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帳損失營利事業不得任意選擇認列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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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表示,營利事業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不得任意選擇。發生呆帳損失之原因,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2款規定有所不同,適用時應有所分別。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規定,

國稅局查核一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應收乙公司債權之呆帳損失,經國稅局查甲公司於95年5月得知乙公司倒閉,無法如期付款,即分別於95年、97年及101年對乙公司營業地址寄送存證信函催繳帳款,因無法送達而列報為101年度呆帳損失。但依規定,呆帳實際發生年度應為95年度,自應列報為95年度之呆帳損失,未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認列年度錯誤,該公司遭剔除補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應其發生原因,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以免因認列年度錯誤,而遭剔除補稅。 另景氣不好呆帳發生之可能性很大,若發生呆帳會計上若未予適當估列或沖轉,會造成損益計算不正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項: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之虞,而遭受處罰。故營業人應依商業會計法第45條之規定:各項債權之估價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科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債權科目,備抵呆帳不足沖轉時,不足之數應以當期損失列帳。

呆帳處理可分為2時點:
1.實際發生呆帳時:應即沖減應收款項及備抵呆帳,若當期之備抵呆帳餘額不足沖減時,則應逕行認列為當期的呆帳損失。

2.期末評價:備抵呆帳屬評價科目,依當時帳列之餘額估列並列為減項,用以計算報表日應收款項估計可收回金額,並於當期損益中認列相關之呆帳損失。

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

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點第1款

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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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 新聞稿

營利事業不得任意選擇呆帳損失認列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不得任意選擇。發生呆帳損失之原因,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2款規定有所不同,適用時應有所分別。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該局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應收乙公司債權之呆帳損失,經查甲公司於95年5月得知乙公司倒閉,無法如期付款,即分別於95年7月29日、97年4月18日及101年8月6日對乙公司營業地址寄送存證信函催繳帳款,因無法送達而列報為101年度呆帳損失。惟依營業稅稅籍資料所載,乙公司於95年5月30日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故依規定,呆帳實際發生年度應為95年度,自應列報為95年度之呆帳損失。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應依其發生原因,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以免因認列年度錯誤,而遭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 財政部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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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

有一公司於辦理99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2千萬元,該公司主張債務人逃匿年度並非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之年度,應於債權人主觀上有認知且債權逾期2年始作認列,並提示97年9月郵政事業註記「他遷不明」存證函以供佐證。

經稅捐機關查對其債務人於97年1月「撤銷登記」、「撤銷」,於97年9月取得郵政事業未送達之存證函,已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1目規定,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以致無從行使催收,應於存證函退回當年度(即97年度)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稅捐機關依據規定,剔除該公司呆帳損失2千萬元,核定應補徵稅額3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各項損費時,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是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申報列報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之,而非任由營利事業選擇其歸屬年度。 申報如屬債權逾期2年以上呆帳損失,且已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催收證明,應於存證函或催收證明送達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年度列報錯誤遭剔除補稅。若發生對方欠債不還,你當然有權可以跟他要,法律的專業術語叫做「請求權」,俗稱討債,這種「請求權」雖得請求對方還錢,但須在一段時間內提出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大多數的欠款請求權行使期間有十五年之久,但還是要看你請求的內容是什麼而定,如你請求的是要對方清償利息,就要在五年內提出。

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得合法憑證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中一筆95年的帳款無法收取而列報呆帳損失120萬餘元,經查該筆債權已逾期二年,但該公司未能提示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予以剔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呆帳損失之申報,應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多加注意依稅法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列報於適當年度,以免被國稅局剔除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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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帳損失應以存證信函送達時間為列報年度

營利事業因本身營業交易,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而所產生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如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舉例來說,甲公司是在101年12月30日寄發存證信函催討貨款,存證信函於102年1月3日才送達乙公司,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點第1款規定,甲公司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2年度,而不是101年度。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被客戶積欠貨款,經多次催討,却仍無法收回, 列報為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之,而非任由營利事業選擇其歸屬年度應注意呆帳損失列報年度應依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送達時間,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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