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董」髮店並非周杰倫所開,在網路及文宣品上刊載「Victoria維多利亞」貼片式接髮商品,宣稱「全台最便宜」,並非來自於客觀數據或意見調查等事證為其廣告表示基礎,就商品之價格及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周董」髮店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周董」髮店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行銷廣告,應注意廣告內容表示要與事實相符,且其來自於客觀數據或意見調查等事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周董髮店於網路及DM廣告宣稱「全台最便宜」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28)日第1065次委員會議通過,周董髮店於網路及DM刊載「Victoria維多利亞」貼片式接髮商品資訊廣告,就商品之價格及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周董髮店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周董髮店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廣告係事業爭取交易之行為,廣告主對於其所刊載之廣告與宣稱之效果,應克盡查證及真實表示之義務,倘廣告主未確定廣告之真實性而逕予登載,除使消費者無法正確選擇所需商品外,同時亦對其他守法之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周董髮店於網站及DM刊載「Victoria維多利亞」貼片式接髮商品,宣稱「全台最便宜」、「市佔率第二名貼片接髮」等,並非來自於客觀數據或意見調查等事證為其廣告表示基礎,又其廣告表示「3倍厚髮量讓您物超所值」,以突顯於固定費用下,接髮前後髮量可達3倍之差異,惟查該廣告表示與事實顯不相符,綜上,其廣告內容核屬就其商品之價格及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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