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連續假期有民眾拿著限「平日」使用的餐券到餐廳用餐,卻遭餐廳拒絕吃閉門羹,業者認為9月20日是星期五,因彈性放假所以算是中秋連續假日,「平日」使用的餐券因此不能使用,故引起消費爭議。
在這個消費爭議個案,消保官表示,依照日常習慣,週六、週日一般來說是屬於星期例假日,至於週一至週五等時間就應該是平日。因此,若業者在銷售餐券時沒有事先將假日的定義具體說明,則其將上週六的消費界定為非假日消費,並非不合理;但相對於此,本週五連假當中的補假日就應該認定是平日消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本於經營自主原則,業者可事先在餐券使用規定上標註載明「遇上彈性放假」也算是假日,將規則跟條件,提早和消費者講清楚說明白;若餐廳販售餐券沒事先相關規定,平日或假日就應依日常生活習慣判定,且事後有解釋疑義,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之解釋,則亦有利於消費者。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平日假日分不清楚 消保官來釋疑
上週六政府機關補行上班,銀行及股市也都照常營業交易,一切都跟平常上班日沒有兩樣,張小姐約好三五好友拿著之前購買限平日使用的餐券到餐廳用餐,未料餐廳服務人員告訴她,今天是週末,所以是假日,因此無法使用餐券消費。張小姐改詢問服務人員,那本週五彈性放假是否就能使用,沒想到業者表示,當日因屬中秋連假,並不算是平日,因此餐券也無法使用。張小姐認為業者的作法明顯占盡消費者便宜,於是撥打1950求助於消保官。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保官表示,依照日常生活習慣來看,週六、週日一般來說是屬於星期例假日,至於週一至週五等週間時間則就應該認為是平日。因此,在這個消費爭議個案,若業者在銷售餐券時沒有事先將假日的定義具體說明,則其將上週六的消費界定為非假日消費,並非不合理;但相對於此,本週五連假當中的補假日就應該認定是平日消費。
消保官進一步解釋,公務機關雖有其政策考量去彈性調整上班或補班日,但並不必然因此改變假日或平日的通常定義,例如地方政府因颱風宣布停班停課,業者並不會就將當天認定為假日。雖然業者可以衡量行業特性自行去規範或界定假日或非假日,但除非已事先公告周知,否則以本個案為例,將前後兩天均以「假日」的方式來計價,對消費者並不公平。
消保官表示,業者在發行餐券時,本於經營自主原則,並不是不能自行定義餐券的使用期間跟條件,但應該事先跟消費者說清楚或具體的記載在契約條款之中,否則,事後若有解釋疑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則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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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補上班之日應視為非假日(平日)收費 台北市某餐廳平日每人299元,假日每人399元,98年元月2日放假以假日收費,10日彈性上班,餐廳依消保法應比照平日收299元,餐廳仍照假日收399元,本就不對。 2日彈性休假,10日要補上班,補上班之日應視為非假日平日收費,然許多餐廳兩天2日及10日卻都比照假日時段收費,涉欺罔消費者違反消保法,消費者若有遇到此情形,消費者可憑消費收據、發票等憑證向消保官申訴,要求商家退還依假日多收費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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