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創業加盟擺攤申辦設籍課稅(營業登記)和營利事業登記(商業登記)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自宅從事小生意沒有招牌及僱工仍應辦理稅籍登記)-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自宅從事小生意沒有招牌及僱工仍應辦理稅籍登記
在自家開早餐店、麵攤、冷飲、點心、檳榔、服飾及生活用品店等,除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外,只要在固定之營業地點有營業行為,雖然沒有招牌也沒有請員工,但只要有收入,即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第28條規定,向稅捐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未辦營業登記,經查獲除追繳所漏稅款外,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限期通知補辦外,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就要辦稅籍登記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故個人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係屬銷售貨物行為,不論營業額多寡,均應辦理稅籍登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擺攤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除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外,如有在固定之營業地點營業情形,應即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相關稅法條文
商業登記法第5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商業登記法第8條
商業開業前,應將左列各款申請登記:
一 名稱。
二 組織。
三 所營業務。
四 資本額。
五 所在地。
六 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
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及數額。
七 合夥組織者,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
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數額及合夥契約副本。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及其他依本法規定應登記事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商業負責
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妨礙或拒絕。
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商業登記法第33條
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不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
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至第二十款、第三十一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一、出售之土地。
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 文化勞務。
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七、(刪除)
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十一、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
十二、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十三、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四、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五、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
十六、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
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八、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二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二十一、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二十二、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二十三、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
二十四、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二十五、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二十六、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訊、通訊器材。
二十七、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
二十八、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
二十九、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 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
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三十二、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
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以下 擺攤申辦設籍課稅(營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商業登記)應知稅法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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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攤申辦設籍課稅(營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商業登記)應知稅法實務:
一般固定飲食攤販免辦商業登記但要辦理營業登記(設籍課稅)
一般固定攤販大多屬小規模經營,還是得辦理營業登記(設籍課稅),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至於商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1、攤販。 2、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3、家庭手工業者。 4、民宿經營者。 5、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因此,攤販得免辦理商業登記,至於是否需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請逕洽各縣市政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固定營業場所之擺攤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不少攤販業者因不了解稅法相關規定,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稅,以致遭人檢舉後被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固定攤販要辦理營業登記(設籍課稅)
有市場攤販接到國稅局發文要求文到15日內要辦理營業登記,攤販業者不解為何以前不用辦營業登記(設籍課稅)不用課營業稅,為何現在要辦營登和課稅?
市場攤販若是屬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 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1款規定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8款及第29條規定,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得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
國稅局辦理市場攤販稅籍清查時,若查得有固定營業場所而未辦營業登記之市場攤商,無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適用,就會依規定發文輔導辦理營業登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擺攤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於有固定營業場所之擺攤販,不是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營業者,若有接到國稅局發文要求文到15日內要辦理營業登記,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設籍課稅),以免遭到罰款。
擺攤申辦設籍課稅(營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商業登記)應知稅法實務:
一般飲食攤販須申請營利登記證(設籍課稅)起徵點為何?
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依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規定:
一、依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第1點規定,一般飲食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8萬元。
二、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一般飲食業之銷售額由主管稽徵機關依實際營業情形採分業查定法,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業 別 | 起 徵 點 ( 每 月 銷 售 額 ) | ||
---|---|---|---|
第一欄 | 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一般飲食業。 | 臺 灣 省 | 直 轄 市 |
一、 自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份起為新臺幣五萬元。 二、 自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份起為新臺幣六萬元。 三、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新台幣八萬元。 |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新臺幣八萬元。 | ||
第二欄 | 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公證業。 | 一、 自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份起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 自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份起為新臺幣三萬元。 三、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新台幣四萬元。 |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新台幣四萬元。 |
- 營業人如兼營一、二兩欄之營業,其各欄銷售額佔各該欄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超過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計算公式如次:( 第一欄銷售額 / 第一欄起徵點 ) +( 第二欄銷售額 / 第二欄起徵點 ) ≧ (100 / 100)
擺早點攤小吃攤冷飲攤檳榔攤服飾、生活用品攤等應辦營業登記(設籍課稅)
擺早點攤、小吃攤、冷飲攤、檳榔攤、服飾、生活用品攤等依稅法規定,除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外,只要在固定之營業地點有營業行為,不管是否具有店面、招牌均應依法向稅捐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未辦營業登記,經查獲除追繳所漏稅款外,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限期通知補辦外,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擺早點攤、小吃攤、冷飲攤、檳榔攤、服飾、生活用品攤等由於疏於辦理營業登記,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及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成為檢舉人主要的檢舉對象。
依國稅局近年來受理之檢舉案件中,發現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受罰之營業人,很多都是因不知法令規定。因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早點攤、小吃攤、冷飲攤、檳榔攤、服飾、生活用品攤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要創業擺攤開店營業之前,應了解稅法且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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