY LIN」的相關商品,將會有侵權的觸法問題。

林來瘋 熱潮,林書豪在中國,江蘇省則有體育用品公司於去年八月取得「林書豪」三個中文字的商標,擁十年專用權。另已委託律師向美國專利局正式提出註冊商標的申請。

我國商標法並沒排除「人名」取得商標註冊的可能性,「人名」若能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具商標功能。

官員說明,「LINSANITY」雖不是林書豪的英文名字「JEREMY LIN」,卻是以他的姓「Lin」,搭配「」的英文單字「insanity」所組合出來的新詞彙,對民眾而言,都明白這就是指林書豪,「已成為林書豪的代名詞」。

因此若非林書豪本人卻欲以「LINSANITY」、「JEREMY LIN」等商標申請註冊,除可能會因保護著名人物姓名權,而有不得註冊的情形;也恐因會讓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而不得註冊。

 

例如僅以刊登如尋人廣告般之小廣告,由於版面小不易為消費者所見聞,難達成宣傳商品的效果,易被

恐因會讓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林來瘋熱潮一波接一波,林書豪在中國江蘇省則有體育用品公司於去年八月取得「林書豪」三個中文字的商標,擁十年專用權。已委託律師向美國專利局正式提出註冊商標的申請。另林書豪已經委託律師在101年2月十四日向提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審查時間約需六、七個月。“LINSANITY”及“JEREMY LIN”商標,行李袋、杯子、衣服、玩具、運動飲料等為指定使用商品,因此,“LINSANITY”及“JEREMY LIN”商標一旦公告註冊,其他人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再使用“LINSANITY”及“JEREMY LIN”就涉及侵害商標權。目前林書豪雖尚未在國內註冊「林書豪」三個中文字,但依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 71條商標法規定,只要是著名人物的姓名、藝名等,除非本人同意,而無法取得註冊權益。

我國商標法並沒排除「人名」取得商標註冊的可能性,允許以人名取得商標註冊,「人名」若能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具商標功能。但如果是以他人“著名”的姓名、藝名或筆名申請註冊,就一定要經過本人的同意,才能核準。更重要的是,是不是“著名”,要以申請商標註冊的時間點為準。

就算在“著名”之前,以姓名、藝名或筆名申請註冊,依商標法明定商標「使用」需符合商標權人所從事行業之商業上之交易習慣,如被認定為不符商業習慣,商標專責機關會要求申請註冊人檢附其他使用證明文件,證明有從事行業之商業上之交易例如發票、商品實物等,如未提出或是還被商標專責機關認定為不符商業習慣,則將認定為「未使用」而被廢止商標權。

另如以“著名”姓名、藝名或筆名字體上的差異、或是文字的橫書或直書方式申請註冊。依商標法認定,商標之字體上的差異、或是文字的橫書或直書方式與申請時有出入,若不失其同一性者,依商標法認定有使用。


相關法律條文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62條

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一、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三、未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但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在此限。
四、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
五、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被授權人為前項第一款之行為,商標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亦同。
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於申請廢止時該註冊商標已為使用者,除因知悉他人將申請廢止,而於申請廢止前三個月內開始使用者外,不予廢止其註冊。
廢止之事由僅存在於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者,得就該部分之商品或服務廢止其註冊。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68條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70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 71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 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 96條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陳列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 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 98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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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故未能提示證明其所得額的帳簿憑證供國稅局查核,國稅局可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此種稅捐核定所得額方式,可能會因營利事業所選用的行業代號錯誤,而損及其權益。

阿甘提醒開店商家為確保自身權利,除依規定設置帳簿、保存憑證、詳實記載交易外,正確適用行業代號也是節稅之道

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83條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前項帳簿、文據,應由納稅義務人依稽徵機關規定時間,送交調查;其因特殊情形,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或稽徵機關認有必要,得派員就地調查。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法辦理。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營利事業正確適用行業代號,也是節稅之道

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設置帳簿、保存憑證、詳實記載交易情形,以證明結算申報的所得額正確無誤,但營利事業若因故未能提示證明其所得額的帳簿憑證供國稅局查核,國稅局即可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此種稅捐核定方式,雖有簡化稽徵作業程序的效益,但也可能因營利事業所選用的行業代號錯誤,而損及其權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轄內某企業社,當初設立時是以廣告刊板製作為業,並據以登記為主要營業項目及行業代號,嗣後因廣告刊板製作業務量不佳,遂轉型為以壓克力板塊批發為業,但該企業社卻一直未向國稅局申請變更行業代號,故核定其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時,即依原登記行業別「廣告板、廣告塔設計製作業」(行業代號7312-12)的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7%計算營業淨利。

嗣後於復查階段,該局發現,該企業社本年度統一發票開立的產品名稱為「壓克力板塊」與以前年度產品名稱「廣告刊板」差異頗大,乃逐筆向交易買方查證交易實況,並確定該企業社實質上已轉型為壓克力板塊批發商,乃變更該企業社行業別為「塑膠製品批發業」(行業代號4622-14),並按「塑膠製品批發業」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8%計算營業淨利,大幅降低納稅義務人的租稅負擔。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為確保自身權利,除須依規定設置帳簿、保存憑證、詳實記載交易外,正確適用行業代號也是重要項目。節稅效果比較表如附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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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要不要加保員工又如何加保

