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商家逢年、過節、週年慶等重點銷售期間會舉辦節日促銷活動,如使用誇大文字、曲解文義,甚至廣告不實誤導消費者以為有降價優惠,但實際卻並未有低廉情形。
被人檢舉或被消保官查獲有促銷不實情形,又未在限期內改善,將會被依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及「商品標示法第6條」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商品標示法第6條
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商品標示法第14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
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
企業經營者往往以賣弄文字作為促銷商品或服務的手段、噱頭,尤其逢年、過節、週年慶等重點銷售期間更形明顯,但業者使用誇大文字、用語的程度不能衍生為曲解文義,甚至有廣告不實誤導消費者以為有降價優惠,但實際卻並未低廉之情形。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保官依據多起民眾檢舉著手調查,發現業者雖然在母親節促銷檔期的廣告上,刊載住宿享有「優惠專案」,但其實業者經常性的不以其公告牌示的客房定價計算費用,反而常態性的推出各種名目的折扣專案,佐以價值不易查察之贈品透過廣告宣傳該住房專案具有「優惠」性質,其表示或表徵已然有致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而電信業者則以醒目的廣告詞:「手機買一送一」吸引消費者的目光,其實業者送的手機還需搭配綁約的門號,而且綁約的門號價值遠遠超過贈送的手機價值,因此廣告所宣稱的贈送,其內容也與事實不符,都有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
其次,消保官也前往板橋、中和、三重等地區調查愛買、家樂福、大潤發、頂好及全聯社等5家量販業者,結果發現業者標示的母親節特價商品與原價係同一價格,也發現特價商品未標示原價或特價商品其實缺貨(遠百愛買)、特價商品標示與贈品相距甚遠、特價促銷蛋糕現場無展示、現場標示「買1送1」與「第2件優惠」但未列原價與優惠價(家樂福中和)、特價區商品將原價錯標為優惠價(大潤發中和)、兩組特惠價錯標為兩瓶(惠康百貨三重)等現象。上述之缺失消保官皆當場命業者立即或限期改善,否則將依「消費者保護法」及「商品標示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消保官將賡續於特定節慶時調查轄區內量販銷售業者,督促量販銷售業者重視消費者保護與商品標示等規定,落實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致力充實消費資訊,俾便消費者運用,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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