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事業長期派駐支援人員至關係企業提供服務應收取相對服務收入
營業事業長期派駐支援人員至關係企業提供服務應收取相對服務收入
國稅局查得某公司長期派駐30餘名員工至海外子公司提供服務,並列報該等員工之薪資、保險費、伙食費及旅費等支出,經查除派駐美國及中國大陸之人員已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務收入外,另有10名員工因未能提示派駐子公司所提供之勞務與營業有關之證明文件,且未收取服務收入,經該局剔除600餘萬元之人事費用。
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為所得稅法第38條所明定,海外關係企業之營運支出應由該關係企業負擔,若無法證明臺灣母公司為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服務係與其業務有關,或已收取相關服務收入,則臺灣母公司長期派駐海外關係企業員工所列報之相關薪資費用等支出不得認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技術服務指導,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收入,方可列為費用。
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技術服務指導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
|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 適用本準則之交易類型如下: 一、有形資產之移轉,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或其他安排。 二、有形資產之使用,包括租賃、設定權利、提供他人持有、使用或占有,或其他安排。 三、無形資產之移轉,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或其他安排。 四、無形資產之使用,包括授權、再授權、提供他人使用或其他安排。 五、服務之提供,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訊處理、法律、會計或其他服務。 六、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交易類型。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 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關係企業或第二款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 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交易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備妥 六、其他與關係人或受控交易有關並影響其訂價之文件。
|
高雄新興大學外租地火鍋店(頂讓) | 台中市西區寶寶攝影店(頂讓) | 高雄鳳山衣服/鞋子/包包店(頂讓) | 新竹市夜市炸雞店面跟設備(頂讓) | 新竹市區商場旁 養生按摩店(頂讓) |
近西門捷運站55坪黃金店面(出租) |
頂讓店搜尋 登錄店面頂讓 頂讓實務經驗探討 頂讓契約 讓店檢核表 頂店檢核表 頂店步驟 |
以下 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技術服務指導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餐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對關係企業的應收帳款延遲收取視為資金融通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一公司年底還有應向15家海外關係企業應收未收款項金額高達19餘億元,佔其年度銷貨金額比例達80%,而且應收款項的期限長達1至3年,甲公司卻未對海外關係企業收取相關利息收入,不符合營業常規,國稅局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營業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之規定,以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調增甲公司該年度利息收入360餘萬元。 |
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技術服務指導切記應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收入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駐外人員薪資等相關支出約800多萬元,惟未對海外關係企業收取技術服務收入,不合營業常規,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營業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2條之規定,以可比較利潤法中之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指標調增技術服務收入1000多萬元。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營業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規定,服務之提供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訊處理、法律、會計或其他服務。所以營利事業派人至關係企業提供上述服務內容時,應收取收取相對技術服務收入,且收費之條件與提供服務予非關係企業所產生收入不應有所不同。因此甲公司對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卻不收取服務收入,除違反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外,亦有不合營業常規情形,應依常規交易方法調整計算服務收入。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技術服務指導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根據以往查核經驗國稅局有可能列為選查企業集團對象是
企業為降低總稅負,利用不同國家之租稅制度,進行租稅規劃,或藉由國內外各關係企業間實質稅率之差異,進行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減少我國之納稅義務,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杜逃漏,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有可能列為選查對象:
一、申報之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等低於同業。
二、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營利事業卻申報虧損,或申報之利潤與集團內其他企業比較顯著偏低。
三、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四、與享有租稅優惠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五、未依規定揭露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或未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文據。
六、其他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根據以往年度查核經驗,雖然多數營利事業移轉訂價報告自行評估受控交易結果,均落於常規交易範圍內,但國稅局於查核後發現,營利事業因揭露及報告內容不實或不完整,或移轉訂價報告未依規定正確評估受控交易,而有遭鉅額調整之情形。國稅局特別將移轉訂價申報案件常見之疏漏或錯誤情形整理如下,籲請營利事業於申報前注意檢視,以免遭補稅處罰:
一、申報書揭露不完整:
例如:
(一)「無形資產受控交易」:提供商標、專利或專門技術予關係企業使用,未揭露亦未收取常規報酬。
(二)「服務之提供」:為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或技術服務,未揭露亦未收取常規報酬。
(三)「資金之使用」:對關係企業應收帳款延遲收款或為關係企業背書保證,未揭露亦未收取常規利息收入或手續費收入。
(四)漏未揭露關係企業損益資料。
二、申報書揭露不實:例如,勾選已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惟經國稅局通知提示卻未能如期提示,或所揭露之關係企業損益資料與實際財報資料不符,卻未能合理說明。
三、未適當選擇常規交易方法:例如,當營利事業所從事之無形資產受控交易無法找到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所收取之價格,且各受控交易參與人所從事之活動具有高度整合性,或各受控交易參與人均有高價值且獨特之無形資產貢獻時,依規定應以「利潤分割法」為最適常規交易方法,但營利事業卻誤以「可比較利潤法」為最適常規交易方法。
四、未適當選擇受測個體:例如,當適用「可比較利潤法」時,營利事業並未依規定以受控交易參與人中,功能相對單純且能取得可信賴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資料之一方為受測個體,反而以功能較為複雜之一方作為受測個體。
五、未適當選擇可比較對象:營利事業於蒐尋可比較對象時,並未適當執行可比較程度分析,以致於經常誤將不可信賴之可比較對象納入,或誤將可信賴之可比較對象排除。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與關係人或關係企業相互間之受控交易,不論是有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或資金之使用,其價格或利潤應符合營業常規,若因一時疏忽或遺漏,於結算申報時未依規定揭露交易資料,或有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辦理等情事者,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更多更詳細 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技術服務指導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餐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阿甘家族/ 創業網 加盟網 頂讓網 出租網 廠商網 部落格 市調網 檢核網 技藝網 租售讓 開店知識
創業市集/ 補教 餐飲 中式 西式 日式 麵食 咖啡 早餐 小吃 茶飲冰品 火鍋 擺攤 服飾 美容 漫畫 網路開店 娛樂零售
|
||||||
加盟搜尋引擎 加盟登錄 加盟知識 加盟市調 加盟合約 加盟檢核表 刊登價格&瀏覽率&流程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