搞怪店名家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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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有成立營業登記,適用勞保及勞動基準法,請參考勞保局http://www.bli.gov.tw/sub.aspx?a=P3iYEsZaE4U%3d網頁辦理方式,成立投保單位。勞保費用如何繳交?繳多少?請參考勞保局http://www.bli.gov.tw/sub.aspx?a=iCZS3R5M6%2fI%3d網頁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自101年1月1日起適用)。

開店商家若未辦營業登記,或是
人數不超過5人,就可以加勞保於工會就行了可以打電話去相關公會詢問一般來說加保公會可省去許多瑣碎的投保退保行政作業,只要定期三個月繳一次會費即可,不過會費每個公會都不太一樣因政府有補貼會費會比投保便宜許多

不過沒有營業登記或是人數不超過5人,也就是不適用勞基法,萬一員工工作中有發生任何意外問題,開店商家還是有責要負責賠償,因此有些開店商家業者會替員工投保意外險,其目的就是要避開意外風險。

另外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如果有成立營業登記,且適用勞保及勞動基準法,除要投保勞保外,您還必須辦理健保以及就業保險、勞退金提撥。凡適用勞基法行業之雇主應按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的費率(目前為萬分之2.5),繳納一定數額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雇主若沒有按時繳納墊償提繳費依法可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對於未按時繳納墊償提繳費的公司,勞保局除按月用掛號函催繳外,並按月將欠費資料提供給各縣市政府查處,針對重大欠繳積欠工資墊償提繳費的單位,定期移送強制執行。

相關法律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勞工保險條例第七條(勞工人數減少不影響繼續參加保險義務)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自願參加保險)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8 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加保手續者,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至參加
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
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
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
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經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
保險人繳納者,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六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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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勞保應如何申報才划算?

依照規定,受僱於5人以上公司、行號的補習班員工,應由雇主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受僱於5人以下的補習班員工,非屬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對象。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職業工人,始得由其本業職業工會投保。 惟為維護員工權益,老闆雇主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有關自願加保規定,由補習班為所屬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又受僱補習班的本國籍員工係屬就業保險之強制投保對象,如補習班不願參加勞工保險,仍應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如老闆雇主遲延不辦理參加就業保險,被檢舉或被相關單位查獲將被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規定罰鍰。

員工簽寫不加勞保切結書無效

有不少開店商家公司行號為降低人事勞健保成本負擔,會讓新進員工寫切結書或證明文件後,就不用加投勞保的做法。開店實務上這種做法所簽下的切結書或文件證明是無效的,除非這位新進員工也是別家公司行號的員工,且已有在那家公司加勞保(非加入公會的勞保)。

再說,若僱主老闆沒有幫員工投勞保,員工又不幸遭遇職業傷害,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職業災害的補償應全額由老闆負擔,這時開店商家負擔就會很重。員工方面若是非自願失業,亦會因沒有加入勞保,無法請領失業補助。

因此基於經營風險上的考量,建議開店商家老闆,不僅新進員工上班第一天即應主動幫員工加入勞健保,還要投保一些意外醫療險或是意外險,運用保險理賠分擔經營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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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修正開店老闆一人也可向勞保局辦理勞工保險 林先生初創業開店沒多久,在資金有限下不得不兼任公司所有大小事務,但林老闆想要向勞保局辦理勞工保險卻一直遭到勞保局拒絕,只能加入職業工會。

96年8月勞委會跨機關協調會中同意針對一 人事業之雇主不合理之法令重新檢討91年12月12日勞保二字第0910062724號函釋(限制未曾僱用勞工的1人事業單位雇主不得參加勞工保險),進而排除此項對一 人事業之雇主不合理之法令限制。97年公佈實施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後,不在只能加入職業工會而已,林老闆個人一人已經可向勞保局辦理自願參加勞工保險,享有勞動保險下之各項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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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1月至12月辦理「醫療、藥物、化粧品及食品違規廣告監控計畫」,監控電視、電台廣告共14,076則,其中859件涉及違規,分析違規廣告監控數據發現產品型態,以食品514件佔59.8%為首,化粧品158件佔18.4%次之;100年全年,衛生機關處分違規藥物、化粧品及食品廣告共7,894件,罰鍰金額高達新台幣18,905.6萬元。

食品藥物管理局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合作下,廣告違規率業由99年1月之13.9%,降至100年12月之4.95 %,未來衛生機關仍將持續努力,加強查緝違規廣告。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新聞稿

食品藥物管理局將持續監控,強力掃蕩違規廣告

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1月至12月辦理「醫療、藥物、化粧品及食品違規廣告監控計畫」,監控電視、電台廣告共14,076則,其中859件涉及違規,違規次數排名前5名之名單為: 健康新胺、黃金牛蒡、股立補、高基能好顧醇、宮妍漢方美身法(中藥),食品藥物管理局呼籲民眾,切勿聽信誇大不實或宣稱具有療效之廣告,以免破財傷身。

分析違規廣告監控數據發現:產品型態,以食品514件佔59.8%為首,化粧品158件佔18.4%次之;宣稱效能類型又以「減肥瘦身」、「美膚美容」、「心臟循環」功效分據前3名,上開查獲涉及違規之廣告,目前皆已交由地方衛生局依法查處。另統計,100年全年,衛生機關處分違規藥物、化粧品及食品廣告共7,894件,罰鍰金額高達新台幣18,905.6萬元。

