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店)租契約若還未到期,且有載明租賃到期日期的話(一般契約上都會有載明租賃到期日期),雖房東是房子的所有權人,然根據租賃及契約內容,租賃期限內房子的使用權應是屬房客所有。

房東若要在租賃期間內急著趕人拿回房屋、店面或辦公室,畢竟毀約者是房東,承租房客是有權要求房東照租賃契約賠償。租屋(店)房客保護資身權益,最省錢又簡單省時處理方法是拿著租賃合約去區公所找調解委員會詢問,也可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和解不成再提告訴,調解委員會的人會教你要如何進行,一般可依民法第148條對房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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