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利開店商家所得計算,如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適用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予以核定;若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大於3,000萬元者,則不適用書面審核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五點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詳加留意全年營業收入計算,以免漏報營業收入而遭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五點

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應以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為準。如其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適用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予以核定;若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之合計數大於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金額者,不適用本要點。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商號,應如何依據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計算其當年度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五點規定,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應以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為準。如其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適用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予以核定;若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含土地及其定著物之交易增益暨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之合計數大於3,000萬元者,則不適用書面審核規定。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A商號原為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100年4月以後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100年1至3月份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為150,000元,經調查發現實際營業額為200,000元,依前揭說明,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間之營業額應為實際營業額200,000元;另100年4至12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為9,800,000元,據此,100年度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為10,000,000元,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屬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案件,倘A商號為糕餅麵包店,其純益率為6%,課稅所得額應為600,000元,應納稅額102,000元(=600,000*稅率17%)。

該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詳加留意全年營業收入之計算,以免漏報營業收入,致違反稅法規定而遭處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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