依食品藥物管理局統計資料顯示:電視涉違規廣告之商品以「健康新胺」查獲52次居首,「黃金牛蒡」查獲39次次之;電台涉違規廣告商品「3號維他肝」及「血力旺」各查獲7次最多,「靈菇精」查獲6次居次。是類廣告除由衛生機關處分違規廣告之託播業者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亦協助進行行政指導,以促使違規廣告儘速停播。

在食品藥物管理局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合作下,廣告違規率業由99年1月之13.9%,降至100年12月之4.95 %,未來衛生機關仍將持續努力,加強查緝違規廣告,課予違規業者合於利益之處分,此外,亦再次呼籲民眾,凡是廣告內容太神奇、太吸引人的,都需要提高警覺,食品藥物管理局並歡迎民眾善用0800-285-000檢舉專線,協助衛生單位監聽及檢舉疑似違規之醫藥食品廣告,共同打擊違規廣告,淨化視聽空間,保障國人就醫、用藥、美容、飲食之健康及安全。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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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特別是網路開店賣家,若是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郵局「郵政劃撥儲金收支詳情單」、「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後,才交付郵購貨物者,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最遲應於收到郵局上述2種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買受人。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故未依前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應依同法第51條、第52條等相關規定,除處1至10倍罰鍰外,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遭受停止營業處分。

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者,其開立統一發票時點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郵局「郵政劃撥儲金收支詳情單」、「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後,才交付郵購貨物者,最遲應於收到郵局上述2種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買受人,但發貨前已收到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營業人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如已先收到貨款再予發貨者,其於收到郵局之通知單據後,即已獲知收到貨款之事實,最遲應在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如營業人先行郵寄貨物,然後再以郵政劃撥收款者,在發貨郵寄時已能確定買受人有意購買者,應於發貨時即開立統一發票;若在發貨時尚未確定買受人是否有意購買,而係先郵寄供人試用,於買受人合意時才匯寄貨款者,至遲應於收到郵局「郵政劃撥儲金收支詳情單」及「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2種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給與買受人。另以銀行匯款方式銷售貨物者,亦應於收到通知單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呼籲,以網際網路、報紙登載為媒介之交易方式若是有使用郵寄貨物,再以郵政匯寄貨款或銀行匯款方式收款者,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與買受人,以免被查獲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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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們注意了!228是勞基法規定放假日違者罰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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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紀念日228連續假期即將登場,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亦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若勞工228和平紀念日沒有放假亦沒按規定給薪(當天上班沒有獲得雙倍工資),將同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處4萬至60萬元罰鍰。

如果雇主要求勞工當日出勤,且經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或者補休假一日,但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出勤勞工,僅能申請補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 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包括和平紀念日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勞雇雙方可協商比照公部門行事曆休連續假期,但雇主給付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規範依法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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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勞動部新聞稿

「二二八和平紀念日」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

勞動部表示,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至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不予加發工資。勞雇之任一方如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協商,始得為之。

勞動部指出,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亦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今(103)年的和平紀念日為星期五,原約定每週五出勤的工作者,本年2月28日當日即可休假,工資照給;其同意出勤者,另加給一日工資。至非約定每週五出勤的工作者,本年2月28日當天本無出勤義務,不另生給假或給薪等問題;惟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即應按平日工資數額加倍給付工資。勞動部同時提醒,自103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已調整為115元,雇主在給付假日(出勤)工資的同時,併應注意符合基本工資之規定。

勞動部重申,包括和平紀念日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勞動部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國定假日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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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

雇主若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若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針對適逢星期六的節日是否 放假或另行補假,及相關工時及休假制度應提早公告,並使員工明確瞭解,避免產生爭議。

 


開店商家如欲比照公務人員之行事曆作息 

開店商家如欲比照公務人員之行事曆作息,可於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應遵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將部分休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實施。如勞工同意配合於法定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同意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

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但也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

 


國定假日當天原排定需出勤者權益

國定假日當天原排定需出勤者,應放假1天,如經勞工同意當日工作者,工資應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或經由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得擇日補休。若節日當天原無須出勤者,如星期六為法定工時之「休息日」,是否補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如星期六為勞資雙方所約定之「例假日」(即勞基法第36條,每7日中至少應休息1日,約定為星期六固定放假者),則應予補假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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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假期勞工休假及工資權益


事業單位如要求勞工朋友於應放假日出勤工作,其工資應加倍發給,即除發給當日工資外,應再加發一日工資;如係排班制者,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將連續假日調移他日休假,調移後勞工於上述原休假日出勤工作,無須加倍發給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每逢連續假期,相關補假、給薪等勞資爭議案件頗多事業單位應先行與勞工協商,並詳細將企業工時調移或另行補假,及相關工時及休假制度應提早公告,並使員工明確瞭解,避免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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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起輔導境內開店商家建置成為「綠色商店」,至100年底共計建置有2,157家綠色商店,數量居全國之冠。新北市綠色商店環保標章產品販售金額,100年已達51億8千4百萬元,佔全國販售金額的40%。101年仍將持續輔導轄內店家建置成為綠色商店,並廣邀里辦公處合作建置為環保福利社,共同推廣綠色消費觀念,鼓勵環保產品的團購。

只要店內販售3種以上環保標章產品,且有完善產品標示及資源回收設施,經審查合格者即登錄為綠色商店,並授予綠色商店標誌張貼於門首。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新北市綠色商店暨綠色採購冠全國

 

環保標章產品已不再只是清潔劑、衛生紙等日常生活消耗品,隨著民眾環保意識提昇,市場競爭與科技的發達,環保產品在業者研發推陳出新下,手錶、機車、汽車等商品也取得環保標章認證。


