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事業單位、開店商家若因事業單位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致要員工離職,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和就業服務法第33條辦理資遣通報

若未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和就業服務法第33條辦理資遣通報者,不論是未通報或逾期通報,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開店商家創業者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就業服務法第33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請事業單位依法辦理資遣通報,避免受罰!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0年度受理16,258家事業單位資遣通報24,763人,通報人數自97年38,084人、98年44,802人及99年26,184人以來最低,其中資遣事由以「勞工對其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有8,621人佔三成四,及「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有7,837人佔三成一最多。

事業單位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各款、第 13 條但書、第 20 條規定情事之一或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致勞工離職者,若未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辦理資遣通報者,不論是未通報或逾期通報,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事業單位並應以「被資遣員工實際勞務提供地(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受理通報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陳業鑫表示,收到事業單位資遣通報資料後,為協助被資遣及關廠歇業之失業勞工,就業服務處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或協助申請失業給付,另勞工局針對單日資遣通報人數較多者,也會列冊追蹤,以確保勞工權益 。

為方便事業單位辦理資遣通報,勞工局目前提供雇主書面及線上兩種方式做通報,書面通報者可至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網站(http://www.bola.taipei.gov.tw 首頁/線上服務/下載表格/就業服務/資遣員工通報名冊)下載表格,列冊後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及所屬就業服務處;線上通報者,亦可網站(首頁/線上申辦)申請加入網站會員,待資訊人員審核後,取得帳號密碼後,便可開始使用線上申辦系統,直接辦理資遣通報。如尚有其他資遣通報相關疑問,請電洽臺北市1999市民專線。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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