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勞工局100年10月至11月針對轄內老人養護機構實施專案勞動檢查,抽檢26家養護機構,其中11家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情事,檢查結果以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最為嚴重,計有7家違規;其次為未置備勞工薪資清冊及未依法給付加班費,分別計有2家違規;其他為超時工作及未給予勞工例假休息等;已分別依新修正之勞基法裁處業者新臺幣2萬至30萬元罰鍰。

各事業單位除應確實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外,還應依勞基法有關工作時間、休假等規範排班,依實際需要調整僱用人數,以保障勞工人員勞動條件。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參考相關法規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工局對老人養護機構專案勞檢 逾4成違規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於今(100)年10月至11月針對轄內老人養護機構實施專案勞動檢查,抽檢26家養護機構,其中11家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情事,違法比例達42%,已分別依新修正之勞基法裁處業者新臺幣2萬至30萬元罰鍰。未來勞工局仍將不定期實施勞動檢查,若發現有相同違法情事將加重處罰,直至事業單位改善為止。


勞工局長高寶華表示,本次專案檢查結果以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最為嚴重,計有7家違規;其次為未置備勞工薪資清冊及未依法給付加班費,分別計有2家違規;其他為超時工作及未給予勞工例假休息等。


高寶華進一步指出,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亦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載明工資計算項目及工資總額等事項;如有使勞工延長工時提供勞務,需依法給付加班費,並遵守每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之規定;此外,每7日應有1日例假休息,不能強迫勞工連續出勤等。


高寶華呼籲,由於勞基法針對違反工時、工資的裁罰額度已提高到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並可按次連續處罰直至改善為止。各事業單位除應確實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外,並應依勞基法有關工作時間、休假等規範排班,依實際需要調整僱用人數,以保障服務人員勞動條件,提昇養護機構照護品質。此外,受僱勞工若遇違法情事,也可逕電29603456分機6530至6531申訴,勞工局將立即派人處理。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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