環保局表示,為推動綠色消費,鼓勵民眾落實「生活做環保、消費看標章」,自97年起輔導境內商店建置成為「綠色商店」,只要店內販售3種以上環保標章產品,且有完善產品標示及資源回收設施,經審查合格者即登錄為綠色商店,並授予綠色商店標誌張貼於門首,方便民眾入內採購。從大型量販店、超市、油漆行、建材行、文具店、藥妝店及連鎖便利商店等,100年更擴展至機車行、汽車經銷所,至100年底共計建置有2,157家綠色商店,數量居全國之冠。新北市綠色商店環保標章產品販售金額,100年已達51億8千4百萬元,佔全國販售金額的40%,其中國都豐田汽車即囊括前10名、金額高達51億7千4百萬元,新北市的環保消費力不容忽視。


環保局為營造低碳城市,100年與三重光田里、三重福安里、三峽安溪里及汐止禮門里辦公處等合作建置環保福利社,推動環保產品團購活動,無論是衛生紙、清潔劑,還是機車、汽車等環保標章產品,都可以團購,以減少民眾購物往返造成的碳排放量,並藉福利社提供里民最新環保訊息與交流,讓民眾瞭解環保產品比一般產品更能降低或減輕對環境的污染。


環保局表示,101年仍將持續輔導轄內店家建置成為綠色商店,並廣邀里辦公處合作建置為環保福利社,共同推廣綠色消費觀念,鼓勵環保產品的團購,期望帶動市民養成購物重環保的好習慣。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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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森公司)及大晉傢飾有限公司(下稱大晉公司)於電視購物頻道刊播「LooCa柔頸護肩舒鼾枕」廣告,宣稱「終止打鼾」及「不打鼾」森森公司及大晉公司所附佐證資料並未涵蓋廣告所宣稱關於「打鼾」之功效,而大晉公司亦自承,該公司並無客觀測試資料或醫學臨床證明可資佐證。就商品之品質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1項規定,處森森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及大晉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應注意若文中有宣稱特定功效之印象就應提出客觀測試資料或醫學臨床證明可資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電視購物頻道宣稱「終止打鼾」及「不打鼾」廣告不實!森森公司罰10萬元及大晉公司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2月15日第1058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森公司)及大晉傢飾有限公司(下稱大晉公司)於電視購物頻道刊播「LooCa柔頸護肩舒鼾枕」廣告,宣稱「終止打鼾」及「不打鼾」就商品之品質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森森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及大晉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本案廣告宣稱「終止打鼾」及「不打鼾」,整體廣告易使人產生使用系爭商品,可具有預防打鼾等特定功效之印象。惟森森公司及大晉公司所附佐證資料並未涵蓋廣告所宣稱關於「打鼾」之功效,而大晉公司亦自承,該公司並無客觀測試資料或醫學臨床證明可資佐證。次據台灣睡眠醫學學會表示,打鼾本身是一種異常,也是一種咽喉部分阻塞之病徵,有時則為嚴重阻塞性呼吸中止症候群之部分表徵,相關廣告宣稱在醫學臨床上並無可行性。故本案廣告宣稱內容與事實未合,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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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培養支援運動員」及「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之款項,可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營利事業申請捐贈前開體育運動款項可全額列為費用者,應於捐贈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足資證明捐贈文件,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檢附該會核發之捐贈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送請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相關法律條文


財政部100年1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900554250號令


依行政院核定「放寬捐贈體育運動款項列為費用措施」,營利事業捐贈「培養支援運動員」及「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之款項,符合下列規定者,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所稱「運動員」、「運動賽事」及「弱勢團體」之範圍及定義如下:



(一)運動員:指曾擔任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正式公開賽或錦標賽,或參加全國綜合性運動會之選手。其為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未舉辦之種類者,則以全國性錦標賽最優(高)級組比賽為準。



1、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指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及全國原住民運動會。



2、全國性錦標賽最優(高)級組:指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為全國性單項運動(總)協會辦理全國性單項賽事之最高等級之級別或組別,且該賽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者。



(二)運動賽事:指於國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之運動賽事。



(三)弱勢團體:指依法設立或登記專門協助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他弱勢族群之團體。



二、營利事業應於捐贈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下列各款文件之一,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



(一)培養支援運動員計畫、支出憑證及足資證明培養支援運動員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購買國內所舉辦且對外公開之運動賽事相關購票憑證及核轉予學生或弱勢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前述捐贈證明文件,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審查認定後核發,並副知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三、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該會核發之捐贈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送請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款項可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北區國稅局表示,在國內體育事業蓬勃發展之時,企業者出錢贊助球隊,一方面可提昇企業形象及知名度,
一方面可在球隊、球迷及企業間產生凝聚人心的效果,一舉數得。但您可能不知道,稅法上對於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款項可作為費用列支,且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0年1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900554250號令,營利事業捐贈「培養支援運動員」及「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之款項,可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至於所稱「運動員」、「運動賽事」及「弱勢團體」之範圍及定義如下:

 


一、運動員:指曾擔任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正式公開賽或錦標賽,或參加全國綜合性運動會之選手。其為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未舉辦之種類者,則以全國性錦標賽最優(高)級組比賽為準。

 

(一)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指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及全國原住民運動會。

(二)全國性錦標賽最優(高)級組:指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為全國性單項運動(總)協會辦理全國性單項賽事之最高等級之級別或組別,且該賽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者。

