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店面,如不是獨資,而是合夥公司行號,因事涉合夥關係,若要頂讓他人,要先處理好合夥關係。
若是全體合夥人退夥在頂讓生效日發生前,因事涉公司行號合夥關係消滅之情形,讓店店家負責人應依法先行辦理歇業及清算程序,頂店者接管店面才不會牽扯不清;若頂店者接管店面是以新合夥人身份先行入夥,原全體合夥人才開始辦理退夥方式,變更合夥人登記於簽頂讓合約前先行辦好,則無合夥關係消滅之情形,只要依營利事業登記規則規定辦理一般合夥人變更登記即可。
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8條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其合夥人遇有增減、變更或出資比例變更,而名稱、負責人及資本總額均未變更者,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辦理變更登記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合夥契約副本,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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