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網友經營一家咖啡店,因急需人力又找不到人,又對勞基法不熟悉雇用未成年工讀生而被人檢舉,管區警察登門且到警局做筆錄。在這裡呼籲要開店的老闆們,要開店前最好搞清楚相關規定,才不會因對法律不熟悉觸法又不知。

雇主應如何合法雇請童工呢?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故雇主僱用以前,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且須先確認童工國民中學已畢業或送經主管機關「認定」,另才發生效力,且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參考相關法規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
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六條
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
齡證明文件。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
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
有第四十六條行為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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