 

二、運動賽事:指於國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之運動賽事。

三、弱勢團體:指依法設立或登記專門協助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他弱勢族群之團體。

 


該局補充說明:營利事業申請捐贈前開體育運動款項可全額列為費用者,應於捐贈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足資證明捐贈文件,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檢附該會核發之捐贈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送請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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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事業單位、開店商家若因事業單位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致要員工離職,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和就業服務法第33條辦理資遣通報

若未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和就業服務法第33條辦理資遣通報者,不論是未通報或逾期通報,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開店商家創業者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就業服務法第33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請事業單位依法辦理資遣通報,避免受罰!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0年度受理16,258家事業單位資遣通報24,763人,通報人數自97年38,084人、98年44,802人及99年26,184人以來最低,其中資遣事由以「勞工對其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有8,621人佔三成四,及「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有7,837人佔三成一最多。

事業單位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各款、第 13 條但書、第 20 條規定情事之一或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致勞工離職者,若未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辦理資遣通報者,不論是未通報或逾期通報,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事業單位並應以「被資遣員工實際勞務提供地(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受理通報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陳業鑫表示,收到事業單位資遣通報資料後,為協助被資遣及關廠歇業之失業勞工,就業服務處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或協助申請失業給付,另勞工局針對單日資遣通報人數較多者,也會列冊追蹤,以確保勞工權益 。

為方便事業單位辦理資遣通報,勞工局目前提供雇主書面及線上兩種方式做通報,書面通報者可至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網站(http://www.bola.taipei.gov.tw 首頁/線上服務/下載表格/就業服務/資遣員工通報名冊)下載表格,列冊後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及所屬就業服務處;線上通報者,亦可網站(首頁/線上申辦)申請加入網站會員,待資訊人員審核後,取得帳號密碼後,便可開始使用線上申辦系統,直接辦理資遣通報。如尚有其他資遣通報相關疑問,請電洽臺北市1999市民專線。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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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

更多 創業開店經營管理探討  >員工管理探討 > 如何激勵員工or  員工內部創業探討 or 薪資如何給付探討 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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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龍宏股份有限公司等51家分銷業者(即瓦斯行)在民國100年1月間政府宣布凍漲液化石油氣價格下,聯合調漲桶裝瓦斯零售價格行為,已足以影響該地區桶裝瓦斯分銷市場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爰引公平交易法第35條,分別處以新臺幣5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總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1,01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同時呼籲相關產業之領導廠商或公會,應避免以跑馬燈、公告或聲明啟事等公開揭露己身價格方式,達成遂行聯合漲價之意圖或目的,否則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虞,最高可處新臺幣2,500萬元。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14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者。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六、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公平交易法第35條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第35-1條
違反第十四條之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事先同意者,減輕或免除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所命之罰鍰處分:
一、當尚未為中央主管機關知悉或依本法進行調查前,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書面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二、當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期間,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前項之適用對象之資格要件、裁處減免之基準及家數、違法事證之檢附、身分保密及其他執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2月8日第1057次委員會議作出改制為獨立機關後之首次處分決議,嘉義市龍宏股份有限公司等51家分銷業者(即瓦斯行)在民國100年1月間政府宣布凍漲液化石油氣價格下,聯合調漲桶裝瓦斯零售價格行為,已足以影響該地區桶裝瓦斯分銷市場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分別處以新臺幣5萬元至400萬元之罰鍰,總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1,015萬元。

公平會表示,受分裝場龍宏跨足分銷市場且低價直銷之影響,嘉義市桶裝瓦斯售價在97年至99年間向為全國之最低價格,惟嘉義市之分銷業者竟利用經濟部在99年12月7日起實施公佈各區「家用液化石油氣參考零售價格」制度,在政府宣布氣價凍漲期間,聯合調高桶裝瓦斯售價,使得嘉義市99年12月之家用桶裝瓦斯售價每桶750元,原低於經濟部公佈之「南區參考零售價格每桶778元-841元」區間,卻在100年1月間經當地分銷業者普遍調漲價格至840元後,已接近「南區參考零售價格」之上限,該會在受理多位民眾申訴後,認有深入調查是否涉及聯合漲價之必要,爰進行調查。

案經該會調查後發現,本次係由龍宏率先於100年1月2日登報披露漲價訊息,且對舊客戶給予3日緩漲期間,俾利競爭者規劃跟進,而在龍宏刊登漲價之公開聲明啟事後,其他50家分銷業者以互相交換訊息、確認彼此均會調漲方式,相繼調漲價格,以降低未跟進者競爭之風險,事後再配合龍宏電詢其他分銷業者售價及合意互不搶客戶等作為,鞏固聯合行為。價格上漲之51家分銷業者中:漲至840元者有41家;承認同業間有交換訊息而合意漲價者有43家;承認同業間有互不搶客戶之合意者有24家。再者,41家調漲至每桶840元者,有37家銷量不減反增,而10家未漲至840元者,有2家銷量不增反減。該會認為,本案龍宏以事先公開刊登並揭露其預告調漲價格訊息方式,變相漲價,即屬「公開邀約」合意之促進行為。龍宏率先發起此種片面採行登報宣示調漲己身售價之損己利人且悖於經濟理性之行為,勢必係建立在其他分銷業者於看到其行為後,亦會有善意回應之預期,而其之如此精確預期,除非係事前已經過足夠之意思聯絡,否則不致發生市場上無明顯客觀之成本上升因素,卻造成當地逾八成分銷業者之售價達龍宏目標價840元,其餘近二成分銷業者亦有調漲價格之普遍現象,且造成率先漲價者未流失客戶,未漲足者客戶卻未增加之悖離市場競爭法則之情形,顯屬事業以人為合意方式為聯合行為,破壞市場機制之類型之一。

