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3月24日第959次委員會議通過,育達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育達公司) 於廣告文宣刊載「98統測育達系列全國超級金榜 勇奪第一」及其學員成績為全國、各區榜首,就其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育達公司於廣告文宣載有「98統測育達系列全國超級金榜 勇奪第一」等語,予人印象為育達系列補習班學員於統測 (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 所獲成績為全國第一。經函請育達公司說明,該公司表示係以其他同業文宣所載600分以上榜單人數進行比較,然查該公司統計範圍僅涵括其自行蒐集之補習班文宣,非由公正客觀第三者進行,且依其所蒐集文宣,或僅載有特定分數以上人數,或已表示因版面篇幅所限無法刊載所有人數,尚難作為各補習班所有錄取人數之客觀數據,且該公司亦自承係就600分以上榜單人數推估,並非統計所有錄取人數,爰難產生育達教育事業集團錄取人數為全國第一之確信,可認其廣告表示非屬真實有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育達公司於同一廣告文宣並刊載有個別學員成績,宣稱學員所獲成績預估為全國或各區榜首,予人印象為育達公司依據客觀可信統計資料,於事前就其學員成績為預估宣稱。然經育達公司表示,其廣告表示係參考同業公告榜單、海山高工落點分析表及詢問班內同學就讀學校所公布高分榜等資料,則其所蒐集資料範圍得否作為廣告表示之客觀依據已非無可議,且縱依其所提供資料為據,部分廣告宣稱仍與各該資料內容不符,係屬虛偽不實之表示,並將引致交易相對人就所提供服務之品質產生誤認,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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