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擁有兩分工作以上的勞工,僅需擇一投保,自98年5月起,勞委會廢止勞保條例中擇一投保的解釋函,新制不論是正職及兼差,只要擁有工作的勞工,雇主就需替勞工投保。新制雖會對聘顧兼差的雇主增加每月勞保薪資金額,(雇主負擔七成,小張負擔二成,政府負擔一成。)然也因投保分擔雇主風險。

舉例,若小林擁有兩份工作且都是投保最低薪資17280元,不論是正職及兼差,98年5月起,二位雇主每月需各負擔1296元(薪資17280元,依勞保費率是7.5%, 17280x7.5%=1296)中的七成。勞工自行負擔1296元中的二成,也就是小林每月要在兩家公司每家負擔259元勞保費,共須支付勞保費為518元。

舊制勞工同時在甲乙兩間公司上班,依法僅能擇一投保,如此下就發生多次在甲公司投保,然不幸在乙公司發生職災,勞工因此無法請領勞保職災給付,乙公司的雇主需負補償責任的案例。新制勞工任職公司可重複投保下,勞工若遇普通事故、職災傷病、生育、老年、殘障等勞保給付範圍,不論正職或兼職勞工都有給付,可全面保障勞工及打工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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