該會進一步表示,由於價格具有向下僵固性,在業者高額調漲價格後,縱使再面臨價格競爭,通常已不可能恢復至起漲前之價位,且因此次嘉義市瓦斯分銷業者之聯合漲價行為,造成該區業者100年2月之進氣成本均較99年12月為低,但100年2月之零售價格卻較99年12月為高之不合理情形,顯然該51家業者獲有不當利得。該會經考量各分銷業者之違法動機、目的、違法事業之規模、經營情況、違法類型與違法情節對競爭秩序危害程度與市場結構等相關因素,分別處以新臺幣5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該會最後表示,本案係該會成立20週年以來,少數以引進公開交換價格資訊之促進行為理論,作為認定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制規定之案例,也是少數單一處分書處分超過50家業者之案件,該會除宣示不論牽連多少業者或案情如何複雜之執法決心外,也同時呼籲相關產業之領導廠商或公會,應避免以跑馬燈、公告或聲明啟事等公開揭露己身價格方式,達成遂行聯合漲價之意圖或目的,否則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虞,最高可處新臺幣2,500萬元。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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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夜市或商圈擺攤業者設有打彈珠、射飛鏢等遊戲攤位,攤位提供展示的獎品包括菸、酒,但消費者中赫見有18歲以下的兒少身影。

社會局將針對上述業者加強發放「任何人均不得供應菸酒予兒童及少年」宣導貼紙,一旦違法最高可處50萬元以下罰鍰,提醒業者切勿以身試法。另夜市或商圈擺攤遊戲攤商提供菸、酒等獎品,卻未加註「不提供未滿十八歲之人菸酒」之警語,依100年11月30日新公布修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任何人係不得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違反者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供應菸者,則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13條,最高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呼籲,開店商家創業擺攤者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並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十萬元以下罰鍰。
 

菸害防制法第9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
    、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
    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單支、散裝或包裝之方式分發或兜售。
七、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
    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菸害防制法第13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菸害防制法第26條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
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
刊載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除前二項另有規定者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菸害防制法第29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提供18歲以下兒少菸酒檳榔 商圈、夜市業者觸法

提供18歲以下兒少菸酒檳榔 商圈、夜市業者恐觸法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表示,近來發現有部分在夜市或商圈設打彈珠、射飛鏢等遊戲攤位的業者,攤位提供展示的獎品包括菸、酒,但消費者中赫見18歲以下的兒少身影。社會局將針對上述業者加強發放「任何人均不得供應菸酒予兒童及少年」宣導貼紙,一旦違法,最高甚至可處50萬元以下罰鍰,提醒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社會局表示,商圈或夜市的遊戲攤商提供菸、酒等獎品,卻未加註「不提供未滿十八歲之人菸酒」之警語,依100年11月30日新公布修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任何人係不得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違反者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供應菸者,則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13條,最高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社會局已派社工人員利用社區服務活動之際,對社區、商圈業者發送警語提醒貼紙,提醒業者共創保護兒少社會環境,亦避免受罰。有需警語貼紙之業者亦可洽市民熱線1999轉分機6972~4索取。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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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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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僱用勞工超過30人數之雇主應注意,應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7、38條規定,訂定工作規則,並於30天內報主管機關核備,核備後除應即公告於事業場所內,還必須印發給各勞工,違反者將依法裁處2萬至30萬之罰鍰,並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或雇主姓名,且可連續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動基準法中的規範條文常為事業單位忽略而受罰,應明確化勞工勞動條件,避免無謂勞資爭議,在工作規則核備通過後,務必要在事業場所公告並印發給勞工程序,否則仍屬違法行為。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勞動基準法第71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前項程序報請核備。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8條
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9條
雇主認有必要時,得分別就本法第七十條各款另訂單項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40條
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各地者,雇主得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
之工作規則或適用於該事業場所之工作規則。

創業開店最佳伙伴--阿甘創業加盟網--目標為打造一最大最專業華人開店加盟創業知識資訊網站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僱用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工作規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並印發給勞工,違反者最高可罰30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呼籲,凡僱用勞工30人以上之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7、38條規定,訂定工作規則,並於30天內報主管機關核備,核備後除應即公告於事業場所內,尚需印發給各勞工,違反者將裁處2萬至30萬之罰鍰,並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或雇主姓名,且可連續處罰。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業鑫局長表示,勞基法第70條規定,工作規則應訂定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考勤、請假、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等事項,是影響勞工勞動條件權益甚鉅之重要管理規定,為明確化勞動條件,避免無謂的勞資爭議,工作規則核備通過後,切勿遺漏在事業場所公告並印發給勞工之程序,否則仍屬違法行為。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為便利民眾了解如何訂定工作規則,特將工作規則參考手冊放置於該局網頁(http://www.bola.taipei.gov.tw/),民眾可從表單專區/勞資關係/工作規則參考手冊路徑下載使用。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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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薩公司休假日工作工資未加倍違法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年10月7日接獲市民申訴某披薩公司對休假日工作員工未加倍發給工資,勞動檢查處遂於10月24日及28日至披薩公司司及其分公司擴大勞動檢查,該公司解釋對全職人員訂有加班者之申請加班費或補休制度,但檢查人員卻發現,該公司對加班人員並未主動計發加班費,且未依法取得工會及勞資會議同意員工延長工時,亦未遵照勞基法給予部份工時人員特別休假,勞動檢查處除要求該公司立即改善所有缺失,並於11月4日將全案移送勞工局依法處理。

