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行業違規經營以營業場所列管違規次數累計罰鍰
現行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採準則主義,故有八大行業者以更換負責人方式規避,續行違規營業情事,為避免業者藉由不斷變更負責人之方式規避裁罰,爰修正相關裁罰基準以「營業場所」列管,同時對於違反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續行違規營業者提高裁罰額度,以保障市民消費安全。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處理違反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業以104年3月16日府產業商字第1043288200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04年4月1日生效,其中違反自治條例第4條及第8條規定未經辦妥營業場所許可及擅自擴大營業場所營業,依自治條例第12條及第14條裁罰部分,已修正為以「營業場所」列管,同時對於違反第4條規定續行違規營業者提高裁罰額度,第1次裁罰新臺幣3萬元、第2次裁罰新臺幣7萬元及第3次(含以上) 裁罰新臺幣10萬元,以強化對該等行業之管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北市經營酒吧業等八種行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除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妥登記,尚須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妥營業場所許可,始得營業,違者處罰鍰,並命令其停止營業,如仍不停業,將按次裁罰。
違規經營酒吧等八大行業業者自4/1起將以營業場所違規次數累計罰鍰
為維護臺北市八大行業營業秩序,保護市民消費權益,「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處理違反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業以104年3月16日府產業商字第1043288200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04年4月1日生效,其中違反自治條例第4條及第8條規定未經辦妥營業場所許可及擅自擴大營業場所營業,依自治條例第12條及第14條裁罰部分,已修正為以「營業場所」列管,同時對於違反第4條規定續行違規營業者提高裁罰額度,第1次裁罰新臺幣3萬元、第2次裁罰新臺幣7萬元及第3次(含以上) 裁罰新臺幣10萬元,以強化對該等行業之管理。
商業處表示,現行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採準則主義,業者於符合法定要式即應准其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故產生違規八大行業者以更換負責人方式規避,續行違規營業之情事,為避免業者藉由不斷變更負責人之方式規避裁罰,爰修正相關裁罰基準強化管理,以保障市民消費安全。
於本市經營酒吧業等八種行業除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妥登記,尚須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妥營業場所許可,始得營業,違反此項規定將處罰鍰,並命令其停止營業,如仍不停業,將按次裁罰。商業處針對本市違規之八大行業者,除將持續列管複查外,籲請不符規定之業者,儘速改善以免受罰。
下載 附件: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處理違反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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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公安聯合稽查檢查21家不合格5家臺北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分別於12月24、26、28日,為強化及落實公共安全品質,針對老人福利機構、八大行業(飲酒店、PUB、酒家、酒吧)及旅館等場所,共計檢查21家,結果有5家消防安全設備不合規定。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強化及落實公共安全,對公共安全維護有更高的自主管理意識,營造一消費者安全及優質之消費環境,切勿抱著僥倖的態度,任意堆置雜物及貨品於安全門或梯間、防火鐵捲門下方、排煙室或走道,尤其逃生通道不可以堆積雜物、安全門平日不可以上鎖應保持關閉,以免阻礙逃生動線而造成公共危險和遭現場張貼不合格告示及網路公告影響營運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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