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年曾發生開店商家業者因產能不足,或宅配業者運送不及,以致未能於特定節日當天,讓消費者如期提領蛋糕的消費爭議。
行政院消保會呼籲相關開店商家業者於行銷節慶產品時,應審慎評估供貨能力;另據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同法第231條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以母親節為例,消費者倘預定於母親節享用之蛋糕,若業者未能如期提供,致消費者於母親節當天未能享用該預定之蛋糕,從而發生消費爭議時,依前開規定,消費者除得請求業者退還原預付之費用外,並得要求業者賠償消費者因改買其他蛋糕而多支出之費用。
資料來源: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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