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無進貨事實者且虛報進項,遭稅捐機關查獲,除有偽造文書刑責外,另依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及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補稅並處罰。

營業人有進貨事實,但未依法取得實際交易之營業人開立之發票,而憑該營業人交付虛設行號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稅款者,稅捐機關將會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

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 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 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 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 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 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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