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富x包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先行寄發系爭律師函予檢舉人,然於檢舉人就前開案件偵查終結獲不起訴後,未踐行確認權利受侵害之先行程序,仍逕行於部落格等多個網頁平台張貼競爭對手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之律師函,其行為已屬事業發警告函行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台灣富x公司逕行對外散發警告函行為違反公平法處分未罰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月11日第1053次委員會議決議,香港商富x包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部落格等多個網頁平台張貼競爭對手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之律師函,其行為已屬事業發警告函行為。
台灣富x公司未踐行確認權利受侵害之先行程序,即逕行對外散發交易競爭對手侵害著作權、商標權警告函,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命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 公平會調查,寧士股份有限公司原為瑞士弗羅姆控股公司之國內及中國大陸總代理,檢舉人則為寧士公司之國內總經銷商,後瑞士弗羅姆控股公司與寧士公司終止代理關係,成立台灣 富x公司,並就檢舉人提起違反著作權等訴訟。
本案台灣富x公司雖於網站續行登載案關律師函,指稱檢舉人侵害其商標權及著作權,既無法院一審判決成立侵害可證,且網頁內並未敘明著作權、商標權之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又無公正客觀之專業鑑定報告可證侵權之存在,並遮除律師函之發文日期,台灣 富x公司登載案關律師函之行為,應屬發送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警告函前,未踐行確認權利受侵害之先行程序。另查檢舉人就案關商品尚有庫存,台灣 富x公司系爭行為尚難謂對檢舉人就庫存商品之潛在銷售無生影響,台灣富x公司所為應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表示,經審酌台灣富x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不當利益;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規模、經營狀況、營業額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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