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網路團購優惠券很盛行,有些開店商家會聲稱「客滿」讓網路團購優惠券無法訂位使用,或未事先標明消費限制等情形,造成消費者有「易買難用」怨言。

以現有的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及商品(服務)禮券等二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加以規範,恐有未合之處,且業者亦擔心將不利產業的發展。該會遂促請經濟部研議於前述二規範內,增訂團購交易的特別規定;或另新訂團購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可行性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消保會)團購優惠券常見的消費糾紛,包括:1.餐廳常聲稱滿座,但卻無法完成訂位,甚至現場有空位仍不接受持券者用餐;2.未標明消費限制(如用餐不能享用免費供應的冰品、不得外帶);3.實際購得的產品或價格,與團購網刊登的資訊不同(如店家片面漲價、產品內容或份量有落差);4.店家倒閉,無法兌換;5.團購網站未揭露退費流程或退費程序繁瑣,或消費者需負擔手續費等。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消保會新聞稿

網路團購夯,消保會促業者加強揭露消費資訊,並擬增訂規範

近來網路團購優惠券很夯,由於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價格常破盤下殺,成為不少人的省錢小秘方。但日前媒體批露,餐廳常聲稱「客滿」無法訂位,或未事先標明消費限制等情形屢見不鮮,造成消費者有「易買難用」的怨言。為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特於上(7)月28日邀集專家學者、主管機關及主要團購網站業者開會,除請團購網站業者落實各項團購消費資訊的揭露外,並請經濟部研議增訂團購交易的特別規範,以建立合理公平的消費環境。

團購優惠券常見的消費糾紛,包括:1.餐廳常聲稱滿座,無法成功訂位,甚至現場有空位仍不接受持券者用餐;2.未標明消費限制(如用餐不能享用免費供應的冰品、不得外帶);3.實際購得的產品或價格,與團購網刊登的資訊不同(如店家片面漲價、產品內容或份量有落差);4.店家倒閉,無法兌換;5.團購網站未揭露退費流程或退費程序繁瑣,或消費者需負擔手續費等。行政院消保會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邀集GOMAJI夠麻吉、17Life、yam揪便宜、17shopping、GROUPON(未出席)等主要團購網站業者開會,出席業者均展現誠意,表示除將積極揭露交易資訊與退費流程,督促合作的店家落實提供服務外,並已完成或規劃辦理履約保證。茲綜整上述團購網站目前的交易服務情形如下表:

國內主要團購網站的交易服務情形表

 

網站別

項目

GOMAJI夠麻吉

17Life

yam揪便宜

17shopping

優惠券退費措施 1.未超過使用期限:可全額退費。

2.逾使用期限:系統自動轉為「購物金」;「購物金」仍可全數返還現金。

1.未超過使用期限:可全額退費。

2.逾使用期限:系統自動轉為「購物金」;「購物金」仍可全數返還現金。

1.不論是否逾使用期限,均可全額退費。

2.如逾使用期限時,雖無優惠價,仍可持券至店家補差額消費(優惠券上之金額可當做店內現金券使用)。

1.未超過使用期限:信用卡付款可全額退費;其他付款方式,需扣除跨行匯費30元國泰世華除外。

2.逾使用期限:系統自動轉為「購物金」。「購物金」亦可返還現金,非國泰世華需扣除跨行匯費30元。

退費所需時間 1.當月發票3至7個工作日。

2.過月發票:消費者需依國稅局規定寄回銷貨退回折讓單後,約3至7個工作日完成退費。

消費者可於網頁點選「取消訂單」,即可受理,退費約需3至7個工作日。 1.當月發票:約7個工作日。

2.過月發票:消費者需依國稅局規定寄回銷貨退回折讓單後,約7個工作日完成退費。

1.當月發票:3至7個工作日。

2.過月發票:消費者需依國稅局規定寄回銷貨退回7個工作日完成退費。

履約保證情形 已於陽信銀行信託。 已於台新銀行信託。 辦理中。 辦理中。

對於團購網站業者的積極回應,行政院消保會表示肯定,除要求業者落實各項消費資訊的揭露,對於消費爭議申訴個案應從寬處置外,並建議業者參照網拍平台的「黑名單」及「安心賣家」制度,研議於網站建立揭露負面或正面信譽店家機制的可行性,以供消費者選購的參考。

行政院消保會進一步表示,團購乃新興交易型態,行業性質較為特殊,交易行為涉及團購網、合作店家及消費者的三方關係;又團購優惠券大多訂有使用期限,且由團購網站業者發行不同行業的商品或服務優惠券,惟團購網站不是實際提供該商品或服務的業者,消費者權益恐無法獲得充分保障,以現有的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及商品(服務)禮券等二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加以規範,恐有未合之處,且業者亦擔心將不利產業的發展。該會遂促請經濟部研議於前述二規範內,增訂團購交易的特別規定;或另新訂團購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可行性,以期健全團購市場交易機制,確保消費者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消保會新聞稿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

arrow
arrow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