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支領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只要與業務有關,營利事業且能提示加班紀錄,憑以認定,無須列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營利事業若無加班事實,或是與業務無關,虛列加班費,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降低事業單位因不瞭解法令而觸法之情形,及確實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照護勞工 。營利事業申報加班費,除應與業務有關外,更應妥善保存加班紀錄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才能據實憑以認定;營利事業無加班事實虛列加班費,除補稅外還須被罰款。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 新聞稿
營利事業虛列加班費,應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無加班事實虛列加班費,除補稅外,應予處罰。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營利事業詢問列報加班費問題,該局說明,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無須列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惟營利事業應提示加班紀錄,憑以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營利事業無加班事實而利用此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規定,虛列加班費,除補稅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以免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 財政部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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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列報不實加班費將遭補稅加罰款 國稅局查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有公司列報加班費300餘萬元,較其上年度加班費30餘萬元增加幅度高達10倍,經詳細核對其薪(工)資印領清冊、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及加班紀錄等資料,發現其中200餘萬元並無支付事實,亦即該公司有虛報加班費之逃漏稅情事,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降低事業單位因不瞭解法令而觸法之情形,及確實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照護勞工;營利事業申報加班費,除應與業務有關外,更應妥善保存加班紀錄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才能據實憑以認定,以避免發生勞資糾紛損及企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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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針對102年上半年度截至6月30日為止,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 受裁罰案件達341件,其中勞工超時工作、未給足加班費仍為事業單位較易違法之部分,勞工超時工作,占21.14%、未給付加班費,占17.88%。
勞動局將持續加強法令宣導,亦將工時、加班費等勞動條件列入勞動檢查稽查重點。依現行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當勞工工作超過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彈性調整後之工作時間,雇主即有給付加班費義務,並應於事由發生最近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核實計算發給勞工,雇主如有違反,依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且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應檢視管理制度是否合於勞動基準法工時及工資規範,勞工超時工作,必須依法計算加班費,加班時數上限,1天連同加班不能超過12小時,1個月加班總時數不能超過46小時,以避免「過勞」情形發生。 事業單位亦不要誤認為,採時薪計薪工讀生就無須比照正式僱用人員給予加班費、工資、工時、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這是錯誤的觀念。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工讀生超過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加班提供勞務,其加班費之給付前2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2小時者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再加給2/3以上,並不會因為勞工身分是工讀生或正式僱用人員而有所差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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