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或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為執行業務者等者無論盈虧, 均應填結算申報,若執行業務者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者,漏報所得額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時,除依法補稅外,另還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等者無論盈虧 均應填結算申報
張所長詢問:本人經營之托兒所收入,近年來因少子化招生不易,收入不敷費用屬虧損狀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仍要填載?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為執行業務者或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等其他所得者,無論盈虧,一定要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在申報書上詳實填載收入、費用、所得(或損失)等資料。
該分局指出,執行業務者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執行業務所得,及納稅義務人未填報本人或配偶經營補習班或不符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幼稚園、托兒所之所得,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者,若漏報所得額在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時,除依法補徵稅額外,另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漏未將執行業務或幼稚園、托兒所、養護院、補習班之名稱、全年收入、費用、執行業務者或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所得(或損失)等資料填載於結算申報書者,應於被查獲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補申報,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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