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雙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富邦購物網站銷售「日立HITACHI日本原裝滾筒式洗脫烘」商品宣稱「通過國家省水標章認證」,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查詢經濟部水利署之省水標章網站並無該等型號商品,富邦媒體公司及雙喬公司雖表示案關商品確具有省水效能,然亦坦承係誤植「通過國家省水標章認證」,實際並無獲得經濟部水利署頒發之省水標章認證,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爰命渠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購物網站宣稱「通過國家省水標章認證」廣告不實!富邦媒體公司及雙喬公司各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7月11日第1079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媒體公司)及雙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喬公司)於富邦購物網站銷售「日立HITACHI日本原裝滾筒式洗脫烘」商品宣稱「通過國家省水標章認證」,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爰命渠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富邦媒體公司及雙喬公司於富邦購物網站銷售「日立HITACHI日本原裝滾筒式洗脫烘(SFBD1300T、SFBD1300TR、SFBD3500TR)」等商品宣稱「通過國家省水標章認證」,予人印象該等商品省水效能通過國家省水標章認證;惟查詢經濟部水利署之省水標章網站並無該等型號商品,富邦媒體公司及雙喬公司雖表示案關商品確具有省水效能,然亦坦承係誤植「通過國家省水標章認證」,實際並無獲得經濟部水利署頒發之省水標章認證,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洵堪認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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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載「本公司成立於1983年」不實廣告罰5萬亞鈺汽車商行於網站刊載「亞鈺&欣亞汽車為新北市汽車商業公會和桃園縣汽車商業公會之榮譽理事」及「本公司成立於1983年」等語(下稱系爭廣告),然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發現,亞鈺汽車商行僅為桃園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未曾擔任該會之榮譽理事,而就「本公司成立於1983年」乙語部分,亞鈺汽車商行營利事業登記證,核准設立登記日期為95年12月21日(即2006年),尚與廣告宣稱不符,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
創業加盟展展覽內容虛偽不實罰20萬元
100年6月10日至13日台北世貿一館舉辦「台北國際連鎖加盟暨兩岸創業大展」,宣稱「本展規劃『台灣連鎖加盟品牌』、『設備器材』、『大陸連鎖品牌』三大主題展出」,然查系爭特展僅有國內加盟業者(大部分為加盟餐飲業者)及相關設備器材之生產廠商參展,且未依規劃設置大陸連鎖品牌展區。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就其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處20萬元罰鍰,並命其停止違法行為。
麗舍公司網頁宣稱成立至今30年不實罰5萬元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7月11日會議通過,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網頁宣稱「是台灣第一家引進高級廚衛產品之公司,服務至今超過31年」、「1980年 成立麗舍」;同網站新聞稿宣稱「麗舍生活國際歡慶30周年」、「麗舍成立至今30年」(以下合稱系爭廣告),予人印象乃該公司成立至今已存續至少成立至今30年,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該公司係於91年12月24日始獲經濟部核准設立,客觀上並無可能自成立至今存續至少30年,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除命麗舍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麗舍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
橙的電子宣稱「第一」廣告不實罰5萬
橙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其網站宣稱「世界第六大 亞洲售服市場第一」經調查橙的公司並無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可資證明,故本案廣告宣稱非屬有據,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聖羅蘭婚紗攝影於網頁舉辦抽獎活動廣告不實罰5萬
聖羅蘭婚紗攝影於網頁舉辦抽獎活動廣告,經公平會調查,活動於100年8月19日粉絲人數已達8,888,遂於100年8月30日自行於營業處舉辦抽獎活動,然據粉絲好康網頁使用規範,使用該平台舉辦活動之得獎名單一律以系統隨機抽選之結果為準,主辦單位不得自行變更;且活動申請表格中抽獎方式僅有「先來先贏」及「隨機選取」兩選項,並未有「自行舉辦抽獎」選項。自行抽獎,並未符合使用該平台辦理活動之規則;又案關活動既已結束,賴君不僅未告知粉絲好康網頁平台將其移除,亦未隱藏該活動廣告,未及時停止已活動結束之廣告內容,致消費者誤認;就服務之內容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處賴君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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