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多前向房東承租一店面當做餐廳營業,租約載明期限為5年,那時就擔心到時如生意不好,要頂讓或搬遷會不會發生問題,故在簽定租賃契約時,即在租屋合約上明確載明若事業轉讓或搬遷於第三者時,房東應無條件重新與第三者簽訂新合約。
然四個月前,決定要去大陸幫大哥的忙,看顧生意,就將店面轉讓第三者,合約中明確載明頂讓後,債物與營利概不負任何責任,並於四個月前便數次電話告知房東,房東履次以沒空來台中簽約為由推脫,因第三者順利接手經營,去大陸一時也忘記有換約這回事。等我家人收到房東所寄來給我的寄存證信函給我,要求我續給付租金,不然要向法院申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我才知第三者接手經營後,因生意不佳,從第二個月起就沒在匯款給付租金給房東,回店面一看現已經停止營業,設備業已被搬空,人更是不知去向,只剩下一空面。
從頭到尾我都很小心謹慎在處理開店租店和頂讓,最後還是因沒辦好租賃換約,被第三者牽扯下水的開店做生意經驗。
更多 頂讓店面實務經驗探討 > 如何快速以好價錢讓出店面or 頂店吃大虧實務經驗談
> 頂讓店找仲介經驗談 or 頂讓店務必要簽合約or 讓店檢核表
在 阿甘創業加盟網 > 補教市集 or 餐飲開店市集 or 網路開店市集 or娛樂/百貨開店市集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