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不肖業者,往往利用社會新鮮人或學生涉世未深、社會經驗不足,急於尋找工作的心理,要求求職者要將個人身分證件及私章交付給雇主及會計人員使用,開立不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方式,虛增營業成本或費用,藉以達到逃漏稅之目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按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應遵守所得稅法之規定,若經調查開立不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屬實,虛報者除補徵本稅外亦將依所得稅法110條規定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新鮮人求職、學生暑期打工應小心謹慎,避免淪為不肖業者虛報薪資對象。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又到了畢業生求職及學生暑期打工的旺季,往年綜合所得稅大批補稅開徵期間,經常會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表示,其子女僅於暑假期間打過工,只領取幾萬元薪資,為何全年薪資所得卻有幾十萬元,質疑國稅局所得核課之正確性。
該局說明,某些不肖業者,往往利用社會新鮮人或學生涉世未深、社會經驗不足,而以開立不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方式,藉以虛增營業成本或費用,達到逃漏稅目的,以本案為例,係為打工學生於應徵工作時,業者常以投保勞、健保為由,要求學生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而學生可能只工作幾天即被解僱,尚未領取任何薪資,或只工作2個月,僅領取幾萬元薪資,卻被業者虛報為幾十萬元,使得列報扶養的父母遭到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為避免淪為不肖業者逃漏稅工具,求職或打工者應注意以下幾點:1、勿將身分證、學生證、印章等證件隨意交予他人2、勿於未清楚載明工作期間或金額的薪資表上簽名或蓋章3、不因貪圖小利,答應業者虛報或浮報薪資,將觸犯幫助他人逃漏稅,重者尚處以刑責,得不償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又到鳳凰花開,驪歌響起時,學校畢業生即將踏入社會,成為社會新鮮人,你知道嗎?求職時要小心!別淪為公司行號的人頭戶,遭虛報薪資而造成困擾。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歩表示,邇來有少數不肖公司行號,利用社會新鮮人經驗不足及急於尋找工作的心理,於求職時輕易將個人身分證件及私章交付給雇主及會計人員使用,於次一年度收到薪資扣(免)繳憑單,出現異常薪資所得時,才發現自己遭虛報薪資,不僅沒找到工作還損害自身權益,或貪圖小利同意讓其虛報薪資,可能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而有刑責。
該局呼籲社會新鮮人於求職時除了注意自身安全外,勿將身分証件及印章交付他人,或在空白表單及薪資印領清冊上簽名,當遇有被虛報薪資情事時應提出檢舉,並檢附薪資扣(免)繳憑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若經調查屬實,該筆被虛報薪資將可註銷,該虛報者除補徵本稅外亦將依所得稅法110條規定處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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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負責人或員工銀行帳戶隱匿銷貨收入罰鍰294萬
營利事業經查獲虛報薪資核定所得虧損仍應受罰
營利事業經檢舉虛報薪資,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虛報之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另依財政部67/05/24台財稅第33378號函解釋
一、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經職工提出異議(檢舉或陳情),如經查明確有虛報情事,或雖經該營利事業否認,但被害人所提證據確鑿,應依所得稅法110條規定處罰,並就涉嫌偽造文書部分移送法辦。至經查明並無虛報情事者,既無法證明其有犯罪事實,雖檢舉人或陳情人仍持異議,亦不宜遽予移送法辦。
二、稽徵機關對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經查明確有虛報情事,認有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等之嫌疑,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告發時,應敘明犯罪嫌疑之事實,並檢具有關證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三、營利事業虛報工資經被害人檢舉之案件,應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之該管稽徵機關審查後,分別依所得稅法及刑法有關條文規定移送管轄法院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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