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臺北市動物保護處12月26日召開聯合記者會,公布100年度寵物食品的抽驗結果,倍力康(鮪魚&牛肉)、多比狗多比低過敏配方(牛肉+雞肉+馬鈴薯)、長紅(特級牛肉)及美衛兒哈士寵物食品(特級牛肉)等4項產品成分標示有牛肉標示有牛肉,卻未驗出牛肉,違反商品標示法。

北市府除移轉各該業者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裁罰外,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經銷商及製造(進口)業者在本市全面下架該4項產品。 若經銷商及製造(進口)業者未下架該4項產品,將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處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商品標示法第6條
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商品標示法第11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    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商品標示法第14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商品標示法第15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為標示。
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加中文標示或說明書。
三、未依第九條規定標示。
四、未依第十條規定標示。
五、違反依第十一條規定公告之應行標示事項或標示方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寵物食品北市大抽驗 4牛肉食品不含牛肉市府命下架

為維護寵物健康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今日召開聯合記者會,公布今年(100年度)寵物食品的抽驗結果,計有倍力康(鮪魚&牛肉)、多比狗多比低過敏配方(牛肉+雞肉+馬鈴薯)、長紅(特級牛肉)及美衛兒哈士寵物食品(特級牛肉)等4項產品成分標示有牛肉,卻未驗出牛肉,北市府將要求經銷商及製造(進口)業者在本市全面下架該4項產品。


    臺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本次稽查共完成140件產品(含乾飼料109件、罐頭27件、代奶粉2件及零嘴2件)及262項檢驗。檢測項目包括黄麴毒素、三聚氰胺及沙門氏桿菌等3項,其中最具危害的黄麴毒素檢測,結果109件均在國際標準規範 20 ppb ( u g/kg )以下;另檢測沙門氏桿菌62件及三聚氰胺54件,結果均未檢出。惟動物性成分檢測37件,卻發現多比狗多比低過敏配方(牛肉+雞肉+馬鈴薯)、長紅(特級牛肉)及美衛兒哈士寵物食品(特級牛肉)等4項產品標示有牛肉成分,檢測結果卻未驗出牛肉,標示不實,違反商品標示法,北市府除移轉各該業者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裁罰外,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經銷商及製造(進口)業者在本市全面下架該4項產品。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表示,動保處已著手將寵物食品管理規範之授權法源,納入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中,作為本市寵物食品管理依據。飼主在選購寵物食品時,應選擇購買完整標示及來源明確的產品,並依照產品標示使用,拆封後應妥善保存並應盡速使用完畢,以維護飼養寵物健康。也呼籲業者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維持自主品質控管作業。有關市售寵物產品抽驗結果發布於本市動保處官網,市府將持續監測市售寵物食品相關產品之品質,並定期公布抽測結果,讓飼主安心。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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