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不肖業者,往往利用社會新鮮人或學生涉世未深、社會經驗不足,急於尋找工作的心理,要求求職者要將個人身分證件及私章交付給雇主及會計人員使用,開立不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方式,虛增營業成本或費用,藉以達到逃漏稅之目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按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應遵守所得稅法之規定,若經調查開立不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屬實,虛報者除補徵本稅外亦將依所得稅法110條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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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新鮮人求職、學生暑期打工應小心謹慎,避免淪為不肖業者虛報薪資對象。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又到了畢業生求職及學生暑期打工的旺季,往年綜合所得稅大批補稅開徵期間,經常會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表示,其子女僅於暑假期間打過工,只領取幾萬元薪資,為何全年薪資所得卻有幾十萬元,質疑國稅局所得核課之正確性。
  該局說明,某些不肖業者,往往利用社會新鮮人或學生涉世未深、社會經驗不足,而以開立不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方式,藉以虛增營業成本或費用,達到逃漏稅目的,以本案為例,係為打工學生於應徵工作時,業者常以投保勞、健保為由,要求學生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而學生可能只工作幾天即被解僱,尚未領取任何薪資,或只工作2個月,僅領取幾萬元薪資,卻被業者虛報為幾十萬元,使得列報扶養的父母遭到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為避免淪為不肖業者逃漏稅工具,求職或打工者應注意以下幾點:1、勿將身分證、學生證、印章等證件隨意交予他人2、勿於未清楚載明工作期間或金額的薪資表上簽名或蓋章3、不因貪圖小利,答應業者虛報或浮報薪資,將觸犯幫助他人逃漏稅,重者尚處以刑責,得不償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又到鳳凰花開,驪歌響起時,學校畢業生即將踏入社會,成為社會新鮮人,你知道嗎?求職時要小心!別淪為公司行號的人頭戶,遭虛報薪資而造成困擾。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歩表示,邇來有少數不肖公司行號,利用社會新鮮人經驗不足及急於尋找工作的心理,於求職時輕易將個人身分證件及私章交付給雇主及會計人員使用,於次一年度收到薪資扣(免)繳憑單,出現異常薪資所得時,才發現自己遭虛報薪資,不僅沒找到工作還損害自身權益,或貪圖小利同意讓其虛報薪資,可能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而有刑責。
該局呼籲社會新鮮人於求職時除了注意自身安全外,勿將身分証件及印章交付他人,或在空白表單及薪資印領清冊上簽名,當遇有被虛報薪資情事時應提出檢舉,並檢附薪資扣(免)繳憑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若經調查屬實,該筆被虛報薪資將可註銷,該虛報者除補徵本稅外亦將依所得稅法110條規定處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以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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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負責人或員工銀行帳戶隱匿銷貨收入罰鍰294萬

開店商家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有公司將銷貨款項暫存入負責人甲君及員工銀行帳戶,被稅捐機關查獲有漏報銷售額,依營業稅法第51條除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467萬餘元外,還要按漏稅額裁處罰鍰29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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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經查獲虛報薪資核定所得虧損仍應受罰

營利事業經檢舉虛報薪資,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虛報之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另依財政部67/05/24台財稅第33378號函解釋
一、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經職工提出異議(檢舉或陳情),如經查明確有虛報情事,或雖經該營利事業否認,但被害人所提證據確鑿,應依所得稅法110條規定處罰,並就涉嫌偽造文書部分移送法辦。至經查明並無虛報情事者,既無法證明其有犯罪事實,雖檢舉人或陳情人仍持異議,亦不宜遽予移送法辦。
二、稽徵機關對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經查明確有虛報情事,認有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等之嫌疑,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告發時,應敘明犯罪嫌疑之事實,並檢具有關證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三、營利事業虛報工資經被害人檢舉之案件,應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之該管稽徵機關審查後,分別依所得稅法及刑法有關條文規定移送管轄法院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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