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神公司未踐行確認權利受侵害之先行程序,即逕行對外散發交易競爭對手侵害專利權警告函,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年3月28日第1065次委員會議決議,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當寄發競爭對手侵害其專利權之律師函,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命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緩。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若有發送侵害專利權警告函前,應確認權利確實受侵害。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拖神國際公司不當寄發競爭對手侵害其專利權之律師函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年3月28日第1065次委員會議決議,其行為屬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但拖神公司未踐行確認權利受侵害之先行程序,即逕行對外散發交易競爭對手侵害專利權警告函,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命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緩。
 

 

公平會調查,拖神公司係於100年4月間寄發律師函予帝凱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交易相對人,函內稱「…停止銷售上述型號S600之好神拖產品暨其他具有伸縮桿旋轉鎖定結構之好神拖產品(包含型號S350及S450)…」,然隨函僅檢附S600及Hello Kitty S600之專利侵權鑑定報告,並無S350及S450之鑑定報告,且函內亦未敘明因S350及S450受有侵害之具體事實,予人印象為S350及S450產品同屬侵害拖神公司專利之產品。然前揭產品究非同一,拖神公司尚不得以經鑑定之好神拖型號S600及Hello Kitty S600產品之鑑定報告書,即逕稱帝凱公司其他好神拖商品均涉及專利侵害;復經函詢系爭律師函之受文者,確有事業因收受律師函而有下架好神拖產品(含S350及S450)之情事,故認拖神公司寄發系爭律師函之行為,於發送侵害專利權警告函前,未踐行確認權利受侵害之先行程序,且拖神公司所為應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可能,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調查,拖神公司係於100年4月間寄發律師函予帝凱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交易相對人,函內稱「…停止銷售上述型號S600之好神拖產品暨其他具有伸縮桿旋轉鎖定結構之好神拖產品(包含型號S350及S450)…」,然隨函僅檢附S600及Hello Kitty S600之專利侵權鑑定報告,並無S350及S450之鑑定報告,且函內亦未敘明因S350及S450受有侵害之具體事實,予人印象為S350及S450產品同屬侵害拖神公司專利之產品。然前揭產品究非同一,拖神公司尚不得以經鑑定之好神拖型號S600及Hello Kitty S600產品之鑑定報告書,即逕稱帝凱公司其他好神拖商品均涉及專利侵害;復經函詢系爭律師函之受文者,確有事業因收受律師函而有下架好神拖產品(含S350及S450)之情事,故認拖神公司寄發系爭律師函之行為,於發送侵害專利權警告函前,未踐行確認權利受侵害之先行程序,且拖神公司所為應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可能,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表示,經審酌拖神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不當利益;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規模、經營狀況、營業額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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