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時之規定為法定最低標準,事業單位應予遵守,如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形,將依新法裁罰2萬元至30萬元。
  

勞工局專案勞檢醫療業超時工作最嚴重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2日公布醫療業專案勞動檢查報告,結果抽查13家醫療院所中,7家有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情事,違法又以「單日工作時數超過12小時或單月加班時數超過46小時」最嚴重,計有3家涉嫌違規;其次為未依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國定假日出勤未加倍發給工資等。勞工局已依法通知該等醫院陳述意見,違法事實若經確認,本局將依法裁處新臺幣2萬至30萬元罰鍰,未來仍將不定期派員實施複檢,若仍有違法將加重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勞動基準法中的規範條文常為事業單位忽略而受罰,現以超時工作的違法情形居於首位,勞工「過勞」現象將會是勞工局的稽查重點,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企業,務必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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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雇主當心受罰

 不少開店商家和有意開店創業者貪圖一時之便,或藉行事之便,要求外勞幫忙, 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讓外勞外出工作,但卻未留意此行為恐將違法。

依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規定,若雇主使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讓外勞外出工作,要科處3萬至15萬元罰鍰;若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可處更高之罰鍰,若遲未改善則得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只要是勞工工作獲得報酬就應全數列入月薪總額

勞保局提醒開店商家公司行號投保單位,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無論採任何名目發給,或多久發給一次,(如加班費、伙食津貼、績效獎金)都應列入月薪資總額。

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規定,覈實申報所屬勞工的月投保薪資,如有變動也應適時申報調整。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如在當年2月至7月有變動調整,投保單位最遲應於當年8月底前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寄送勞保局申報調整;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則最遲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開店商家公司行號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調整,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將按其短報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若因此所受損失,也應由投保單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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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外勞合理妥適工作住宿環境罰鍰30萬

菲籍勞工集體控訴雇主勞動環境惡劣,未提供妥適之膳食及住宿環境,且薪資單未有母語翻譯,未有給付加班費及證件遭雇主扣留及外籍勞工疑似過勞猝死,違反多項勞動法令情事。經勞委會至該公司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發現部分勞工之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定之46小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並於100年11月1日裁以罰鍰。就本次控訴勞工於高溫作業場所,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假日加班未有加班費等事宜,勞委會已責成北區勞動檢查所介入調查。

雇主應善盡生活照顧服務責任,不得扣留外籍勞工證件者,應提供外籍勞工雙語薪資明細表,且全額給付外籍勞工薪資,違反規定業者,爰引就業服務法第6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依其未符合規定之外國人人數採1比1之比例,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企業,務必遵守就業服務法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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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水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天下水公司)招募「水國王」加盟刊載廣告,宣稱「180%高報酬率」、每月營業額、獲利、其他投資商品之報酬率、「全國首創」、「業界首創」、「全國最大」、「連續三年被中華民國加盟促進協會評鑑為全國前三名獲利最高熱門產業」、「榮獲創業加盟雜誌、商業周刊、自由時報評鑑為最領先及最具發展性行業」、「500億商機」等,對有意加盟、創業的交易相對人極具招徠加盟效果,但天下水公司無法提出客觀佐證資料,例如加盟店營業額與其他投資商品的客觀數據、同業店數統計資料、相關報章資料等,因此該廣告核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8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 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募加盟廣告,應注意若文中若引用「首創」、「最大」就應提出客觀佐證資料,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天下水公司於招募「水國王」加盟刊載廣告不實罰8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2月1日第1056次委員會議通過,天下水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天下水公司)招募「水國王」加盟刊載廣告,宣稱「180%高報酬率」、每月營業額、獲利、其他投資商品之報酬率、「全國首創」、「業界首創」、「全國最大」、「連續三年被中華民國加盟促進協會評鑑為全國前三名獲利最高熱門產業」、「榮獲創業加盟雜誌、商業周刊、自由時報評鑑為最領先及最具發展性行業」、「500億商機」等,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8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天下水公司於「水國王」加盟DM刊載「180%高報酬率」、每月營業額、獲利、其他投資商品之報酬率、「全國首創」、「業界首創」、「全國最大」、「連續三年被中華民國加盟促進協會評鑑為全國前三名獲利最高熱門產業」、「榮獲創業加盟雜誌、商業周刊、自由時報評鑑為最領先及最具發展性行業」、「500億商機」等表示,對有意加盟、創業的交易相對人極具招徠加盟效果,但天下水公司無法提出客觀佐證資料,例如加盟店營業額與其他投資商品的客觀數據、同業店數統計資料、相關報章資料等,因此該廣告核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據上,天下水公司前揭廣告表示,業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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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第1次八大行業營業場所聯合檢查訂於2月始

臺北市商業處為保障市民消費安全,維護登記有案之八大行業營業場所公共安全,訂於101年2月會同本府消防局、衛生局、環保局、警察局及本市建築管理處執行101年第1次八大行業營業場所聯合檢查。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建築法第73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建築法第91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設施者。                                                   
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執行法第27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行政執行法第30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以下資料來源 :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101年第1次八大行業營業場所聯合檢查訂於2月辦理

