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投資計畫具有創意、特色及發展潛力或是研發計畫具有創新性與技術優勢,不限業別皆可提出申請,每案最高300 萬元,尤其今年度臺北市政府為鼓勵投資綠能產業與會展產業,凡廠商提出與綠能產業或會展產業相關的投資計畫或研發計畫皆可獲得加分的鼓勵。
另臺北市政府公布實施「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提供獎勵補助措施,帶領產業升級,鼓勵民間投資開發高附加價值產業,凡設籍在臺北市之公司或中小企業可申請勞工職業訓練費用,補貼最高100萬元,房屋稅、地價稅、融資利息補貼每案最高5,000萬元及承租市有房地優惠等獎勵
相關法律條文
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2762000號令制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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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 總則 |
第 一 條 |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促進產業發展,鼓勵創新及投資,輔導中小企業,提升產業競爭力,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二 條 |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執行機關為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
第 三 條 |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 投資人:指公司或中小企業。 二 中小企業:指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之中小企業。 三 公司:指依公司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 四 產業:指農業、工業、商業及其他服務業。 |
第 二 章 | 獎勵與補助 |
第 四 條 | 中小企業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於下列事項之一者,得申請獎勵: 一 投資於創新、改善經營管理與服務直接相關之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 投資案經審議認有創意、特色或具發展潛力。 |
第 五 條 | 公司新投資創立或一次增資擴充之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且投資經營下列產業之一者,得申請獎勵: 一 休閒觀光產業。 二 生物科技產業。 三 資訊服務產業。 四 電信產業。 五 文化創意產業。 六 醫療照顧產業。 七 運動休閒產業。 八 會議展覽產業。 九 再生能源產業。 十 其他經市政府推動輔導之產業。 |
第 六 條 | 符合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之投資人得申請市政府提供勞工職業訓練或補貼百分之五十之訓練費用。 前項提供勞工職業訓練或補貼訓練之費用,每一投資案以補貼一次為限,總金額最高新臺幣八十萬元。但經本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新增加僱用中高齡失業勞工逾原僱用員工總數百分之一者,其職業訓練費用補貼得提高至新臺幣一百萬元。 |
第 七 條 | 符合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之投資人購置或新建供投資案直接使用且坐落於本市之不動產,其年度房屋稅及地價稅應繳稅額得向市政府申請前二年全額補貼,後三年補貼百分之五十。 前項補貼每一投資案以一次為限,總金額最高新臺幣五千萬元。 |
第 八 條 | 符合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之投資人得申請市政府協助取得低利融資或協調金融機構融資。市政府得於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限度內,酌予補貼利息二年。 前項補貼每一投資案以一次為限,總金額最高新臺幣五千萬元。 |
第 九 條 | 符合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之投資人因投資案須使用之市有房地,市政府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予出租: 一 市有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且無其他市有土地可合併使用者。 二 市有房屋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下,且其基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前項市有房地之出租或設定地上權,市政府得提供下列優惠: 一 出租: (一)租期累計最長以五十年為限。但租期逾五年者,其租賃契約應經公證,公證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二)租地建屋者,興建期間租金全免,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減半計收二至五年;利用既有房屋者,租金減半計收二至五年。 二 設定地上權: (一)地上權存續期間最長以五十年為限。 (二)權利金得分年平均攤繳,攤繳期間最長以五年為限。 (三)土地租金興建期間全免,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減半計收二至五年 |
第 十 條 | 為鼓勵產業創新研發,投資人從事技術開發或創新服務研發計畫所需費用,得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金額每一計畫以補助一次為限,總金額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 |
第十一條 | 同一獎勵或補助項目已獲其他政府單位獎助者,投資人不得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勵或補助。 |
第十二條 | 投資人申請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至第九條之獎勵,應於新投資創立或增資變更登記之次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本自治條例第十條之補助,應於計畫執行前一日至前六個月期間內提出。 |
第十三條 | 市政府得定期受理依本自治條例申請之獎勵及補助案;申請額度超出當期預算額度時,以中小企業優先獎勵、補助之。 |
第十四條 | 本自治條例之獎勵及補助所需相關經費,由市政府成立產業發展基金支應。 前項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另定之。 |
第 三 章 | 輔導與管理 |
第十五條 | 市政府為推動產業創新與加值,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 提供技術及融資輔導。 二 協助產品設計、品牌發展與行銷。 三 提供人才培育與訓練。 四 強化新興產業與創業投資事業交流合作。 五 建立產業、學校及研究機構媒合與交流機制。 六 其他與促進產業創新加值有關事項。 |
第十六條 | 市政府得依產業發展需要,規劃設置科技及相關產業園區,並優先開發。 前項園區產業,市政府得設專責單位及訂定相關法規予以輔導管理。 |
第十七條 | 市政府應適時檢討產業用地之使用效能,並調整其土地及建築物等相關管制規範,以促進產業用地之活化與再生。 |
第十八條 | 符合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之投資人所需事業用地非屬市有者,其用地之取得,市政府得於法令範圍內協助之。 |
第十九條 | 市政府應適時辦理產經現況與趨勢調查,並發布之。 前項調查所需資料,事業負責人或相關從業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第二十條 | 投資人依本自治條例申請核准之獎勵及補助,經查明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情事、違反政府法令或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應予撤銷。已發給之獎勵及補助,應予追繳並加計利息;其經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二十一條 | 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事業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第 四 章 | 附則 |
第二十二條 | 市政府為審議本自治條例之獎勵及補助申請案,應設審議委員會為之,其設置要點,由市政府定之。 |
第二十三條 | 投資人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勵及補助,其應備文件、審查與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市政府定之。 |
第二十四條 | 市政府為辦理本自治條例相關事項得設置單一服務窗口,其任務如下: 一 提供相關法令及諮詢服務。 二 受理申請獎勵及補助案。 三 協助投資人排除投資障礙。 |
第二十五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臺北市產業獎勵補助計畫 協助企業拼經濟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自今(100)年3月開始受理申請以來,已核准通過獎勵補助20家臺北市中小企業,包括補助17家廠商研發經費與3家投資計畫經費補貼,累計獎勵補貼金額達新臺幣2千1百萬元。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提醒符合資格之臺北市廠商今(100)年11月底前完成申請作業,儘早送件,以免錯失補助(貼)機會。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表示,臺北市政府公布實施「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提供獎勵補助措施,帶領產業升級,鼓勵民間投資開發高附加價值產業,凡設籍在臺北市之公司或中小企業可申請勞工職業訓練費用,補貼最高100萬元,房屋稅、地價稅、融資利息補貼每案最高5,000萬元及承租市有房地優惠等獎勵;另為鼓勵產業技術創新研發,提供企業研發經費補助,每案最高300 萬元。為便利為數眾多的臺北市廠商,除了採郵寄或親送方式提出申請外,同時推出線上申請e-service服務,節省申請前置作業時間,網址http://www.industry-incentive.taipei.gov.tw/。
只要是投資計畫具有創意、特色及發展潛力或是研發計畫具有創新性與技術優勢,不限業別皆可提出申請,尤其今年度臺北市政府為鼓勵投資綠能產業與會展產業,凡廠商提出與綠能產業或會展產業相關的投資計畫或研發計畫皆可獲得加分的鼓勵。
為讓廠商更了解本計畫,相關資訊可於計畫專屬網站:http://www.industry-incentive.taipei.gov.tw/查詢,如有任何疑義請電洽諮詢電話:1999轉6625、1428、1429,專案辦公室地址:臺北市市府路北區1F工商服務科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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