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警局刑警大隊在全台各地查訪,查獲一竊電集團,從93年起以科技公司為幌子,以遊說、推銷等方式招攬協助餐飲店、水族館、大賣場、電子遊樂場、撞球場、24小時便利商店、工廠等共32個客戶改裝電表竊電,竊電行為係觸犯刑法第320條、323條之竊盜罪。
竊電的方式,先破壞電表外面的鉛封,再更換電錶內齒輪零件讓轉輪轉速變慢,以達到省電功能,包括經改裝後每個客戶即可省下約50%的電費,初步估算不法獲利所得逾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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