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底的時候上網看見中正區有一間美容spa店要頂讓,
對方強調店內所有裝潢都是自己找設計師做的花上百萬,
生意也不錯但女老闆4月中詢要嫁到外國,
所以店面不得不頂讓,
聽起來合理看起來感覺也是真的不錯
賣方表示希望我先付10萬訂金,好讓她能心安,
於是我在3月初先開即期支票付給了她10萬訂金,
原本預定3月14日要簽頂讓合約換租約且點交店面,
結果3月14日有簽頂讓合約和點交,
但是因為她們沒有與房東說清楚,房東有意見只好順延二週到3月29才要換約。

3月29買賣房東三方一起協商,
當時房東表示雙方租賃契約明訂「不得私下分租、頂讓」,
要不是就是要賣方多付出3個月的租金違約金,
才肯換約。
但是頂讓金額和點交日早已完成且談定,
合約中的確也沒談到這方面的問題應由誰來負擔,
但有一條款點交後發生的任何費用應由買方自行負責和賣方無關,
賣家因此認為這筆錢應該由我方支付,
不然就是我違約他有權要沒收10萬訂金其餘款項退還,
原本應該是賣方不得私下分租、頂讓所造成的違約行為,
卻變成是我要去負擔他的違約金,
從這經驗,
勸導要頂店的人要簽頂讓合約,
一定要買賣雙方和房東三方一起換租約和簽頂讓合約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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