為維護登記有案之八大行業營業場所公共安全,保障市民消費安全,臺北市商業處訂於101年2月會同本府消防局、衛生局、環保局、警察局及本市建築管理處執行101年第1次八大行業營業場所聯合檢查。至於違規營業部分,本府各機關亦將不定期加強查察。

有關合法登記店家之相關資訊,可至商業處「臺北市特定行業管理資訊網」(http://www.tcooc9.taipei.gov.tw/tcooc_sp/intro.html)查詢。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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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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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開店商家和有意開店創業者貪圖一時之便,或藉行事之便,要求外勞幫忙, 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讓外勞外出工作,但卻未留意此行為恐將違法。

依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規定,若雇主使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讓外勞外出工作,要科處3萬至15萬元罰鍰;若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可處更高之罰鍰,若遲未改善則得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 45 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                                                       
四、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警察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警察機關得收容之。


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非法使用外籍勞工 雇主當心受罰!

國人在年節向來有除舊佈新的習俗,許多雇主似乎也藉行事之便,要求外勞幫忙家中大掃除,但卻未留意恐將違法!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高寶華表示,若雇主使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讓外勞外出工作,依規定要科處3萬至15萬元罰鍰;若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可處更高之罰鍰,若遲未改善則得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勞工局統計100年度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處分案件總計共335件,概觀100年度數據,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處分案件數量為最多,共有148件,佔全年裁罰件數比例為44.18%,第二及第三則為第57條第3款「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及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分別有99件(29.55%)及34件(10.15%)。

 新北市家庭看護工的數量在外籍勞工各類工作項別中佔的比例最高,而家庭看護工的主要工作範圍是針對被照顧人平日起居照料,包括調理膳食、餵食照護受看護人、洗滌其衣物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然而雇主卻常要求家庭看護工在照顧受看護人之餘,協助接送小孩、至市場買菜提貨、甚至到親戚家打掃等未經許可的工作,以上行為雇主將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而若外勞違法工作之地點若非原雇主所有,則該地點之所有人即視為非法雇主,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或57條第1款的疑慮。

事實上,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的案件量一直以來都為處分案中各類型之首,其中最大的原因在於許多雇主不諳法令,卻又貪圖一時之便,僱用或使用他人所聘僱的外勞從事許可外的工作,而這些都是觸法,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只要有勞務提供的事實,即符合「工作」要件,因此雇主在指派各類外籍勞工工作事項時,請切記應依其許可內容給予適當的工作,以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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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洗衣商店因遭申訴案件數量明顯較同業為多,未積極處理消費爭議,亦不願出席和消費者之協商會,嚴重忽視消費者權益,市府認為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發函請洗衣商店業者說明,惟洗衣商店業者遲未提出具體說明,市府已依法開罰新臺幣3萬元,並發布消費警訊,不排除連續處罰。

宏翔優質洗衣商店消費警訊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慶元101年1月19日表示,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之「宏翔優質洗衣商店」因未積極處理消費爭議,且遭申訴案件數量明顯較同業為多,亦不願出席和消費者之協商會,嚴重忽視消費者權益,因此發布消費警訊,提醒消費者注意。

葉慶元主委指出,據北市府統計,宏翔優質洗衣商店近3年之申訴案即達20餘件,被申訴事由包括洗衣瑕疵、衣物遺失、未依定型化契約賠償、會員帳號管理不當、價目不清及服務態度惡劣等,經市府認為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發函請業者說明,惟業者遲未提出具體說明,市府已依法開罰新臺幣3萬元,並發布消費警訊,不排除連續處罰。葉主委呼籲民眾過新年送洗衣物應慎選有使用定型化契約之洗衣店,以維自身權益、度過安心的好年。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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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富x包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先行寄發系爭律師函予檢舉人,然於檢舉人就前開案件偵查終結獲不起訴後,未踐行確認權利受侵害之先行程序,仍逕行於部落格等多個網頁平台張貼競爭對手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之律師函,其行為已屬事業發警告函行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台灣富x公司逕行對外散發警告函行為違反公平法處分未罰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月11日第1053次委員會議決議,香港商富x包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部落格等多個網頁平台張貼競爭對手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之律師函,其行為已屬事業發警告函行為。

台灣富x公司未踐行確認權利受侵害之先行程序,即逕行對外散發交易競爭對手侵害著作權、商標權警告函,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命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 公平會調查,寧士股份有限公司原為瑞士弗羅姆控股公司之國內及中國大陸總代理,檢舉人則為寧士公司之國內總經銷商,後瑞士弗羅姆控股公司與寧士公司終止代理關係,成立台灣 富x公司,並就檢舉人提起違反著作權等訴訟。

本案台灣富x公司雖於網站續行登載案關律師函,指稱檢舉人侵害其商標權及著作權,既無法院一審判決成立侵害可證,且網頁內並未敘明著作權、商標權之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又無公正客觀之專業鑑定報告可證侵權之存在,並遮除律師函之發文日期,台灣 富x公司登載案關律師函之行為,應屬發送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警告函前,未踐行確認權利受侵害之先行程序。另查檢舉人就案關商品尚有庫存,台灣 富x公司系爭行為尚難謂對檢舉人就庫存商品之潛在銷售無生影響,台灣富x公司所為應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表示,經審酌台灣富x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不當利益;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規模、經營狀況、營業額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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