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多前向房東承租一店面當做餐廳營業,租約載明期限為5年,那時就擔心到時如生意不好,要頂讓或搬遷會不會發生問題,故在簽定租賃契約時即在租屋合約上明確載明若事業轉讓或搬遷於第三者時,房東應無條件重新與第三者簽訂新合約

然四個月前,決定要去大陸幫大哥的忙,看顧生意,就將店面轉讓第三者,合約中明確載明頂讓債物與營利概不負任何責任,並於四個月前便數次電話告知房東,房東履次以沒空來台中簽約為由推脫,因第三者順利接手經營,去大陸一時也忘記有換約這回事等我家人收到房東所寄來給我的寄存證信函給我要求我續給付租金不然要向法院申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我才知第三者接手經營後,因生意不佳,從第二個月起就沒在匯款給付租金給房東,回店面一看現已經停止營業,設備業已被搬空人更是不知去向,只剩下一空面

從頭到尾我都很小心謹慎在處理開店租店頂讓最後還是因沒辦好租賃換約,被第三者牽扯下水的開店做生意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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